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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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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碳交易法律规制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目前仅《京都议定书》第12条所确立的清洁发展机制CDM是适用于我国的碳交易机制.我国目前规范碳交易市场的仅有少量的部门规章、部门规范性文件、地方规范性文件,尚无真正意义上规范我国碳交易市场的高层次的法律.作为一种新型交易形式,我国目前对碳交易及其法律规制的研究并不深入.依实践之需,我国现行碳交易法规政策应当改变以政策为主的规范形式,确定碳排放交易法律规制基本框架;以强制性立法的方式将自愿交易纳入规制对象,并完善配套相关政策、法制,切实促进碳交易发展.  相似文献   

2.
论我国碳交易法律制度的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针对我国现行立法中关于碳交易的基本法律规则尚未确定的问题,结合国际社会对碳交易的实践经验,拟就碳排放权法律属性的认定、碳交易市场规则的完善、碳交易场所的设置与监管等问题为主要研究对象,提出了完善我国碳交易法律制度的具体建议,以供国家机关完善相关立法作参考.  相似文献   

3.
《东岳论丛》2017,(5):111-117
碳排放权交易是在《京都议定书》框架下出现的市场化减排手段,一国通过设定排放上限,以较低的减排成本实现其减排目标。自《京都议定书》生效以来,国际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有了很大的发展,为全球温室气体排放的减少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当前,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连接已经成为国际碳市场的发展趋势,越来越多的国家意识到其重要性,纷纷与其他市场建立起交易体系和信用体系的国际连接。成功的市场连接会带来高于成本的预期收益,可以更低的减排成本实现减排目标。中国已经开展了7个省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旨在2017年建立全国统一的碳排放交易市场。如何有效地推动试点间的相互连接,进而推动全国碳市场的形成,构建与国际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连接的能力,是当前中国碳市场面临的重要问题。  相似文献   

4.
良好的自然环境是人民美好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此,习近平总书记于2020年正式宣布中国将在2030年前实现“碳达峰”和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而碳排放权交易作为一种基于市场机制的环境规制政策,被看作是实现该目标的重要手段。根据“波特假说”,适当的环境规制能够促使企业进行技术革新,从而规避环保处罚带来的成本并提高企业竞争力。为验证这一假说,文章选用2010-2020年中国A股上市公司面板数据,使用了多时点双重差分法,发现碳交易政策能够激励企业进行研发创新,且这种促进作用具有持续性和增长趋势,这说明对碳交易政策而言“波特假说”是成立的。因此,我国应进一步推动环境规制工具由命令控制型向市场激励型转变,促进企业积极研发创新,实现环境和经济双赢。  相似文献   

5.
碳金融在中国的发展刚刚起步。中国作为《京都议定书》"附件二"国家之一,在第一承诺期内暂无减排义务,目前主要借助清洁发展机制(CDM)通过碳排放权交易参与国际碳金融市场活动。选取2006年到2010年我国十个省份基于CDM碳交易的预计碳减排量数据,通过面板数据模型分析碳金融对各省份产业结构及能源消费结构的影响。根据实证分析的结果显示,各地区单位GDP的碳减排量对其产业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的影响是显著的,即发展碳金融有利于促进各省产业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的优化调整。  相似文献   

6.
应对气候变化的碳交易法律对策研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基于对全球气候变暖的严峻事实和国际上普遍确立的低碳经济理念,对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与《京都议定书》有关碳减排制度内容、世界各国与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碳减排制度安排与实践路径进行评析,对中国碳减排的原则立场、政策取向和法律选择进行了探讨。在对国际社会和世界各国碳交易市场机制进行比较和评析的基础上,就构建中国碳交易市场机制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进行了论证。重点对中国CDM市场与碳交易金融市场发展现状及前景作了评介和预测,提出构建和完善中国CDM市场与碳金融市场的法律制度对策和建议。  相似文献   

7.
北京碳排放交易发展现状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陈洁民  张尧  赵丹 《理论界》2012,(11):52-55
2012年3月,北京率先启动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将600家北京企事业单位强制纳入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本文从北京碳交易现状入手,分析了北京碳交易存在碳排放和碳减排计量标准不完善、碳交易法律法规体系、碳交易机制与规则有待完善、碳金融发展滞后、碳交易人才缺乏等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为北京碳交易的发展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8.
张梓太  曹树青 《江淮论坛》2012,(4):11-16,193
2012年是《京都议定书》的第一个承诺期(2008年-2012年)的结束年,面对即将来临的后京都时代,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道路何去何往,这是环境法学界必须艰辛探索的命题,本期就该命题作专题讨论以飨读者。2011年12月,中外学者五十余人会聚复旦大学就碳排放权交易理论进行了深入探讨。河海大学晋海副教授就低碳城市建设的立法问题,复旦大学法学院刘画洁博士就低碳城市建设中的个人碳排放行为的法律规则等问题分别提出了建议和对策。  相似文献   

