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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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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作为数字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定数字货币的出现有其独特的内在逻辑。从实物货币到金属货币再到铸币和纸币,货币经历了从具有内在价值到无价值符号的变迁。在数字技术的推动下,法定数字货币实现了从诱致性变迁转向强制性变迁的发展过程。法定数字货币在不计息发行阶段,主要发挥交易媒介的作用;如果推出数字货币利率,它将成为一项重要的货币政策工具,发挥信用创造的作用,并通过背后的数字技术提高货币政策的实施效果。在开放状态下,以数字技术为基础的“一篮子法定数字货币”有可能成为“超主权”货币的主要构成部分,因而法定数字货币发行国需要加强对关键核心技术的掌握,加大法定数字货币应用规模,共同构建区块链联盟链下具有“共信力”的多方平等、去中心化跨境支付体系和国际结算体系。  相似文献   

2.
法定数字货币是网络技术与数字经济融合发展的产物,兼具数据、财产和货币属性,现行《刑法》对数字货币犯罪的规制应对凸显不足。数字货币应纳入《刑法》中的货币范畴,作为货币犯罪的对象进行规制。根据数字货币的形式特点和技术特征,数字货币犯罪可分为生成型和事后型两种类型,呈现出伪造、使用、买卖、运输数字货币钱包,以及侵入数字货币发行系统等新型犯罪形式。因现行《刑法》难以对部分新型数字货币犯罪行为进行有效规制,故建议在《刑法》的伪造、出售、购买、运输货币犯罪中增加行为对象为数字货币钱包的表现形式,对生成型、事后型数字货币犯罪规制予以补充;同时在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中增设破坏数字货币管理秩序罪,以在数字货币情境下对国家货币管理秩序进行全方位的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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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经济金融视角下的数字货币概念界定,法定数字货币是否基于区块链,法定数字货币的优势、风险及法定数字货币的运行机制等问题做出详细的分析与阐述,并在我国法定数字货币"中央银行——商业银行"二元投放体系及"一币、两库、三中心"运行框架的基础上提出了一种可行的分级利率体系后,可以看出,我国现阶段的法定数字货币政策目标仅是第一步,随着技术和运行框架的成熟、公众接受程度的提高,未来法定数字货币有以下发展趋势:从不计利息向计息过渡;扩大区块链的业务覆盖范围;有选择地逐步放开法定数字货币境外节点的权限。DC/EP为基于数字化的跨境支付提供了基础设施,为推进数字范式下的人民币国际化,应有选择地逐步放开境外节点权限。  相似文献   

5.
卢纯昕 《学术研究》2023,(10):73-77
利益衡量法为认定数字经济时代的不正当竞争提供了新的视角。利益衡量法契合现代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价值取向和行为规制法属性,亦符合不正当竞争的客观认定标准。在零和型竞争纠纷中展开利益衡量,要坚持多元利益的整体权衡,并以良好竞争秩序的制度利益作为最终衡量标准;在非零和型竞争纠纷中展开利益衡量,应借助比例原则实现受损利益与正当抵消利益等多重利益冲突的协调。  相似文献   

6.
近年来,非法采集和使用个人信息的行为愈演愈烈,其根本原因在于法律规范的缺失和相关部门的监管工作不到位。为了维护人格尊严,使公众的个人信息不受非法侵犯,应加快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进程,使采集和使用公众个人信息的行为在法律的规制下规范化进行。  相似文献   

7.
在数字技术推动和私人数字货币发展倒逼下,法定数字货币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系统梳理世界各国对法定数字货币的研究和试验进展,总结和分析各国研发零售型法定数字货币的不同动机,并以此划分四种研发动机类型;构建2016—2021年法定数字货币指数,运用面板probit模型、面板负二项模型等对法定数字货币研发影响因素及其作用机理进行实证分析,结果表明,现金流通规模、普惠金融发展状况、贸易开放程度、跨境支付成本、创新能力、金融综合发展水平、政府财政能力等因素均会对国家研发法定数字货币产生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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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晶 《兰州学刊》2013,(2):158-164
解雇保护制度在我国劳动法制体系中占据着重要地位.劳资利益的衡平与劳动者权益的维护是解雇保护制度的立法着眼点.通过对若干典型解雇纠纷案件的实证分析,发现我国解雇保护的相关立法规定仍存在一定的原则性和粗线条性,解雇保护的司法救济存在适用利益衡量原则的必要性.为防止利益衡量原则成为恣意适用法律、超越规范的任意行为,法官应在遵循必要的规范和程序的基础上,在利益冲突的格局中实现各个利益主体之间的权益衡平,以弥补立法的缺漏,最终实现个案的实质正义与社会的公平稳定.  相似文献   

