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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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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正> 涉外合同的成立应具备一系列要件,合同成立后还有许多因素影响合同的效力。这些要件或因素往往涉及许多国家的法律。那么,究竟应适用合同的准据法来支配合同的所有问题,还是把这些要件或因素分割开来,使某些方面受合同准据法支配,而另一些方面受其它法律支配。故此,产生了合同准据法到底应支配合同的哪些方面的问题,即合同准据法的适用范围问题。  相似文献   

2.
特征性履行说是指在合同冲突法领域,当事人没有选择准据法时,以何方的履行义务最能体现合同的本质特征来决定合同的法律适用。该学说被大陆法系国家普遍采用,是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具体化。然而,国内学界对该学说多有误解,导致近年来对特征性履行说的批判之声不绝于耳。鉴于特征性履行说兼具准据法选择的确定性和灵活性特点,既为法律选择提供了明确指引,又能合理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建议完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1条,采用特征性履行说为不同类型合同分别确定准据法,并且允许当事人在能证明或者经法院查明存在与合同有更密切联系的法律时适用另一法律,但始终要以最密切联系原则作为最终评判标准。  相似文献   

3.
在国际私法的理论发展中,涉外合同之债的法律调整较之涉外物权、婚姻、继承更为复杂、更具代表性。自巴托鲁斯以来,解决合同法律冲突的理论就形成了两大派,一派认为对合同的不同方面分别适用不同的准据法,如合同当事人的缔约能力适用当事人属人法,合同的形式适用缔约地法,合同的履行适用履行地法,合同的成立及实质有效性适用合同  相似文献   

4.
论述涉外知识产权转让合同法律适用的特殊性为转让标的具有地域性、知识产权的无形性以及转让合同与知识产权效力之两分性。分析国际合同准据法的一般适用原则,分别为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和最密切联系原则。指出一般原则在涉外知识产权转让合同中的适用为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和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特征履行说。提出确定涉外知识产权转让合同法律适用的思考分别为以意思自治原则为基础、标的与合同效力法律适用两分法以及特征履行理论应充分考虑知识产权的特殊性。  相似文献   

5.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律适用问题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有关国际公约、国际惯例以及某一国或某几国的国内法为合同的准据法。若当事人选择的准据法不是一个完整的合同法律体系,应允许当事人再次选择,这样才能更好地体现意思自治原则。在一般情况下,若当事人选择了《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为合同的准据法,合同的准据法就有可能不是单一的,同时还可能会有国际惯例或国内法为合同的准据法。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律适用问题的复杂性应引起我们的注意。  相似文献   

6.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有关国际公约、国际惯例以及某一国或某几国的国内法为合同的准据法。若当事人选择的准据法不是一个完整的合同法律体系,应允许当事人再次选择,这样才能更好地体现意思自治原则。在一般情况下,若当事人选择了《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为合同的准据法,合同的准据法就有可能不是单一的,同时还可能会有国际惯例或国内法为合同的准据法。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律适用问题的复杂性应引起我们的注意.  相似文献   

7.
意思自治原则的起源和确定国际私法上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是指确定涉外契约准据法时承认当事人意思为连结点的主张,即涉外契约当事人可按照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来选择契约的准据法。该原则:通常认为是十六世纪法国杜摩林所首创。在十七世纪又为荷兰学者胡伯肯定,他说,尽管合同一般以缔结地法为准据法,但如果当事人在缔结契约时意欲以另一国法律作为准据法时除外。  相似文献   

8.
意思自治原则的起源和确定国际私法上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是指确定涉外契约准据法时承认当事人意思为连结点的主张,即涉外契约当事人可按照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来选择契约的准据法。该原则,通常认为是十六世纪法国杜摩林所首创。在十七世纪又为荷兰学者胡伯肯定,他说,尽管合同一般以缔结地法为准据法,但如果当事人在缔结契约时意欲以另一国法律作为准据法时除外。  相似文献   

9.
“意思自治”原则在国际商事合同法律适用中的适用限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本文认为:“意思自治”原则已经成为国际商事合同法律适用的首要原则,各国对合同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方式、选择法律的时间和选择的法律等均有不同程度的限制;我国宜有限度地承认涉外合同的当事人默示选择法律的方式;不宜禁止当事人在合同订立后争议发生前这段时间选择适用法律,也不宜禁止当事人在合同订立后协议变更原选择适用的法律;而对合同当事人选择的法律所涉及的问题则应作出相应的限制性规定。  相似文献   

10.
由于各国《海商法》关于船舶抵押权的规定不一致,在涉外船舶抵押权法律关系中就必须进行法律选择,以确定所应适用的法律。文章对国际社会有关船舶抵押权法律适用的各种理论与实践进行了评析,建议中国《海商法》关于船舶抵押权的法律适用规定为:船舶抵押权的基础合同关系适用当事人所选择的法律,在当事人没有选择时,适用船旗国法。船舶抵押权在当事人之间的效力适用当事人所选择的法律,在当事人没有选择时,适用船旗国法,船舶抵押权对第三人的影响适用船旗国法。船舶抵押权实现中的诉讼程序适用法院地法。  相似文献   

11.
国际商事合同中法律选择条款体现了当事人选择准据法的合意,该条款具有效力上以及权利来源上的独立性。法院地冲突规则允许当事人选择侵权责任准据法时,如果国际商事合同不涉及公共利益,在不损害第三人利益,不违反法院地绝对优先强制性规则的条件下,除非当事人在法律选择条款中明确规定准据法不能适用于侵权责任,该条款确定的准据法能够扩张适用于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侵权责任。当法院地冲突规则不允许当事人选择侵权责任准据法时,在侵权责任与国际商事合同存在密切联系或者出现责任竞合时,法律选择条款确定的准据法可以调整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侵权责任。法律选择条款既不以权利为内容,也不以利益为内容,该条款不能通过利他合同适用于合同外第三人。如果选择了准据法的国际商事合同与其他未选择准据法的国际商事合同具有密切联系,通过最密切联系原则,法律选择条款确定的准据法可以扩张适用于其他合同,进而适用于合同外第三人。  相似文献   

