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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对知识产权滥用的认识,应当构建在清晰梳理知识产权行使行为与知识产权滥用行为之关系的基础上。它们两者之间虽有联系,但决然不能简单等同,因为超越知识产权权利范围行使权利的行为不是滥用行为,知识产权垄断行使行为是否构成滥用需要依其是否具有正当性而做出判断,知识产权不当行使行为与滥用行为有着本质不同。防止知识产权滥用,需要制度理性的思考。防止知识产权滥用的制度理念,一是在法律正义的基础上解决知识产权的利益冲突,对利益冲突与法律正义作出正确的判断,在利益实现与秩序安全之间寻找衡平点;二是在私权基础上关注知识产权的社会功能。现代社会不仅需要高扬私权保护的旗帜,也需要更多地关注权利的社会功能,尤其需要关注社会发展与知识产权社会功能的强化之间的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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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滥用的法哲学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知识产权制度设计中赋予"私权利"的目的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权利人的私权利与社会公众利益之平衡是知识产权制度中贯彻始终的原则,利益平衡乃是知识产权制度合理性的基石.知识产权滥用,包括权利滥用、制度滥用和诉讼滥用,在本质上是以追逐利益为目的,以保护或合理利用知识产权的名义进行的,背离知识产权制度宗旨的行为.知识产权滥用不论形式如何,都是受"利益"驱动.规制知识产权滥用,应坚持以社会正义为基础,抓住利益机制.在中国当下,应充分利用反垄断法和知识产权法,并可探索单独立法.立法宜粗不宜细,宜急不宜缓,应学习、借鉴域外的现有做法,及时查漏补缺.总之,应坚持"实用主义"立场,从我国目前实际情况出发,切实打击知识产权滥用,以实现对内促进社会、经济与科技持续协调发展,对外捍卫国家民族利益. 相似文献
3.
知识产权这种合法垄断权如果被滥用而带来限制竞争的结果,就应该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知识产权反垄断具有正当的理论基础,中国应尽快制定比较完整的反垄断法来控制将导致限制竞争的滥用知识产权行为,为中国知识经济的发展保驾护航。 相似文献
4.
TRIPS协议下知识产权滥用的界定及规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国际贸易中强调知识产权保护的同时,不能忽视对知识产权滥用问题的限制.由于中国企业在近年遭受到国外企业滥用知识产权制造纠纷的现象十分严重,本文从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入手,分析了知识产权滥用的界定及其规制,对我国有效限制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滥用问题提出了对策. 相似文献
5.
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正被用来损害竞争或谋取不正当的利益,知识产权制度的目的。建立规制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滥用的制度,可以从分析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滥用的表现形式入手,分析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构成要件,利用各部门法对其进行综合性的规制。 相似文献
6.
本文介绍了日本票据法实务中所承认的权利滥用抗辩,进而分析了权利滥用抗辩的构成要件,对权利滥用抗辩各种理论学说进行了分析检讨,最后深入分析了权利滥用抗辩的理论基础,期望对我国票据法司法实践能够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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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向人们宣示了一种价值趋向:在利益面前保持克制,当个人权利同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发生冲突时,限制自己的权利.社会民众的普遍限制权利是社会和谐的前提,因为大家都是平等的,一个人不限制权利,那么其他人也同样有滥用权利的权利,最后必然导致社会结构的瓦解和社会秩序的混乱,社会的和谐有序也就无从谈起.限制权利、禁止权利滥用不仅是人们的一种行为准则,还应当成为人们的一种信仰.而这种信仰,正是法治社会中维系社会和谐所必需的精神追求.因此,禁止权利滥用应该成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法治精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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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对外贸易法》第30条缺乏一个可涵盖所有需规制的滥用知识产权、危害对外贸易公平竞争秩序行为的概括性条款,而其措辞“等行为之一”中的“等”字在这种特殊语境下又可起到两种都说得通、但截然相反的作用。该条与TRIPS第40条之间的关系遂呈现两种可能:有限的和谐或冲突。有必要在该条中增设相应概括性条款予以补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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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反垄断法比较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对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实行了具有鲜明经济法律特征的法律制裁方式。主要分为约束性制裁、救济性制裁和惩罚性制裁。我国反垄断立法应当从中国的实际出发,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采取行政劝告、行政处罚、惩罚性损害赔偿、刑事责任和分拆措施等多种制裁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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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权利体系的构建,是按照特定原则和逻辑关系将多项权利组织成相互联系的整体.知识产权体系化就是基于知识产权产生的历史、知识产权的功能等因素首先确定知识产权的权利范围,然后揭示各权利的内在关联,再把各权利搭建成具有自洽性的整体.知识经济与网络时代的知识产权权利客体不断扩展,权利种类逐步增加,权利之间的关系也更趋复杂.法定的知识产权体系为应然的知识产权体系研究提供了素材,应然的知识产权体系则为法定的知识产权体系完善提供了学理依据.重构知识产权体系需要在对知识产权权利客体的同质属性的合理界定的基础上,从纵向权利分层和横向权利分类两方面将传统知识产权与新型知识产权纳入到统一的权利体系架构之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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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北京2008年奥运会的日益临近,出现了一些未经授权的经营者通过滥用奥林匹克标志的方式来提高声誉的现象.