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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68 毫秒
1.
随着广告所引发的"财富效应",我国明星代言广告也愈演愈烈.但虚假广告也随之而生,并带来侵害消费者权益、扰乱市场秩序、败坏社会风气等一系列危害.责任制度缺失、政府监管不力、市场机制不健全、社会责任感失落是诸多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清代言广告的法律性质,有助于追究代言人的法律责任.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竞争秩序,我国应建立广告代言人制度.  相似文献   

2.
名人不实代言,应当区分单纯代言与亲身体验代言之不同。单纯代言,代言人是否对产品进行了形式审查及审慎注意是判断过错与否的关键。亲身体验代言,对代言人的要求更为严格,代言人是否确实进行过体验、体验效果与宣称效果是否一致,是判断代言人主观过错与否的主要考量事项。  相似文献   

3.
针对我国现行立法对明星代言广告存在的一些法律问题,分析了致使明星代言虚假广告之后不但没有经济的赔偿而且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的原因。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提出了把明星代言人列为调整的主体范围、增加监督机关对明星代言广告真实性义务的审查、增加对明星代言人承担责任方式的具体规定等措施建议,以完善我国现行立法。  相似文献   

4.
名人有进行广告代言并从中获取经济利益的权利。同时,名人在广告代言的过程中也承担诸如不得进行虚假陈述和应尽注意的义务。我国现有立法对于名人代言广告行为的法律责任的规定处于缺位状态,应尽快借鉴美国等国家的相关立法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5.
广告代言人是广告活动中的重要主体,虚假广告代言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作为宣传、推荐商品或服务的广告代言人没有理由超脱于法律责任之外。我国《广告法》应当弥补对广告代言人法律责任的这一制度缺失,对广告代言行为进行规制;尤其应当明确广告代言人对消费者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规定广告代言人在明知或应知广告虚假仍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相似文献   

6.
关于名人代言广告问题,一直是近年来新闻传播界的热点。名人做虚假广告已经屡见不鲜,由此引发的社会危害性却不可低估。部分名人为了片面的追求经济报酬,不分良莠的乱加代言,导致消费者上当受骗,权益受到侵害。由于我国现行广告法律制度的缺失,造成名人虽代言了虚假广告,却无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的现状。本文从虚假广告代言表现形式及法律特征和代言虚假广告名人的法律地位等基本法律问题入手,指出名人代言虚假广告应承担侵权责任,并指出了全面规制虚假广告代言活动的建议措施。  相似文献   

7.
广告代言人因违法代言行为造成消费者利益损害的①,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广告法》并未规定,广告代言人因此而逍遥法外。这对于消费者而言,显属不公平。根据公平及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广告代言人应对其违法行为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相似文献   

8.
试论公众人物代言虚假广告的侵权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虚假广告侵权责任中公众人物承担广告责任,而非产品责任.公众人物之所以承担侵权责任,是因为消费者对其的信赖及其从消费者的信赖中获得利益.公众人物代言虚假广告的侵权责任应当采推定过错责任原则,并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而非补充责任.亲自使用(而非试用)该产品,并达到产品宣传的效果,或者已经超过代言期限一定时期的广告,或者没有达到一定的对广告的误解比率,公众人物可以免除责任.  相似文献   

9.
名人代言广告的法律责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为从法律层面界定名人代言广告的相关责任,运用法理与案例分析方法,就名人代言虚假广告的影响和后果进行分析。分析认为,名人代言虚假广告,其损害消费者利益以及对市场经济造成负面影响的深层原因是名人代言广告责任追究的制度性缺陷使然,即广告立法缺陷,广告审查管理缺陷,广告执法缺陷,广告监督管理缺陷。分析结果认为:治理虚假广告行为必须从立法、审查、执法、监督诸方面构建名人代言广告法律责任制度。  相似文献   

10.
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为明星广告代言提供了巨大的业务空间与巨额收益,但强大的利益驱动力也使不当或违法代言现象比比皆是。由于诸多原因,这些行为一直未得到有效追究。“三鹿事件”催生的《食品安全法》有关虚假食品广告中推荐者连带责任的规定引发了对明星代言法律责任的全面思考。通过对该行为“共同侵权”法律性质的定位,可知除了连带民事责任以外,追究行政、刑事法律责任也有相应的法律根据与法理基础。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制度,规范明星代言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社会公益。  相似文献   

11.
近几年来,内地食品药品质量安全问题频现的同时,在收取高额的商品代言费的同时,明星是否该承担起监督和审核商品质量安全的职责再一次成为议论的焦点.由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没有对明星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做出明确规定,仅是通过道德谴责和舆论压力,这使得学界也存有很多争议.因此对明星虚假广告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具有一定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   

12.
名人代言虚假广告,一旦发生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的法律纠纷时,我国现行法律尚无对进行代言的名人的法律责任进行约束的法律条款,如何完善立法明确名人责任,建立与其报酬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度及惩罚机制,以保障消费者权益,成为我们现行法律体系需要解决的问题之一。完善有关名人责任的广告法律制度,不仅需要对名人责任进行法理分析,并比对现行法律规范,同时结合不同的侵害事件和社会影响情况进行合理责任分析,并合理利用媒体的监督作用,提高广告行业自律程度,才能使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保护。  相似文献   