9.
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目前已经成为公认的减少二氧化碳排放量最有效的方法之一,欧盟作为世界上第一个多国家参与的碳交易体系,其双层治理结构为我国建立一套系统的碳交易治理体制提供了借鉴.由于我国各区域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碳排放总量存在明显的地区差异,因此在发展低碳经济的过程中,在全国范围内按照碳排放量划分不同的区域,在中央和地方实行纵横交错的网络化碳排放权交易治理体制势在必行.  相似文献   

10.
我国是全球最大的能源消耗国和碳排放国之一,如果要实现“双碳”目标,就需要先从测算碳排放量入手。从要素投入视角考察化石能源燃烧所产生的碳元素当量排放的碳排放,数据集根据IPCC(联合国政府气候变化专家小组的简称)基于行政边界的核算范围来估计,能够测算出我国省级碳排放量并分析其特征。完善我国省级排放测算方法,需采取建立多尺度碳排放核算体系,适时建立家庭消费视角的碳排放清单,逐步完善核算技术细节,优化低碳要素的存量和增量,加强后进地区低碳政策支持,健全低碳能源技术创新体系,建立低碳发展区域联动体系,完善碳交易的市场体系建设等对策与措施。  相似文献   

11.
随着“双碳”目标的提出,碳排放交易系统(ETS)如何影响高碳排放行业,如制造业的绿色全要素生产率(GTFP)增长逐渐成为一个重要研究话题。双重差分法是近年来识别碳排放权交易与制造业绿色全要素生产率之间关系的常用研究方法。以2014年开始试点的碳排放权交易政策为准自然实验,研究显示,碳排放权交易政策能够显著促进我国制造业的绿色全要素生产率提升。进一步研究发现,碳排放权交易能够通过筛选外商对内直接投资(IFDI)的质量,进而对绿色全要素生产率产生积极作用。稳健性检验表明,在考虑双重差分法设定条件、平行趋势检验、反事实检验、更改倾向得分匹配方法等后,碳排放权交易对我国制造业绿色全要素生产率的积极作用依然成立。  相似文献   

12.
碳交易是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的简称,作为一种市场化的减排机制,已被很多国家和机构认为是一种能有效降低成本的减排措施。在当前我国经济快速发展,面临严峻的环境污染问题的形势下,借鉴国际成功经验,探讨适合我国国情的市场化节能减排之路,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碳交易的基础是排放许可的分配制度、排放监测与核算制度,其次是交易平台的建设。本文介绍并分析了国际主要碳交易制度安排和碳交易平台建设经验,并探讨了国际经验对我国实现节能减排的政策建议和发展路径。  相似文献   

13.
气候变化背景下,我国面临巨大的减排挑战,同时也面临碳市场快速发展的历史机遇。顺应节能减排领域对碳交易市场化的法律需求,发挥法律在碳交易市场创建、交易规则形成、市场规模扩张、交易平台构建、交易形式创新等方面的制度优势,是当前我国碳交易市场化进程中的基本途径。同时也是充分利用我国巨大的减排潜力所形成的交易影响力,在国际碳交易市场化进程中发出"自己的声音",发挥我国在低碳发展中"后发优势"的重要保障。因此,探讨法律在碳交易市场化进程中对碳交易市场创造、交易技术保障、物质保障、制度保障、交易平台、碳权保护等市场化环节中的基础性促导和保障作用,具有较强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   

14.
我国“双碳”目标的实现会触及多领域、多行业主体利益,利益的冲突和协调需要凭借法治手段。应将完善碳中和立法融入实现“双碳”目标的全过程,以完备的法律体系为“双碳”目标的实现提供有力法治保障,并以此促进解决影响“双碳”目标实现的深层次矛盾和体制性障碍。目前我国关于碳达峰、碳中和的法治建设较为滞后,存在着碳中和基本概念和适用范围界定不清、应对气候变化立法碎片化、碳排放管理制度法律缺位、碳排放行政执法体制缺乏统一协调机制、立法滞后导致政策实施缺乏法律支撑等问题。因此,应立足于我国国情,积极借鉴国际有益经验,尽早制定《应对气候变化法》、建立系统科学的碳排放管理体制、通过协同立法减少碳中和法律适用冲突、完善配套措施确保碳中和法律的执行力,逐步建立与国际接轨、统一协调且具有中国特色的碳中和法律制度体系。  相似文献   

