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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如何获得一项正当的个案裁判是法官思维的基本目标,概念思维与类型思维是达至这一目标的两条途径,对两者的比较研究是法学方法论的重要课题.但局限于方法论的比较尚属浅表,深层次的研究当基于规范结构--由本体而及于方法.规范的内部结构表明,它以对象标准为法效果标准指示对象,由此决定,法律思维的基本模式即通过对象判断而达成法效果判断.概念与类型作为对象标准形态,代表不同的对象判断方式和思维方式.相对于前者,后者更能体现规范的内部真实和精髓,因而更具基本意义.  相似文献   

2.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之后,我国正从法治的立法时代迈向司法时代。作为成文法国家,我国法治的基本要素包括维护法律的稳定性和保障法律的正确施行。法律规范是法学研究的核心,也是司法裁判的基础。针对我国转型时期的法治现状,我国现有理论对民法规范本身的研究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对民法规范的性质、类型尚未形成共识,对违反强行性规范的法律后果界定混乱,由此影响了司法适用的准确性与有效性。强化民法规范的研究,合理厘清民法裁判规范的地位与类型,注重民法规范方法论的研究,正确把握公法规范对民法规范的影响,这对我国民法理论研究与司法适用具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3.
司法裁判是法官运用法律性思维而得出的结论性判断.法律的概念性、规则性和逻辑性等基本特性决定着法官的思维方法.我们不能将成文法国家法官的逻辑推理仅描述为"三段论",应该通过判例来细化法律概念,在案件事实与法律概念之间建立起可参照的联系,以获取"同样事项同样对待"的司法效果,提高法院判决的社会公信度.  相似文献   

4.
法律发现与法律判断——一种法律方法的视角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刘治斌 《兰州学刊》2003,(2):95-96,109
人们一般认为,法律裁判的结果存在于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之中,法官对法律的适用,不过是从法规范中找出当下案件的确定的答案而已.在对法律适用过程的分析中,我们发现事实并非完全如此.实际上,适用法律者受"结论先导"的思维模式的影响,法律判断以特有的方式存在于适用法律的整个过程之中.  相似文献   

5.
在回应疑案判决中的司法虚饰问题时,直觉裁判论认为裁判的主导性因素,是法官的直觉和预感;法官是从直觉结论出发罗织法律依据,而不是从一般规范推导出判决结果。直觉论缺少思维坐标,忽略了规范和事实在法律思维中的规定性地位。法感裁判论克服了上述缺陷,描绘了一个法感持续往返于规范和事实之间的结论导出过程。法感裁判论为法官断案提供了一种指导和制约,并设定了判决说理的范围、要素和目标,因而更符合法律思维和裁判事业的现实及理想形态。相关研究说明,在一份不附判决理由或理由不充分的疑案判决书中,是无法鉴别判决结论究竟是法律适用的结果,是法官直觉的产物,抑或仅仅是法官的一个谎言,这是法律界要正视的一个司法病灶。  相似文献   

6.
作为一种独立的法律要素,法律原则在立法与司法层面均有其独特的功能,但裁判功能是其作为一种独立法律要素的立身之本。基于法律原则的裁判弥补了法律规则的局限性,避免了法官无原则的自由裁量,但是法律原则内在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减损了其规范指导功能的发挥。因此,法律原则的裁判功能不是绝对的、无限制的,而应当在裁判性、裁判场合、裁判方法论等方面做出应有的限定。  相似文献   

7.
法条主义对于刑事疑难案件往往不能做出恰切的处理.面对法条的机械适用、舆论下的压力型司法、实用主义思维裹挟的多重困境,必须要推动裁判方法由法条主义向法教义学转型,由小数定律向大数法则转型,由法律实用主义向法律理念主义转型.要以法教义学为基本框架,对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予以综合考量,以期对刑事疑难案件作出恰切的处理.  相似文献   

