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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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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诉讼证明标准的科学重构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本文在吸收符合论、实效论、融贯论、语义论等真理学说的理论精华并对客观真实说、法律真实说等证明标准理论进行批判性继承的基础上,构建起一个完整的真的标准体系:真的保证性标准就是“命题与事实符合”,它是对真的规定,是真的识别标准;真的核证性标准又由真的证实标准和真的证明标准两个部分组成,真的证实标准就是“命题与经验证据符合”,真的证明标准就是“命题与科学证据符合”,它们是对命题真性的揭示和展现,是真的证成标准;真的有效性标准就是“命题与实体法律规范和程序法律规范符合”,它是真命题的“有用性”、“能用性”的评价标准;真的现实的合理的可接受标准就是“排除一切合理怀疑”。这个标准体系澄清了以往证明标准问题上的理论混乱,使真的各种标准在诉讼证明实践中各归其位,各司其职。作者认为,这种标准体系才是科学的完整的,因而也是司法实践应当遵循的标准体系。  相似文献   

2.
关于诉讼证明标准问题,学界历来存有争议,其中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更是关注的焦点.我国目前的诉讼证明标准仍有不合理因素,不能适应司法实践的客观需要,因此应予重构.较为科学的做法是以法律真实统领三大诉讼,但对不同性质的诉讼应区别对待.就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来说,还应在这一标准内部凸显适用灵活性和体系完整性.  相似文献   

3.
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是客观真实论的典型体现.为弥补其缺陷,增强可操作性,应根据诉讼阶段、诉讼证明主体、诉讼证明对象的不同构建多层次化的证明标准.  相似文献   

4.
当前,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因果关系要件的证明责任如何分配及其证明标准如何设定,对此理论界和实务界仍有很大争议。在证明责任分配问题上,解决路径在于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条的规定,由被告承担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因果关系要件的客观证明责任。与此同时,原告需提供能够证明关联性事实的初步证据。这一规则应当理解为因果关系的法律推定。将因果关系法律推定规则引入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具有合理性基础,如纠正人们对环境侵权因果关系要件“证明责任倒置”的错误认识、防止原告滥用诉权、平衡原被告双方的举证负担。在证明标准问题上,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因果关系要件的证明标准应因事后救济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类型划分而有所区别,且受关联性事实认定标准的影响。  相似文献   

5.
周洪波 《江海学刊》2022,(1):169-177+256
证明对象是诉讼证明活动的聚焦点。此聚焦点是否明晰,决定着诉讼证明活动是否能够得到合理有效展开。法律要件事实构造与诉讼认知构造是形塑证明对象的基本因素。从第一个维度来看,法律要件事实作为证明对象具有指向特定性、初步指引性、局部性、复数性和细分性等特征。从第二个维度来看,基于诉讼认知的推理构造,证明对象可以分为基础性的法律要件事实与派生性(或证据性)的待证事实、待证事理。基于诉讼认知的制度构造,即诉讼模式的不同以及对证明标准、证明责任等的不同规定,对法律要件事实被纳入证明对象的范围及其分类也有相应的不同要求。以此观照,我国在证明对象的理论研究和实践认知方面存在着一些问题。  相似文献   

6.
袁海勇 《阴山学刊》2003,16(1):78-82
我国诉讼证明标准应摒弃浪漫的客观真实模式 ;以排除合理怀疑标准为中心 ,阶段性标准为基础重构刑事诉讼证明标准 ;以盖然性标准为统领 ,辅之以一定的区别重构民事诉讼证明标准。  相似文献   

7.
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实施需要实体和程序的密切协同,是实体规范向裁判规范转化的典型例证。在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其他权利产生竞合时,须根据竞合类型配置不同实施路径,特别是科学利用诉之合并制度。民事法律理论界和实务界已针对“没有法律根据”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类型化成果,其诉讼实施则须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划定不当得利纠纷中复数之诉讼标的。“没有法律根据”系不当得利请求权的本质性、原则性构成要件,与其对应的案件事实由受损人负担主张/证明责任。“得利人善意”应作为不当得利请求权的消灭要件,对应的要件事实由得利人负担主张/证明责任。“得利人恶意”应作为得利人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成立要件,其要件事实由受损人负担主张/证明责任。  相似文献   

