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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意思联络数人环境侵权是指无意思联络的数人排污行为或排污行为与其他行为结合导致相同受害人同一不可分割污染损害。无意思联络数人环境侵权按其主体关联程度、行为结合的紧密程度及各行为与结果的紧密程度可分为主体强关联多因一果型、行为紧密结合一因一果型、行为半紧密结合多因一果型和行为相对松散全责性多因一果型四种类型。主体强关联多因一果型、行为紧密结合一因一果型和行为相对松散全责性多因一果型的无意思联络数人环境侵权,各加害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但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除外;半紧密结合多因一果型无意思联络数人环境侵权,各加害人应根据过错的大小和造成损害后果的原因力比例等承担按份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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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亚玲 《重庆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22(5):65-68
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的责任认定取决于其与共同侵权行为的关系,这也涉及对共同侵权行为"共同性"的认识.共同侵权行为的认定应当采用关联共同说,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分为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和无意思联络的单独侵权,从而在侵权行为法体系中,共同侵权行为分为有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行为和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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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共同危险行为中,致害人不明是共同危险行为的本质特征,因果关系推定是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归责事由.行为人不仅要证明自己不是致害人,而且还需要查明致害人,才能不承担侵权责任.否定说不仅能强化对受害人的保护,提高受害人的诉讼地位,而且还有利于预防损害的发生及揭示共同危险行为的客观事实.各个行为人不仅要具备实施了危险行为、其行为与受害者的损害存在因果关系不明情形,还须具备主观上无意思联络,其行为才能构成共同危险行为.《侵权责任法》第10条立法模糊而导致理解争议,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对共同危险行为制度补充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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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产品质量法》对产品责任的规定存在立法错误,2000年没有改正;2009年制定《侵权责任法》时几乎是复制了《产品质量法》的相关条文,对其中的立法错误失察未见。《侵权责任法》第41—43条规定了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的产品责任以及二者对被侵权人的产品责任,分别称为内部责任和外部责任。由于存在立法错误导致这两个方面的规定都有问题。对第42条所规定的销售者的侵权责任(产品责任)存在争议,究其原因主要也是立法错误所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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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诚 《太原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8(3):78-79
三鹿奶粉事件对受害人的侵权赔偿提出了严峻挑战,但由于目前立法中的法人替代责任的规定,追究董事在行使职务过程中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实施侵权行为而承担赔偿责任是比较困难的。为了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董事应对自己职务行为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而导致的侵权行为,在公司破产时与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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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军 《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32(6):6-11
《侵权责任法》第32条、第9条对《民法通则》第133条、《民通意见》第148条做出了重要发展。《侵权责任法》第32条第1款确定了监护人责任的一般原则,第2款是针对第1款的特殊的例外规定。第32条规定的监护人责任,仅针对被监护人在没有受到他人教唆、帮助时导致损害的情况。被监护人如果是因为受到他人的教唆、帮助而导致损害,原则上由教唆人、帮助人单独承担责任,在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情况下,承担特殊的补充责任,此责任采取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其性质与第32条的监护人责任存在本质区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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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责任的免责事由作为一种责任限制制度,对于明确医疗损害责任、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和正确解决医疗纠纷具有重要的作用。从《民法通则》到《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再到《侵权责任法》,我国医疗损害责任免责事由的规定更为合理,体系趋于完善。对我国医疗损害责任免责事由的立法进行解读,应该在现有立法基础上,增加自甘风险和医疗意外两种免责事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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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华 《三峡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2,34(5):87-90,94