8.
与法律规则的自主性特征和总括性特征相对应的,是法律原则的理性化模式和最佳化模式.这两种模式为法律原则的适用过程提供了一个清晰的结构性分析,并表明法律原则的效力标准不是纯粹基于系谱的,也不是完全基于内容或道德论证的,它是独立于法律规则和道德原则之外的另一类规范依据——“裁判规范”.在遇有规则漏洞的疑案裁判中,作为“裁判规范”的法律原则保证了基于法律原则的判决推理,仍然是一种区别于普遍实践推理的、部分自治的推理模式,尽管这种源于普通法司法的推理模式在方法论和制度环境上遗留了一些有待澄清的问题.  相似文献   

9.
为解决个案裁判的无序,走出司法能动性与法律安定性的二难困境,我国法律漏洞的填补需要探究统一的司法进路.在学理上,当前法律漏洞填补主要存在四种司法进路:原则解释的进路;法学方法论的进路;法官续造的进路与程序主义的进路.我国日渐盛行的是一种法学方法论的进路,这种进路有其自身的局限.超越法学方法论的进路局限,我国法律漏洞填补应然重构一种“能动平衡”的司法进路.这种司法进路应具有司法哲学的统一信奉;温和、审慎的理性裁量;动态开放的方法适用;社会后果的适度前瞻等基本品格.  相似文献   

10.
我国侵权责任法已经实施多年,现有的司法三段论法、民事法律关系论法和请求权分析法等裁判方法都有不尽完善的地方,侵权请求权多维裁判法应运而生。该方法采用“七步法”进行,以侵权请求权的取得为基础,在法源中进行网络定格,寻找适用的法律规范,用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与案件事实进行比对涵摄,在比对的基础之上拿出初步裁判意见,对初步裁判意见进行逻辑思维和价值判断验证,在符合裁判标准的基础之上最终做出裁判结果。  相似文献   

11.
在积极行政观念的政治实践中,行政允诺作为独立案由被纳入到可诉性范畴之中,其司法适用中的种种内容应该成为理论的考察对象.文章以行政允诺的司法适用为基本线索,试图分析行政允诺制度的理论基础及司法适用过程中的性质界定、司法裁判基础、司法裁判限度等基本问题,并通过类型化的基本方法为该问题的司法适用提供一般性的标准.  相似文献   

12.
余韬 《学术探索》2014,(8):31-36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是处理不同效力层级法律规范冲突的基本规则。然而,行政审判中法官总体上对冲突规范的适用选择抱有明显的回避倾向。事实上,在现有法律框架下,法官有充足的理论和制度空间进行法律适用选择,排除与上位法相冲突的规范在个案裁判中的适用。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应当充分树立起职权自信,努力排除各种障碍的干扰,在遵守相关原则要求的情况下,准确判断、合理选择,并在裁判文书中予以充分、妥善地表达。  相似文献   

13.
司法实务界对刑法解释迷局的热切关注,缘于在具体案件的司法判断中,刑法解释的适用导致案件的判断结论可能迥然不同。该问题的解决方案是建构一套不受限于经验的、概念式的固化约束,可以适用于司法思维的判断方法。司法实务界应理性看待刑法解释的方法论定位,找寻吻合法律精神的法律"明文",重视司法人员的规训与交流。  相似文献   

14.
本文阐述了从立法创制到执法、司法和护法的法律运行的各个环节 ,都有道德要素的介入 ,都要进行道德评价。通过对立法道德与司法道德的兼容合一的分析 ,认为司法中的道德评价是法律评价的必然延伸 ;道德要素介入司法裁判存在正负协调的双向制约机制 ;道德与法律相冲突并不必然取消法律标准。并详尽分析了司法裁判中的道德评价是确保司法公正不可或缺的补偿机制  相似文献   

15.
李雅琴 《理论界》2009,(8):87-90
认为传统社会不存在职业法官阶层、法官勿须依律裁判是一种误读.传统法官的职业化、专业化对应于法官的层级,统一的中国与区域性多元文化的需求产生了中央法官与基层法官层级和职能的分化.对于他们而言,司法知识结构也表现出差异.中央法官体现出较高的法律专业化程度,基层法官则更关注地方性公共知识,而两者统一于经学的基本精神.经学知识以法的指导思想和法的基本原则的方式影响着司法,甚至直接成为司法裁判的依据,从这种意义而言,法律是传统法官最核心的司法知识,传统法官是一贯秉承法的基本精神的.  相似文献   

