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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的公私融合性解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公法、私法的划分历来就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 ,而且片面强调了私法的作用 ,在当今时代 ,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界限已经变得模糊 ,出现了大量的私法公法化、公法私法化的现象 ,公法、私法不是水火不容 ,公私融合将是未来趋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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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的公法实施中,不仅存在传统意义的法律类型化结构问题,还存在着一些现代意义上的典型问题与复合领域的拓展问题。形式理性的固有缺陷与国家法治综合水平、公法价值目标的模糊与冲突及其带来的空隙、隐性公法维权人与显性私权益人的反差、合理限制的私法化实施方式更具有比较优势是其四个主要原因。就我国现实而言,总体上是需要吸收借鉴私法化的实施方式来突破公法实施的理性瓶颈制约,还需要进一步明确公法私法化法律制度的基本理念,建立健全公法实施组织的信息管理制度、辩诉交易与和解制度、私法化实施效能调控制度,从而构建一个相对完善的现代公法实施私法化的制度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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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及为个人利益最大化而追逐微观效率,必然导致公法大规模私法化。无节制地追逐个人私利和微观效率,必将导致缺乏宏观效率而产生私法公法化要求。资本主义社会公私法之间相互转化的不断“轮回”的消长规律是由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社会化大生产与资本主义私有制之间的固有矛盾所决定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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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土地之上存在多种利益冲突,协调和平衡这些利益冲突需要公法与私法的协同努力.私法应在公法框架下做出制度安排.私法固然要与公法相协调,但公法对私权的限制必须是基于实现公共利益必不可少的原因,并且控制在最低的限度范围之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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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法与私法是学理上的概念,但公私法之区分却是实定法上的,任何国家任何时期皆会存在。公法或私法不是实定法上的部门法,甚至也不是某些部门法之整合,而只能是特定的法规范。公私法划分的意义在于决定某一事项是适用公法规范还是私法规范以及由何种法院管辖,但公法与私法之划分和一元审判体制还是二元审判体制没有必然联系。关于公私法划分的一元标准在司法实践中现实意义不大,司法往往会首先根据立法规定进行判断。在立法上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才会运用到学理上的标准,并且,还不是一元的标准,而是二元或多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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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琳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7,19(1):50-53
私法与公法是大陆法系国家划分法律的基本标准,要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运行,必须从私法、公法两个角度出发去解析二者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以实现私法与公法的良性互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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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法与私法划分历史的启示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杨亚非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5,(3)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及与其相适应的法律体系的建设中,一度被我国法学界否定的公法与私法的划分受到了普遍的关注。在对这一划分进行重新认识时,历史考察是一种有效的方法。公法与私法划分的历史表明:公法与私法划分的确立是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发展的结果,而非其原因,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是实现法律内容的重要形式,但不是唯一形式;私法对社会发展的作用明显而重要,公法与市场经济的联系同样不容忽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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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法领域,人们经常使用请求权这一法律术语。请求权可以分为公法请求权与私法请求权,公法请求权这一概念来源于私法请求权,但是有其自身的特色。公法请求权与公法权利这两个概念的运用经常会出现在司法实践与学术讨论中。关于这两者关系,学界主要有三种观点:公法请求权是公法权利的一种权利类型;公法请求权是建立在公法权利基础之上的权利;公法权利就等于公法请求权。从行政法律关系的角度看,人民对于国家所主张的公法权利就是公法请求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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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行为生效的“适法规范”——公法对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及其限度 总被引:12,自引:0,他引:12
违反强行法的法律行为无效是各国的共同规则,可称为法律行为生效的"适法规范"。强行法应仅指公法上的强行法,私法上的强行法是自治规范,违反它的效力最严重的不过是"不生效"而不是"无效"。违反公法的法律行为是否无效,必须探究公法的目的,并运用比例原则来限制对公法目的的解释,以进一步区分公法责任与私法责任。民法也不能排除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的适用。违法和违反公序良俗的功能截然不同,两者不能统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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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大陆法系法律体系的建构基础,公法、私法的划分颇具实益.其理论基础是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二元结构理论,其区分标准是"主体说"等.与公法、私法的划分相应的是公权与私权的界分.宪法、民法分别作为公法、私法属性的规范,它们关系密切,对于私权保护作用重大.公私法的分野是大陆法系的现实,虽备受争议,有斟酌的必要,但其对正确判断权利性质和争议事实的法律关系性质,决定调整方法、范围及国家介入的深度和广度具有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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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私法的起源及其演进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公、私法的分类是成文法国家对法律规则的基本分类。公、私法的分类源于古罗马。公、私法的区分代表着两种不同的法律价值和不同的形式要求。近代以来,私法的价值观和形式理性的特征扩及公法,从而使公法从形式到内容都发生了根本变化,公、私法在价值观和形式上产生了不少共同之处,但是,二者的差别仍是明显的,二者的区分仍有利于人们更容易地理解和掌握成文法,了解法律的性质及其目的。正确地认识公、私法的历史关系,对我国的法制建设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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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法性与私法性的对立,强制性与任意性的对立,是针对商法规范的两组不同分类标准.前者是法益保护的问题,后者是调整方法的问题,不能简单等同.商法强制性规范中既有私法属性的强制,又有公法属性的强制.前者重在实现交易便捷和交易安全的商法固有价值,是商法中原生态的规范,具有稳定性;而后者重在实现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是真正的"商法公法化"的产物,具有政策性和变动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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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法和公法的界限应该如何界定,一直是学界颇有争议的问题。因为私法和公法曾有诸法合一的历史,在现代的法律中也并非泾渭分明。其分野是以民法为本源展开,在法律与公共秩序政策长期对立和统一的过程中渐趋完善的,其体例、位阶、价值都体现了公共秩序政策的干预与导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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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社会中,公权的私法化和私权的公法化现象使得公私法之间的界限越来越模糊.公权的私法化是指公权力主体采用私法方式完成公共任务,与社会各类主体平等合作;私权的公法化是指在本来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私权领域中,出于某种需要,公权力介入其中,并对私权自治行为进行一定程度的干预.面对公私法相互渗透、融合的客观现实,行政法学的研究应重新调整学科研究内容,并引进其他社会科学的成果,以促进行政法学的理论更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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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河汉界"与"貌离神合"——对公法与私法之间关系的基本认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公法与私法之区分的实质意义在于划出公私两个领域之间的"楚河汉界",公法与私法在价值追求上的同质性又使得二者"貌离神合".在我国,既有明确公、私法之"楚河汉界"的必要性,也具有实现公、私法之"貌离神合"的可能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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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是真正的法律主体,私人利益间关系是公法的始源性利益关系,公法以实现和保障私人法益为根本诉求.公共法益是实现私人法益的工具,是私人法益的派生物.私人法益优先是公法的普遍原则,公共法益优先原则是公法的特殊原则.回应公法的私人法益诉求,我国公法制度应该确立以人为本的指导思想,严格控制公共法益的边界,强化对公共权力的制衡,确立私法责任优先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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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公权属性简探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知识产权具有私法本质但具备公法属性.在信息科技时代下,知识产权的内容更为丰富、形式更为多样,基于知识产权私权本质的私法保护已不能很好地适应知识产权的发展和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知识产权的公法属性已经在知识产权国家战略和发展政策的制定、在国际国内人权保障条约及其在利益平衡等方面有所体现.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