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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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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房改房在法律和政策上与商品房不相同的特征,使实践中对作为房改房共有人的夫妻一方转让出卖房屋是否有效产生了很大的争议,如何对房改房的转让、出售行为进行法律上的认定成为实践中应该统一的迫切问题.文章从房改房的法律性质特征及不动产善意取得之法理及具体案例出发,提出房改房转让之法律认定意见,阐明房改房单方转让中对不动产善意取得合理维护的原则.  相似文献   

2.
徐凤真 《东岳论丛》2004,25(1):183-187
物权行为抽象原则的主要贡献在于其所保护的是连环交易中的交易安全。无论是从实际效果考察,还是从理论圆满性上分析,不动产登记的公信力和善意取得制度在对交易安全的保护上,都不如抽象原则更具优势。抽象原则的适用多数情况下不会给出卖人造成不利益,即使某些情况下给出卖人造成了不利益,也并不必定意味着不公正。整体而言,抽象原则的适用基本无违交易的公正。  相似文献   

3.
再谈物权行为理论   总被引:30,自引:0,他引:30  
物权行为理论在中国曾长期处于被否定的地位。本文叙述了该理论的本来内容 ,纠正了对该理论的错误表述。对于中国法学界否定该理论的两个主要论据 ,即物权独立意思为纯粹的人为拟制、无因性理论导致交易不公正的观点 ,本文从法理上予以批判。同时指出 ,无论是折中主义还是善意取得制度 ,在法理上和实践效果上均有严重的缺陷 ,无法替代更为科学的物权行为理论。  相似文献   

4.
随着无权处分的债权合同效力规则的改变,善意取得下转让合同的效力之争就演化为若合同存在无权处分之外的效力瑕疵情形致合同无效、被撤销,善意取得是否仍然成立。《民法典物权编(草案)》对此仍未置可否。《物权法解释(一)》第21条根据不同效力瑕疵事由给予了不同对待。第21条据以区分的规范要素是转让合同是否违法、违反公序良俗以及受让人是否具有可苛责性。这并不具有妥适性。从转让合同对善意取得的功能及价值的角度分析,善意取得应当以转让合同有效为要件。这不仅符合善意取得的制度机理,凸显善意取得保护交易安全的功能,也可以避免在有权处分下,法律价值评价的矛盾,亦可以为无权处分人与受让人之间合同纠纷的解决提供更合理的请求权基础。未来的《民法典物权编》应当规定转让合同有效为善意取得的要件。  相似文献   

5.
现行《物权法》第106条和《合同法》第51条在实践和理论上都面临着冲突,既想从根本上解决前后立法衔接的矛盾,又要在理论上避免逻辑断裂,就必须将无权处分合同认定为有效。笔者认为,应该在肯定我国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基础之上,找出立法缺陷。而要圆满解决问题,就必须摒弃《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  相似文献   

6.
善意取得指无权处分他人标的的让与人,在不法将其占有的他人的标的交付给买受人后,若买受人取得该标的时为善意,则其取得该标的的所有权,原标的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的一种制度.动产物权可以适用善意取得,但对不动产物权可否适用善意取得,理论界尚有争议,不动产物权能否适用善意取得,需要对善意取得的理论基础进行考察.  相似文献   

7.
善意取得指无权处分他人标的的让与人,在不法将其占有的他人的标的交付给买受人后, 若买受人取得该标的时为善意,则其取得该标的的所有权,原标的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的一种制度。动产物权可以适用善意取得,但对于不动产物权可否适用善意取得,理论界尚有争议,不动产物权能否适用善意取得,需要对善意取得的理论基础进行考察。  相似文献   

8.
善意取得制度本身的缺陷无法充分保护第三人的利益,其保护第三人利益的功能不如公示公信原则周密。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与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均坚持物权变动须经公示,且物权公示具有公信力,而这在保护第三人利益方面具有一致性,但是两者之间无法相互代替。他们具有内在的本质联系,物权行为理论的区分原则和抽象原则为物权变动的公示以及公示的公信力提供了理论依据。应以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为基础,以公示公信只得为原则,以善意取得制度为补充构建我国物权法的第三人保护制度。  相似文献   

9.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法律物权与真实权利人的事实物权经常不一致。在法律上对不动产物权归属进行判断应当以登记公示为原则,以事实认定为例外,有限度地承认事实物权并予以保护。对法律物权与事实物权冲突的协调与保护应采用区分界定原则,以是否存在交易第三人为基础,判断事实物权与法律物权的优先地位,并完善相关制度,给与事实物权人不同的法律救济。  相似文献   

10.
物权的公示是物权权利的公示 ,而不是通说所谓的物权变动行为的公示。同时 ,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是占有而不是交付 ,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是登记簿而不是登记。物权一经公示 ,应产生公信力 ,以保护交易安全和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因此 ,在立法上 ,应当确立动产善意取得制度 (占有的公信力 )和不动产登记簿的公信力制度  相似文献   

11.
我国《物权法》关于物权法定原则的内涵包含了种类、内容、公示方法和效力法定四个方面。物权法定原则的正当性在于其价值的合理性,其法理基础在于物权的绝对性要求,其社会基础在于我国公有制的现实国情。虽然物权法定原则有其固有的保守缺陷,但物权法定原则并不意味着物权类型是一个封闭的体系,因而将物权法定作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必须加以坚持。  相似文献   

