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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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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儒家经典记载的周代天子宗庙四时祭,清儒既有遵循郑玄学说者,以<周礼>、<诗经>、<公羊传>、<尔雅>记载的四时祭名为周代礼制,<礼记>之<王制>、<郊特牲>、<祭义>、<祭统>记载的四时祭名为夏、商礼制.也有对郑玄学说提出异议者,认为上述文献记载的皆为周代礼制.就"稀"、"袷"祭祖礼制而言,清儒或遵循郑玄等汉儒之说,或遵循赵匡、王安石等唐、宋儒者之说,或折中诸说,或另倡新说,对"碲"、"袷"祭礼名实异同,"禘"祭礼的含义,"禘"、"袷"祭礼类型,"禘"、"袷"祭礼举行的时间间隔等问题进行诠释.以"汉学"、"宋学"对清儒经学诠释进行畛域分明的划分,则有失简单.  相似文献   

2.
隋初,尽管兼采南北朝制度,但主要沿袭北周制度,实行皇帝"五庙"制度;皇帝宗庙禘、袷祭祀制度则大致遵循郑玄学说.虽然隋炀帝意图依据周代"天子七庙"古礼,实行"七庙"制度,由于许善心等人的设想不符合隋炀帝之意,因而,至隋朝灭亡,"七庙"制度没有被付诸实施.  相似文献   

3.
东汉经学家郑玄提出了《尚书》有"三科之条,五家之教"的主旨,清儒段玉裁等认为这是汉代古文《尚书》和今文《尚书》的不同学说,影响甚大。但自清代、民国以来,也有学者表示反对,诸家的考辨和结论体现出不同的学术方法和学术视角。综合汉代经学史料与诸家之说,郑玄之说当为汉代今文学派,即博士经学的观点,体现了董仲舒《公羊春秋》的学说,而以清代魏源的考释最为准确。  相似文献   

4.
宗庙祭祀是春秋祖先崇拜的基本形式,分为常祀和临事而祀两类。常祀定期举行,有烝、尝、禘以及告月四种,或每月一次,或每年一次、数次,或在特定的日期。秋尝冬烝应是当时的祭礼,但没有得到严格遵守。禘有两种:时禘四时皆可,吉禘在“三年丧毕”之时举行。临事之祀是不定期的祭祀,随时随地因事而行,非常频繁。从用途看,春秋时期的庙与寝不同,庙专为祖先修建,寝是生人所居。从建筑形式看,二者没有造在一起,寝不是宗庙建筑中的一部分。传统所谓庙与寝相连,前庙后寝,皆为先祖而造之说,非周代的宗庙规制。  相似文献   

5.
三年之丧在儒家经典中具有特殊的意义,历来深受重视,分歧也因此较多。就丧期而言,有郑玄、王肃的二十七月、二十五月之争。王肃依据两汉以来三年之丧皆为二十五月的历史事实,提出祥同月。郑玄更看重理论上的合理性,认为礼缘情制,但需立中制节,所以重视祭而延长丧期,并通过祥异月确立的原则体现儒家丧礼的制作精神,以求收拾人心、整合社会之功用。两晋以后,郑玄之说逐渐流行,成为从朝廷到民间都普遍遵守的制度,但遵守的同时又意味着对郑玄当初用意的背离,人们看重的只是丧期的延长更适合表达丧礼中必要的哀戚之心,而这种重视情感的表达方式总是能够获得朝廷与社会舆论的褒誉。这一过程中,社会与经典之间相互作用,形成密切的互动关系。  相似文献   

6.
在中国礼学史上,东汉末年郑玄礼学的兴起,根本性地改造了两汉礼学观念,并对其后的经学史、文明史产生了重要的影响。两汉经学中,礼是五经中之一种,而不是五经共同的基础,礼是冠、婚、丧、祭等具体礼仪之学,而不是一套无所不包的政教大典,礼唯有士礼,且是完书,而无天子、诸侯、卿大夫之礼。郑玄改造礼经,将礼经从《仪礼》变为《周礼》,改变了对"礼"的认识,"礼"不再只是礼乐,而且更是制度,礼乐与制度,遂合二而为一。郑玄以《周官》为体、为本,《仪礼》为履、为末,其实质是以《周官》之制度,吸纳《仪礼》之礼乐,以《礼记》为这套礼乐制度的解释,从而重新塑造一个可以构成一代大典的"礼乐"体系,构建相对完整的"周公之法"。  相似文献   

