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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和谐社会构建中的司法哲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和谐社会的建构应以法治为根基。法治在司法上表现为认真对待规则,重视文义解释,尊重法律文本的权威。司法克制抑或司法能动体现了法官释法的两种不同的司法哲学,其主要分歧在于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范围或限度。当下的法官拥有广泛的法律解释权,司法能动处于无序状态,应予以合理规制;法官应当奉行司法克制主义,认真对待和尊重规则,依据法律文本的含义解释法律,从而建构裁判规范,以确保法律意义的安全与稳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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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过程中法官分别对法律规范及事实作出解释,并在两者的循环往复中形成最终的法律解释。此过程并非法官的单向、孤立行为,律师也会参与其中。律师以利益导向性作出自己的法律解释,并以沟通的形式寻求法官的理解与认同。因为法官角色的多面性,以及法律解释所考量因素的多元性,律师与法官的沟通并非简单的直线型,而是一个多维度的复杂过程。通过这种多维度的沟通,律师与法官取得法律解释所隐含的社会语境中的共同价值、理念,以及社会责任的合意与认同,协助法官完成其对事实及法律规范的解释,并通过抗辩式博弈进行法律论证,从而使法官的法律解释更具正当性与可接受性。律师与法官的沟通是否顺畅,亦是决定司法是否公正的重要因素之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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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解释的价值目标、解释异化、阻却机制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审判解释的价值目标、解释异化、阻却机制的思考蒋大兴如果说审判的功能在于将法律规范适用于具体案件以获得公正、合理的裁判,那么法院和法官在审判活动中对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所作的具有司法效力的审判解释则是连结法律和案件的不可或缺的中介。但是,审判解释的价值目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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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方法的目的解释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各种法律解释方法中,学者们对目的解释方法争议最多。这主要是因为:1.目的解释方法中的目的具有复杂性。在法学著作中能够见到的目的就有多种,如法律的目的、立法者的目的、司法者目的、法规的目的、法条的目的、法律的形式目的以及实质目的等等。这还不包括社会中形形色色的各类主体更为具体的目的。能作为法律解释方法的目的究竟是指什么(包括谁的目的,什么样的目的等),在理论上和实践中一直存在着很大争议。2.在法治理念下,目的解释方法与文义解释方法存在着很大的冲突。传统的法治理论,奠基于法律的文义解释方法,认为只有文义解释方法才能在一定程度上保障法律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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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卡里亚宪法解释方法论及其评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作为美国现任大法官,斯卡里亚的文本主义解释方法对美国法院及法官的宪法或法律解释具有重要影响。其主旨就是以文本为解释的逻辑起点,对文本既不能作严格解释,也不能舍弃文本作虚无主义的宽泛解释,而是作合理性解释,即对文本作原初含义之探求。文本主义方法论的政治哲学基础是民主理念与司法角色,这种解释方法既具有文本的开放性,又受文本的限制,对于民主与法治的维护具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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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学解释:一种"自由"的裁判方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作为法律解释方法的一种,社会学解释是指将社会学方法运用于法律解释之中,通过对解释的社会效果的预测和衡量来选择最佳答案.根据自由法学的观点,社会中存在一种反映真实社会生活的"活法",司法过程应运用社会学方法,探求适应当下社会关系的解释结果.在司法过程中,社会学解释方法的运用一方面可以增强裁判结果的科学性和可接受性,另一方面也增大了法官自由裁判的空间.为限制这种裁判的"自由",对社会学解释方法应限定其适用空间.在大多数情况下,社会学解释方法对司法裁判的作用是补充性的或隐性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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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法官具有分辨是非的能力和威信,才能对引起当事人利益冲突的事实或法律争议问题作出具有权威性的司法判断;只有司法裁判具有足够的说服力,才能使司法获得公众信任;只有社会公众认同司法的确定力,才能产生对司法过程及其结果的信任和尊重。因此,司法公信力是司法自治力、司法说服力和司法确定力的有机统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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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回归以来,基本法在实行普通法传统的香港法院的司法适用中,出现了以普通法方法适用基本法及以普通法解释基本法的现象,突出体现在香港法院违反基本法审查权和基本法解释权的行使上。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包括基本法与普通法法律推理和法律思维方式的差异,全国人大常委会与香港法院立法解释、司法解释的分歧,基本法有关制度和制度执行的缺失。