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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62 毫秒
1.
技巧一:被告一个不能漏。居民李强驾车去亲戚家串门,途经一三岔路口时与王某驾驶的客车相撞,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因客车的车主系刘某,事后李强将王某和刘某起诉到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就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协议,约定6.2万元赔偿放分两次支付给原告。因两被告未将剩余的3.2万元赔偿款按约赔付,故李强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法官在执行过程中发现,两被执行人和车辆均不知去向,李强亦不能提供车辆投保的公司,导致案件执行中止。  相似文献   

2.
陈侠 《社区》2010,(30):31-31
“不要借钱给别人,也不要向别人借钱;借钱给别人会让你人财两空,向别人借钱会让你挥霍无度。”这是莎士比亚的名言。不过,零点研究咨询集团发布的一项调查结果表明:无论大城市、小城镇,还是农村,70.4%的人都有过向别人借钱的经历,更有78.3%的人有过被别人借钱的经历。可以说,借钱是一笔难算清的人情账。  相似文献   

3.
潘家永 《老友》2013,(4):53-53
编辑同志:我和丈夫老孙因感情不和于2012年协议离婚。离婚后,我就搬到女儿家居住。不久前,我突然接到法院传票,传票内容是老孙在我俩婚姻期间向其朋友耿某借款20万元,并打有借条,现在耿某要求老孙和我共同偿还这笔借款,我顿时傻了眼。  相似文献   

4.
邢江峰 《社区》2008,(25):51-51
北京一读者咨询:我于2006年10月向曾某出借人民币5万元,曾某给我出具借条,并且在借条上载明还款期限为2007年6月,黄某作为还款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名,但没有注明其身份是担保人。当我与曾某约定的还款期限到期后,我曾多次向曾某、黄某主张债权,要求曾某与黄某及时向我偿还借款,但是黄某说他在借条上签字只是作为见证人身份,而不是担保人身份,而曾某说自己没有钱无力偿还,所以至今这笔借款曾某还没有给我。请问:黄某的身份是否是担保人?我是否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曾某与黄某共同偿还借款?  相似文献   

5.
邢江峰 《社区》2008,(4):32-32
江苏一位读者来信咨询:我与刘某共同对一处房屋拥有产权,该房屋一直出租给王某使用。今年刘某准备出售该房屋,并提前通知了王某。王某说在该房屋里住惯了,要求买下该房屋,而我也想买下该房屋,因此我与王某发生了矛盾。请问:我对房屋拥有一半产权,刘某出售该房屋时,我也应当拥有优先购买权,当共有权和承租权发生冲突时,谁更有权购买该房屋?  相似文献   

6.
《社区》2008,(15):28-28
北京一位读者咨询:我于去年10月花109万元购买了一套二手房,当时我就支付了全款并且进行了装修。由于房主刘某在国外工作,一直未能协助我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今年2月,刘某回来后同我一起办理过户手续时,我才发现,刘某因欠债而被债权人起诉至法院,该房屋被债权人通过法院进行诉讼保全,并于2007年11月被查封。请问像我这种情况,房屋还能所能否过户给我?  相似文献   

7.
《社区》2003,(18)
去年,我的一位老乡向我借了几千元钱,当时碍于情面没有让他写借条,借钱的时候我妻子在场,现在老乡不认帐了,我想打官司,我妻子能为我作证吗?韩某  相似文献   

8.
正莎士比亚有句名言:"不要把钱借给别人,借出去会使你人财两空;也不要向别人借钱,借进来会使你忘了勤俭。"你可以用其他友善的方式接济你的朋友,但不要借钱给他。借钱给他人就是掏钱为自己买了一个敌人。犹太人朋友之间很少涉及金钱,他们之间朋友是朋友,金钱是金钱,分得十分清楚,一般不把友情掺入金钱,也不借钱给别人。犹太人之间的朋友,大家彼此都很不错,就在一起吃饭喝酒,这样的朋友关系就表示你是他喜欢  相似文献   

9.
岳强 《社区》2002,(16):8-10
一个人很难保证自己不向别人借钱,同样,也会不可避免地遇到别人向自己借钱的情况。这类金额有大有小、方式各种各样的民间借贷行为,是以个人信用为基础的。诚信作为一种传统美德,深深植根于中华文明的传统之中,成为我们道德观和社会伦理观的重要组成部分。春秋时尾生约友人桥下  相似文献   

10.
政策与法     
编辑同志:去年8月,我的一位邻居向某人寿保险公司代办员王某提出赊购10张保险金为3万元的人寿保险单,由于我的邻居认识王某,而王又急于完成推销保险业务,就答应了我的邻居,双方约定3个月后付款,并开具了保险发票,签发了保险单,约定自签发次日起生效。不料,9月初,我的邻居突然出事身亡,邻居的妻子及其子女多次持保险单及死亡证明向该人寿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以其未交保险费为由拒付保险费。请问,赊购的保险单有效吗?刘某刘先生:你好。我国《保险法》第56条规定:“投保人于合同成立后,可以向保险人一次支付全部保…  相似文献   

11.
曾国藩轶闻趣事五则借钱应试道光十四年秋,曾国藩肄业于长沙岳麓书院时,参加湖南乡试,中了举人,因要赴京会试,便回到家中筹措路费。由于当时家里经济窘迫,向亲戚或族中叔伯兄弟去借贷。一天,曾国藩来到堂叔曾大启家借钱。因曾大启早已答应:只要乡试中了榜,可来借...  相似文献   