12.
历史性权利是一国长期在某一特定领土(海洋及陆地)行使主权或特定权利,并得到其他国家容忍而形成的历史性所有权或不具有主权性质的权利。历史性所有权属于主权的范畴,而不具有主权性质的权利很难整齐划一,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历史性航行权、历史性捕鱼权等是常见的历史性权利。大量存在的历史性权利的证据证明了历史性权利构成习惯国际法。  相似文献   

13.
通过运用物权理论,分析《物权法》对我国农用地产权制度的贡献与瑕疵,认为:《物权法》对农用地产权制革的贡献在于建立了农用地的成员集体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完整的物权结构,为农用地的合理利用与有效配置提供现行宪政框架内最为有效的产权基础。并针对《物权法》在集体所有权确定性、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地位以及转让与抵押方面的瑕疵,提出具体的立法修改意见。  相似文献   

14.
梅夏英  许可 《学术界》2012,(2):54-63,283
财产权结构的多元化使得财产权制度的正当性不能再从法律体系中自我证成,而作为替代性分析工具的财产权法律经济分析又面临着当代经济学发展和传统法学质疑的双重挑战。在此背景下,通过对财产权的有效性标准、设计原理、有效性验证方法以及财产权和博弈规则间对应关系的逐一梳理,一个新的、可操作的财产权法律经济分析框架不但妥当解决了实践上的疑难,还积极回应了法律经济学从理论研究到实践研究、从定性研究到定量研究的呼声。  相似文献   

15.
当知识产权遭受到侵害时,不仅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权益受到了损害,知识产权被许可人的权益也受到了损害.然而,在符合法律规定的诉讼中,被许可人的诉权性质如何,尚无定论,这是一个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非常重要的问题.尽管我国有关的法律对被许可人的诉权作出了一些规定,但是关于被许可人的诉权性质在理论和实践上仍有必要做进一步的探讨.在二元知识产权体系理论的框架下,上述问题将会得到很好的解决.  相似文献   

16.
信息财产是指固定于一定的载体之上、能够满足人们生产和生活需要的信息.信息财产是一种新类型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具有法律上的确定性和独立性,是一种独立的财产形式.目前,信息财产却处于权利空白地带:既不能受到物权法保护,又不能受到知识产权法保护.在此背景下,美国UCI-TA确立了信息财产权法律制度.信息财产权的客体是信息财产,权利内容是权利人对特定信息财产的独占使用权.美国UCTTA对信息财产权及其转让作出了详尽的规定.在法律无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信息财产权应适用或准用民法关于物权的一般规定.信息财产权与物权和知识产权构成信息社会财产权的三大组成部分.  相似文献   

17.
生态危机的爆发和加剧对人类社会的冲击极其深远。作为一种专门用于解决因自然资源有限性与人类需求无限性之间的矛盾而引发的人与人之间紧张关系的法律制度,物权法理当做出应用的回应。本文基于环境资源的稀缺性与价值多元性认知,重拾私法特别是物权法的调整手段,探讨在生态化理念和可持续发展思想指引下物权法的重新定位问题,重点涉及对物权法律关系中主体、客体、内容相应变革开展的初步考察,并最终落脚到中国《物权法》"生态化"的制度建构与实际运行之关怀。  相似文献   

18.
由于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传统的形成开始于不同时期,前者的经验主义固有特色与大陆法系的逻辑理性基本认知方法产生了根本的差异,为此,要理解英美财产法,就不能直接以英美人的方式去解读英美法,而必须尝试着用大陆法系的方法先做出一个初步的解读。一个包括框架结构、突出特征以及作为其基础的规范类型和适用办法的英美财产法基本构造为:英美财产法以普通法所有权与衡平所有权的双重所有权为框架结构,表现出以实物对象为中心的基本特征,对这些表象背后的支撑,则是它的法律裁判规则(legal ru le)载体形式,从而能够采用关系类推和具体比较的办法实现法律的实施。  相似文献   

19.
以市场经济中居民这一微观主体的产权构成为视角,通过剖析居民财产权的生成机理与学说渊源,从中揭示居民财产权在不同地区、不同历史时期的本质要求与制度规范,进而阐述居民财产权作为一种权利性产权与企业产权、国家产权的不同及相互之间的冲突,指出现代市场经济必须通过权利界定、权利分割、权利对等来理顺居民财产权,加强对我国居民财产权的保护和扶持,适应经济增长对居民要素贡献的迫切需要。  相似文献   

20.
因公共利益需要而依法提前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我国涉土法制的一项重要内容。从立法原意、法条文义和规范体系来看,提前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都不是征收的一种类型。我国现行法确立的提前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补偿规则相互之间具有较大的价值冲突,且提前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行为应遵循的法定程序规范也存在缺漏。民法典物权编应借鉴《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0条确立建设用地使用权提前收回之补偿规则;而《土地管理法》修订时应简化有关提前收回的公共利益条款,并明确规定提前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参照适用集体土地征收程序规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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