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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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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赵丹  娄卫阳 《社会科学家》2022,(10):122-129
数据是数字经济时代的关键生产要素,数字经济引领了未来跨国投资的趋势。对于数字经济企业而言,数据能否成为适格投资而受到国际投资协定保护,是对外投资过程中不得不思考的问题。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已受理了绝大多数投资争端案件,是未来处理数据投资争端的重要平台。仲裁庭审查数据投资适格性时,应综合分析国际投资协定的投资定义和ICSID仲裁实践中发展出的投资客观标准。中国是数据资源大国,数字经济企业也在加大“走出去”的步伐,应积极应对将来的数据投资争端。为此,中国应支持数字经济企业利用国际投资仲裁制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修订和完善双边投资协定中的投资定义,并进一步明确投资应符合东道国法律要求,平衡东道国数据规制权和促进数据投资自由便利之间的关系。  相似文献   

2.
《江西社会科学》2017,(10):200-208
顺应国际投资格局及规则的演变,《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的投资章节在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机制(ISDS)的设计上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在若干细节上体现出对东道国主权权益的适当关切,包括启动投资仲裁的限制、仲裁员选任的要求、赔偿范围和费用承担的规定以及其他章节中的相关例外条款等。尽管如此,ISDS机制向投资者倾斜的主基调并未改变,表现在上诉机制依然缺位、"岔路口"条款设置不够彻底、可供投资者选择的仲裁机构和规则更加多样化,以及ISDS仲裁裁决的执行同国家间争端解决机制相挂钩等。在可以预见的将来,发达国家投资者利用国际仲裁挑战发展中国家的东道国规制权,仍将是ISDS机制运行中的"主旋律"。  相似文献   

3.
如何在国际投资协定中纳入和整合劳工标准等非投资利益,是国际投资规则发展的新趋势。投资协定与劳工标准的适当衔接,有助于平衡投资利益与劳工利益,实现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现有国际投资协定中与劳工标准挂钩的条款仍存在结构性缺陷:在实体规则方面,主要侧重对东道国减损劳工标准行为的规制,忽视了对东道国劳工政策空间的保障;在履行机制方面,投资者可通过投资仲裁机制挑战东道国劳工政策,而与劳工政策休戚相关的劳动者却缺乏相应的程序权利。因此,有必要对投资协定与劳工标准的衔接路径进行系统性调整。中国作为双向投资大国,理应积极参与和引领国际投资规则的制定,为解决投资保护与劳工保护的失衡问题贡献中国方案。  相似文献   

4.
WTO争端解决中"有关国际法规则"的一个解释工具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WTO争端解决中,专家组和上诉机构不能脱离其他国际法而解释和适用WTO协定的规定,而避免"临床隔离"解释WTO协定的一个有效的方法是借助<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3)(c)条.与争端有关的非WTO国际法规则可作为解释WTO义务的工具,在争端解决中考虑有关国际法规则的目的是解释WTO协定的规定,而不是要适用或执行这些国际法规则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不过,这些可考虑的与争端有关的国际法规则应符合"适用于当事国间关系"的要求.使用有关国际法规则解释WTO义务也可能需要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审查非WTO国际法规则,以确定它们是否与争端有关.由于缺乏具体的指导,确定什么样的规则由"有关的"需要逐案确定.  相似文献   

5.
WTO贸易救济争端裁决系指争端解决专家组或上诉机构就某成员的贸易救济措施是否符合WTO有关协定、规则所做出的裁定及其建议。如裁决不符合WTO有关协定、规则,有关成员执行该裁决时可以对仍有效的贸易救济措施相关事实进行再调查,并实施新的措施。相比其他WTO贸易争端案件的裁决,此类裁决及其执行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电工钢执行案不仅是我国执行WTO贸易救济裁决的第一案,而且是WTO双反执行措施第一案,因此有许多新问题值得研究。  相似文献   

6.
中国企业“走出去”对国际PPP项目的投资规模持续扩大,由于东道国政府违约或单方面终止合同引发的争端迅速增多,投资者很难通过国内司法或仲裁获得救济,从而更加青睐将争端诉诸ISDS机制予以解决。鉴于ISDS机制的适用需要以国际投资协定和双方合意为基础,加之国际PPP项目合同争端的混合性质,投资者可能面临国际投资仲裁庭不予管辖的困境。理论和实践证明,除纯商业性质的争端外,国际PPP项目合同争端都能以国际投资协定为依据诉诸ISDS机制解决。为了进一步促进和保护我国对外PPP项目投资,应加快修订或签署国际投资协定、适时适用《ICSID附加便利规则》、预先设计国际PPP项目合同争端解决示范条款,进一步探索我国充分利用ISDS机制解决国际PPP项目合同争端的有效路径。  相似文献   

