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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甘肃天水农村的民间调解活动,显示其有效性、合理性,将会在相当长的时期存在,但也出现新的问题,如民间调解依据随意化、调解人面对少数恶势力下权威弱化、有村民希望诉讼解决、个别案件调解不当等。乡村村民选择调解的思维惯性是源于传统的"厌讼"心理,但形成村民"厌讼"心理的社会事实是诉讼的不确定性及其高昂的成本,传统熟人社会的人情关系又进一步强化了村民对民间调解的认同,村民选择调解是明智之举也是无奈的选择,这就是"乡土逻辑"。政策建议:一是对待民间调解,可以更多的宽容,尽量减少行政力量干预;二是积极引导,渐进将国家法传播到广大的农村地区,目前需要做也是急迫做的是加大法治宣传力度,在少数市场经济发达地区,做好国家司法基本上替代民间调解的准备。 相似文献
2.
李竹 《齐齐哈尔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3):57-60
调解在古代被称为调处、和对,最早可追溯至西周,至清朝调解制度臻于完善,通过大力的推行调解息讼,把公权力和社会力量紧密的联系在了一起,并由此将民事关系的调整纳入了国家权力涵盖的范围内,使调解息讼成为乡土社会自然经济民间纠纷解决的最好方法。所以对于清朝调解制度的研究,基本上可以看作是中国古代调解制度的一个高度完善的缩影。 相似文献
3.
调解是当事人在第三方协助下,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方法.调解运用于知识产权纠纷的解决,具有当事人自主、节约成本、保密性强、维持合作关系等优势.通过分析当事人利益目标,促成利益目标转化,引导其以“非零和博弈”方法寻求合作双赢,使知识产权纠纷非诉解决更具现实性. 相似文献
4.
委托调解原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刘加良 《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5)
委托调解是指法院在立案前或立案后将民事案件委托特定的组织或个人主持进行的调解。截至目前,委托调解仍以司法解释为依据,缺乏正式立法层面的制度确认。不同地区、不同法院的委托调解实践呈现出发展不平衡的态势,简单案件在委托调解的案件中占绝大多数。有关委托调解既有的三种学说对其定性都存在不足。只有区别对待法院调解与诉讼调解,进而将立案前委托调解定性为诉讼调解,方可确保法院对委托调解的主导作用,并保障委托调解司法化进展的顺利进行。立案后委托调解的适用比例在一定程度上受制于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受案范围。组织作为委托调解人时所具有的本能性扩权或固权冲动,将成为独立型委托调解存续和与附设型委托调解形成实质性竞争关系的重要原因。分流案源不是委托调解的唯一功能,其功能是多方面的、系统性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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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论情理在社区调解制度中的运用 总被引:2,自引:1,他引:2
瞿琨 《华东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25(3)
社区调解制度是我国社会转型时期出现的以社区调解工作室为标志的调解制度的新形式,它在化解大量的社区基础性纠纷方面卓有成效.本文认为,社区调解制度成功运作的一个重要因素在于:调解主体--社区调解人将情理作为化解社区纠纷的一个重要调解规则,并深入分析了情理在社区调解制度运用时所具有的本质、特点以及功能,以期进一步促进社区调解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相似文献
7.
毛高杰 《华中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6):41-46
在农村社会矛盾纠纷中,关系对纠纷的调解起了很重要的作用。在农村调解中,不同的人际关系和不同的纠纷类型相关,也和不同的纠纷解决方式的效果相关。调解当事人和第三方都具有不同的社会关系,拥有不同的社会资本,因此,在调解中具有不同的需求和动员能力。关系影响到调解中对第三方的选择,也影响到对调解方案的选择,更影响到调解效果的实现。只有充分考虑关系因素,才能充分实现纠纷解决对农村社会秩序和人际关系的修复功能,也只有在特定的人际关系中才能够对农村调解的效果进行充分的评估。 相似文献
8.
李传松 《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9(1):48-52
非诉行政执行是行政审判的一个重要领域。近年来,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数量居高不下,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许多模糊认识和突出问题,包括非诉行政执行的申请期限、审查标准、救济途径、收取滞纳金、执行机构等。这些问题需要更多理论学者和实践工作者参与其中,促进这一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相似文献
9.
自愿原则作为调解的基本原则,是其正当化的基础,而调解的功能、价值随着社会的发展、纠纷解决理念的变化逐渐向多元化方向发展,多种因素的综合作用为调解制度带来了强制性契机,出现了强制化调解倾向。从强制调解的理论争点、类型划分以及效果出发对其进行全面的梳理,理性地看待强制调解,从而明确其定位,看到其存在的合理性,看到其在妥善解决特殊类型的纠纷、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等方面所确有存在的现实需要。在我国,现实的形势与任务促使法院不断探索多渠道解决矛盾纠纷的新措施,存在一定的构建强制调解制度的基础。 相似文献
10.
林争晖 《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8(11):98-101
90年代以前,法院调解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承担了大部分的解决纠纷的功能,但也由此而造成了一些问题,这是由多方面的原因造成的。然而随着改革开放的日渐成熟和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法院地位得到了空前的提高,法院调解却遭到了冷落与质疑。文章从几个方面进行分析,说明了我国法院调解前后地位变化反差的原因,并指明了法院调解改革的方向。 相似文献
11.
