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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与信托财产归属的关系——兼论中国《信托法》第2条的解释与应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信托法》第2条中"委托人将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的表述为当事人根据交易目的决定信托财产的归属提供了可能性。信托的实质是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信托财产权属转移给受托人只是实现独立性的一种安排。在委托人保留信托财产权属时,只要法律上对委托人义务责任有明确的规定,信托财产可辨识,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仍可实现。英国信托法下信托财产转移给受托人的安排与英国当时的土地制度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但即使在英国法下,信托财产的转移也只是实现信托财产独立性的条件之一,而非全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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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信托受托人应当承担的特殊义务是分散投资义务、谨慎投资义务和确保最低收益率实现义务,第一项义务要求社会保障基金被分别投资于多个被投资者的每一项资产在信托财产总额中仅占较低的百分比,第二项义务应当以<美国统一谨慎投资人法>的有关内容为其内容,第三项义务中最低收益率的确定应当以略高于通货膨胀率再加上适当的高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为基本思路.这三项义务可以通过有关国家机关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具有格式合同性质的信托合同中设定相关条文的途径赋予社会保障基金投资信托的受托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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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立法机关应当将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定位为一种法人,并且"通过在法律上创造条件以最大限度地确保对社会保障基金的利益的维护",以安全性原则、收益性原则、流动性原则为制定我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信托法的指导思想与原则.该法应当规定对社会保障基金资产实行托管,且为该法规定的社会保障基金投资信托的投资对象,在范围上应当限于股票与金融资产;该法应当赋予这种信托的有关当事人以分散投资义务,赋予这种信托的受托人以谨慎投资义务与确保投资收益不低于法定的最低收益率的义务,对受托人违反信托实行过错推定,并针对这种信托确立起国家监督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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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社会保障基金投资信托受托人违反信托的赔偿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社会保障基金投资信托受托人违反信托的赔偿责任,以社会保障基金资产为承担对象,但在受托人向该项资产承担赔偿责任时,托管银行负有代为受领义务.为我国信托法确立的过失责任原则,只能够对以有价证券为投资对象的这种信托适用,而不能够对以实业项目为投资对象的这种信托适用.这种赔偿责任,在赔偿范围上涉及到关于该项资产的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在我国,对于该项间接损失也应当由违反信托的受托人赔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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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社会科学》2017,(1)
由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既不可能在法律上分离出承包权和经营权,也不能派生出其他用益物权,进而土地信托财产权不可能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信托是土地所有权人与信托公司签订信托合同形成的法律关系,信托财产是所有权人以信托合同设立的土地信托经营权。土地信托经营权是集体土地的一种经营模式,在法律性质上属于用益债权。土地信托法律关系的委托人、受益人、受托人分别为土地集体所有权人、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信托公司。土地信托的设立与运行需要明确法律程序,保障受益人成员权的具体化实现,同时保障受托人的信托经营权。土地信托模式下,土地证券化是第一步,而进一步探索农民股东化是题中应有之意,是农业供给侧改革的重要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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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公共信托原则起源于罗马法,继受于英国法,发扬光大于美国法.公共信托是一种三方法律关系的制度构造,公众是公共自然资源的委托人与受益人,国家则是受托人.国家作为公共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人,所行使的不是私法上的所有权,而是公法上的所有权,由此形成的法律关系受公法调整.我国国有自然资源应当在国家公产与国家私产的二元区分基础上,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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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发展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政策建议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目前,我国发展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还存在一些制约因素,如信托理念尚未深入人心、相关法律建设滞后、目前的税赋体系对其发展不利、我国现阶段信托产品的流动性不足等.