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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姚万勤 《成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20(6):34-40
刑法将集资诈骗罪作为普通诈骗罪的特殊类型予以规定,原本符合集资诈骗罪的情形必然符合诈骗罪。然而,由于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对集资诈骗罪的解读不甚严谨,产生了诸多误区。其实,对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认定不能仅仅根据司法解释而做简单的推定,对"社会公众"的理解也不可望文生义,只有正确解读好本罪中的这两个要素,才能对集资诈骗案件进行正确认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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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诈骗罪的独立依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赵志芳 《南京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8(2):140-140,166
在我国市场经济现阶段,金融诈骗罪作为一类高智商犯罪,其社会危害性日益严重。我国的金融诈骗罪,是指在金融活动中违反金融法律法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金融机构或他人财物、信用,严重破坏社会主义金融管理秩序,致使国家、社会或公民的利益遭受重大危害的行为,它脱胎于但不同于传统的普通诈骗罪。1995年全国人大常委通过了《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该决定对集资诈骗罪等有关金融诈骗罪给予了规定。1997年修订后的新刑法肯定了《决定》的一些情况,增设了很多新的罪名,并在分则第三章中专设一节规定了金融诈骗罪。金融诈骗罪一节所包含的罪名分别是:贷款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集资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和保险诈骗罪共8个具体罪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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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秉志 《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54(6):70-73
<正>从集资诈骗罪设置的立法背景看,全国人大常委会在1995年研拟《关于惩治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草案)》之初,对集资诈骗罪的最高法定刑,规定为15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①但在征求《决定》草案的意见时,有委员提出当前集资诈骗的情况较为突出,严重破坏了金融秩序和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秩序,建议对集资诈骗罪增设死刑。①全国人大常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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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公众公司及其股东自行或委托中介机构以上市为诱饵,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高价出售所谓"原始股",其行为不仅违反了证券法,而且已触犯了刑法,应当受到刑事制裁。文中在解读非上市公众公司股份转让的现行法律规定基础之上,对非法股份转让行为的刑事定性作出一定的探讨,可根据其客观方面的具体表现和主观故意的不同内容,分别以擅自公开发行股票罪、集资诈骗罪、诈骗罪等定罪量刑。 相似文献
5.
骆军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3,(12):90-94
[摘要]曾成杰、吴英等案所带来的广泛社会探讨与舆论声援在很大程度上表明“欠债偿命”的判决并不被公众所认可,其不仅与现实之间有所隔裂,于法律本身多有抵牾,在道德上亦无法证成。通过对集资诈骗罪死刑判决逻辑悖论与道德困境的分析,在反思司法功能的基础上,有限度地讨论废除集资诈骗罪死刑的合理性、合法性及可行性,为集资诈骗罪的刑事审判提供一些有益的思考。 相似文献
6.
姚万勤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21(2):122-128
“杀人偿命、欠债还钱”的古老格言早已划定了中国死刑适用范围,然而刑法“重刑主义”的毒瘤使集资诈骗罪依然保留了死刑规定,如此泛滥的死刑规定导致难以克服的立法与司法的双重逻辑悖论.刑法作为社会自身的一种存在方式,用之不当会造成新的恶害.因此,对集资诈骗罪过多适用死刑判决将不可避免地使刑法产生空前危机,尤其是突破了主客观相统一的量刑规则,荡涤了刑法谦抑性,使刑法沦为国家强制推行其意志的暴力工具.虽然现阶段全面废除死刑的条件尚未成熟,但是通过对行为人剥夺人身自由和既得利益等措施足以有效地遏制非法集资案件的发生,因而并不妨碍废除集资诈骗罪的死刑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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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竹明 《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13(2):320-322
沪杭甬铁路是晚清铁路史上一条非常特殊且重要的商办铁路,也是在自办铁路时期建筑和经营最好的一条铁路,更难得的是其在各省商办铁路中集资最充足的一条铁路。在整个集资过程中,江浙民众、清政府和英帝国主义都围绕"资金"在博弈。本文通过分析集资的背景、集资的方式和来源等方面,反映了沪杭甬铁路资本的社会化,也反映了在特殊时代铁路集资策略的某些变化。 相似文献
9.
当年游击队几名队员曾经在他家吃住了两年之久,他们家把游击队员当作自己的亲人;他曾经一个晚上摸黑走遍富林、马塘、河邦三地张贴革命标语和公告,无人知道竟然是一个十四五岁的 相似文献
10.
