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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文从阐述物权变动的概念、意义、价值以及当今物权变动的立法模式入手,对物权变动各立法模式及其据以产生的社会背景进行比较分析,从而选择适合我国现有社会基础及经济生活方式的物权变动立法模式。这种选择不仅是法律制度和谐互补本身的要求,也是我国高速发展的社会特别是市场对法律的必然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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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令 《洛阳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2):99-103
无权处分制度存在危害交易安全、易生欺诈且与权利瑕疵担保冲突等问题。原因在于宥于有物权合意必有物权变动的桎梏,未能正确处理公示与包含于债权合同的物权合意在物权变动上的关系。物权合意的成立、生效及是否发生物权变动由立法政策决定。债权形式主义下物权合意与公示在物权变动上的正确关系是物权合意有效,但不经公示不发生物权变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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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债权区分论的五个理论维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物权债权区分论,就是指在民事权利体系中将财产权区分为物权和债权。学界有关物权债权区分论的讨论,可以类型化为五个理论维度:一是为什么会存在物权债权区分论这一问题?二是为什么可以区分物权与债权?三是为什么要区分物权与债权?四是如何区分物权与债权?五是物权与债权区分的体系效应是什么?认可物权与债权的区分和认可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的区分,尚不能完全画上等号。认可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以区分引起债权变动和引起物权变动的民事法律事实,同样可以明确地区分物权和债权。 相似文献
4.
张锰霖 《南昌航空大学学报》2014,(1):23-28
从立法论和解释论的双重视角,运用经济学的分析方法,指出要适当扩大善意取得构成要件的外延,以满足随着社会的发展,制度供给多元化的需求。从善意取得制度追求的交易安全和交易效率的制度价值考量,承认交易双方所形成的利益格局是契合这一制度安排的,尽管这种交易违背了立法者意愿,但至少其不会产生明显的社会负外部性。从《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出发,对我国物权变动模式的调衡提出采物权形式主义的建议。 相似文献
5.
物权变动模式理论作为物权变动规则的基础,在整个物权法律规范体系中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物权法律体系中的所有原则、规则、制度乃至概念,都必须与之相适应,可以这么说,有什么样的物权变动模式,就有什么样的物权法。所以,选择何种物权变动模式对我国物权法体系乃至民法体系的建立都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6.
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权处分合同效力待定,是我国"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不能彻底贯彻区分原则的产物,不利于善意受让人之保护。然而《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在"物权形式主义"的理论基础上认可了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该做法虽然更彻底地落实了区分原则,却不得不接受备受质疑的"物权行为"的概念。事实上,通过重新解释"债权形式主义",将事实行为的合法性也纳入影响物权变动之"事实构成"中,就能彻底落实区分原则,不必大费周章地引入物权形式主义。此外,落实区分原则,意味着无权处分合同是否有效不应由物权人决定,但不能反推其必然有效。当事人的主观状态应当被直接规定为影响无权处分合同效力的因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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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晓华 《青岛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23(3):74-79
在当今社会,著作权与物权的区分并不十分的显著,传统民法在物权变动方面的理论完全可以运用于著作权的转让。著作权转让中的物权合意乃是客观的存在,著作权转让具有独立性和无因性。我国著作权转让变动模式应当采用“形式主义”模式,著作权变动之公示效力应适用“登记生效要件主义”的模式。 相似文献
8.
《物权法》第23条在动产物权变动规则上基本上沿袭了原来《合同法》第133条之规定,以交付作为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条件,但对交付的法律性质问题现行立法上并未给出明确答案,在解释上应认为并不存在独立于债权合同之外的物权合意。《合同法》第133条之规定在总体上奉行形式主义的同时也吸收了意思主义的合理因素,以形式主义为原则,以意思主义为例外,应属成功之立法。《物权法》第23条为坚持形式主义原则而取消原合同法第133条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的但书规定,其合理性值得商榷。将动产物权变动效力的发生与否系于交付与交付作为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二者之间并无必然的逻辑联系。 相似文献
9.