应正确处理普通法和基本法的关系,推动普通法事后审查制度的常态化,维护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审查权等方面规范基本法的司法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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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型时期司法中的民意现状与策略设计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中国转型时期,法官对司法中的民意采取了比较模糊的回应手法,缺乏对民意精细化和程序化的分析与运用,导致了司法公信力的缺失。因此,法官需要对民意进行灵活的识别,有针对性地回应。民意的回应策略需要坚持论辩主义精神,建立在程序主义基础之上。对法律方面的民意须保持警惕,并充分地解释;运用事实方面的民意还原事实真相,节约司法成本;思考结论性民意背后的推理逻辑,但不直接采纳结论性的意见;将制度建设的民意作为日后司法改革的参考资料。建立科学合理的媒体交流平台,需要媒体在民意与司法之间保持客观公正的立场与姿态,避免媒体的不当报道加剧司法与民意的矛盾。改善司法的运作模式和法官选任机制,降低日后回应民意的司法成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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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世界各国法律实践中来看,宪法司法化已经成为必然,但是,中国的宪法司法化却是仅仅借助于政治强势语言。然而,宪法除了政治涵义之外,更具有法律的内涵,而中国的宪法司法化却忽略了宪法具有“法”的一面,形成了一种“强势语言范式”,但这种语言范式的转变却是十分艰难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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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间规则与司法能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当前发生在中国的司法能动与西方国家的司法能动并不相同.这种司法能动通过"姜堰模式"、"东营模式"、"陇县经验"、"河南模式"等在全国范围内展开.这四种主要模式都是民间规则进入司法的具体经验.民间规则进入司法的条件有两种:一是在法律有漏洞时;二是当法律调整不能时.但在这两种情形下,民间规则进入司法不属于司法能动.通过进一步分析可知,民间规则作为司法能动前提的可能条件有五种情形:其一,法律虽然赋予其法源地位,但没有规定其是否适用于司法或明确规定其适用范围的情形;其二,尽管没有规定其法源地位,但在一定时空范围内规定了其作用的情形;其三,法律上既没有肯定也没有否定其法源地位的情形;其四,法律上否定其法源地位,并排除其在司法上的适用的情形;其五,因当法律调整不能,用其替代国家法的情形.中国目前开展的能动司法活动是对不同地区、不同民族、不同文化背景下民间规则的重视,甚至可以说民间规则是这种能动司法的最重要的规范前提和依凭.民间规则作为人们交往行为规范的事实不可能被消灭,这就决定了以习惯为核心的民间规则在司法能动中所具有的特别地位和作用,也就决定了研究民间规范与司法能动之关系的基本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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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是学刊》2018,(1):75-87
"法律思维"的基本含义是"根据法律的思考"。很多人把其中的"法律"仅仅界定为法律规定,这样,简单的"依法办事"就成为法律思维的主流思维。这种简单的基于文义解释方法而衍生的思维方式只能解决行为判断的合法性,而难以解决法律解释和运用的恰当性问题。法律运用是法律方法的综合使用,不仅包括文义解释,还包括体系解释等其他方法。中国人的思维属于整体性思维。整体与体系思维关系密切,本应容易接受体系解释方法。但由于这种整体思维不重视形式逻辑,整体就成了各要素的简单相加,不重视运用法律方法寻求要素间的融洽性。法治建设需要把整体性思维改变为体系思维,运用多种法律方法以解决司法、执法的合法性、恰当性以及正当性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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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范式转型与司法现代化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资本主义社会先后出现过形式法和实质法两种法律范式,它们分别对应于资本主义社会发展的法治国家、福利国家两个历史阶段.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和风险社会的形成,程序法范式理论开始在西方理论界兴起.三种法律范式各自表现出差异性法律性质,并决定了不同的司法现代化发展特征.中国法律发展状况区别于这三种法律范式而具有自身的目标和道路,中国司法现代化发展正面对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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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法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而建设符合和谐社会的法律秩序则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推动力。法律秩序作为社会秩序的基本现象,同时也是法的基础价值。法律秩序的形成可以促进社会繁荣,为人们提供安定、幸福的生活环境。笔者拟通过法理学视野对法律秩序的形成因素进行探讨,本文主要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借鉴各种学说对法律秩序的概念进行界定;第二部分主要归纳法律秩序区别于其他社会秩序所具有的特点和法律秩序所独有的社会功能;第三部分旨在详细分析法律秩序形成的各种因素,包括法律规范体系,法律适用过程中司法权威的树立和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立,以及民众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的培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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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文件中.我们经常可以看到“解释、规定、批复”这三种形式的文本。虽然他们的名称不是正式的法律名称,但却具有法律上的效力。这些,就是司法解释。从形式上看,司法解释是文本的;从内容上看,司法解释是具体的、单项的;从效力上看,司法解释是权威的;从作用上看,司法解释为百姓维权提供了有力的武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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