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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78 毫秒
1.
强制医疗是我国刑法规定的针对实施严重社会危害行为的精神病人依法适用的特殊刑事实体措施。强制医疗程序是强制医疗措施正确适用的保障。强制医疗的性质及特点决定其在提起的条件、主体、时期、方式等方面不完全等同于通常我们所使用的普通诉讼程序。依法规范强制医疗程序,从机制上保证依法正确适用强制医疗措施,是有效制止和预防精神病人的社会危害行为、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所必须的。  相似文献   

2.
精神病人作为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理应受到社会的特别关注和保护。虽然刑事诉讼法增设了强制医疗特别程序,但是相关制度还不是很健全。法治国家与人权保障是设立刑事强制医疗程序保护性制度的价值缘起,医疗救助与社会防卫是设立刑事强制医疗程序保护性制度的内在逻辑,在刑事强制医疗程序中应建立鉴定留置和缺席审判两项保护性制度以保证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统一。  相似文献   

3.
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以专章形式规定了对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这一规定有利于促进该程序的实施,既防止滥用权力,也防范精神病人危害社会。但是,新修订的刑诉法对于强制医疗中的救济手段的规定过于模糊,其中对于检察监督的实施并无细致的规制,缺乏可操作性,在实践中遇到各种问题,因此,完善我国强制医疗制度势在必行。  相似文献   

4.
为最大限度地避免精神病人实施犯罪和有效地预防已经造成危害结果的精神病人继续危害社会,同时也为了保障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有必要对其强制医疗.但目前我国的相关立法缺乏可操作性.文章在比较、借鉴外国(或地区)立法例的基础上,对如何完善我国的强制医疗制度提出了若干建议.  相似文献   

5.
2012年《刑事诉讼法》设立了"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填补了有关涉嫌犯罪的精神病人处遇制度的空白。但无论是法典还是司法解释对于该程序的规定过于原则,可操作性不强,需要进一步地补充和完善。而日本已经建立了相对完善的刑事强制医疗程序及配套制度与设施,并积累了立法与实践经验。因此,有必要采取比较法学的研究方法,研究、分析日本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立法中值得我们借鉴与吸收的价值与制度,以期完善我国刑事强制医疗程序。  相似文献   

6.
精神病人强制医疗制度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强制医疗是对缺乏自知能力的精神病人采取的治疗措施,涉及到公民人身自由权和社会安全及治安秩序。由于我国缺乏相关立法,从而导致强制医疗处于无法可依、实施混乱的状况.在分析强制医疗的内涵、性质的基础上,就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实施条件、程序及其法律救济进行系统阐述.  相似文献   

7.
2012年全国人大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在“特别程序”中专设“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一章,并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强制医疗的决定和执行实行监督”。目前,我国的强制医疗检察监督制度还存在着诸如管辖不明确、监督模式不明确等诸多缺陷;强制医疗制度中也存在着强制医疗执行机构及费用分担不明确、医疗行为规范不明确、解除强制医疗的条件不具体等缺陷。依据我国实际情况,借鉴他国成功做法,我们应从以下几方面对我国强制医疗制度及强制医疗检察监督制度予以完善:明确强制医疗机构,合理设计费用负担:完善强制医疗执行检察监督配套机制;完善强制医疗的具体措施。  相似文献   

8.
强制医疗程序在实施过程中遇到了适用条件模糊、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性质不明和庭审形式化等方面的问题。对"严重"和"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理解和认定影响着强制医疗程序的适用范围。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在性质上属于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这影响到了该措施的实施程序和其在强制医疗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后的折抵刑期问题。应当通过赋予被害人相应的诉讼权利和保障有受审能力的涉案精神病人出庭等措施,实现强制医疗案件庭审的实质化。  相似文献   

9.
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将强制医疗纳入了法制轨道。由刑事司法程序处理精神障碍患者的强制医疗问题既遵循了国际通行做法,又符合中国基本国情,有助于实现公正、安全、人道和效率多元价值的平衡。虽然立法机关选择了渐进式的实践探索路径,但研究者不应满足于粗线条式的程序设计,应围绕强制医疗程序司法化的主线,在启动程序、临时安置、审理程序、执行程序和检察监督等问题上作进一步细化以完善现有的条文规定。  相似文献   

10.
目前在我国,对于已做出犯罪行为的精神病人,必要时可以根据刑法予以强制医疗,但是对于在精神病人不愿意的情况下,也可以强制其住院,则缺少相应明确的法律规范。这导致了在实践中,很多精神病人因自杀、自残等种种非犯罪因素被亲属强行送进医院的行为无法准确定性,由此引起的医疗纠纷和诉讼也日益增多。若对精神病人民事强制住院必须依据的基本原则、强制行为适用要件进行解构分析,并探讨与精神病人民事强制住院行为相关的司法精神医学鉴定和监护问题,将对设立适合我国国情的精神病人民事强制住院制度具有重大意义。  相似文献   