9.
当前立法规范所呈现的个人信息权利化路径面临着过度保护与保护不足的双重困境,同时也难以回应大数据时代系统性的信息安全风险.个人信息本质上是由一些具体人格权权利内容和其他人格性利益糅杂而成的综合体.内容上的复杂性要求私法采取"权利"与"法益"相区分的保护路径.属于"法益"部分的个人信息,承载了更多的社会公共利益,无法由具体人格权所覆盖,但可通过"违反保护他人的法律的侵权责任"进行保护,从解释论的角度以《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作为转介条款,将公法域的个人信息保护性规定引入私法体系,增强法律适用的确定性,实现公私法保护的有效衔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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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数字货币的发行意义毋庸置疑,但其在应用中也会存在市场信用风险、法律风险、财产损失和隐私泄露风险等伴生风险,不利于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也会对金融市场造成不确定性影响。当前不少国家如英国、新加坡、瑞典、美国等都开展了探索和研发数字货币与法定数字货币的实践,并尝试以“监管沙盒”模式、探索搭建多平台模型等方式破除发展瓶颈。从金融消费权益保护视角来看,我国防范法定数字货币应用的金融风险,应健全法定数字货币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体系,完善法定数字货币金融消费者的信息保护和救济机制,完善法定数字货币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监管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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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数据的渠道集中化和网络外部效应,数字广告市场具有内生的垄断性。《个人信息保护法》等规范扼制了数据收集的滥用,但其可能被不当利用于实施反竞争行为。经营者以个人信息保护为由,干扰、阻碍竞争者收集数据,能获得不正当竞争优势,导致个人信息保护和竞争规制之间出现冲突。为此,应以消费者利益为基准,平衡两种规制体系的矛盾,完善数据控制的竞争规制,防范新型数据壁垒的形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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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衡量论研究的回顾与反思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伴随着加藤一郎的<民法的解释与利益衡量>被译介到中国,利益衡量成了我国法学研究中频频出现的词汇,大量与之相关的知识产品被产出.然而,在这虚假繁荣的背后,却是学界对这一理论因第一手资料的欠缺所导致的对何为利益衡量论、如何进行利益衡量等基本问题的大量误解.  相似文献   

16.
我国现行司法解释制度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司法解释是否合法,司法解释是否属于法律以及司法解释的制定、修改、废止程序不明确。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是因为司法机关不合适的充当了利益衡量的决策者,而在决策过程中未做好对短期利益与长效利益、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之间的利益衡量。可以通过由立法机关提高清理司法解释的频率、将判例制度引入司法解释、以及加强司法解释的制定程序构建等方法对我国司法解释制度来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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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宁伟  贾帅帅 《学术探索》2023,(12):106-114
货币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是沟通人际关系、贯通贸易关系、联通国际关系的基本纽带。本文梳理了货币发展的六个主要阶段,对比了各阶段货币的形态、流通时期和社会阶段,归纳了各阶段货币的主要特征、关键痛点和重要创新。货币形态变迁发展,主要基于更便携、更易保管、更具信用的趋势,秉承了“交易成本递减,信用风险递增”的内涵。基于大历史观,分别对标了数字人民币与比特币,数字人民币与纸币、微信支付、支付宝和信用卡,总结了数字货币与货币数字化的内涵。研究发现数字货币和货币数字化是两个不同概念,货币数字化不是创造货币,不会导致货币总量的变化。在此基础上,提出数字人民币在携带使用“轻量化”、保管存储“更安全”、转账支付“可追溯”、反洗钱终“解难题”、宏观调控“有依据”等五方面的优势,并提出若干意见和展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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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权益侵权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应与数字社会相契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69条规定的个人信息权益侵权损害赔偿范围应包括精神损害,且个人信息权益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应适度淡化“严重精神损害”的程度要件,降低证明标准。数字社会的个人信息具有显著的财产利益,如个人信息处理者擅自利用个人信息,个人将遭受个人信息财产利益损失,理应获得相应的赔偿。个人信息权益侵权损害往往具有潜伏性、未知性等特征,如个人未来遭受实际损害具有“客观合理可能性”,应将个人为防止未来损害发生所支出的预防费用纳入个人信息权益侵权损害赔偿范围,以契合数字社会中风险规制的需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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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信息隐私法以隐私权作为个人信息保护的权利基础,而德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以人格权为基础。我国法上隐私权的内涵与美国法上的隐私权不同,是人格权的一种。因此,美国个人信息上的隐私权保护模式不适合中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目的在于保护所有体现于个人信息之上的人格利益,我国立法应以人格权为基础构建个人信息权利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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