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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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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银行国际保理风险的法律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国际保理已成为当今国际贸易结算中的一种重要方式.从法律上看,国际保付代理就是一种经营由基础交易所产生的应收帐款的买卖的综合性金融服务.银行叙做国际保理交易的风险主要是指信用风险,即银行作为保理商,其客户不履行或不正当履行合同条款规定的义务的一种潜在可能.这种可能一旦成为现实,便会给银行带来直接经济损失,其实质是一种违约风险(Defauh risk),主要包括:进口商信用风险、出口商信用风险、相应保理商信用风险及国家风险.其法律防范在于建立相应的信用风险防范机制,即对进口商、出口商、相应保理商的风险防范机制,以及建立相关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的机制.  相似文献   

2.
虚构债权和将有债权均属于《民法典》保理合同一章中重点规制的内容。对于虚构债权,应当以保理合同订立的时间点进行判断,同时考虑到保理业务自身具有的风险性,区分债权人单方虚构债权以及保理人与债权人、债务人三方共同虚构债权等不同情形,分别对保理合同效力进行判断。作为保理合同基础的将有债权必须具备特定化要素,交易对象、交易风险不影响将有债权特定性的认定。以将有债权订立保理合同后,保理人取得对该将有债权的期待权。如保理人到期不能实现债权,原债权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相似文献   

3.
随着国际市场竞争的不断加剧,赊销成为非常重要的一种贸易方式,国际保理业务在全球范围内也得到迅猛发展。通过对国际保理业务与信用证业务、福费廷业务、出口信用保险业务比较分析,国际保理在收汇安全、风险保障程度、融资规模等多个方面具有明显优势。但出口企业在选择国际保理业务时,同样也需要对国际保理业务风险的进行防范。  相似文献   

4.
在《民法典》视域下,保理合同在法律定性上可视为一种特殊的债权让与。有追索权保理的法律性质则为具有担保功能的债权让与,债务人为第一还款义务人,当债务人没有清偿能力或拒绝支付款项时,债权人才承担此项债务的清偿义务。在债务人、债权人、保理商及保证人四方当事人关系下,因虚假应收账款的出现,在债权届期后保理商可因保理法律关系向债务人、债权人及担保人主张付款权利。即使债务人没有订立虚假基础合同之恶意,只要保理商成功地举证其尽到了相应的注意义务,则其不仅有权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相应的债权,还有权请求撤销保理合同,同时要求债权转让人承担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相似文献   

5.
我国法学理论与立法对国内保理合同定性不明,导致国内保理合同实践中纠纷频发,各地法院对该类案件的审理思路亦不尽相同。理论上关于保理合同的性质认识,有委托代理说、债权转让说、让与担保合同说以及金融借款说等学说。其中,债权转让说最符合国内保理合同的本质特点,无论有无追索权,保理合同在本质上均属于债权转让。有追索权的保理合同中的追索权属于当事人的特别约定,为附条件的债权转让。保理合同债权转让说可以达到正确确定案件案由与表述判决主文的司法效果。  相似文献   

6.
国际保理作为一种新兴的贸易融资方式具有信用证和托收等方式无法比拟的优势.但是,虽然国际保理业务在西方国家已是一项十分成熟的业务,在我国的发展却才刚刚起步.本文介绍了我国保理业务的发展现状,并从环境、人才和保理业务的关系方等方面分析了制约我国保理业务发展的因素,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案.  相似文献   

7.
文章试图从法律的角度对于国际保理业务中保理商面临的风险进行研究,主要从债权转让方面、保理协议的履行过程以及法律适用等方面分析,进而提出防范措施,以促进国际保理业务在中国的积极开展。  相似文献   

8.
国际保理作为一种优势突出的国际贸易结算方式,在国际经济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国际保理飞速发展及金融手段不断创新的环境下,应收账款转让作为国际保理业务的核心面临的各种法律风险需要保理商去关注和管控,包括应收账款转让的合法性、权利瑕疵及转让生效的形式等各方面。只有一方面完善和调整保理应收账款转让的国内法律制度来保证法律要求与保理发展的现状与需求的契合;另一方面提高保理主体对保理应收账款转让法律风险的识别与管控能力,才能保证在制度上和组织上有效管控国际保理应收账款转让的法律风险,促进国际保理在我国的进一步发展。  相似文献   

9.
关于中国发展国际保理业务的法律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目前,保理业务已取代信用证成为欧美国家间主要的贸易结算方式。发展国际保理有利于我国外贸的发展,有利于我国参与国际竞争。我国尚无有关保理业务的专门法,这是发展保理业务的法律障碍。完善我国保理业务的法律制度,一是要以《合同法》的债权转让为基础,制定保理的专门法;二是要加强对保理业务的监管;三是要完善配套法规,改善开展国际保理业务的法制环境。  相似文献   