12.
邢江峰 《社区》2011,(34):41-41
湖北一位读者来信咨询:我与孙某于1985年登记结婚,2007年12月我们协议离婚,离婚后不久,孙某持借条向我索要款项,称我在与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曾向其借款100余万元人民币,有我签字的借条为据,借条为打印形成,后面有我本人的签字。经我仔细辨认,借条的签字确实均为我所写,但我实际并未向孙某借款,出具借条的行为是我与孙某夫妻之间游戏的结果,且在经婚姻登记机关备案的离婚协议中并未提到双方之间存在借款关系的事实。  相似文献   

13.
王欣退休后,搬去与女儿同住,托自己的同学刘某将自己居住的一套房屋租出去,并言明每月的租金不得少于500元。刘某见王欣的房屋位置比较偏僻,用来做赌博场所不易被发现,便决定用王的房屋开一家“麻将俱乐部”,专门提供麻将和场地供别人赌博。于是,他把自己的想法告诉了王欣,并提出刘向王支付了半年的租金。2001年6月,刘某开办的“麻将俱乐部”因有赌博行为被公安机关查封,并对刘某进行了行政处罚。此后,王欣多次找到刘某索要查封前未付的4个月租金。未果,便向法院起诉,要求刘支付未付的租金4000元。法院经审理认为…  相似文献   

14.
陈轶口 《今日南国》2009,(11):46-47
借钱给陌生人?乍一听到这句话,很多人一定觉得这个想法太疯狂了。但如今,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在互联网上借钱给素未谋面的陌生人,并因此获得高于市场利率水平的回报。但网上借钱不同于传统民间借贷,隔着几根光缆和电线打下的“借条”,法律效力有多少还有待商榷。然而,凌佳(化名)这类的网上债主,常常会有铤而走险后的失败和无法可依的无奈。  相似文献   

15.
读书的利息     
徐强 《社区》2012,(14):5-5
关于读书与治学,章太炎在日本东京对中国留学生作的一次演讲中,打了两个非常有趣的比方。第 一,本钱和利息的比喻。他说:“大概看前人已成的书,仿佛是借钱一样,借了来,会做买卖,赢得许多利息,本钱虽要还债主,赢利是自己所有。若不会做买卖,把借来的钱。死屯在窖子里头,后来钱还是要还债主,自己却没有一点盈余,那么就算求了一千年的学,施了一千年的教,一千年后的见解。还是和一千年前一样,终究是向别人借来的,何曾有一分自己的呢?”  相似文献   

16.
《社区》2003,(23)
问:我的丈夫刘某半年前认识了女青年温某,我们之间的感情发生了变化。更令人气愤的是他们最近居然租房在一起同居。而且我们还有一个年仅3岁的儿子,我自己还爱着刘某,所以不愿离婚。为了惩罚一下刘某和温某,我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给予精神损害赔偿,但法院却不受理我的起诉。请问:配偶与他人同居的,无过错方可请求损害赔偿吗?  相似文献   

17.
邢江峰 《社区》2011,(17):44
江西读者李某来信咨询:我的朋友于某于2010年12月19日向我借取现金50万元用于经营公司,并出具了借条,且承诺于2011年5月之前偿还完毕。但2011年3月,于某因驾驶摩托车与汽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后死亡。此次事故后,于某的父亲获得死亡赔偿金64.9万余元。请问,我能否要求于某的父亲用于某的死亡赔偿金来偿还我的款项?  相似文献   

18.
编辑同志:我与王某是好朋友。去年春天,他说做生意本钱不够,我毫不犹豫地拿出1万元借给了他。因关系好,当时我未索要借据。到了秋天,我急于用钱,多次找他要钱,他均以生意做砸了为由,拒不还钱。请问,我该怎么办?赵海赵海同志:现实生活中,私人之间因一时需要相互借钱属于正当的民事交往,双方达成的借款协议无论是口头,还是书面形式,都属于借款合同。借款交付后,双方当事人之间就产生了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出借方属于债权人,有权要求借款方偿还借款。借款方作为债务人,有义务向出借方偿还借款。如果双方当事人事先约定了还款期限,借款方就应当…  相似文献   

19.
邢江峰 《社区》2008,(27):28-29
河北一位读者咨询:我自5岁起与继母生活在一起,目前已经30岁,父亲于2006年去世。今年5月份,继母刚去世,继母的亲生女儿刘某(未与我们共同生活)与我就继母的遗产问题发生了争执,我与继母的亲生女儿刘某手上都有继母的自书遗嘱,我手中是2006年3月份继母写的遗嘱,继母同意将我父亲与继母共同购买的房屋让我继承,刘某手中的是2007年8月份继母写的遗嘱,继母将我父亲与继母共同购买的房屋让刘某继承,  相似文献   

20.
《社区》2008,(31):46-47
河北一读者电话咨询:我在当地经营一个小卖店,生意还正常。2008年9月份,陈某因在我这里购买的商品质量纠纷没有解决好,叫了5个人在一天中午,趁店内人少的时候来到我店里,他们一起向我动手,并拿棍棒打我的头部以及身体。在混乱中,我从他们手中抢过一根棍子,没有目的地随意挥出,将对方其中的一个人(后得知为王某)打倒,后经110出警制止了对方对我的侵害。经检查,我的牙被对方打掉两个并被打成脑震荡,但王某被我挥出棍子打伤,经鉴定为重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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