8.
在现有的刑事诉讼证明理论中客观真实论占有“显赫”的地位 ,然而客观真实论自身尚有一定的缺陷 ,这已经为越来越多的学者所认识 ,并积极地加以研讨。本文试图从其内容和理论意义两个角度对客观真实作简单剖析 ,以求客观真实论的完善并加深对刑事证明理论中若干基本概念的理解 ,尚乞方家教正。一、评客观真实的内容“客观真实即绝对真实”,这是较早的一种表述。如 1 989年版的《证据法学新论》中说 ,应当查明的案件事实 ,应当是“事实本身的真实 ,也即事实的真情 ,事物的真相”1。又如 1 996年版的《刑事诉讼法学新编》中说 ,“认定案情必须…  相似文献   

9.
王以成 《理论界》2022,(7):67-73
虚假诉讼法律规制,“不患立法之不足,而患识别难、认定难”。囿于高度证明标准及传统印证证明模式在虚假诉讼识别与认定中失灵,虚假诉讼法律规制面临多重困境。诉讼证明机制为有效识别、认定虚假诉讼提供新思路。其一,构建更具操作性的梯度证明标准体系,对虚假诉讼案件作出“不予受理”“驳回诉讼请求”、采取强制措施时,相应的证明标准应分别达到“优势证据”标准、“高度可能性”标准、“排除合理怀疑”标准。其二,自由心证证明模式对虚假诉讼的识别与认定发挥特殊功效,具体适用过程中,法官应将经验法则与科学法则相结合,充分发挥裁判智慧。  相似文献   

10.
证明标准不同,必然导致证明方法有异,后者是前者的具体化;前者的判定是以知识为根据,所以,为了说明后者的差异也应通过知识类型的分类比较来展开,然而,诉讼法学界至今几乎都没有这样的研究。对案件事实的证明可以分为客观证明和情理推断两种知识类型,前者是实现客观真实标准的证明方法;后者是实现高度盖然性标准的证明方法。期望这种新的类型划分能够为理解中国现行刑事证明制度的特征及其与西方国家的差异提供一个较好的视角,进而为中国刑事诉讼法的改革提供一些有益的启示。  相似文献   

11.
伍操 《理论界》2011,(2):73-75
证明责任在当事人之间如何分配,是关系诉讼程序公正与效率的重要理论与实践问题。在"证实主义"认识论指导下,大陆法系法学家提出了主张者举证说、消极事实说、法律要件分类说等学说,各种学说之间争论从未停息,没有一种权威而普适的理论用于指导法律实践。实质上,"证明"并非只有"证实"一途,"证伪"同样是"证明"的一种有效途径。证伪实质就是由提出可证伪事实的一方承担主要的证明责任。上述诉讼证明责任理论与证伪主义理论其实也存在理论上的暗合,因此,证伪理论或可从新的视角对现有诉讼证明责任理论加以统一。  相似文献   

12.
近年来,我国有的学者著书立说,不同程度地否定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以下简称认识论)是我国证据制度的理论基础,说:“如果诉讼活动不是认识活动,或者至少在一定程度上不属于认识活动,那么将认识论作为证据法的理论基础,就显得不科学了。”并进一步把坚持认识论指导证据法的主张说成是理论上的“误区”,还认为我国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应当是“形式理性观念”和“程序正义理论”。这种观点反映到诉讼证明标准上来,便是认为认识论导致了只重实体正义,忽视程序正义,导致了一味追求客观真实标准而忽略了诉讼效率。主张用法律真实来代替…  相似文献   