10.
在界定现代商法思维基础上,对保理合同的金融商事属性作了辨识分析,并结合《民法典》保理合同的制度创新及实施问题,提出中国特色民商合一体例下应尊重保理业特殊规范性,运用现代商法思维予以解释论和立法论路径的进阶完善:针对保理合同适用主体、票据债权可否为保理标的、“将有债权”认定标准、保理融资利息/服务费等提出了商法解释论路径的解决之道;针对无保理商资质要求的合同效力认定问题,提出通过典外立法(特别商事单行条例)对保理商的金融主体属性、业务监管予以立法跟进,促其有良法可依,以更好防控风险、合规运作、稳定交易预期。  相似文献   

11.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近些年来,保理业务日显重要。分析了保理制度的民法基础,辨明了保理的概念,提出我国的保理契约应是无追索权的、预付的、公开的契约,保理契约的实质是以债权的让与为核心,并予以保理人该债权的担保权利,同时设立应收账款的让与的登记制度,以促进我国保理市场的繁荣与发展。  相似文献   

12.
国际商法在我国目前的国际法学科体系中,仍被包容在国际经济法或者国际私法的学科体系中,没有取得独立地位,从法律部门和法学学科划分理论分析,这种体系是不科学、不合理的。国际商法应当从国际经济法和国际私法中分离出来,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而且,国际商事立法的发展也表明国际商法成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的时机已经成熟。  相似文献   

13.
保理业务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题、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一种新思路.但目前我国银行在该项业务的运作过程中面临着许多现实困境.通过对担保公司和银行在开展中小企业保理业务时的合作模式进行探讨,认为在保理业务中引入信用担保机构,可较好地解决银行所面临的困境,并且双方的合作是可行的.  相似文献   

14.
随着国际贸易中买方市场的形成,以及我国对外贸易额的不断增长,国际保理为出口商在赊销(O/A)和承兑交单(D/A)等信用方式下提供的贸易融资服务也将会得到不断发展。而作为国际保理法律关系的核心问题——应收款的转让,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和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先后制定公约作出明确规定,国际保理商联合会于2007年制订了新的《国际保理通则》,由此形成了国际保理制度的国际统一法律环境。与国际保理的统一实体私法相比,我国立法对债权让与的相关规定仍显不足,尤其是对未来债权的让与等问题在立法上更是空白,国际保理在我国实践中面临诸多法律问题。为此,应在合同法中对未来债权的可让与性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同时取消“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债权的情形”之规定。   相似文献   

15.
国际保理业务的优势及其促进对策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本文试通过对记账赊销方式下国际保理业务结算与出口信用保险的比较,进一步分析国际保理业务的优势。国内商业银行在开展此项业务时应该从"扬其长、避其短"入手,迎接国际同业银行竞争和国内外客商日益增长的金融服务需求的双重挑战。  相似文献   

16.
在我国,中小企业普遍面临融资困难的问题,而商业保理作为一种新型融资方式,能够有效地缓解该问题.因此,本文将从应收账款评估方法的改良、企业资信调查、业务模式、针对对象的选择等多个方面入手具体地对吉林省商业保理业务进行改进研究,并说明每个不同的改进方向所应用的具体的模型或方法以提高商业保理业务在吉林省开展的可行性.  相似文献   

17.
近代中法债权债务关系的起源和开端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本文认为,公行制度时期广东十三行与法商之间的商业信用关系是近代中法债权债务的起源,1861年福建巡抚瑞瑸先后两次向包括法国洋商在内的各国洋商借款,是法国对近代中国贷款的开端.文章还对这笔贷款的诸要件进行了考辩,近代中法债权债务关系由双向到单向的变化,以及法国对近代中国的第一笔贷款的性质、债权人和债务人的目的,都体现了近代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化的历程和这一社会形态的基本特点.  相似文献   

18.
当国家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参与涉外民事活动时,其法律地位如何?该问题历来为理论界所争议,有所谓的有限豁免理论与绝对豁免理论之分。文章以为这两种理论的争论无太大的实践意义,针对目前国际政治经济发展的趋势,大胆提出了平等国家豁免理论,并具体提出应当通过冲突规范的运用来实现该原则。  相似文献   

19.
近几年我国对外贸易的大幅增长,带给我们一个贸易大国的印象,但贸易量意义上的大国并不等于贸易理论分析意义上的大国。该文通过对我国进出口对世界市场价格总体影响的计量检验,指出总体上我国对世界市场价格的影响还很微弱,对待不同的进出口产品应当具体分析。同时指出,我国面临相对外生的世界市场价格,为防止贸易条件的进一步下降和贫困化增长的出现,应注意进一步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提升产业结构,优化对外贸易产品结构。  相似文献   

20.
准据法是指“具体实体规范”还是仅仅指某国的“法律体系”?对此,理论界意见颇不统一。文章从准据法的特点和国际私法的相关制度入手来界定准据法的内涵,指出准据法与冲突规范是互不隶属的两个独立概念。依据冲突规范指引找到的法律体系(系属)只是寻找准据法的第一步,找到能够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具体的法律才是寻法任务的最终结束。准据法是通过法律体系最终确定的具体的实体法律规范,这样的界定才符合涉外民商事关系当事人对“准据法”的期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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