对此,应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制度,明确税收优惠待遇,严格监管并强化信息披露,培养机构投资者,拓宽资金来源,加快房地产信托专门人才的培养,加速诚信体系建设以防范道德风险,同时,建立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交易平台以解决流动性问题,以更好地发展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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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信托合同关系与信托(财产)关系,有助于厘清不同层次的法律问题。信托合同关系主要解决受托人是否承担信义义务、能否请求委托人转移信托财产的问题。信托(财产)关系主要解决信托财产是否独立以对抗第三人的问题。昆山纯高案的争议属于信托合同关系范畴,法院根据合同法规则进行裁判并无不当。该案中并无第三人对信托财产提出请求,不存在信托财产关系范畴的争议。已有文献在信托是否有效设立层面对信托财产是否具备确定性的讨论,存在偏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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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信托的法律结构中,引起较多误解的是信托受托人对第三人的责任问题。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不少人认为信托法上的受托人承担有限责任,但是对受托人对第三人应如何承担责任、信托法上是否存在有限责任等问题,多数的论文和著作语焉不详。从条文分析、比较法和实务应用等角度对该问题进行梳理、论证,则原则上应是信托受托人对第三人承担个人责任,当然当事人可通过和第三人约定的方式限制责任范围,立法也可以提供有限责任信托制度供当事人选择,但不可像公司法一样把受托人的责任一律规定为有限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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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时作为国有资本的出资人和运营监督人的制度存在内在的冲突,从而无法实现“政资分开”的目标,行政对国有资本运营的干预难以避免。因此,作者提出引入信托制度设计,由国家作为委托人与信托机构签订信托运营合同以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信托目的。期望通过建立信托制度的双重所有权的法律,赋予受托人最大化的运营国有资本的权力,有效阻隔政府对国有资本运营的干预。同时在信托法框架内,受托人对受益人和委托人承担忠诚和注意义务也可以确保国有资本不受侵犯。文章对我国国有资本运营中的信托经营实践进行探讨,提出应该通过法律类型化的设计以规范我国国有资本信托运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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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思婷 《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13,(3):51-55
企业年金理事会作为企业年金信托可能的受托人,其行为贯穿企业年金信托运作的全过程,为信托目的的实现发挥关键性作用。我国立法对企业年金理事会的相关制度已有所规定,但这些规定却易引发实践操作的困境。组织结构方面,企业年金信托关系各主体身份重叠将产生不可避免的利益冲突;在法律地位上,年金理事会非法人团体与自然人地位之争更是加大法律适用的难度。相较于企业年金理事会在年金信托关系中的核心地位,粗略的立法规定及易发的实践困境都对年金理事会制度设计的完善性提出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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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类理财产品是指由银行发行的人民币理财产品所募集的全部资金,投资于指定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的专项信托计划。信托类理财产品的收益可以是固定的、也可以是浮动的。信托类理财产品的风险性介于国债和股票之间,具有风险适中、预期收益较高的特点,是现阶段比较受追捧的理财产品。从目前市场上在售的信托理财产品的收益率来看,预期年收益率都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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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灾难救助信托受托人负有的遵从捐赠者意愿义务是一项具有信托义务与合同义务双重性质的民事义务,该受托人对这一义务的严格履行是确保我国中央政府有关目标实现与促成我国民间对赈灾慈善事业踊跃捐赠出现的重要条件。这一义务对该受托人的要求包括:在这种信托运作过程中按照捐赠文件规定运用赈灾捐赠财产并根据需要向灾民发放这种财产,在这种信托终止时优先按照捐赠者意愿来处理这种财产剩余部分。该受托人违反这一义务依我国信托法与合同法均应当承担恢复赈灾捐赠财产原状责任与赔偿赈灾捐赠财产损失责任,依后面一部法律在信托合同被解除情形下其还应当承担向捐赠者返还赈灾捐赠财产责任与赔偿捐赠者因其返还不能所生损失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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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军建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29(4):17-21
受托人违反信托,对信托财产造成损失以及对第三人的债务应由受托人以其固有财产承担。但在受托人无违反信托、处理信托事务无过失的情形下,对第三人的责任承担上究竟应归于受托人、委托人抑或受益人,这是一个牵涉信托法基础理论的问题。按照信托原理,在后者的情形下,应当由受益人承担最终损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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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的用益制度是现代信托制度的雏形.信托关系的创设是为了满足财产所有权人自由处分其财产的需求或利用受托人的专业理财技能使财产保值增值的效益需求.自由与效益是信托制度的核心价值.信托制度的功能是信托制度适用过程中所表现出的对社会的积极作用.信托制度的基本功能在于实现所有人对特定财产的特殊目的安排和受托人专业理财,现代信托制度还具有集合投资、融资和债权担保等多项功能.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