7.
十三年来,WTO争端解决机构受理了数量空前的争端,其频率远高于GATT和国际法院.审理的案件中,起诉方在绝大多数的案件里都胜诉了.裁决结果总体来说执行率较高,但也存在拖延和拒不执行的情况.美国、欧盟在起诉和被诉方面次数分列第一和第二,发展中国家中,印度和巴西起诉也比较积极,被诉案件也较多.现有案件覆盖了绝大多数WTO协定,次数较多的案件类型依次是1994年关贸总协定案件、反倾销案件、补贴和反补贴案件、知识产权案件、保障措施案件、农产品协定案件、服务贸易总协定案件、SPS协定案件、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案件.综合而言,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运作是成功和富有成效的,我国可以考虑更加积极地运用该机制.  相似文献   

8.
对大部分发展中国家成员而言,启动WTO争端解决机制是耗资巨大的事情。当今世界早已迈入信息化时代,许多国际争端解决机构也已经开始在仲裁、调解等替代性争端解决方式中尝试利用信息网络技术来便利程序的进行。如能构建一套在线争端解决机制,不但可以减少成员参与WTO司法的开支,还能够鼓励更多发展中国家成员以更加积极的态度参加到WTO争端解决司法程序中来,这对WTO法律体系的健康发展非常重要。虽然构建在线争端解决机制会面临网络技术和立法修改上的困难,但仍可通过借鉴众多替代性争端解决机构已获得的关于在线争端解决机制实践的宝贵经验,结合WTO争端解决的自身特点,仿效多边贸易协定文本的规则设计,创制出行之有效的在线争端解决机制。  相似文献   

9.
《江西社会科学》2019,(11):172-180
以投资条约为基础的国际投资仲裁是解决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争端的主要方式,但近年来国际投资仲裁因其高风险、高成本而备受诟病。在这一背景下,调解制度逐渐受到关注。调解在国际投资争端解决领域一直未被重视,由于传统投资条约中涉及调解的规定抽象、模糊甚至多年缺失,即便新近的投资条约提及调解,调解依旧很少被当事方选择。此外,新一代的部分双边投资协定中关于调解适用于投资者与国家间争端解决的规定,也将进一步导致投资条约的双边化风险。现有的国际投资争端解决规则并不能很好地解决这些问题。因此,改革当下的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机制,构建有效的调解制度十分必要。统一推行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机制的程序化改革,促进投资仲裁与投资调解相结合,强调将调解作为前置性程序是可行之道。我国作为签订投资条约的大国,又有着丰富的调解文化,也应积极探索调解在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的适用以主动应对革新。  相似文献   

10.
自上世纪中期以来,国际直接投资活动发展迅速.东道国为了吸引更多的海外投资,往往会在双边投资条约中,签订承诺保护外国投资者所有投资权利的"保护伞条款".这一条款的创设,使得此后外国投资者能够以东道国违反与其签订的合同义务为由,通过"保护伞条款"将本属东道国国内管辖的合同争端,上升为东道国需担负国际责任的条约争端.ICSID对两个SGS案及相关系列案件的不同裁决,体现了国际仲裁庭对于"保护伞条款"在确定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管辖权中适用的态度一并无统一标准,个案区别对待的原则.因此,对于目前兼具资本输出国与资本输入国双重身份的中国而言,在签订双边投资条约时,应给予"保护伞条款"以更多关注,以求最大限度维护我国利益.  相似文献   

11.
论国际投资仲裁的合法性危机及中国的对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由于缺乏公正性、连续性,国际投资仲裁机制晚近陷入了合法性危机,相关国家、学界都对其是否适合解决东道国与外国投资者之间的国际投资争端感到怀疑.美国、加拿大两国已率先针对国际投资仲裁的上述沉疴进行了初步改革.面对这一现状,中国应该采取双管齐下的因应之策,尤其是在对ICSID仲裁管辖权的接受范围上,回退到原来的部分接受模式中来,采取以一揽子部分接受为原则、逐案酌情全盘接受为例外的立场.  相似文献   

12.
《东岳论丛》2017,(7):93-100
《中日韩投资协定》作为中日韩之间第一个促进和保护三国间投资行为的法律文件及开启东亚自贸区(FTA)谈判的一把钥匙,在ISDS机制上着墨较重,以期为中日韩三国"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提供基本的规则支撑,并为日后中日韩自贸区的制度建构提供先行先试的坚实基础。然而,由于三边投资协定的谈判受制于诸多因素,立法者采取了"回头看"的立法策略,制度设计具有浓重的"重述"色彩,协定ISDS机制既未能全然跟进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最新变革趋势,也未能无缝对接东亚区域性投资争端解决的特定需求,其解决"投资者-国家"投资争端的实际效果及助推三方自贸区谈判进程的作用似不宜过分高估。本文认为,《中日韩投资协定》ISDS机制应当通过找准定位、革新机制,增强制度的引领及示范性;通过完善细化规则,填补程序性漏洞,凸显机制的公平与效益价值;通过建立区域争端机构,助推多元争端解决格局的形成。  相似文献   

