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的效力问题经历了合同效力解释论向越权行为归属论的转变,从依据《公司法》第16条直接判定担保合同效力,到根据表见代表规则区分相对人是否善意认定越权代表行为效果归属,相对人的善意认定问题最终成为判断越权代表行为效果归属的关键。因理论界及实务界对善意实体认定标准及程序认定标准存在分歧,导致同案不同判的司法乱象依然存在。应明确相对人善意的实体认定标准为“不知道且非因重大过失而不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代表权限,重大过失的判断应以类型化的外观事实为基础;善意的程序认定标准为通过履行合理审查义务实行有条件的善意推定,并根据相对人审查能力的不同综合认定,合理审查的内容为外观事实是否适格。  相似文献   

2.
相较于1993年《公司法》第60条第3款,现行《公司法》第16条可谓立法上的一大进步,但却仍在规范定性、担保权人的善意认定、第1款的缺省决策机关等问题上未臻明确。主流学说与判例虽意识到第16条并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违反第16条之合同应依越权代表规定确定效力;但并未指出其实为"强制法中非命令性质的赋权规范",反而一再落入定性之争的条件反射之中。要求担保权人承担对决议的形式审查义务可能造成"利益失衡",应借鉴英国公司法理论,从内部管理规则的视角"推定"担保权人的善意。董事会应被"原则上"确定为第16条第1款中的缺省决策机关;但在对外关系上,宜因应"交易安全"的需要做适当调整。  相似文献   

3.
根据《公司法》第16条第二款,公司对内担保条款是公司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所必须遵守的强制规定,应为担保协议生效的必要条件,如违反,则担保合同不生效。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合同法》第50条以及《担保法解释》第7条前段判定公司对内担保的债权人审查义务。债权人最低的合理审查义务应限定在要求担保人提供股东会合乎形式标准的决议,以及其他满足一般交易条件的材料。对于前者,债权人只进行形式审查,实质效力如何,股东会是否没有作出决议,或者决议是否有程序瑕疵在所不问。如担保人属于上市公司以及债权人是商人,则审查义务会因此提高。  相似文献   

4.
5.
论公司治理中债权人治理权的前置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中国企业的债权人的"人权"状况令人堪忧,债权人权益屡遭侵犯。《破产法》对债权人权益的保护侧重事后,是在债权人权益已经遭受很大损失的前提下的一种亡羊补牢之术。债权人权益屡遭侵犯的原因涉及社会因素、体制因素和法制因素等,但关键是债权人与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保护债权人权益的根本途径是使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并使治理权由事后转向事前。  相似文献   

6.
完善的债权人保护制度是实现债权的基础,我国在债权人的保护方面建立了清算制度,通过清算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债权人的利益。我国公司清算方面还是存在很多问题的,如清算思想落后、制度不健全等,这些问题一方面影响了债权人的利益,另一方面也损坏了社会信用和秩序,因此必须要完善清算制度,以便更好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推动经济的发展。  相似文献   

7.
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立法模式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当今世界各国关于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的立法模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以英国和美国为代表的间接、消极参与模式,特点是通过加强董事会地位的独立性和中立性、要求董事对公司债权人承担信义义务,间接赋予债权人影响公司治理的权利,银行等机构资金债权人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微小;另一种是以德国和日本为典型的直接、积极参与模式,其特征为银行等机构资金债权人以大债权人和大股东的双重身份在公司治理中发挥主导作用。我国的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立法应兼采两种立法模式之所长,并根据我国转轨经济的特殊条件和实际情况,对两种立法模式进行修正和发展。  相似文献   

8.
公司债权人保护制度的产生和发展有其深刻的法律原因是各国一直非常关注问题,它不仅关系到公司债权人的利益问题,而且还涉及到整个社会市场交易秩序和市场信用与安全的问题。从公司债权人保护制度产生的原因、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及存在的缺陷和新公司法对其的完善等方面进行研究。  相似文献   

9.
我国现行《公司法》对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做出了限制性允许的规定,同时第一次承认了一人公司的合法性。但是对于一人公司能否为股东提供担保问题则语焉不详。一人公司为股东担保涉及到公司股东与债权人两极利益平衡问题。完善一人公司为股东担保制度,应主要从债权人参与、担保登记、担保数额限制、担保对象限制等方面着手。另外,还要有一人公司信息披露制度、财务会计制度等相关制度的配合,在当前立法规范缺失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在具体案件处理中总结司法经验,出台司法解释,最终以立法形式对该问题做出尽可能完善的规定,以确保公司法的实践品性得到彰显。  相似文献   

10.
通过对我国公司负债现状和相关学说的探析,结合相关法律和制度对债权人利益保障的规定,文章认为我国已具备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的条件。文章还对债权人如何参与公司治理提出一些建议,主张由银行等债权人派遣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进入公司监事会,参与公司治理。  相似文献   

