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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625 毫秒
1.
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给当下的法律制度带来了一系列颠覆性挑战,并重塑着著作权领域中成果性质认定与保护的底层逻辑。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是人工智能基于算法和数据建模后自动生成的,并非人类的个性化表达,人类在此过程中的参与度极低,将其作为“作品”保护与传统著作权法理论相违背,并存在制度障碍。但保护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权利与著作权法的终极目标相吻合,且对公众福祉具有积极效应,具有实然正当性与深厚的法理根基。鉴于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保护与邻接权制度存在价值上的契合性,故可将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作为广义邻接权客体。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利用面临“反公地悲剧”问题,应对相关权利人的权利行使进行适当限制,拓宽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合理使用边界,将其纳入法定许可范围,并缩短邻接权保护期限。作为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法律保护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关于侵犯著作权罪的条文内容应作出相应的修改,以实现经济发展、科技进步与社会治理的平衡。  相似文献   

2.
近几年,人工智能不但“染指文字创作”领域,也开始“涉足”音乐创作和美术创作,但是人工智能的生成物究竟是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等问题亟待回答。人工智能与自然人存在本质的区别。人工智能不是“人”。人工智能显然也不具备承担责任所需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来源。所以人工智能还不足以成为“拟制人”。人工智能在本质上是人类的一项科技成果,不能成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主体。人工智能生成的文字、音乐、绘画、图形等生成物,虽然具有作品的外观,但是归根结底是属于人类的智力劳动成果,其著作权归根结底也属于人类主体。目前其他学者提出的人工智能著作权归属于人工智能、归属于人工智能程序设计者、归属于公有领域、归属于人工智能的使用者等观点都有其局限性,不同的情形下,应当依据创造主义、所有权主义或者约定主义,区分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权的不同归属。  相似文献   

3.
人工智能技术发展水平的认知差异、著作权法中作品概念内涵的不同理解,致使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属性的多元论断。尽管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在形式上较易落入文学、艺术和科学范畴,并且可通过有形形式复制,但是,依循康德与马克思的哲学观点,人工智能并非具有自在目的的理性之人,只能作为人的劳动改造对象以客体形式存在,不能像人一样具有思想与情感。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并不符合作品的独创性标准,在法教义学上不能归为作品。不过,为了文化市场中的多重价值之实现,符合独创性“客观标准”的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有必要被拟制为作品。既有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权属的观点多属于规范层面的逻辑证立,有僭越著作权法之嫌。在确保著作权法“话语权”的前提下,应将“署名者”认定为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权属者,以确保利益平衡。  相似文献   

4.
试论著作权的性质与特征宋晓红一、“著作权”与“版权”系同义语对作者就其创作的作品所拥有的权利,是称为“版权”还是“著作权”,在中国现行著作权法的起草过程中,曾有过激烈的争论。这一争执起源于历史上“版权”与“作者权”、“著作权”内涵的差异。“版权”最初...  相似文献   

5.
促进创作和利益平衡是现代著作权法的核心理念,也是现代社会繁荣文学、艺术和科学的法治规制思路。一方面,著作权法为维护作者权益,促进创作设立了一系列保护性制度,另一方面,设立了权利限制制度,以便作品的传播和利用。本文依据相关判例和理论,分析和探讨了著作权法所蕴涵的法理。这将为著作权法的修改和制度设计提供基础性价值取向。  相似文献   

6.
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对传统著作权制度带来了显著的冲击。以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权第一案为例,通过审视作品构成要件判断标准发现,独创性始终贯彻以人类作者为中心的评价标准,同时,智力成果要件则是认定人工智能生成物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作品与否的重要标准。从人类是否实际参与作品的创作过程来看,多数人工智能生成物不构成作品,而保护人工智能生成物的价值追求与邻接权制度的基本理念相适应,且邻接权制度的扩张趋势也为把人工智能生成物纳入其保护范畴创造了机会。建议立法通过扩张邻接权制度的权利内容与客体类型以对人工智能生成物提供必要保护。而在当前阶段,反不正当竞争法可以为人工智能生成物相关利益主体提供一定限度的过渡保护。  相似文献   