当前集资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司法认定还存在三个误区:一是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就被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二是占有集资款后出现经营困难而携款潜逃就被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三是只要出现集资款不能返还的客观结果就直接被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对此,在促进民营企业发展的背景下,对集资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需要结合商事思维、商事特性选择从宽适用。一是对使用集资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情形,需要结合集资活动处于商事场域的特殊“品性”认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而不能一概而论。二是在获得集资款时间界点之前、之时还是之后,也不是认定集资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有无的必然要件,而是要根据具体案情区别认定。三是在不能返还非法集资款的情形下,行为人并非一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需要区别不同情况判断:如果出现无法预见的客观事由阻却返还情形时,不能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如果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却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可以按照刑法谦抑原则选择从宽,不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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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新月 《成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24(2):15-18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在打击非法集资类犯罪中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但是由于刑法的滞后性、不确定性及互联网金融及犯罪的复杂性,两个罪名的适用还存在很多问题.集资诈骗罪由于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行为解释的不确定性导致此罪认定存在客观归罪的嫌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存在“口袋罪”的嫌疑.另外,在司法实践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较大,对于许多集资行为,只是简单以是否造成损害后果为标准来定罪,由于两罪后果相差较大,易造成同罪不同罚的情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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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4月审结的"万里大造林"案,作为"托管造林"法律事件中典型的违法案件,引发了人们对"托管造林"法律属性的普遍关注和激烈探讨。"托管造林"之法律关系究竟应如何理解,是民间集资法律关系,还是信托法律关系,抑或证券投资法律关系?经济活动作为人类社会发展进程中重要的事件和推动力,其发生往往有着相似性和可比较、借鉴之处。通过对"万里大造林"案与美国1946年"霍伊"案的比较,提出应当有条件地借鉴美国证券法上"投资合同"法律概念来解释"托管造林"法律关系,阐明民间集资活动的法律性质,保护公众投资者,合理解决现今民间集资活动法律监管所面临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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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法律框架对非法集资案件中投资人诉讼地位及投资合同效力还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使得不同案件的裁判尺度难以统一,再加上此类案件普遍存在刑民交叉的特点,处置程序缺乏相应规范成为司法实践中面临的严峻问题。针对投资人诉讼地位,可结合法益保护、刑事被害人的正当性及有利司法实践原则,将集资诈骗罪中的投资人界定为被害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的投资人界定为证人。针对投资合同效力,可结合民法典及刑事立法精神,将集资诈骗罪中的投资合同认定为无效合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则应结合当事人的主观意图等对投资合同的有效性、是否可撤销等进行具体区分。同时建议设立公告程序及诉讼代表人制度,充分保障非法集资案件中投资人及第三人参与诉讼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7.
王虹 《牡丹江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6):74-76
保险诈骗罪是一种严重危害保险行业秩序并且会给国家造成极大经济损失的犯罪,对保险诈骗罪的研究,学术界其说不一,本文通过对保险诈骗罪的客观行为表现问题进行探讨,希望以此能给立法、司法实践提供一些借鉴。 相似文献
18.
夏保国 《沈阳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35(4):50-53
上古采风制度是不是根据汉代乐府制度所作的虚构,历来争议颇大。本文根据上博简《孔子诗论》有关"邦风"的讨论,确认了先秦出土文献中有关"邦风"(国风)采自民间及其舆论功能的明确记载。同时,引据传世文献的记载将采风制度纳入上古"乐政"系统加以考察,并将采风制度视作包括"诗谏"在内的谏议制度的一个上游环节。 相似文献
19.
马兴 《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25(2):82-88
无论是从文献资料还是从考古资料来看,族邦是尧舜时代的基层组织,其内部体现为家族一宗族式组织结构;族邦联合体是在族邦基础上产生的更高一级的组织,是尧舜时代的社会组织.尧舜时代是一个族邦林立的时代,可以将其称为族邦时代或族邦社会;族邦社会出现了不平等和社会分层现象,产生了金字塔式的社会等级结构.族邦社会的这些特征表明,尧舜时代已处于国家产生的前夜.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酋邦理论比古典文化理论更能反映尧舜时代的特征,尧舜时代已处于酋邦晚期,但将尧舜时代称为族邦社会更符合中国的实情. 相似文献
20.
周丽萍 《赤峰学院学报(汉文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1):11-13
从2004年10月教育部印发《教育部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学报名栏建设实施方案》启动"名栏工程"建设至今,已十年有余,名栏建设取得的成绩有目共睹,可喜可贺。据潘国琪先生统计,65家名栏所在刊物有8家(12%)升级为教育部名刊,有16家(25%)入选国家社科基金资助期刊,有7家(11%)入选全国百强社科期刊,也就是说,65家名...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