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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968 毫秒
1.
1947年我参军后,跟随部队参加了解放运城、临汾、晋中、太原四个战役。当时我先在西北野战军晋绥部队的独三旅司令部学习测绘,在大小吴村的战斗中,我们团和友邻部队切断了敌人逃回太原城的退路。阎锡山就派出国民党第三十军来到榆次接应溃逃的残兵败将。我们团接到命令,立即强渡汾河到达大小吴村,部队进入阵地正在准备战斗时,被友邻部队消灭的部分敌军从南面逃  相似文献   

2.
什么叫做出入人罪?上海辞书出版社出版的《法学辞典》中第151页作了精辟的解释: “出入人罪我国旧制审判官吏对无罪者判罪、轻罪者判重罪,称‘入罪’;对有罪者判无罪、重罪者判轻罪,称‘出罪’。因故意而出入人罪为‘故出入人罪’,因过失而出入人罪为‘失出入人罪’。唐律对故入与故出处刑相同,失入较失出处刑重。宋代失出无罪,失入死罪。宋哲宗元祜七年(1092年)改定为失出死罪五人比失入一人论罪,失出徒流罪三人比失入一人论罪(见《通考》一百六十七)。明清律与唐律基本相同。”“出入人罪”按《晋·灼注律》的解释: “出  相似文献   

3.
【原文】大夫曰:“令者所以教民包,法者所以督奸也。令严而民慎,法设而奸禁。罔疏则兽失法疏则罪漏。罪漏则民放佚而轻犯禁,故禁不必,法夫侥幸;诛诫,蹠、蹻不犯。是以古者作五刑,刻肌肤而民不逾矩。”  相似文献   

4.
"见死不救"的刑事责任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见死不救"的刑事责任问题,应从"见死不救"者所负的义务,"见死不救"与被害人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两方面来确定."见死不救"者如果负有法律、职务或业务上的义务,以及先行行为所产生的义务或由于受害人的求助并产生的信赖与期待,为维护社会内在秩序而形成的义务,当为而不为,应负刑事责任.但由于在不同情况下,不作为与危害后果之间因果联系的差异性,应分别以杀人罪或不救助罪处罚.  相似文献   

5.
对于司马迁受腐刑之年,历来说法不一,多以为在天汉三年,也有以为在天汉二年,还有以为在天汉四年.我觉得前一说为是. 说司马迁受刑于天汉三年的主要根据,是司马迁本人的自白:“七年而太史公遭李陵之祸,幽于缧绁.乃喟然而叹曰:‘是余之罪也夫!是余之罪也夫!身毁不用矣'.”(见《史记·太史公自序》)所谓“七年”,是指从太初元年至天汉三年,因为《自序》这几句话之前,是说太初元年“论次其文”,而从太初元年起,至第七年确是天汉三年,既然司马迁自己这么说,还是完全可靠而可信的.所以,后人注解“七年”,就明确地说是天汉三年.如《集  相似文献   

6.
多思 《北京纪事》2014,(11):97-99
最近音乐界有两件轰动的事,一个是著名歌唱家李香兰去世,另一个是神曲《小苹果》被部队拿去征兵了,还获得了一等奖。但是两件事其实并非毫无关联。当年李香兰优美的流行歌曲被称为"靡靡之音"而禁唱禁听几十年,官方视之如洪水猛兽。  相似文献   

7.
释"禁"     
文章分析了“禁”字的小篆形体 ,其形体为“从林 ,从示”的会意字 ,《说文》将“禁”字分析为“从示 ,林声”的形声字 ,不确。“禁”的形体义为在树林中举行祭祀活动 ,而“禁”一词的本义是指该祭祀场所的“林”为禁地 ,即一般的非祭祀人员不可入内  相似文献   

8.
贿贿罪,是一种传统的犯罪,各国刑法几无例外地对此罪作了规定.在英美普遍法中,贿贿罪是指“自愿地给予或收受任何有价之物以作为一个职务行为或将要实施的职务行为的非法报酬.”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刑法上都规定了数量不等的各种具体的贿贿犯罪罪名.如日本,刑法上规定了“受贿罪”、“第三人供贿罪”、“枉法受贿罪”、“斡旋受贿罪”、“行贿罪”等几个不同的罪名;奥地利则规定了”公务受贿罪”、“企业主管受贿罪”、“鉴定人受贿罪”、“引诱违反义务(行贿)罪”和“干涉之禁止(受贿)罪”等五个不同的罪名.其基本内涵大体上是比较一致的.  相似文献   