7.
著作权,也称版权,它是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依法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署名、发表、出版、获得报酬等权利。它与专利权、商标权都是知识产权的主要组成部分。“人类的智力创作”早在原始社会就存在。私有制产生以后,人们逐渐认识到拥有个人财产的必要性,这诱发了作者将自己创作的作品视为个人财产。他们在作品上署名,以确认该作品属于创作它的作者所有,同时这也是一种荣誉的象征,比如司马迁创作的《史记》。那时,印刷业极端落后,作品的传播主要依靠手抄,很有局限性,对作者的利益也没有构成较大的威胁,还不足以引…  相似文献   

8.
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导致作品创作的智力投资者和财力投资者分离,著作权的归属成为双方争夺的对象,我国的委托作品、职务作品和法人作品制度对此进行了规定。但是各类作品分类标准模糊、要件选择随意以及权利分配原则矛盾、分配规则粗疏,导致弊病丛生。因此从两种著作权观念的反思出发,结合我国的立法旨趣,针对非独立创作的实际情况,对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三类作品提出全面的整合意见。  相似文献   

9.
解决人工智能机器人权利的理论问题,对未来法律发展和制度措置尤为关键。从后人类主义的平权、扩权实践,人机相容的立场,人工智能机器人的法律权利造反能力来看,赋予人工智能机器人权利是理论可证的。对于人工智能机器人的权利类型,可赋予人工智能机器人“电子人”法律人格,但基于人工智能机器人的实力差异、发展阶段差别,应多层次、差序化地进行赋权。另外,对人工智能权利限制在一定界限范围内赋予,预防人工智能机器人对人的伤害,也是解决人工智能机器人赋权难以解决问题的路径。  相似文献   

10.
就作品本身而言,职务作品并非一种特殊作品,但就其创作的组织、出资、责任负担及其归属而言,它与其他作品是不同的。由于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职务作品是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因此,作者与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是产生职务作品的前提。我国目前正处于经济关系的变革之中,多种劳动关系并存,这给明确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客体带来了复杂性,也使得解决这一问题具有了重要的现实意义。著作权的客体,是指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我国著作权法第3条将著作权客体划分为九类,这九类作品中的任何一类都有可能成为职务作品。因为职务作品与  相似文献   

11.
陈兵 《兰州学刊》2023,(3):91-94
<正>近年来,以“爱优酷”为代表的长视频与“快抖”为代表的短视频平台之争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其中,短视频平台上有不少用户上传影视剧的分集剪辑,形成带评论或者只是简单拼接的合集,吸引了大批流量粉丝。影视剧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中的视听作品,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视听作品中的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的著作权由制作者享有。基于尊重信息、文化传播特点和社会文化利益,具有独创性的演绎作品在我国是被允许甚至是被鼓励的,  相似文献   

12.
学界对著作权法本质认知缺乏共识。现行著作权法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著作权法就是著作权保护法,而广义著作权法则是一个不同性质制度集合,它是以作者著作权保护为核心价值、公众使用权为结构性价值、共有领域为基础性价值的“立体结构体”。著作权法稳定运行并实现最终价值是基于在立体结构体中定位不同法律主体之间各自支付了对价、获得了不同性质的权利和自由。保护著作权使作者贡献了作品,保证了公众有可使用的思想资源,保障公众使用权则支撑了著作权人权利和自由长远的发展,它们之间交互对价共同维持了一个作品生产再生产机制趋向激励文学艺术繁荣、文化产业繁荣的制度目标,支撑一个现代法治国家运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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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网络数字技术的快速发展,视听作品的创作方式和传播途径较之前发生了巨大转变,网络短视频应运而生,成为继文字、图片、音乐之后风靡全国的娱乐新形式.二次创作短视频在短视频行业中占有重要地位,但在现行著作权法规定之下,二次创作短视频却引发了一系列权利冲突问题.高举“合理使用”的“免死金牌”,二次创作短视频从未停下脚步.纵观合理使用的内涵与外延,将二次创作短视频完全纳入合理使用辐射范围不切实际,纠纷解决过程困难重重.基于公平与效率原则,兼顾在先作品著作权利与二次创作行为的积极性,建议在司法实务中,运用“四要素检验法”帮助判断是否构成合理使用,构建新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和区块链智能合约,力求在源头解决权利冲突.  相似文献   

