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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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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周友军 《社会科学》2012,(8):98-106
除了我国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情形外,会计师个人也应当对第三人的损害负责。会计师对第三人责任属于过错推定责任。就因果关系认定,应采相当因果关系说,但就证券市场而言,应当借鉴市场欺诈理论和信赖推定原则。会计师过错的认定应以会计师行业的普通一员为标准,遵循了执业准则不能作为其尽到注意义务的抗辩。在会计师对第三人责任中,应采合理信赖标准界定第三人的范围,应认可会计师免责声明的效力,并且通过补充责任和责任限额的方式对会计师责任进行合理的限制。  相似文献   

2.
由于律师证券业务的监管性以及专家职责性,律师应该在证券虚假陈述中承担民事责任。并且律师承担此责任的规则原则应是过错推定,在一些情况下,律师可以免除责任。支付赔偿金作为其主要的责任承担方式,赔偿数额的计算应以实际损失为主,而赔偿金的主要来源,则需要建立相应的赔偿基金制度。  相似文献   

3.
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责任中的因果关系理论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难题,其对于证券市场投资者的权益保护意义重大。国内对于该因果关系的认定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为代表,但未能有效地解决此问题。为解决此问题,应进一步规定诱空的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确立虚假陈述揭露日前抛售证券行为的损失赔偿,并全面考虑介入原因。  相似文献   

4.
注册会计师作为一种举足轻重的职业,具备特有的执业方式,即对公司财务数据制作报表发表意见,其结果将直接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和股价波动,若会计师的活动丧失了独立性,出具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而导致第三人遭受损失,会计师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然而,会计师民事责任中的因果关系的认定、请求权主体的确定及会计师过错的认定是一般民事责任规则所不能解决的。国内外学者对会计师责任问题进行过一些研究,并取得了一批成果,但这些著述多由会计学者完成,专门系统研究会计师民事责任问题的法学专著仍属少数。由华中师范大学法律系彭真明教授著述…  相似文献   

5.
律师在证券业务中不但作为证券发行人的受托人,同时担当着证券业的"把关者"角色,承担着证券市场秩序维护者的专家职责而对投资者负有在信息披露中的适当注意义务,违反该义务则需对投资人承担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对该责任的性质,从对第三人的保护角度和理论考察,宜采侵权责任说。律师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律师事务所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律师追偿。律师虚假陈述中与发行人、证券承销商、会计师等共同责任人的责任分担中,律师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时应承担连带责任,当律师属于普通过失时则按过错程度承担按份责任。  相似文献   

6.
专业中介服务机构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为了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遏制违法违规行为 ,加强证券市场的监管 ,有必要进一步完善专业中介服务机构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制度。专业中介机构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应认定为侵权责任 ,其因果关系、归则原则以及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等都需要通过立法予以明确  相似文献   

7.
将因果关系作责任成立与责任范围的区分,混淆了因果关系与责任认定的不同阶段性.应当还因果关系以客观事实属性,而将责任成立与否及范围大小等问题,交由过错、公平、违法性等社会主流观念来确定.试图以因果关系的名义,通过探寻因果关系适用的规则体系化来弥补责任认定上因自由裁量所带来的任意性,只会使因果关系理论人为地复杂化.自由裁量问题,是用法律规范调控社会不可避免的.  相似文献   

8.
对缔约当事人在合同生效前的合法权益,我国现行法律主要通过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和一般侵权责任制度进行保护,但对于因第三人的过错行为致使缔约一方或双方终止或中断缔约行为而给缔约一方或双方造成的信赖利益损害,这两个制度却都无法提供救济.对一般法益与权利应进行不同程度的区分保护,但2010年7月1日生效的<侵权责任法>第6条由于对加害人主观过错要件并没有进行区分,因此该条也难以实现对第三人侵害缔约关系之情形进行准确调整.借鉴国外的相关法律制度,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建议我国将来民法典明确规定第三人侵害缔约关系的民事责任制度,即如果第三人故意实施引诱、胁迫、欺诈或以其他违背善良风俗的方式侵害缔约关系,致使缔约人信赖利益受损的,第三人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民事责任.  相似文献   

9.
从哲学上讲,不作为一般不会造成损害。但在侵权法上,由于义务的设定,使不作为有了侵权的可能。不作为侵权以未履行作为义务为前提,这些作为义务的来源很广泛,并非只是法律直接的或明确的规定。在不作为侵权责任中判断因果关系,主要依据行为人是否合格地履行了作为义务:履行了义务则行为就不是侵权行为,也就没有进行因果关系判断的基础,行为人当然不承担民事责任;未履行义务,就有不作为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则行为与损害后果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应当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相似文献   

10.
宋忠胜 《河北学刊》2006,26(6):181-185
债上第三人在债法上的权利包括直接请求权、抗辩权及第三人权利变动时的权利。同时,第三人亦应承担特定的义务。中国的债权立法应给予第三人独立的法律地位,建立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在救济程序上应改变以往单纯启动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的方式而采用责任竞合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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