7.
在中国礼学史上,东汉末年郑玄礼学的兴起,根本性地改造了两汉礼学观念,并对其后的经学史、文明史产生了重要的影响。两汉经学中,礼是五经中之一种,而不是五经共同的基础,礼是冠、婚、丧、祭等具体礼仪之学,而不是一套无所不包的政教大典,礼唯有士礼,且是完书,而无天子、诸侯、卿大夫之礼。郑玄改造礼经,将礼经从《仪礼》变为《周礼》,改变了对"礼"的认识,"礼"不再只是礼乐,而且更是制度,礼乐与制度,遂合二而为一。郑玄以《周官》为体、为本,《仪礼》为履、为末,其实质是以《周官》之制度,吸纳《仪礼》之礼乐,以《礼记》为这套礼乐制度的解释,从而重新塑造一个可以构成一代大典的"礼乐"体系,构建相对完整的"周公之法"。  相似文献   

8.
传世文献中,关于祭、祀、祷、祠、祭祀、祷祠等用语和礼法,都有明确规定。祭祀是正祭,为四时常祭;而祷祠则是"非常之祭",即散祭,是因事起祭的临时行为。祭祀的规格高于祷祠。祷是为了解除灾难,它在祠之前举行,而祠则在得偿所愿之后举行,是对祷的还愿之祭。楚简所见的宗教活动中,有固定的"祭祀"行为,而不仅仅只有"祷祠"。楚简中的"内斋"和"野斋",与儒家祭礼中的"致斋"和"散斋"可以对应。所以,将楚地出土的这类简牍命名为"卜筮祭祷简"比较合适。通过楚简、秦简和汉简中关于祭祀、祷祠的用词频率统计,可以分析出,秦人的"祠"就是礼制中的祭祀。此前学者将秦人的"祠"与"祭"对立起来,并由之引申出秦人重实用、重政治,楚人重巫鬼、重祭祀的结论,并无根据。  相似文献   

9.
赵凯 《南都学坛》2004,24(6):38-41
建安十八年,曹操把持下的汉廷进行了一次州制改革,即遵照《禹贡》"九州"之制,把原先的十四州合并为九州。此次改革的真实目的,是为了扩大冀州辖区———其时曹操以丞相身份兼冀州牧,有意以冀州为其"王业之基"。扩大后的冀州到底合并了哪些地方,史书中至少存在着三种说法。"大冀州"大体上仍在"两河之间",胡三省在《资治通鉴》中的相关注解有不妥之处。  相似文献   

10.
公元前五至四世纪,希腊社会由于经济的发展和城邦内部的斗争,奴隶占有制的民主制度,取代了公元前八至六世纪的氏族贵族制度。社会政治体制的变革,促进了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与文化艺术的繁荣。每年举行的泛雅典娜祭,特别是每隔四年举行一次的宙斯大庆,以及伴随大庆举行的奥林匹亚竞技会,带来了体育运动,午蹈、音乐比赛、诗歌朗诵比赛以及相竞发表演说的盛况;对酒神、农神的祭祷,带来了悲剧和喜剧汇演  相似文献   

11.
古礼丧服不是一成不变的,要依据丧期和祭礼的变化多次"易服"。"易服"具体可以分为成服、变服、受服、除服四种情况。"成服"是依据丧制从平时的服装改变为丧服;"变服"、"受服"是成服之后,依据丧期和丧情的变化对丧服进行的改易;"除服"则是丧礼结束后,改回平时的服装。丧服制度中,"服以饰情"、"变而从宜"的思想通贯于整个丧礼易服过程中,同时也是儒家"制之礼义"基本思想的具体表现。  相似文献   

12.
东汉蔡邕《独断》在追溯"法冠"起源时,说"秦制,执法服之",其中的"执法"实际是指掌握执法职能的职官群体,为东汉时的概念,而非秦简中出现的职官——执法.胡广"秦灭楚,以其君冠赐御史"一说则是他对秦灭六国、"兼其车服"进行理论建构的一部分,不能作为可以信据的秦代史料.但胡广此说将秦御史服法冠的记载固定化,且为汉唐官制文献所沿袭和增改,从而形成了深刻的历史记忆.东汉时期除御史作为执法职官继续服法冠外,廷尉属官也具有了佩戴法冠的资格,这反映的是汉代执法涵义的变化.  相似文献   

13.
"光谷似火"、"富康入沪"、"川渝中烟"、"西水东开"、"周庄阆中"等发生在东中西部区域"合作"中的几个"随机事件"说明一个区域的发展,在现有的资源配置制度机制下,需要"仰视"亦需"环视";而随着制度和体制的转型,"环视"的作用会日益突出和重要.川渝鄂湘黔"五边"的"巴人土家族",实在是中西部互动发展的好"素材".  相似文献   