13.
研究基于国内股票市场,首次分析当企业聘请的代言人发生丑闻时,负面效应是否会转移到其代言的企业。通过事件研究法,探讨中国44个上市企业所聘请代言人被曝光丑闻后的绩效变化。研究发现中国企业代言人被曝光丑闻后其对代言企业的绩效没有显著的影响。这一结论对理解当前中国盛行的企业代言人策略有帮助,也对国内相关职能部门完善名人代言行业管理措施具有指导意义。  相似文献   

14.
广告代言已经成为当今社会的普遍现象,在为广告主带来可观利润的同时,也使得众多消费者因出于对广告代言人的信赖而选择消费其所代言的商品时利益受损。然而,由于我国现行广告法律制度未对广告代言活动进行规制,导致广告代言法律监管制度严重缺失,本应承担一定法律责任的广告代言人却逍遥法外,十分不利于对消费者的保护。通过对建立广告代言法律监管制度的意义及其应当包括的主要内容进行分析,提出相关立法建议,以期能够完善我国的广告立法。  相似文献   

15.
仲裁员的法律责任是指在仲裁活动中,仲裁员因违反法律的规定而对仲裁协议当事人所负的责任。责任论和责任豁免论都有其合理成分,基于仲裁的契约性和准司法性属性,有限的责任豁免应当属于较为符合仲裁性质的仲裁员责任承担方式。仲裁法律责任体系中应当包括民事责任、刑事责任以及包括撤销仲裁裁决、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更换仲裁员等对违法仲裁的否定性责任。  相似文献   

16.
广告荐证人自证立法立足于虚假广告问题的现实考量, 顺应“明星代言入法”的趋势, 从广告市场和市场经济法治完善角度具有合理性动机。法律系统内部以及广告市场发展的困境, 引发荐证归责系统混乱以及某些商品与服务的“荐证不能”与荐证费用高昂。广告荐证法律规制的核心在于防止荐证成本的不合理转化, 自证立法在加重荐证者审慎义务的同时, 无助于执法的推进与立法动机的实现, 是荐证者不能承受之重;应当从做足连带责任入手, 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进行制度完善。  相似文献   

17.
国际组织和成员国的法律责任归属问题一直以来都是国际法争论的话题。政府间国际组织作为一类国际法主体,应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但在实践中,成员国在执行国际组织决议的过程中往往滥用国际组织法律人格,其行为不仅是国际组织法律人格的体现,还代表了自己的意志,造成法律责任归属不明。以此种争议情形为研究对象,结合1999年的使用武力合法性案,2007年欧洲人权法院的拜拉米案和萨拉马提(Behrami/Saramati)案、阿尔吉达(Al-Jedda)案以及2014年海牙法院关于斯雷布雷尼察(Srebrenica)诉荷兰案的相关判决,借鉴国外学者近几年的相关研究,认为应当坚持国际组织和成员国法律责任的多重归属。围绕责任多重归属原则的确立过程,通过对2011年《国际组织责任条款草案》相关条文的分析,明确了行为归属与责任归属的关系:只有确定行为归属之后,才能确定责任归属;为了最终确定责任的多重归属,提出以有效控制为标准认定行为归属,并明确这种有效控制是对具体行为的事实控制。  相似文献   

18.
惊心动魄的"三鹿奶粉"案的余波使食品安全问题成为众矢之的,而为虎作伥的虚假广告中代言人的角色也受到了极大质疑。事后,《食品安全法》的出台带有极强的政策导向性,该法第五十五条对代言人课以严格责任和连带责任,缺乏逻辑性和法理基础。广告代言人与经营者的地位、性质不同,广告中的代言人的言行不具有可信赖性,代言人在广告中也不具备独立的法律人格,其权利、义务统一于合同行为之中,而非与消费者的对立之中。既然代言人不是经营者,那么法律就不应当课以比经营者更重的严格责任,也没有理由让其承担所谓的连带责任。  相似文献   

19.
"三鹿"案的余波使食品安全问题成为众矢之的,而为虎作伥的虚假广告中代言人的角色也受到了极大质疑。事后,《食品安全法》的出台带有极强的政策导向性,该法第50条对代言人课以严格责任和连带责任,缺乏逻辑性和法理基础。广告代言人与经营者的地位、性质不同,广告中的代言人的言行不具有可信赖性,代言人在广告中也不具备独立的法律人格,其权利、义务统一于合同行为之中,而非与消费者的对立之中。既然代言人不是经营者,那么,法律就不应当课以比经营者更重的严格责任,也没有理由让其承担所谓的连带责任。  相似文献   

20.
法律行为概念为德国民法所创制,我国《民法通则》第54条直接继受该术语并界定了其内涵。但自《民法通则》颁行至2006年之前,我国法院却鲜有直接适用该条规定、以民事法律行为原理确定诉讼当事人关系属性并进而确定其权利义务与法律责任的判决,个中原因在于我国学术界和司法机关对于民事法律行为的理论缺乏足够的认识。在这里,通过对我国法院一例情谊行为侵权案判决的分析、通过对法律关系共同体内涵与民法调整范围的讨论,我们认为,研究民事法律行为理论必须区分情谊行为:一是由于这类行为涉及行为人本身,以及其在造成对相对人权利损害时,相对人是否得依法律规定获得赔偿,如果可以依法获得赔偿,则应当适用何种赔偿规则、赔偿范围应当如何适当确定等问题;二是有助于理论界与司法界加深对法律行为的认识,准确界定法律行为并合理划定法律对社会生活领域介入的边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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