13.
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以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为指导思想 ,追求客观真实的实现是刑事诉讼的基本目标。客观真实也成为刑事证据制度的理论基础。传统刑事诉讼中的客观真实片面强调了刑事诉讼与一般自然认识和社会认识的共性 ,忽略了刑事诉讼之不同于其他认识过程的特殊性。应当以法律真实代替客观真实 ,并在以法律真实作为诉讼基本目标的基础上建立现代文明、科学的诉讼制度  相似文献   

14.
证明要求是证明标准的逻辑前提,证明标准是法官在诉讼证明过程中衡量证明活动是否已达到证明要求的尺度。证明标准应当是法定的。司法实践中证明责任与证明标准紧密相连,作用上互动,功能上趋同。证明标准的构建应当坚持法律真实的证明要求,坚持主客观的统一,坚持证明标准的多元化。  相似文献   

15.
刑事诉讼中,程序法事实也是证明对象.就证明方法而言,基于减少诉讼成本与保障被告人利益之考虑,对程序法事实得适用自由证明的方法,而无须进行严格证明.对于强制性措施、自白之任意性、诉讼条件与诉讼能力等重要程序法事实,虽然皆可适用自由证明,不过却在自由度上有所不同,存在所谓"完全的自由证明"与"相对的自由证明"之分:对强制性措施之条件,可进行"完全的自由证明",对自白任意性、诉讼条件与诉讼能力却以"相对的自由证明"为宜.  相似文献   

16.
主观诉讼与客观诉讼是大陆法系国家对行政诉讼类型进行的学理划分方式,区分主观诉讼与客观诉讼的实益在于立法中应根据其各自的特质及结构功能,设计不同的诉讼程序规则.客观诉讼是一种不具有权利归属性的诉讼形式,其诉讼目的在于维护公共利益和客观的法律秩序.我国将来在行政诉讼法修改中可以首先以行政公益领域为突破口,有限度地引进客观诉讼制度,以期更好地发挥其监督行政和维护公共利益之功能.  相似文献   

17.
一、刑事证明标准的涵义对刑事证明标准的探讨首先需对证明标准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和理解,进而明确谁能具有证明标准的资格。我国学界对什么是证明标准表述和用语不一,有观点认为“证明标准是衡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明要求的具体尺度,而证明要求是法律要求证明案件事实所要达到的程度。”有观点则认为,“证明标准,即证明要求、证明程度,或证明要求、证明  相似文献   

18.
崔玲玲 《理论界》2012,(1):70-73
诉讼证明在民事诉讼中占据基础地位,直接关系着事实发现和法律适用。然某些案件中诉讼证明失败后果无法避免,如何对诉讼证明失败后果进行分配成为核心问题。作为传统的诉讼证明失败后果分配方式,证明责任在一般意义上具有恰当性,然而在某些案件中有违背公平之处,心证比例认定理应在这些案件中引入适用,以弥补证明责任缺陷。  相似文献   

19.
证据是诉讼的核心问题 ,是诉讼活动得以正常有序进行、实现诉讼目的的重要保证。证据的证明标准分为法律真实标准与客观真实标准。后者包含着前者 ,二者永远存在着差距 ,但都是客观的。法律真实标准是一种实践形态的 ,而客观真实标准是一种理想或抽象形态的。后者要想付诸实施 ,就必须转化为前者 ,才符合人类认识的规律和要求 ,才具有可操作性 ,才能在法定的期限内对案件作出较为科学而公正的判决。  相似文献   

20.
论行政违法的主客观构成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行政违法同一般违法一样也须具有主客观方面的构成要件。行政违法在客观方面具有诸多宏观事实特征一定的客观外在表现、与行政职权具有不可分的关联性、方式上的表现多样、与具体危害结果的关系表现出复杂性、是行政公务的组织及其人员的整体行为。行政违法在主观构造上,可分为行政公务组织的主观意志与行政公务人员的主观过错,法律对二者的主观意志范围的要求并不完全一致。在主观方面行政违法还应具备意思表示真实要件;在客观上还需要有相应的行政法律规范,以作为评价行政违法的依据和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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