法院调解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是我国民事审判的特点和优势之一,其有效地弥补了刚性审判的不足,缓解了法院的案件压力,同时满足了当事人纠纷解决的多元需求,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但当前的司法实践过分强调"调解优先",无异于是"调解为主"的翻版,既模糊是非,破坏规则之治,又违反了"自愿、合法"原则,不能彻底解决纠纷,也无助于真正实现社会和谐。因此,必须重新审视"调解优先"政策,吸取历史教训,在重新厘定法院调解概念和内涵的基础上,坚守"自愿、合法"底线,确立以保障诉权为前提的适当性、补充性的民事诉讼调解政策。 相似文献
12.
彭姣 《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5,33(3)
调解的核心要素在于合意,基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而达成的调解协议仍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调解协议的程序性效力主要是由其作为纠纷解决机制的组成部分而由国家立法所赋予的,将其从调解协议的效力中予以剥离,还原调解协议的民事合同属性,维持其作为合同的拘束力与效力,不仅有利于为当事人所享有的反悔权提供合体系性解释,也可以针对实践中强迫调解等现象发挥反制作用.调解协议的效力主要体现于其所具有的确定性拘束力以及确定力之上.前者是其作为民事合同的根本属性,而后者则为其所特有.一旦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如果其效力无瑕疵,即应以协议内容作为确定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根据,当事人也不得再以之此前的基础关系作为根据而为请求. 相似文献
13.
我国传统调解模式为调解员主导型调解模式。其基本特征为调解员的主动介入,主动调查纠纷事实并主动提供纠纷解决方案,调解员与当事人之间关系的基本结构为主体——客体关系。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纵深发展和法治社会的快速推进,在有限适用调解员主导型调解模式的基础上,有必要引入调解员辅助型调解模式,以便切实满足社会转型期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求。 相似文献
14.
民事调解主动调解机制是民事调解启动方式之一,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研究中的重要课题。民事调解主动调解机制的建构与完善,蕴含着复杂的价值及利益冲突,因而离不开价值判断和利益衡量方法的运用。在价值判断和利益衡量的基础上,有必要对民事调解自愿原则的程序维度加以重述,确立以“调解可能性”为前提,以主动调解为启动方式,以当事人拒绝权、调解的次数、调解的时间、调解的阶段为正当性保障的民事调解启动机制。 相似文献
15.
论行政复议调解的可能与规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王小红 《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7(3):33-36
传统行政法学理论认为,行政复议不适用调解的理由主要是行政权不能由行政机关自由处分、行政机关与相对人地位不对等以及调解不能实现公平正义等。这些理由均不能成立。在行政复议中适用调解能够充分尊重当事人对解决行政争议方式的选择权,突出“以人为本”的行政管理理念,有利于简便高效地解决纠纷,减少当事人之间的对立情绪,维护社会稳定,并为法律的完善提供实践经验。行政复议调解应遵循自愿、合法、涉及公共利益的案件不适用调解以及利害关系人全部参加调解等原则,并应注意其与现行制度的整合。 相似文献
16.
论美国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中的调解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调解是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的重要方式,调解在美国获得了成功并且适用范围不断扩大。其中最为重要的原因就是对调解的保密性问题做出了较好的规定,这些均对于我国调解制度的现代化具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7.
王钢 《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39(4)
文化差异可能存在于国际商事调解的全过程.为了探究文化差异在国际商事调解中的表现及影响,采用比较研究的方法,主要通过研究东西方文化在调解中的差异得出以下结论:受调解中当事人主导特性的影响,文化差异影响到国际商事调解中当事人对争议的态度、争议解决的价值取向、面子观、思维和决策模式、表达利益要求的方式、调解中的沟通模式等各个方面,它会给国际商事调解造成很大障碍,所以应妥善处理国际商事调解中存在的文化差异. 相似文献
18.
论专利侵权损害赔偿中的行政调解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借助行政程序保护专利权依然是最为有效的选择之一。而行政程序当中的调解,在解决专利损害赔偿纠纷时具有与行政执法制裁和司法救济所无法比拟的优势,是解决专利侵权损害赔偿难题的上策。但专利损害赔偿毕竟是私法上的请求,因而行政调解的适用应受到一定的规制,并且需要在实践当中不断更新与完善。 相似文献
19.
刘敏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13(5):512-518
我国民事诉讼法中不存在诉前调解程序,这种状况无法满足纠纷类型的多元化和当事人的价值追求多元化对纠纷解决机制提出的新要求,不利于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的实现,不利于司法效率的提高,不利于当事人的系争外利益的保护,不利于实现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我国有必要在民事诉讼法中规定诉前调解程序,诉前调解制度的构建应当遵循程序基本权保障原理、程序相称原理、程序选择权原理等基本原理。在构建这一制度时,应当明确规定诉前强制调解事项的范围、调解的组织、调解的程序、调解与民事诉讼的关系等问题。 相似文献
20.
行政诉讼可否调解,受制于"行政权不得处分"原理.随着现代行政管理模式转变,行政权在行政管理中已广泛出现合作、协商形式处分行政权,行政诉讼以调解方式处分行政权的科学性不但大量出现在相关的理论研究中,也以各种方式出现在司法实践中.行政诉讼调解理论的日趋成熟和社会的期盼,定会成为一项制度安排.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