12.
意思自治原则是国际私法的主要原则之一。以意思自治原则在涉外合同法律关系中的适用为切入点,探讨当事人根据意思自治选择条款的效力、法律适用方式、适用时间以及适用限制等相关问题,提出在"一带一路"倡议下逐步完善意思自治原则的相关规定,建议意思自治条款的效力由准据法的内容决定,明确约定涉外合同关系中的法律适用,适当限制意思自治原则在涉外合同领域中的适用,从而避免上述法律冲突的产生。  相似文献   

13.
网络技术的发展对传统消费模式造成了巨大的冲击,跨境网络消费在给消费者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产生了一系列消费者合同法律适用问题。作为网络消费大国,中国与世界电子商务往来密切,但现有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四十二条却未对网络涉外消费者合同的法律适用加以特殊说明。与此同时,欧盟与美国作为两个较为成熟的法域,已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上对此类问题作出了回应。基于此,我国应从中吸取经验,立足本土,对传统连接点进行革新,在有限制的"意思自治"原则、"特征性履行"原则和"最密切联系"原则下,从网络涉外消费者合同当事人缔约能力、合同实质要件、形式要件及合同准据法的适用范围四个方面,对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四十二条作出相应的司法解释,完善网络消费者合同领域相关立法。  相似文献   

14.
由于各国海商法关于船舶留置权之规定不一致,因此,在涉外船舶留置权法律关系中就需要作出法律选择。国际社会关于船舶留置权的法律适用主要有适用船旗国法、适用被留置船舶所在地法律、适用当事人约定的法律、适用法院地法几种立法实践。建议中国海商法关于船舶留置权的法律适用规定为,船舶留置权适用当事人所约定的法律,但当事人所约定的外国法关于船舶留置权的规定比内国法更宽泛则应排除适用。在当事人没有约定时,适用被留置船舶的所在地法。船舶留置权对第三人的影响适用被留置船舶的所在地法。船舶留置权的受偿顺位适用船旗国法。船舶留置权的实现适用法院地法。  相似文献   

15.
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由于发生了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所没有预见到的某些情况或者事件,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继续履行合同已经不实际时,当事人便因此可以援用有关的法律规定或者判例而要求免除履行合同的义务,并且可以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这就是为西方大陆法系国家的合同法广为采用的情事变更原则。英美合同法又将其称为合同受挫失效原则。这一原则的确立使合同履行的效力真正建立在依据双方当事人实际履行合同的能力现实存在的基础之上,较之合同一旦订立就必须履行的硬性法律规定更为切合实际。据此所发展的一些具有补救性质的合同法条款,如大陆法系国家的合同可以  相似文献   

16.
国际私法的独特功能和作用在于分配主权国家之间司法管辖权和划分法律适用的效力范围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应是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家法律利益的民商事法律选择适用关系 ;涉外民事关系只是引起国际私法调整对象的一种事实或原因 ;国际私法的“涉外因素”应是指与本国法以外的某种法律体系的一种联系 ;国际私法主要由识别问题、冲突规范、反致制度、法律规避、公共秩序保留、准据法及其确定、外国法内容的查明等一些列与解决法律选择适用有关的基本理论和制度以及具体类别的涉外民商事法律冲突及其法律适用问题所构成的 ,同时 ,先决问题及其准据法的确定以及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问题亦应包括在国际私法的范围之内。  相似文献   

17.
国际私法上的国际惯例是指国际商事惯例,其性质是确定涉外民商事关系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准据法.从国际社会的实践来看,国际惯例主要是通过当事人选择而得到适用,也有少数国家法律规定可以强制适用.我国民法通则和民法典草案中对国际惯例的适用问题均有规定,但存在不足.我国立法应从国际惯例本身的性质来对国际惯例在国内的适用作出规定.  相似文献   

18.
当今世界上,各国之间的经济贸易往来不断发展,日趋频繁。在这种经济交往中,无论是货物买卖、技术转让,还是资本流动、劳务输出,无一不是通过有关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形式进行的。在国际私法上,把含有涉外因素、具有涉外性质的经济合同称之为涉外经济合同。由于涉外经济合同往往涉及两国或两国以上的法律,各国有关合同关系的法律因社会制  相似文献   

19.
目前我国并未有专门就涉外离婚的法律适用问题作出全面规定的法律,过于分散、零乱的立法局面,不利于涉外离婚案件的处理。制定一部新的中国国际私法,将涉外离婚的法律适用问题纳入其中,单独作为一章来规定.是当前的立法趋势。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有利于离婚原则”作为确定涉外离婚准据法的立法原则,实现趋同化与民族化的结合,又能与各国国际私法相协调。  相似文献   

20.
在国际合同中,实体法的选择是一个很关键的问题,合同当事人不订立一条决定实体法的法律选择条款似乎不大可能。然而,这类事却屡见不鲜。造成这一情形主要有两种可能:一是当事人只注重合同中的商事条款,认为订合同是为了做生意,又不是为了打官司,对选择可适用法律问题掉以轻心;二是当事人来自于经济和政治制度不同的国家,对对方国家的法律既不熟悉又不信任,于是先行订立合同,把法律选择问题搁置起来。这样,一旦发生争议提交仲裁,由于当事人之间缺乏明示的法律选择,仲裁员就不得不担负起确定可适用的实体法的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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