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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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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人大个案监督是上世纪80年代末产生于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一种监督形式,其产生的原因包括司法腐败日趋严重、其他制约手段不能有效发挥作用以及人大监督是最具权威性的监督形式。学界对此看法不统一,笔者赞成人大对法院进行个案监督的作法。并对制度建构中的法律依据、原则、监督的主体、案件范围、监督的时机、程序、后续问题的处理等提出个人见解。  相似文献   

2.
人大个案监督从其出现之初,便成为一个争议不休的话题。持肯定论者对实践领域中大量存在的司法腐败现象非常不满,认为克服这一弊端的良方便是由人大进行个案监督。然而,按照现代宪政理念,结合司法权本身固有的特征,审判权应当由法院独立行使。人大个案监督的出现,严重违背了审判权独立行使的原则,导致司法不公的加剧,打破了宪法所确立的政体平衡格局。  相似文献   

3.
个案监督不宜实行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刘顺道 《学术界》2004,(1):160-170
人大对法院实行个案监督 ,宪法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法律依据不足 ;它与我国的权力架构、人大行使权力的方式、审判权特有属性、诉讼规则相矛盾 ,理论依据不足 ;实行个案监督弊大于利。因此 ,个案监督不宜实行。  相似文献   

4.
权力配置:个案监督的反思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是否具有对国家司法机关的个案监督权问题,是目前我国司法改革过程中一个颇具争议而又十分重要的问题。有学者认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司法个案的监督,是人大法律监督权的有机组成部分,从理论上看,个案监督在我国有其法理上和宪法上的根据,在实践中,也不乏成功之例。与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相抵触。笔者以为,一个制度的建立,需要有支持这个制度产生效力,发挥作用的各种资源,那么,就个案监督而言,我国现实的状况,是否有这种必要和条件呢?笔者的回答是否定的。  首先,裁判权的公正行使,笔者以为…  相似文献   

5.
关于人大个案监督的合理性考察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人大个案监督,无论在法学理论界还是司法实践部门对此都有不同的看法。目前支持和反对的两派大有势均力敌之势,这种状况使司法实践隐入了两难境地。因此,尽快地形成一致的看法是司法实践走出两难困境的必由之路。为了形成一致的看法,有必要对人大个案监督的合理性作出进一步的考察,以为一方说服另一方增加有力的论据。  相似文献   

6.
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司法机关有监督权。此所谓“监督权”是指“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法定程序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实施检查、调查、监督纠错案的强制性权力”。由此可见,人大对司法机关的监督不仅限于一般工作监督,个案监督也应是其中之义。但一直以来,个案监督制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均未得到应有的重视。究其原因主要有二:一是司法工作具有法律性、专业性的特点,一些  相似文献   

7.
如何扼制司法腐败,目前还难以找到行之有效的方法,作者认为进行典型案件质询是人大进行个案监督的重要手段,文章在分析了典型案件质询制度所面临的困境后,提出了典型案件质询必须坚持依法监督集体决策的原则、坚持个案质询事后监督的原则、监督不越位原则、穷尽监督手段原则,并应当从完善典型案件质询的法律法规、规范典型案件质询的具体操作两个方面建立并完善典型案件质询制度。  相似文献   

8.
任何权力的行使都需要监督 ,否则就会产生腐败。司法机关依法行使独立的审判权和检察权 ,并不意味着可以超越于一切国家机关之上。它是国家权力的一个组成部分 ,这就决定了它必须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但是 ,这种监督目前尚存不少问题 ,如监督机制不完善等。为了确保司法独立 ,同时又要对其加强监督 ,这就需要理顺体制 ,确保司法独立 ;强化人大监督 ,确保司法公正。在强化人大监督方面 ,要力求做到 :提高审议质量 ,全面推行“两制”、强化执行检查、重视司法评议、开展个案监督、以及搞好人事任免等  相似文献   

9.
地方人大常委会对同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和执法实施监督,是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赋予的一项重要职责。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权力,实行法律监督往往要涉及到具体案件。依法过问具体案件,有助于保证制定法律同法律执行情况的监督处于同等重要地位,防止滥用国家权力和因而产生的腐败现象,保证宪法和法律的正确适用,保障国家权力作用充分发挥,促使地方人大司法监督工作步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相似文献   

10.
开展司法评议是地方人大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 ,在工作实践中创造的、被全国人大充分肯定并且为各级人大广泛运用的一种监督形式。实践表明 ,人大常委会组织人大代表开展司法评议是政治体制改革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 ,对司法机关实施监督的一种有效形式 ,为解决“监督难”、“难监督”拓开了新领域。讲求司法评议的效果 ,在于人大充分发挥监督职能作用 ,实事求是开展评议 ,司法机关接受评议态度端正 ,整改成效明显 ,经过评议 ,实现鼓励先进、激励后进、褒奖优秀、惩戒平庸、弘扬清廉、惩治腐败 ,各项工作有新发展 ,人民群众对评议活动满意…  相似文献   