9.
太平天国禁缠足并不是如有些学者所论证的“应急措施”,而是一项刷新社会的新政。禁缠足政策贯穿于整个革命过程并广泛地推行,而且收到了普遍良好的社会效果。禁缠足的政策虽是因要求妇女参加劳动而提出,但它更是太平天国改革社会陋习恶俗的既定政策,这项政策的推行有利于妇女身心健康和社会地位的提高  相似文献   

10.
鸦片战争前,鸦片论议中的例禁论不是严禁论。严禁论中存在着“重治吸食”和“严惩兴贩”的分歧。以“重治吸食”、罪以死论禁烟,不应受到肯定;“严惩兴贩”、罪以死论才是合理合情的主张。以封关绝市杜绝鸦片来源的思想和决策是不合时宜的;而弛种土烟与弛禁论则同是想发毒品财。禁鸦片的关键在于打击鸦片贩卖,而不在于断绝对外开放通商。相反,大力发展对外贸易通商才是杜漏银、裕国计的良策。  相似文献   

11.
关汉卿的《窦娥冤》第三折,窦娥临刑前发的三大誓愿中有一句“(也只为)东海曾经孝妇冤”。朱东润主编的《中国历代文学作品选》在注释此句时说:“汉东海有寡妇周青,为侍奉婆婆矢志不嫁,婆婆遂自缢而死。其小姑告官,诬嫂以杀人之罪;问官不察,竟判处死。  相似文献   

12.
陀思妥耶夫斯基的《罪与罚》,写一个杀人者的故事。但陀思妥耶夫斯基关注的更多的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罪”,而是思想之“罪”、人性之“罪”,因而“惩罚”也就不仅限于法庭中的“判决”。 作为作家的陀思妥耶夫斯基,最关心的是罪人是否意识到了自己有罪。因为如果没有悔罪之心,即使法律正确地判了他有罪,服完刑之后,他依旧会去从事他认为“正当”“正义”的事业。因而,《罪与罚》中的“罚”更多地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惩罚”,而是来自“爱”、来自“神恩”的救赎。法律的空白地带常常就是文学的用武之地,陀思妥耶夫斯基写一个杀人者如何悔罪、如何在精神上获得救赎的故事,典型地体现了何为文学视野中的法律。  相似文献   

13.
吴部 《社区》2004,(12)
近日,北京、上海、江苏等地纷纷推出禁止乞丐沿街乞讨的法令,立时引起了人们的争议。正方:行乞影响社会形象,该禁!对于禁乞运动,的确有很多支持者,如苏州市政法委办公室一位工作人员就说,“市民非常欢迎,效果也很明显”。禁乞令为何受“欢迎”?其中一个重要理由就是乞丐已经职业化。有一部分流浪乞讨人员把乞讨当成了自己谋生的手段。在某些地方,乞丐成群结帮地当街乞讨,还出现了动辄就以拦路、纠缠为手段的强讨现象,更是影响了社会形象,妨害了其他公民的人身安全,这种行乞现象该禁。反方:“禁乞”治标没治本现在有的地方限制乞讨,关键是乞…  相似文献   

14.
“黑客”犯罪在当今世界危害日趋严重 ,我国 1 997年修订的刑法对此专门作了规定 ,但对该犯罪的规范程度还值得探讨 ,如 :未经许可侵入别人设防系统应当构成犯罪 ;单位可以成为该犯罪的主体 ;对于侵入非特定计算机信息系统的“黑客”,只要行为产生法定构成犯罪的后果 ,就应负刑事责任 ;“黑客”犯罪如同其他故意犯罪一样也有犯罪的几种状态 ;可以将该罪与因利用该入侵行为实施的其他犯罪“数罪并罚  相似文献   

15.
两汉宫廷禁省服侍人员的身份发生过“宦官化”的趋势。其中表现有:中黄门逐渐成为禁中宿卫的主要部队,黄门令在东汉后期的政变中屡次担任禁军首领,带兵逮捕外戚代表大将军;中常侍取代了侍中的政治地位和影响,并成为统辖禁省事务的总管;宦官掌管尚书机要,控制了省阅呈交章奏和传达天子诏令的工作,并担任了某些在少府之外的“九卿”职务以及各官署的令丞。宫省职务“宦官化”的原因主要是皇帝对百官与外戚的猜忌警惕,为了强化君权而削弱官僚贵族的势力。东汉后期,皇帝逐渐成为宦官集团操纵的傀儡,此时后者掌控宫省要职是实现自身扩张及巩固势力的要求,不再受君主意愿的控制。  相似文献   