11.
201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精神卫生法草案"明确了精神病人强制治疗的收治标准和复核程序,但是由于这些规定仍未跳出医疗程序的范畴,使得无论是精神病人还是精神正常的公民,合法的权益仍然难以得到保证。比较分析台湾地区的立法经验,精神病人的强制治疗制度应在确立收治标准的同时,明晰法律保留、比例原则、公权力介入三大适用原则,将强制治疗的最初决定权交给医治方以外的第三方,同时在复核程序中引入司法程序。  相似文献   

12.
刑事强制医疗程序作为一项针对特定类型犯罪主体所设置的特别程序,其适用前提建立在其他诉讼程序所作出的事实判断的基础之上,因此其与其他诉讼程序之间的衔接是这一程序得以贯彻执行的关键所在。要分别从正向和反向两个角度研究强制医疗程序与刑事普通程序及其他特别程序之间的衔接关系。应当从明确程序属性,防止制度异化,完善衔接程序设计,实现与刑事诉讼制度的整体协调,充实程序运行基础,加强配套措施建设等方面入手,保障程序间衔接的顺畅有序。  相似文献   

13.
强制医疗措施是针对实施了刑法意义上的危害行为的精神病人适用的一种特殊的社会防卫措施。强制医疗是刑事性措施还是行政性措施,学界虽然探讨的不多,但其存在一定争议。笔者认为,只有对强制医疗的性质有明确的界定,才能使该措施在司法实践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本文拟就强制医疗措施的性质陈述管见,求教于同仁。  相似文献   

14.
新《刑事诉讼法》增设了特别程序,包括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和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等,既在章节体例上健全了我国刑事诉讼法律文本,也在许多方面完善了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体现出我国刑事诉讼立法不断总结司法实践经验和借鉴域外经验,刑事诉讼制度逐步走向科学、民主和精密。增设特别程序,可以适应我国司法实践的需要,符合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的要求。从更好地实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和增强其可操作性的角度看,新《刑事诉讼法》的某些规定还需要进一步研究。  相似文献   

15.
作为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新增的特别程序,刑事强制医疗程序面临着社会资潭供给严重不足的困境.而非政府组织以其承担协助、援助、代表和监督等职能可以将社会资源引入刑事强制医疗程序.非政府组织参与强制医疗程序有利于实现我国刑事诉讼程序的精细化和专业化,有利于贯彻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精神.为确保非政府组织的参与行为在法制框架内规范运行,必须从启动、参与、救济和监督机制等方面构建我国非政府组织参与强制医疗程序机制.  相似文献   

16.
[摘要]因人权观念的发展、社会本位思想的指引和构建福利国家的需要而产生的公共监护制度是西方国家成年监护制度中的一项新类型。我国现行法律没有关于公共监护的规定,但越来越多的精神病人伤人或被伤案件已经引起了社会对精神病人监护的高度关注,社会对公共监护的需求日益突出。我国现有相关制度都无法替代公共监护制度,两大法系的公共监护制度实践给我们提供了很好的启示:明确公共监护制度,既有利于精神病人权益的保障和社会的稳定,也有利于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完善。  相似文献   

17.
在刑事强制医疗程序中,被申请人的权利保障问题一直是司法领域的难题.现实案例中涉及保护性约束措施的适用异化、强制医疗程序解除的困境等问题.从刑事诉讼的角度分析,法律规定不完善、相关单位对法律的理解偏差、"担责意识"干扰、"人身危险性"认定不一以及申请解除人的知情权缺乏保障是导致相关问题的主要原因.以被申请人的权利保障为出发点,应该完善相关规定、规范法律适用、避免"担责意识"干扰、规范"人身危险性"认定标准以及保障申请解除人的知情权.  相似文献   

18.
近年来,随着我国城镇化的不断推进和房地产业及其市场的不断发展,强制拆迁过程中所引发的社会矛盾也已经成为了一个倍受关注的社会热点问题.我国现行的城市强制拆迁制度存在程序方面的不合理及实体上的缺陷.旨在于通过对我国现行强制拆迁制度的不合理之处进行分析,希望我国现行的城市强制拆迁制度能够进一步的完善,从而促进我国城镇化的发展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  相似文献   

19.
强制起诉作为刑事不起诉决定的一种制约机制,目的在于限制检察机关过大的不起诉裁量权,保障被害人人权,德国、日本和韩国均有独立的程序加以规定。我国《刑事诉讼法》尚未确立强制起诉制度,但有着与之相似的公诉转自诉制度,只是目前存在诸多缺陷。因此有必要借鉴域外国家完善的强制起诉制度,结合中国国情对现有的公诉转自诉加以改造,构建我国特有的强制起诉制度。  相似文献   

20.
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强制退出机制的程序对于规范强制退出行为、防止行政权滥用、保障行政相对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实现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管理制度立法目的等具有重要意义。相较于原文化部2008年颁行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2020年文化和旅游部修订颁行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在完善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认定条件基础上,进一步建构了较科学理性的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认定机制程序,为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认定行为提供了操作性准则。但该《办法》对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强制退出机制程序的规定有一定疏漏。立法的疏漏不仅影响了强制退出行为的高效理性展开,也悖离了程序法治原则的基本诉求。应在实践检视基础上,以行政程序法治原则为准绳,进一步完善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强制退出机制的程序,实现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强制退出机制程序法定和程序公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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