14.
人工智能是否可为法律主体的问题,关涉民事主体制度的调整,也为解决人工智能所引发的具体法律问题提供不同思路,对此进行探讨有重要意义。通过对既有“人工智能”的各种解读以及“智能”“人工”的分析可知,人工智能的核心在于,使机器或其他人工系统完成需要人类智能的特定任务。在民法上,自然人成为民法上的“人”是基于人类作为一种理性存在的伦理考量;而作为实证法概念,法人是法律构造物,其成为权利主体则主要源于社会经济现实的需要。与自然人相比,现阶段的人工智能虽然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理性的特征,但并未达到成为理性主体的程度,未来的强人工智能存在成为理性主体之可能。当然,是否具有理性并非决定人工智能可否为法律主体的唯一因素,权利义务的可归属性是主体的基本要求。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人工智能的自主性逐渐增强,未来可基于现实需求从侵权责任主体开始,承认人工智能的法律主体地位。  相似文献   

15.
表演者权的归属问题向来是著作权法中的难点和争议问题,最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虽然对表演者权的归属进行了一定修改,但却引发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诸多争议,其主要体现为两点:一是最新著作权法第40条虽增设了职务表演的规定,但其正当性存疑,且演员和演出单位的表演者权归属边界不明;二是最新著作权法第17条对视听作品的权利归属规则进行修改,但关于视听表演者权归属不甚明晰。对这一问题的最佳解决路径是未来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对其进行修订和完善:一方面,对于职务表演规定中“演出单位在其业务范围内使用”的内涵进行明确规定,允许演出单位对现场表演或已录制的表演向他人发放非专有使用许可;另一方面,明晰“电影电视剧作品”和“其他视听作品”的界分标准,明确视听作品中的表演者权类型,并将“电影电视剧作品”的表演者权法定归属于制片者,而“其他视听作品”中的表演者权则可以通过约定明确归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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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著作权法实施的现实障碍著作权法提供的平抑知识产权领域分配不公的机制还仅仅是法律规定的一种主观权利,或者说它只给予了作者关于利益获取的一种可能性,要将这种可能性转化为现实,尚需使用作品的传播者作出相应的行为,即履行给付报酬的义务,才能使法律赋予作者的权利变成作者的既得利益。但这方面目前还存在不少困难和障碍,归纳起来大致是: 1、传播者的非特定性使作者难于确定其所主张权利的义务主体,从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作者权利的实现。著作权法对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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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有制下的国家所有权面临权利主体不清、公权私权不分、人民受益不足等诸多现实问题,因此需要根据发展了的社会主义理论和市场经济规则重构这一制度。在坚持公有制和全民权利、全民利益的原则下,改“国家所有权”为“国家财产权”,还原国家财产权的本质属性;区分国有公物和国有私物,赋予不同公法主体法人财产权和国有企业独立财产权,实行不同的国有财产治理方式,尤其是构建现代企业制度,以市场配置资源,是理顺国有财产法律关系、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举措。  相似文献   

18.
人工智能生成物是随着新技术发展而产生的一种新型客体。人工智能生成物被视为作品来保护,既符合技术理性,也符合著作权保护对象乃主体对客体利益建构关系的法律本质,同时亦符合近代法律拟制化的逻辑规律和晚近以来著作权法人格主义衰落和实用主义兴起的价值取向。将人工智能生成物视为作品保护,有利于我国占领人工智能技术发展的潮头,为把我国建成世界人工智能技术的研发中心和创新高地,奠定重要的规范理论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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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的客体,即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是著作权产生的依托。作者创作了作品而享有该作品的著作权,但并非任何作品都能成为著作权的客体。什么样的作品才受著作权法保护而自动产生著作权,这是实施著作权法必须弄清楚的问题。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笔者认为,著作权的客体,即依法自动产生著作权的作品,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特征;一、具有创作性创作性,又叫独创性、初创性。具有创作性指作品系作者通过自己的劳动和独立思考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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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奎报的“诗以意为主,意亦以气为主”的主气论,包容诸多内涵:或指创作主体之气即作家或诗人的气质、个性、才性;或指创作文本论即气在作品中指称的精神、力度、风格、美感等要素;或指创作过程论,即创作主体在创作思维中的“灵气”、“气机”、“灵感”,也就是“文之气脉”。从这些方面来关注它,无疑,李奎报主气论既是对中国诗歌理论的审美接受,又是不断丰富、发展的理论课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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