16.
邓炜辉 《学术论坛》2012,35(2):85-90
宪法社会权条款在司法裁判中适用是落实"民生至上"宪政理念的必然选择。目前,人民法院援引宪法社会权条款裁判案件已开始步入司法实践舞台,并呈现出多样化和复杂化趋势。规范和完善宪法社会权条款在司法裁判中的适用,必须依照尊重、保护和给付义务的递进次序,由受案法院以合宪性解释的基本形式予以直接适用。  相似文献   

17.
法律行为的类型化,绝非只应局限于对单一法律行为的分门别类.分门别类本身不是目的,法律行为的分类只是其类型化的第一步;第二步是法律行为的模型化——即归纳、抽象和提炼出特定类型的法律行为的行为模式,而法律行为的模型化之内在之理源自于法律行为的法定性,法律规范的内在结构尤其是行为模式决定着一般社会之行为人的行为何以成为法律行为;第三步是法律行为模式的类推化——类型化的终点就是类推,类型化的思维就是类推思维.司法过程中必须以规定的条件严格衡量那些被抽象概念所规范的对象.凡是诞生于类型化思维的法律规定,必须强调适用过程中反复将法律与个案对应,权衡和区别个案中符合法律规定的特征和没有被法律所描述的特征,进而找到适合个案裁判的细则或理据.  相似文献   

18.
以司法视角考察,法的渊源乃表征一种渊源联系,命题表达即"裁判规范源于法",其核心是体现法律至上、依法裁判的法治精神。而由此,源的追问即应止于法本身,止于法的存在、在哪里。法通过其形式自我肯定或标示存在,法的形式即法的"栖身之所",即法的渊源。法的完备总是相对的,裁判规范也有其非正式来源,但后者只是方法的权衡,属高度例外,且应严格限制,并不能用以解说法的渊源。这是一种本体论观点,一种"在"的思维,它取向于法的安定性和可预测性。此乃法治的要义,在当前中国尤具时代意义。  相似文献   

19.
宋代司法判决重视"明辨是非",兼具事实求真与价值向善的两种诉求,宋代司法名公在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之划分上表现出了高度的自觉,显示了中国本土法学方法的划时代进步。在事实与法律的衔接上,司法名公综合运用了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当裁判规范相对确定的时候,他们在事实与规范的循环互动中实现法律规范对生活事实的涵摄,得出案件事实认定结果,在叠加使用演绎推理方法的基础上做出案件判决。在裁判规范出现查找和证立困境的时候,他们在"法"与"理"的二元互动中谋求妥善的法律解释及法律续造,以平衡法律与社会道德伦理、国家秩序原理的关系,由此显示出了"法理"之自觉。从思维方法与价值体系的角度来看,宋代司法对于事实求真与价值向善的兼顾、在"法"与"理"的二元互动中论证说理,与朱熹理学思想在司法名公中的传播和运用存在着密切关系。  相似文献   

20.
杨铜铜 《东岳论丛》2023,(2):177-190
立法目的是一个灵活多变且颇具有争议的概念,看似清晰,实则不清。立法目的解释涉及法律适用的根本性问题,如果法官就立法目的无法达成一致,必然影响类案类判的裁判逻辑,消解法秩序的统一。立法目的可以类分为直接立法目的、隐藏立法目的与整体立法目三种类型。法律文本是获取立法目的最直接、最有效论据,规范主义下应当优先适用法律文本所体现的立法目的。法律文本的荒谬是隐藏立法目的运用的前提,隐藏立法目的是立法者的规范目的,具有纠正法律文本荒谬的功能,可借由法律体系推定与通过立法史查找,在缺乏相关论据时,法官可对立法目的想象性重构。立法目的条款是法定的立法目的,用来表明立法者制定整部法律的精神与目标,具有外在体系的形式特征,但本质上仍属于内在体系的范畴,具有抽象性、开放性与评价性特征,多用来价值宣示,缺乏规范的逻辑结构。立法目的条款司法适用可类型化为作为法律解释的“目的要素”、作为规范目的解释恰当与否的“判断标准”,以及作为法律漏洞的“填补工具”等场景,并且应当遵循目的层次适用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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