14.
“三年之丧”的记载最早见于春秋时期,但是当时并未真正实行过。殷代和西周也未实行过“三年之丧”。春秋战国时代各国普遍实行的是一种"既葬除丧"的短丧。《尚书·无逸》所谓"高宗谅阴,三年不言",是指高宗诚信地进行衣祀,阴即衣祀。三是虚数,三年是指殷代的一个衣祀年。殷人从武丁到帝乙、帝辛时代一直在举行衣(殷)祀,即系统的周祭。春秋时期孔子等人结合殷代的周祭,将当时通行的"既葬除丧"的社会习俗加以规范理想化的改造,就演变成了后世儒家尊奉的"三年之丧"这种丧服制度中的最高礼仪。  相似文献   

15.
清朝盐政沿袭明朝旧制,实行官商垄断的"纲盐制",由于当时烦锁的产销制度,造成运道远、盐价贵、私盐猖獗的严重恶果.作为密切关心时局与民疾的魏源,提出在两淮地区实行"票盐制",打破了盐业的官商垄断,倡导自由竞争,促进了盐业领域资本主义萌芽的发展,增加了清政府的财政收入,减轻了老百姓的生活负担,为推动清朝政府盐业的改革,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相似文献   

16.
中国的经史传统,有着极为复杂的内涵。以圆丘祭天之礼为例,在两汉经典中,只有《周官·大司乐》提及过一次“圆丘”,而无论是今文经典,还是两汉典礼,在祭天典礼上都只有南郊祭天,没有圆丘祭天。东汉末年经学大师郑玄统合今古文经学,平衡经典异义,并以《周礼》为基础构建了一套新的礼学体系。郑玄将《周官》的圆丘纳入祭天典礼,认为在南郊之外,还有更为重要的圆丘祭天。这是郑玄以经文为本,统合今古文经学的结果。经学的改变马上带来制度的革新。在政治层面,当“郑氏家法”被普遍接受之后,魏明帝开始以郑玄经学为基础构建祭天大礼,首次制定了圆丘祭天之礼,这表现出经学塑造历史、制度的特点。另外,郑玄把《周官》理解为周公制作的一代大典,周公又是一个历史人物,那么,周公制作的大典,便成为周代的历史,而且因其具有“经”的地位,而成为最可信的历史。因此,郑玄的经学在杜佑《通典》等史学著作中,成为构建周代史的材料。可以说,经学不断在塑造制度、塑造历史,同时,又不断在塑造三代的历史书写。从郑玄论圆丘礼中,便可以看出经史关系的多层面相。  相似文献   

17.
根据语言的经济原则,一种语言中也不应该有两个功能完全相同的人称代词,"我"和"吾"的区别是代词研究的热点问题.在三个平面理论的基础上,首次提出单音词研究的五个平面.对单音词分析既要区分文字、语音、语义、语法、语用这五个平面,又要看到它们之间的密切联系.从文字、语音、语义、语法、语用五个平面考察了上古文献中第一人称代词"我""吾",比较了它们的发展变化,对前人时贤的一些说法提出了不同意见.  相似文献   

18.
张家山汉简所见汉律中的"告"制论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告"制是汉律中的一项重要制度.从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可见,汉律中的"告"制主要包括对"告"与"听告"主体,"告"的限制及法律责任,"听告"的法律程序及对"告"的处理等内容的规定.显然,汉代"告"制与现代意义上的刑事自诉并不完全相同,其同时具有控告、报案、举告、报告等性质.司法机关需要根据"告"的不同性质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从而启动国家司法权.  相似文献   

19.
所谓的台湾地区"民法典",以家庭成员共同生活为本位规定"家"的制度,并融合运行着一套相互协调的家庭财产保护机制.我国现行立法对家庭共有财产的界定不清晰,未成年子女财产地位不独立,家庭生活费用的分担尚未义务化,家庭对外财产责任未做明确规定.在我国民法典制定进程中,应基于家庭的整体性利益的考虑,建立家庭共有财产制,确立日常家事代理权,明确家庭债务的范围,以家庭本位实现对家庭财产的周全保护.  相似文献   

20.
现代刑法抛弃诸多古代儒家法律尊老孝悌传统原则和制度,追求极致的西方倡导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加剧了现代刑法对解决家庭矛盾违法行为的缺陷和面对此种行为的无力。"服制定罪"是瞿同祖先生对"准五服以制罪"的解读,是儒家法中一种关于亲情人伦的立法,对于我国古代维护家庭的和睦、社会的长治久安发挥了重要作用。唐代在提高母亲服制等方面进行了三次改革,并在杀伤罪、奸非罪、盗窃罪三种最具代表性的罪名上体现了这一原则。通过研究唐代"准五服以制罪"制度的历史轨迹,从中寻找其存在的法理依据,对我国现代刑法典的修订和社会矛盾缓和有一定启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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