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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诉讼,以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为内容,而适用法律须以有一定的事实存在为前提,事实的存在须以证据证明之,在证据方法中,就事实证明而言,最为直接最为具体和详细者即为人的证据方法。人的证据方法不仅包括证人陈述(证人证言),还包括当事人陈述、专家证人意见陈述、职务证据等。诉讼中应强调行为证人当证陈述;专家证人应涵盖我国的鉴定结论制度,专家证人必须出庭接受询问,专家证人不出庭其所做出的鉴定结论没有证据能力。  相似文献   

2.
现行三大诉讼法均未明确规定将测谎结论作为证据种类单列,诉讼法学界对此也存有争议。首先通过对否定测谎结论作为证据的观点进行反证分析后认为:测谎结论具有证据的客观真实性和关联性,可作为诉讼证据使用;再将测谎结论与司法精神病鉴定进行对比分析后认为,测谎结论可归于证据种类中鉴定意见一类。最后,建议对测谎技术作如下规范:一是制定行业标准,严格规范测谎员的资格认证;二是加强对测谎鉴定机构的监管。  相似文献   

3.
在民事诉讼实务中,一方当事人或第三人妨害对方当事人举证证明其事实主张的行为时有发生,此种行为严重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和诉讼平等原则,侵害了他人的诉讼利益,此即证明妨害行为。为保证在实践中保障当事人调查收集证据,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促进诉讼程序公平、正义、高效的实现,对于证明妨害行为应当予以规制。  相似文献   

4.
直接言词原则是一项重要的刑事诉讼原则,其实质内容要求法官在审理案件时直接听取当事人、证人等诉讼参与人的陈述,对案件事实和证据当庭进行审查和认定。证人证言是刑事诉讼中最普遍、最重要的证据之一,法律对其使用作了严格的要求。直接言词原则在证人证言的审查、认证上具有不可缺少的重要作用,直接决定着证人证言的使用。  相似文献   

5.
根据大陆法系通说及通例,民事诉讼中当事人陈述除了具有阐明案情之事实主张的功能外,还具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功能.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也明确将当事人陈述规定为证据种类.但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界部分学者对当事人陈述的证据属性提出了理论质疑,认为当事人陈述属于"待证事实"而非证据.本文认为当事人陈述不属于构成"证明逻辑起点"的证据,但其通过"激发经验法则的检验功能"和"激发潜在证据的证明功能"的作用机制,而能对案情查明起到重要的"帮助作用".司法实务应当更加重视当事人陈述在案情查明中的作用.  相似文献   

6.
论刑事诉讼中的心证公开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判决书中必须写明法官在审理案件中认定事实和判断证据的心证过程已经成为各国立法与实践的通例,这对于昭示国家权力行使的正当性,向社会公众表明诉讼的公正性、公开性都显得尤为重要,我国也应当建立相应的心证公开制度。  相似文献   

7.
认为"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这并不正确.在诉讼中,证据并不就是事实.而事实并不是人.证据作为在诉讼中证明待证事实的根据,必须有物质形态,能够为人们去收集并向裁判者举示以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诉讼中的证据与事实,是形式与内容的关系.事实是证据的内容,而证据是事实的载体,"人证与物证"是证据的存在形式;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并不是证据,而是证据中蕴含的证据事实.证据并不就是事实,但证据必须蕴含事实.  相似文献   

8.
2001年12月和2008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先后两次对新的证据的认定作出了规定.这些规定均具有严重的缺陷,难以实现诉讼公正和效率的价值追求.应将证据的职能和当事人的主观过错作为新的证据认定的主要考量标准.  相似文献   

9.
民事诉讼程序的规范化使得民事程序性争议成为实体性争议之外需要解决的又一重要问题。根据我国当事人现有的诉讼程序价值观、法院所实施的程序运行节奏及程序性争议本身所具有的特点,民事诉讼程序争议可划分为重大型和瑕疵型、可消除影响型和不可消除影响型。本着维护程序的连贯性、诉讼成本和程序价值的平衡性原则,对不同类型的民事诉讼程序争议应分别在一审进行中和一审结束后加以解决。对程序法事实的查明不同于对实体法事实的证明责任分配,应使用“当事人顺向疏明 + 法院逆向严格证明”的独特认定模式。  相似文献   

10.
借鉴我国司法诉讼理论和国外行政程序法中的证明责任制度,行政处罚证明责任的内涵可以概括为收集、审查、判断证据和提供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或者证明主张的责任,以及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证明责任,致使案件事实不明或者事实错误的法律后果。行政处罚证明责任在我国行政机关和当事人之间依据各自的法则进行分配。  相似文献   

11.
我国内地法学界对于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司法证明方式和证据规则一直存在不同观点,对于其诉讼法律规定的自由心证制度,有的持"自由心证与法定证据制度混合论",有的则斥之为"伪心证论"。通过对民国司法档案中大量诉讼案例的梳理分析可以看出,自民国初年以来,从法定证据制度向自由心证的证据制度的演进,至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已基本完成,法官依据经验法则和逻辑规则作出自由判断和认定事实的情形,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已经普遍存在。  相似文献   