13.
王路路 《学术论坛》2022,(4):119-132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只允许成员方对另一成员方向自身领土内或管辖之下的受益者提供的补贴发起单边反补贴措施,因而欧盟将中国向中国海外投资企业提供的跨境补贴转化为东道国国内补贴并征收反补贴税的做法违反此协定。不过,以《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和欧盟的《针对扭曲内部市场的外国补贴的条例建议稿》为代表的新补贴规则,出于竞争和投资政策目的考虑,不仅明确将跨境补贴纳入规制范围,而且重点规制跨境补贴在补贴受益者所在市场造成的不利影响,并在纪律执行上呈现出兼采事后救济和事前监管的倾向。对于跨境补贴措施或新规则,中国应以国内投资管理制度改革和国际可持续投资便利化规则建构为主,做好国内和国际两个方面的应对准备。  相似文献   

14.
ICSID、MIGA、WTO争端解决机制评述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黎四奇 《云梦学刊》2004,25(4):49-51
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自《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议公约》至《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再至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确立,其呈现为递进式发展的特点。就其所产生的法律效应而言,这些新的法律制度不仅弥补与完善了国际投资法的不足,而且也对改善全球的投资环境产生了极大的实践效应。  相似文献   

15.
《江西社会科学》2015,(10):189-195
随着可持续发展观念的深入,国际投资实务中出现因环境问题导致投资失败的实例,国际投资法也呈现出借助多边贸易和投资体系应对环境问题的趋势。"一带一路"战略要求中国在对外投资的过程中突出生态文明理念,但已有的中国—东盟环境合作存在区域环境法律缺乏拘束力、执行力低下等不足,阻碍了"一带一路"战略的推进。为实现"一带一路"战略,中国—东盟自贸区应采用符合实际情况的环境附属协定模式,在实体内容上,环境附属协定应包括环境保护水平、环境监督措施等典型条款;在程序问题上,环境附属协定应引入专门的环境争端解决机制。  相似文献   

16.
区域办法与国际争端的和平解决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通过联合国程序解决争端,是现代国际关系中国际组织解决国际争端的一种成熟形式,但它不是唯一的形式。在联合国之外,许多区域性国际组织对于解决国际争端正在日益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它们在解决各种争端的过程中逐渐积累了一些经验,形成了一定的制度,从而丰富和发展了国际组织解决国际争端的理论和实践。  相似文献   

17.
齐飞 《中国社会科学》2012,(2):147-163,207,208
WTO争端解决机构的造法是一个引人注目的现象。该机构之所以有能力造法,是因为它作为一个常设国际争端解决机构,可以增强成员方承诺的可靠性。这种特性赋予其一定的能量,可以独立于成员方追求自己的价值观。同时,WTO争端解决机构自身也通过机构建设和法律技术手段增强自己的造法能力。面对WTO争端解决机构的造法,成员方可以采取的有效反制手段包括:严格审查WTO争端解决机构的上诉机构成员人选、以第三方身份参与庭审、通过WTO总理事会及其下属的各种专门委员会表达意见、审慎执行WTO争端解决机构报告。中国应谨慎应对WTO争端解决机构通过造法对贸易自由化的推动,维护自己的利益。  相似文献   

18.
由于国际法不成体系,不同国际争端解决机制的管辖权之间可能会发生冲突.从实践情况看,全球性和区域性的争端解决机制之间,以及普遍性和专门性争端解决机制之间,都有可能发生管辖权冲突.管辖权冲突的解决,需要综合运用事先预防和事后补救的不同措施.国际法规则创新和国内法规则在国际法领域延伸运用,能有效避免和解决管辖权之间的冲突.  相似文献   

19.
技术性贸易壁垒阻碍了国际贸易的发展,国际社会也出现了协调和规范技术性贸易壁垒的组织与机制.目前,比较有影响的是国际技术标准组织与区域性技术协调组织,国际公约与双边互认协议也日益发挥重要作用.WTO/TBT协定与SPS协定对其成员的技术性贸易措施做出了原则规范,并建立了争端解决机制,成为国际范围内协调技术性贸易措施的最重要机制.  相似文献   

20.
WTO诸协定,特别是《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简称DSU)中没有关于法庭之友的规定。但是法庭之友主动向专家组、上诉机构提交意见,介入争端解决机制已经是不争的事实。在没有法律依据的前提下,争端解决机构对法庭之友意见采取一案一议、非连贯性的做法,引发了成员国之间激烈的争论。为了提高争端解决机构的裁定能力,建立一个更加具有预测性和透明度的体制,争端解决机构有必要对此问题予以解释和澄清,允许法庭之友在专家组阶段提交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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