物权法草案确定了我国物权变动以形式主义为主、意思主义为补充的二元立法模式,两种立法模式存在差异。要消除两种立法模式并存带来的冲突,不宜在物权法中对两者进行统一规定,应在物权法之外另行规定意思主义模式及相应的制度和程序配置。 相似文献
10.
在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下,存在“合同效力未定说”与“物权变动效力未定说”两种选择。在保障交易安全、法律关系的确定性等方面,“物权变动效力未定说”存在诸多优势。此文还对学界当前关于无权处分的一些典型观点进行了评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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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房产交易的增多,有关房屋买卖的纠纷,特别是房屋双重买卖的现象大量发生。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是客观存在,因此,作为原因的债权行为和作为结果的物权变动必须遵循各自的生效要件。不动产物权变动应以公示方法即产权登记为生效要件,而债权变动则无须登记即可生效,登记的法律效果是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而非物权转移合同的生效要件,不能将两者混淆。 相似文献
12.
我国长期以来将集体林地乃至土地的权属性质在立法、司法实践中视作债权,由此引发出法律保障不健全等一系列问题。本文依据大量调查研究事实,分析了我国集体林地使用权的变动过程及其债权性质的缺陷,论证了应将其确立为物权的依据与意义,并对物权立法提出了若干有针对性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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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变动的"公示公信原则"从表述及内容的涵盖上有缺陷,因此以"物权变动的形式主义原则"概括物权变动的基本原则理论.在承认物权行为理论的前提下,笔者主张物权行为独立性理论是物权变动的形式主义原则的存在基础.物权变动形式主义原则的具体内容主要体现在不动产的登记和动产的占有上.结合对外国法的比较分析,本文着重论述了不动产和动产物权变动制度在中国的立法采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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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一、不动产登记和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概述不动产登记,指将不动产物权变动的事实登载于特定国家机关簿册上的行为。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指由法律行为引起的不动产物权的变更需要符合何种法定要件方能发生效力的法律规范模式。通说认为,各国立法上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可分为意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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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变动中交易安全保护策略的立法选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起草的过程中,学界围绕物权变动中交易安全保护策略的立法选择,存在有较大的意见分歧.一种意见主张应以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为前提,主要通过善意取得制度解决物权变动中交易安全的保护问题;另一种意见则主张应以物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为前提,主要通过物权行为的无因性原则和善意取得制度来共同解决物权变动中交易安全的保护问题.本文从对物权行为无因性原则的初步研究入手,运用讨论民法价值判断问题的实体性论证规则,阐述我国物权立法应采纳前述第一种意见的理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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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与债权是民法财产体系中的两大财产权。在我国物权法制定的过程中,首要解决的是物权与债权的区分问题,这不仅关系到民法典日后物权编的修订,更多的是关系到物权法体系的构建。物权与债权相伴而存,虽有紧密的联系,但在性质、客体、内容、设定、期限上又体现出来及其差异化的特点。本文重点对这两类权利进行比较以及讨论物权债权化或债权物权化之优化的问题。物权与债权的区分与融合,有助于我们正确对两者进行类型化整理,有助于立法的完善和民法学研究中复杂问题的解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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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鹃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3,15(6):79-81
我国《合同法》第 5 1条规定了无权处分制度。围绕该条规定 ,学界与实务界主要形成了三种观点。笔者认为 ,应在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下探讨第 5 1条的规定 ,并认为无权处分作为一项法律制度 ,主要有四个构成要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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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存款的权利属性定位是理论问题,更是法律实践问题,应当结合我国的立法实践和群众心理确定。将银行存款权利属性定位为物权更为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可以将银行存款账户看作物权价值化的表现形式,将银行存款利息看作用益物权的表现形式,将银行存款优先权看作法定担保物权的表现形式。存款人的银行存款所有权具有明显观念化的特征,更多地表现为观念上对存款账户的所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