《侵权责任法》第36条对网络侵权行为进行了专门规定,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特定条件下,对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实施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但该条款关键用词模糊,在学界解读时出现多种不同版本,需要运用立法解释论的方式予以细化;而其明确表达的连带责任则体现了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苛责,势必对网络言论自由化产生不利影响,立法之趋向有待修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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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玉红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11,(4)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1条关于制裁侵权行为的立法宗旨,第47条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引起了侵权法是否具有惩罚功能的激烈争议。如以侵权法功能的定义和特征为基础,探讨侵权法的性质,可知惩罚不是侵权法的功能。尽管我国存在有争议的惩罚性赔偿规定,但是该规定并未突破侵权法的私法性质,惩罚仅是实现侵权法遏制功能的手段。因此,应完善《侵权责任法》第1条,删除制裁的立法目的;明确惩罚非为侵权法的功能,为司法裁判适用第47条以确定赔偿标准提供科学指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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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通知—删除”规则在有效制止电子商务专利侵权中具有重要作用。我国在21世纪初引进“通知—删除”规则,逐步构建了适用于电子商务领域专利侵权的“通知—删除”规则。《民法典》正式施行以来,“通知—删除”规则在适用于电子商务专利侵权中暴露出诸多问题:存在规则滥用隐患,权利人与商家利益失衡,通知与反通知的审核标准难以一致,因错误通知造成商家损失难以恢复,等等。解决好这些问题,需从专利侵权的特殊性出发,贴合《民法典》第1195条的规定,遵循“通知—删除”规则的立法目的进行解释适用;应重视和探索电子商务平台的自治能力,推动“通知—删除”规则在电子商务专利侵权中的解释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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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勇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2):79-85
《侵权责任法》第15条规定了八种最主要的侵权责任承担方式,而这些责任可以根据其功能上的不同分为防御型责任和补救型责任,两者各自独立,互不影响,构成了民事权益保护的并行轨道。但在补救型责任内部,又可以分为金钱责任(赔偿损失)和非金钱责任(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礼道歉和消除影响)两种方式,两者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相互替代性。基于民事责任的救济性,债权人在责任承担的方式上虽有一定选择权,但亦受经济合理性的限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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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艳玲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22(2):160-166
要求生产商对已经投入市场的产品负担售后义务是中国《侵权责任法》的一大突破.售后义务起源于严格责任下对发展风险抗辩的矫正,具有预防损害和保护消费者安全的重要功能.售后义务以生产商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产品具有缺陷为产生的条件,至于缺陷存在的时点(售前抑或售后)则不影响售后义务的成立.违反售后义务所产生的侵权责任属于过错责任,生产商不得主张发展风险抗辩.关于受害者赔偿请求权除斥期间的规定不应在违反售后义务的侵权责任案件中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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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城市高楼抛掷物致人损害的侵权案件屡见不鲜。对这类侵权事件的处理有必要予以重视。在明确高楼抛掷物致人损害的概念和性质之后,进一步对于高楼抛掷物致人损害的责任进行分析。现行遵循侵权责任法八十七条来解决此类问题存在明显的缺陷,现就此提出完善现行法律救济途径和设立高楼抛掷物侵权救济基金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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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互联网行为,正确处理网络侵权案件,对于平衡互联网产业发展与权益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至关重要。201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6条针对网络侵权行为进行了界定,但由于该条款过于简单,司法机关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存在适用法律条款的模糊性。明确网络侵权责任主体的界定、网络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网络侵权行为所侵犯的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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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问题的侵权法应对及其限度——以《侵权责任法》第65条为视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侵权责任法>沿袭<民法通则>以降民事立法和环境立法的做法,将环境侵权等同于环境污染致人损害,虽响应了环境时代法律"绿化"的要求,但同时亦导致了环境侵权体系的不周延与环境侵权适用上的困境.因而,有必要将生态破坏致人损害的情形亦纳入到环境侵权的调整范围.但鏊于环境议题的特殊性,这种努力并非最优的做法.整合相关制度、对环境侵害救济制度进行专门立法方是适宜的应对之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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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广新 《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32(6):12-19
《侵权责任法》第32条的两款规定在规范逻辑上构成一般规定与补充规定的关系。第1款为监护人利益特别设立的减责规则,制造了受害人可能得不到完全赔偿的救济漏洞。为济第1款之穷,第2款基于衡平思想,向被监护人与监护人强加了一种公平责任。这种责任的主旨为,要求有财产的被监护人须承担独立责任,以周全救济受害人。如果受害人仍不能从被监护人处获得完全赔偿,监护人须无条件地第二次负担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