11.
试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的违宪审查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民主的一般理念与我国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都告诉我们,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建立违宪审查制度对于维护宪法与法律的权威与安定,对于维护法制的统一,对于维护人民代表大会本身的权威,对于反腐败以及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等等都是必不可少的。由法官进行违宪审查具有民主正当性与技术优势与程序优势。我国现在已经具有了建立违宪审查制度的条件,当然,建立这一制度需要付出艰巨的努力,需要进行一系列的改革与制度创新。例如:建立“混合型”的以普通法院为主的违宪审查制度,宪法应当明文规定违宪审查的范围与结果,建立人民代表大会对法院的“反牵制”的制度,确立司法自律的规范与养成司法自律的传统等等。  相似文献   

12.
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民主水平的提升   总被引:2,自引:2,他引:0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保障。健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根本途径。提升“人大民主”水平,一是理顺党与人大的关系,落实宪法赋予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二是加强人大对“一府两院”的监督,真正发挥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三是完善人民代表大会的组织制度,保证人大代表真正由人民选举产生,代表人民行使权力,受人民监督。  相似文献   

13.
目前,人大对政府监督乏力状况没有从根本上改变,原因是多方面的。要改变人大监督乏力现状,必须采取如下措施:强化监督意识,增强监督动力;改革监督体制;加强人大自身队伍建设;逐步实现人大监督法制化、规范化;变革监督方式和手段;突出监督工作重点;理顺关系、形成监督合力。  相似文献   

14.
网络背景下的群体性反腐事件有其独特的运作规律和特点,具有权利正当性和诉求合理性的特质.它对刑事法律的影响效果体现为如下冲突:个案正义的追求与司法公正的追求、网络反腐的社会效果与刑法权威性、干扰司法独立和外部监督功效、程序正当性与网络反腐事件道德追求.这些法律效果上的研究,有助于客观理性的理解网络群体反腐事件的优势和弊端,为刑事司法网络反腐工作的深入展开提供理论前提.  相似文献   

15.
党的十六大以来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取得了许多成绩,只有不断完善权力监督制度,主要围绕重点领域、重点部门的监督,建立健全科学的权力运行监督机制,改革和完善党和国家领导体制,强化舆论监督的抑制腐败作用等四个方面进行建设,才能最大限度发挥惩治与预防腐败的效力,对腐败行为和腐败现象进行综合治理,标本兼治,达到反腐倡廉的目标。  相似文献   

16.
刑事自由裁量权负效应及其克服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刑事自由裁量权能够克服刑法局限性,但同时此种权力也有一定的负价值,这种负价值主要体现在此权力容易造成司法随意性和司法腐败。为了克服刑事自由裁量权的负面价值,必须对其进行静态控制和动态控制。其中静态控制包括完善刑事立法,完善刑事司法解释,加强刑事判例编纂。动态控制包括完善对刑事自由裁量权的司法审查,强化判决理由,强化媒体监督。最后但并非最不重要的因素是司法官员的个人素质。  相似文献   

17.
公务员财产信息公开制度是反腐的一把利剑,是预防腐败的第一道关口。党的十八大再一次高举反腐大旗,表明了反腐的坚定决心。我国已经在地方层面上进行了包含公务员财产信息公开内容的有益尝试。随着中国民主法治的不断完善,将公务员财产信息公开纳入法律规范调整将是必然的需要。我们也将在结合中国法治实际的基础上,对公务员财产信息公开进行制度的创设与整合。  相似文献   

18.
张小丽 《阴山学刊》2003,16(3):88-91
在中国向法治社会迈进的过程中,对司法腐败现象必须高度警惕,彻底根治。面对现实,预防和制止司法腐败比制定相关法律更重要。提高司法官员的素质,实现司法权的真正独立,加强对司法权的监督,是预防和制止司法腐败的关键。  相似文献   

19.
党的十七大提出“必须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因此各级党组织和各级政府都要大力推进“阳光工程”,使阳光照亮每一个角落。只有把政务公开、信息公开、政策规定公开、舆论公开、司法公开、人事干部工作公开、党务公开等全方位、全过程公开,接受群众监督,才能有效预防腐败。  相似文献   

20.
《中国的法治建设白皮书》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法律分类目录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我国现行有效法律数量的表述存在实质上不对应的可能性,其原因在于准法律决定的存在。宪法意义上法律的判断标准包括不同时代的形式理性标准和实质理性标准。我国现行有效的不以法结尾法律为23部,现行有效法律共计239部。准法律决定具有合宪性和一定的合理性,可以通过三项措施实现合宪性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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