11.
我国新公司法规定公司负责人对于公司负有诚信义务,但是,没有规定其对公司债权人是否也负有诚信义务。文章主要通过对现有的规定引出问题所在,接着从债的层面分析公司负责人对公司债权人的诚信义务;再来从突破传统公司法观念的利益平衡层面来分析公司负责人对公司债权人的诚信义务;最后,从经济发展需要对各个利益相关主体的利益进行平衡,法律需要具体规定公司负责人对公司债权人也需负诚信义务。  相似文献   

12.
公司债权人知情权是公司债权人有权了解自己切身利益的重大经营活动和其他经营状况的权利,它是债权人权利实现的前提.在公司的组织机构中,只有公司的执行机关和经营决策机关董事会组成人员--董事才能担当债权人知情权的责任主体.我国公司债权人知情权在债权人知情权的范围及取得上的,规定十分笼统,应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13.
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是现代公司法人制度的核心内容,它在公司投资者和公司债权人之间设下法律屏障,实现了各群体之间的利益均衡.但是,现实生活中出现的股东滥用公司人格的现象,使得股东与债权人的利益失衡,故必须有一种制度来对股东的行为加以规范,这就是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又称揭开公司面纱理论).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一项有效保护债权人利益的措施,它的主要目的就是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4.
以公司法规范为标准,对公司享有的债权,其实现的保障手段可分为公司法外、公司法内、公司治理内三个层次。合同、担保等公司法外方式,未能突破外部性瓶颈,保护效果有限;公司法内提供了法人格否认等具体制度,但大都是在权力配置外给予保护,存在着被动性和对债务公司的依赖性。两者都不能解决公司资产非正常减少危害债权的问题。同时,债权人与公司保持着密切的联系,债权人也是公司资产的供给者,却承担了不相称的经营风险,并随时为股东的机会主义行为买单。债权保护的有效手段,必须在公司治理范围内寻求,应赋予债权人对公司资产保有和维持的一定话语权。债权人保护现状和我国的实践探索也进一步印证了这一点。  相似文献   

15.
在描述了公司治理机制的概念及其发展之后,总结出前人对于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机制的研究思路是从商业银行较一般公司所体现出的特殊性着手,进而研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机制的特征。在此基础上从商业银行的企业本质入手,提炼出了在商业银行公司治理众多利益相关者中最为关键的债权人所具有的"顾客"属性,并围绕这一重要属性,阐述了金融全球化背景下的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机制的创新。  相似文献   

16.
公司越权原则曾是早期公司法上的一项重要原则,由于其在实践中产生了种种弊端,现在已为多数国家限制适用或废止。我国现行《民法通则》及《公司法》与《合同法》在该问题上存在冲突。分析公司越权原则的缘起、发展以及与我国相关制度的比较,我们可以从中得到一些启示。  相似文献   

17.
同股东相比,债权人虽与公司保持着密切的联系,也是公司资产的供给者,却承担了不相称的经营风险,并随时为股东的机会主义行为买单。以公司法规范为标准,对公司享有的债权,其实现的保障手段可分为公司法外、公司法内、公司治理内三个层次。合同、担保等公司法外方式,未能突破外部性瓶颈,保护效果有限;公司法内提供了法人格否认等具体制度,但大都是在权力配置外给予保护,存在着被动性和对债务公司的依赖性。这些对公司债权传统的保护方式都不能解决公司资产非正常减少危害债权的问题。  相似文献   

18.
在一般情况下,留置权仅得于债务人所有之动产上成立。债权人对于非属债务人所有的动产之上能否成立留置权,乃留置权本身成立与否的问题,并非留置权的善意取得。惟在债权与物的返还义务为基于同一法律关系而产生的情况下,始可基于民法保护交易安全之趣旨例外地许可债权人于第三人之动产上成立留置权,此例外情况同样不属于留置权的善意取得。  相似文献   

19.
公司重整制度在我国最新的破产法中被引入,这意味着重整制度在我国的正式建立。重整的目的是拯救面临困境的企业,也是为了避免由于大公司的破产给社会造成不良的影响。当下,如何平衡社会利益、债务人利益和债权人利益之间的关系,已经成为各国立法者的一大挑战。本文从保护债权人利益的角度出发,评析新破产法规定的重整制度中关于债权人利益的相关保护机制,并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对如何切实有效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提出一些建议,以期更好地完善我国的重整立法。  相似文献   

20.
在一般情况下,留置权仅得于债务人所有之动产上成立.债权人对于非属债务人所有的动产之上能否成立留置权,乃留置权本身成立与否的问题,并非留置权的善意取得.惟在债权与物的返还义务为基于同一法律关系而产生的情况下,始可基于民法保护交易安全之趣旨例外地许可债权人于第三人之动产上成立留置权,此例外情况同样不属于留置权的善意取得.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