15.
碳排放权交易制度是被公认为在低碳经济下削减二氧化碳排放最有效的手段之一,其立法问题已成为法学领域研究的重点问题之一。为了保障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制定《碳排放权交易法》势在必行。我国已有的碳排放权交易法律制度为制定《碳排放权交易法》提供了可资借鉴的经验,应在原有的理论和实践基础上,从交易原则、交易制度、交易主体、交易客体、交易内容、交易程序、法律责任、救济途径等方面展开立法研究,从而为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蓬勃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相似文献   

16.
碳排放权担保是碳交易的重要方面及绿色金融的新型内容。碳排放权具有交换价值,符合适格担保物的核心判断要素。碳排放权派生于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以大气环境容量资源为客体,含使用收益权能,具排他优先效力,总体契合用益物权基本特征。碳排放权担保应采抵押权路径,实行登记要件主义,并以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实践之。碳排放权价值评估方法宜以市场法为原则、成本法为例外,其担保价值实现方式应排除碳排放权回购机制。  相似文献   

17.
我国实现责任政府的理念转变与制度保证   总被引:15,自引:0,他引:15  
“责任政府”既是一种基本价值理念,又是一种制度安排,对我国行政改革具有重要意义,其内容可按不同标准作不同的划分。 在我国,要实现责任政府,不仅需要在理念上完成从管制向服务、从重权轻责向权责并重和从非完全责任向完全责任三大转变。更需要通过制度的创新和建设来保证政府对其政治、行政、法律和道德责任的承担。  相似文献   

18.
中国碳金融的发展策略与路径分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作为人类走向生态经济文明的切入点,低碳经济已进入各国的发展战略,碳金融作为推动低碳经济发展的关键备受瞩目。碳金融是环境金融的一个分支,是旨在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以及转移碳交易风险的各种金融制度安排和金融交易活动,既包括碳排放权及其衍生品的交易、低碳项目开发的投融资,也包括碳保险、碳基金以及其他相关金融中介活动及碳交易币种的确定等制度安排。碳金融发展的经验比较与路径分析表明,中国虽然是全球碳交易主要的供给方,但处于碳金融产业价值链的末端,低碳金融处于起步阶段。因此,应以合并共赢、立足国内的发展策略,以相关立法、统一的碳交易体系、多角度的金融创新、激励政策和中介机构的培育来推动碳金融发展。  相似文献   

19.
我国理论界多将金融科技监管权视为一种斟酌市场因素的行政权,忽视了金融科技监管权的多元特性。我国深受德国等大陆法系行政立法的影响,强调对金融机构行为合法性的监管,但其并不适应于金融科技监管之需求。金融科技监管权缺乏合适的理论支撑,导致实务中陷入“一乱就收、一收就死”的恶性循环。英美立法认为金融科技监管权脱胎于市场自律规则,主张以“金融风险”作为监管客体,这就形成了金融科技监管权与传统行政权的本质区分,监管者与被监管者不再是“命令与服从”的管制关系。相应地,金融科技监管权是以“风险监管”为双方共同目标的特别行政权。基于此,在借鉴先进立法经验基础上,我国应当在既有监管规则框架内引入原则监管理念,形成“规则+原则”的二元风险监管机制,确保我国金融科技监管权“收放自如”,实现法律规范与市场发展之间的平衡与促进。  相似文献   

20.
刘婧  姚中杰  尹建中 《东岳论丛》2015,36(2):130-134
以总量控制为主的碳排放交易机制已在全球二氧化碳减排行动中产生显著效果。但作为快速工业化、城镇化发展中的碳排放大国,中国选择以降低碳排放强度为目标建立产业间碳交易市场,逐步控制以至降低排放总量,既符合碳排放的国际公平、历史公平原则,更是当前或今后一个时期中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迫切要求。通过对农业、工业、服务业三大产业碳排放强度的测算,设计了二、三产业不同企业间基于碳排放强度的交易机制理论模型。按照一二产业购入、三产售出碳指标的交易原则,得出在碳交易前后均衡产出、碳排放量和碳排放强度的变化数据。结果显示,各产业碳排放强度均显著下降;高排放企业的产能受到抑制;政府的管理途径增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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