当前,这类新问题的合理解决伴生着机遇和挑战.一方面,国外对奥林匹克标志的法律保护已经积累了相当的经验,值得我国借鉴并据此进一步丰富知识产权保护的内涵.另一方面,我国的法律规范并不完善,也没有系统化的理论论述,尚不足以应对逐渐增多的相关案例.我国应以此为契机,通过单行立法规制、在司法实践中加强对奥林匹克标志的保护等方式,在繁荣奥运经济的同时促使我国知识产权保护迈上新台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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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知识产权客体存在一定程度的契合乃至重叠,对其实施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可能性。此外,知识产权制度有利于传承人文化权利的实现,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得以完整地传承和发展。但是,运用知识产权法律模式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又面临着著作权的保护期限限制、专利权的条件限制等诸多制度障碍,同时还存在着保护不全面、保护范围受限制等局限性。我国应当采用综合法律模式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即在知识产权法中对其做出防御性保护规定,同时,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质和特性,制定专门法律制度进行积极保护,规定其权利归属、权利内容以及利益分享机制,并赋予专门部门以行政职权,对损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行为实施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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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美对于拒绝知识产权许可的反垄断审查标准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反垄断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冲突通常体现在对于一个知识产权所有者拒绝许可竞争者使用行为的认定.美国和欧盟都对这个问题进行了反复的探讨,研究欧美最新的观点与判例,对于我国反垄断法的立法与实践具有很大的启迪意义.美国与欧盟对于知识产权许可上的分歧态度,源于其不同的政策目标.从我国的国情来看,采用接近欧盟的做法可能更为适合.对于拒绝许可是否构成滥用知识产权的垄断行为,可以用知识产权法中的合理使用原则进行审查,而不再需要额外的反垄断审查.但是,当知识产权人试图利用排他权将垄断地位扩展到一个知识产权所保护的产品以外的市场时,应当允许参照"必要设施"理论进行反垄断审查,因为这已经超越了知识产权法所保护的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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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互联网时代,网络的开放性和匿名性促进了信息发布的繁荣与泛滥,每一个人既可能是信息滥用的始作俑者,又可能是信息滥用的受害者。网络群体性事件是个人信息滥用的重灾区,在程度上可以区分为递进的三级,即对正式发布文本中个人信息的集成;挖掘并发布当事人的日常生活隐私;将当事人的真实信息与虚构和想象结合在一起,以抹黑当事人。针对网络群体性事件中个人信息日益严重的滥用,需要强化互联网个人信息发布规则,建立针对个人信息滥用的纠正机制,强化快速而有力的司法救济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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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抗生素滥用的根本原因,在于医疗卫生机构抵制的有效性差、农民接受健康教育严重不足、养殖户对兽用抗生素滥用的危害缺乏认知等三方面。大力支持和发展农村医疗社会工作,丰富农村健康教育主体,是解决农村地区抗生素滥用问题、提升农村地区社会健康水平的重要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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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世界上对滥用专利权争议的裁决大多遵循合理原则,是以成熟判例为示范的。而我国仅仅限于零星分散的成文规定,与高科技竞争中越发频繁的滥用争议现状严重脱节。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国家经典案例可以透视专利权争议滥用适用合理原则的范围和构成要素。合理原则体现在专利申请和使用的全过程,突出表现为对具体专利使用范围的许可、对被许可人顾客的限制及压制专利的实施行为等。使用中的认定应当考量两点,首先考虑附属于专利权许可协议的主要目的,即是否"以提高效益为目的的经济联合";其次考虑是否超过实现该主要目的所必需的合理范围。我国应加大对合理原则的解释和适用研究,不仅是我国专利法改革的法治需要,更是稳定竞争环境的市场需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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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权利主体、内容和客体出现了不同于传统知识产权的新变化,针对网络知识产权的各种侵害行为使得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为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创新与完善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机制,须统一知识产权"合一审理"程序制度规范,提高审判队伍专业化程度;适时成立知识产权专门法院;发挥司法保护主导作用的同时.发展并扩大非诉讼解决途径,通过专业的第三方调解、特定案件的行政裁决及仲裁机制来强化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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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考察法律权利问题时,实体和程序应该也必须为我们看作是同一问题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权利的实体乃是一定的利益,利益在转化为权利的过程中所遵循的不同原则在根本上导致权利主体在利益占有上的差异。社会利益的分配规则总是依靠一定的法律制度来加以推行的;权利的法律规定体现着统治者的意志;权利的物质保障比权利行使的书面可能性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当侵权事件发生时,当事人的诉权和国家裁判权的共同作用,对权利主体实体权益的真正实现有着极端的重要性。裁判机关既有义务保证当事人的合法诉权行为产生法定效果,又不应容忍当事人滥用诉权的行为,法庭也应该进行必要的创造性司法,但是,裁判者没有权力滥用裁判权。总之,实体权的实现是程序权行使的目的,程序权是实体权实行的重要手段。当我们不仅仅能在理论上,而且在立法和执法的实践方面充分地注意落实权利的双重法律保障时,我们就有可能有效地提高法律的权威性。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