16.
清代批评家张竹坡对《金瓶梅》下了这样一个判语,认为“此书独罪财色”.张竹坡的这一观点,对后世影响较大.叶朗的《中国小说美学》中有一节,就直接以张竹坡的这一判语来标题.不过张竹坡并不认为,在《金瓶梅》所描写的这“一片淫欲世界”中,天命民懿已丧尽灭绝,他写道:“《金瓶呐有一李安,是个孝子.却还有一个王杏庵,是个义士.安童是一个义仆,黄通判是个益友,曾御史是忠臣,武二郎是个豪杰梯弟.”(第48页)显而易见,张竹坡所列举的这些“好人”,完全是以封建伦理道德标准来衡量的.与西门庆、潘金莲、应伯爵这些呼之欲出的血肉丰满的人物形象相比,这些“好人”并不具有什么美学意义和文学史意义上的生命力.因此,张竹坡的这一观点,即使在张竹坡所处的时代也不太为人所接受,例如,清代另一个批评家文龙就曾这样感叹道:“作者甚有憾于世事乎?何书中无一中上人物也.”  相似文献   

17.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之所以独立成罪,是因为旨在有效抑制日益严重的网络犯罪,而将具有类型性地侵害法益抽象危险性的网络犯罪帮助行为,配置独立的构成要件与法定刑,以摆脱对下游犯罪成罪与否(如罪量)及刑罚轻重的依赖。但立法定位不准、行为类型认定混乱、界限竞合处理随意及中立帮助行为认定不清,造成该罪的“口袋化”。实际上,争论该罪是“帮助行为正犯化”还是“帮助犯的量刑规则”,并无实际意义;该罪也并非所谓中立帮助行为的正犯化;企图从是否存在“通谋”“充分的意思联络”、是否专门为他人“量身定制”、是否情节严重等方面区分该罪与诈骗等罪的共犯,有违共犯原理、责任主义及罪刑均衡原则,而不可取。只要客观上与他人实施的网络犯罪行为及其结果之间具有因果性,主观上对此存在认识,而且行为本身违反相关禁止性规定,原则上都不能否认诈骗等罪共犯的成立。  相似文献   

18.
林杨 《社区》2004,(3):53-53
目前,社会上“冷漠”现象是十分普遍的。究其根源,既有文化心理方面的原因,也有法律制度上的原因。从心理学上分析,专家认为,这是由于“责任平摊”,也就是在遇到危机时,在场的人越多,每个人的责任感越低。大家都可能认为,自己不伸手援助,别人一定会挺身而出,最后没有一个人站出来。在我国的法律中尚没有“见死不救”罪,比较接近的是“不作为”的罪名,但要构成“不作为”,要有个前提,即这些人具有一种义务。比如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因此,消除冷漠感当务之急是要做到以下几点:首先,我们应该从制度上确保“见死有…  相似文献   

19.
唐宋两朝乃传统中国法律集大成的重要时期,也是司法官员由法吏向儒吏转变的重要时代。唐代的判词多为拟判,而宋代纠正了拟判脱离实际的弊病,实判之风由此盛行。两朝虽然在判书形式上存在差异,但就判词实质而言,制判者的思维方式却同出一辙:在法律明确、稳定、统一的条件下,均采用“罪行法定主义”的裁判方式,而在更多的情况下,司法官会对情、理、法融会贯通,最终达到“情法两平”的断案至高境界。  相似文献   

20.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立法化后纷争不断 ,有的论点称该罪“违法” ,似乎从根本上怀疑该罪的正当性。而刑法的正当性问题又是刑法存在的最根本前提 ,如果没有了正当性 ,刑法也就失去了其存在的基础。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属于典型的不作为犯罪 ,其行为主体的作为义务———“说明义务”来源于财产申报制度等一系列“阳光法案” ,其在客观方面的要求即“说明义务”也与宪法及刑事司法原则是一致的 ,因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创制具有其正当性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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