12.
科学证据克服了常识证据的表象性、模糊性等缺陷,是对常识证据的超越,但超越并不意味着科学证据可以替代常识证据,更不意味着常识证据退出了诉讼舞台。当前,在诉讼实务中,人们优先使用的仍是常识证据,科学证据只是作为常识证据的补充而排在第二位。美国比较法学家达马斯卡教授的科学将会将经验常识从事实认定中彻底清除的观点有所偏颇。  相似文献   

13.
张宝珠 《理论界》2001,(3):51-51
一、证据开示制度概述证据开示是指诉讼的每一方当事人向其对方当事人提供和展示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文件以及其诉讼请求或抗辩的其他有关材料的方式和程序。本文所论述之证据开示主要是就民事诉讼而言的 ,而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开示 ,作为一种搜集证据的方法 ,是专指审判前在控诉方与辩护方之间进行的信息交换。证据开示源于16世纪下半叶英国衡平法司法实践 ,至19世纪英国司法改革合并普通法和衡平法诉讼时 ,证据开示程序才开始形成。1938年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将证据开示制度“法典化” ,正式确立为一项法定程序制度。从发展趋势…  相似文献   

14.
张海燕 《东岳论丛》2012,(2):158-162
民事诉讼案件事实认定的程序保障机制是为保证裁判者认定案件事实的内在思维机制顺畅运行而予以匹配的相关诉讼模式、诉讼结构和审理模式等外在程序配套措施。为实现民事诉讼案件事实认定的正确性和效率性价值目标,建基于法律商谈理论的协同主义诉讼模式、以证据交换和争点整理作为核心内容的审前准备程序以及庭审程序中的集中审理主义三种程序措施共同架构起了最优化的民事诉讼案件事实认定的程序保障机制。  相似文献   

15.
认为“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这并不正确。在诉讼中,证据并不就是事实。而事实并不是人。证据作为在诉讼中证明待证事实的根据,必须有物质形态,能够为人们去收集并向裁判者举示以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诉讼中的证据与事实,是形式与内容的关系。事实是证据的内容,而证据是事实的载体,“人证与物证”是证据的存在形式;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并不是证据,而是证据中蕴含的证据事实。证据并不就是事实,但证据必须蕴含事实。  相似文献   

16.
庭前书面供证的无限制诉讼准入,已成为我国审判方式改革的制度障碍。必须建立和健全书面证据审判准入制度,能够进入法庭或被庭审时运用的书面证据要具有证据能力。由于书面供证客观性的存在,世界各国都没有完全否定其证据价值。书面证据可以作为弹劾证据,在符合特定条件时也可以作为独立证据使用。  相似文献   

17.
对于证据的采纳或能力问题,英美法系国家与大陆法系国家有着不同理论。在英美法系国家对抗制文化已根深蒂固,为实现陪审团事实认定的正当化,他们按证据可采性理论加以处理。大陆法系国家一直坚持职权主义的传统,一般认为,凡是对案件事实具有证明价值的证据都是具有证据能力的。最近几年,大陆法系国家诉讼模式和诉讼理念也在不断发生变化,一些国家也逐渐开始对证据能力作出一定的限制。  相似文献   

18.
对于如何在我国刑事诉讼中构建有效的证据隔离机制,防止在案件事实认定中法官心证受被排除证据的影响以实现证据排除规则之实效这一问题,学术界提出将庭前法官与庭审法官分离、在庭前会议解决证据排除问题、实行严格的证据说理制度等建议,然而,这些建议或者在我国难以取得实效,或者本身能够发挥的作用就极其有限.因此,可将证据排除后的事实认定规则作为隔离裁判者与被排除证据的措施,即以原则性、指导性的事实认定规则防止法官将被排除证据作为事实认定的依据.事实认定的规则不宜采取强制性规则的形式,在司法解释中增设原则性规则并辅以指导性案例更为妥当.  相似文献   

19.
证明责任是独立于具体的诉讼而由法律事先在涉案当事人之间进行预置的。从动态 上看,只要诉讼一经发生,已经被预置的证明责任分配就制约着当事人双方的提供证据的行为,影响着诉讼的进程。并在辩论终结而有关要件事实仍处于真伪不明时现实地发生作用,即承担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承受败诉的结果。从静态上看,证明责任作用于要件事实或曰争点事实,这不仅包括实体法上的事实,也包括程序法上的事实。同时,出于诉讼经济或者公平的考虑,在一些特定的情形下,有关当事人需要承担的法定证明责任获得了免除。  相似文献   

20.
证据开示制度是当事人主义或类当事人主义诉讼程度中一个十分重要的司法制度 ,对于维护诉讼公正、提高诉讼效率具有不容忽视的重要意义。证据开示制度最早发端于英美法国家 ,现已发展得甚为完善。这一制度对我国正在拟议中的证据立法而言意味着什么 ?本文拟就此做一粗浅的探讨。一、证据开示制度的含义证据开示 (Discovery或Disclose) ,又译为证据展示、证据再现、证据先悉。证据开示的基本涵意是庭审调查前在双方当事人之间相互获取有关案件的信息。《布莱克法律辞典》将之定义为“了解原先所不知道的 ,揭露和展示原先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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