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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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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人类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的活动对地球和外空等环境造成了不利影响和多重损害,这已引起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空间环境损害必然引发国际责任,而加快完善有关空间环境损害的国际责任制度是当务之急。文章首先探讨现存空间法律规则对空间环境损害的规制,在分析当前空间环境主要污染源的基础上,总结现存法律框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而从责任制度的选择、归责原则、责任主体、求偿主体和责任方式等方面提出构建空间环境损害国际责任制度的建议。  相似文献   

2.
跨界环境损害国家责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探讨国家责任必须首先厘清国家责任与国际责任的关系。跨界环境损害国家责任是指可归因于国家的行为造成跨越国界的环境损害的责任。从主、客观方面分析,国际法未加禁止的行为造成跨界损害后果的,该行为既可归因于行为所属国,又因造成跨界环境损害后果而违反国际习惯法,具有违法性。所以,国际法未加禁止的行为造成跨界环境损害后果的,应承担国家责任。  相似文献   

3.
随着基因工程技术的发展,转基因生物引起的国际损害责任问题已经成为热点问题。《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作为解决国际转基因生物引起的损害责任和赔偿问题的法律文书,生物多样性公约缔约国为此召开了三次缔约方会议,成立了损害和赔偿责任法律技术专家组。转基因生物损害的活动、范围、损害的范畴、责任者的确定、财务保证机制和法律文书是国际损害责任中最主要的问题。损害的活动包括转基因生物体的运输、越境、处理或使用,损害的范围包括对生物多样性的损害、环境损害、传统损害和采取防止措施所需的费用。在财务保证方面,建立转基因生物国际损害赔偿基金。在法律文件方面,可以先制定一个无法律约束性的责任制度,然后再制定具有法律约束性的责任制度。  相似文献   

4.
国际环境损害责任法的编纂和发展因为国际环境责任的私法化而出现突破和转机。“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产生的损害性后果的国际责任”存在的困境在于造成跨境环境损害的主体通常为私法主体,却要由国家为其承担国际责任,故难以为各国接受。预防原则已经成为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确立了国家对实施预防原则的国际义务,损失分担的安排借鉴了国际海上油污损害等领域环境损害责任私法化的成果,标志着国际环境损害责任正在向私法化发展。同时,国家在跨界环境损害中承担补充责任并应在安排损失分担方面起重要作用,而在国家作为造成跨界损害主体的某些特别领域,国家依然是承担责任的主体。  相似文献   

5.
近年来,随着科技的发展,全球经济一体化程度的加深,跨越国界的环境问题日益增多,对全球以及相邻国家和地区造成损害。跨界损害的形式多种多样,从而对传统的国家责任理论提出了新的挑战。不同类型的跨环境损害的国际法律责任需要由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国家责任及国际赔偿责任的规定来明确,也需要与国际环境保护中的各类国际公约、宣言和全球可持续发展战略相一致。  相似文献   

6.
国际环境损害责任制度自进入到国际法的视野以来,其归责问题始终是国际法委员会乃至整个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从尽可能保障受害方的损失得到相应补偿的角度,国际法的归责制度也在朝着明确的归责原则、合理的损失分担制度、充分的损害赔偿的方向逐步演变。本文追踪了这一变迁的过程,厘清了国际环境损害归责制度的发展脉络。  相似文献   

7.
全球环境法是在全球化的背景下随着环境法律移植和创新的深入发展而得以产生和演进的,其中,全球环境损害责任制度堪为缩影和写照。在国内法层面,为了克服污染受害者起诉污染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制度性障碍,一些国家采取了放宽因果关系证明要求和转移举证责任等多种因应措施。然而,在国际层面,对于针对美国跨国公司在国外的环境侵权行为的诉讼,美国法院往往以不方便美国法院原则、适用《外国人侵权法》在美国起诉须以被告违反国际法为条件、非居民外国人不具备审慎起诉资格等为由而拒不受理,致使环境受害者在美国的诉讼阻力重重。作为应对,发展中国家采取了一系列举措。其中,最典型的立法对策是,规定一旦案件在国外起诉,国内法院便自动丧失管辖权;在原告所在国起诉的,允许以被告所在国的法律来计算污染损害赔偿额,等等。因而,一国对外国原告提起的环境诉讼的接受和承认外国判决之互惠条件准则的出台,将变得越来越重要。今后跨国环境私人诉讼将不断推动全球环境损害责任制度的发展,而不断革新的全球环境损害责任制度也将成为全球环境法新格局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相似文献   

8.
归责原则问题是国际损害责任的核心内容,从国际损害责任归责原则的历史发展和发展趋向等多种角度观察,严格责任并非且不应为国际损害责任唯一的归责原则,未来的归责原则体系应当向多元化方向发展;单一的归责模式是不可取的,建立一种具有弹性的归责体系不仅有助于跨越预防与国际损害责任联系问题之障碍,而且为国际损害责任制度未来的发展也提供了更多的空间与可能性。  相似文献   

9.
对环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社会化”趋势问题进行了研究,指出环境侵权作为现代社会新型侵权行为主一,往往属于严重的社会性权益侵害对象。传统侵权行为损害赔偿理论囿于过失责任、个人责任的窠臼,难以合理、有效地填补环境侵权所发生的损害。于是,现代环境侵权救济制度的一般发展趋势为损害赔偿责任的社会化,其主要表现为无过失责任原则的兴起、损害填补保障制度的建立等。结合国外的情况对以上原则和制度进行了分析比较,并对我国相关立法的完善提出了些许建议。  相似文献   

10.
《侵权责任法》关于环境污染责任的规定是建立在统一的“污染”概念之上,对各类污染行为一体适用统一的规则。但基于对《侵权责任法》生效7年间4328份裁判文书的分析发现,在环境侵权司法实践中,无过错责任和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并未得到统一适用,损害后果也难以运用传统损害的形态和手段加以量化和救济。其原因在于,对“污染”概念不加区分有违环境致害的科学机理,在此基础上建构的法律制度也难以契合环境侵权的演进规律,试图将生态损害纳入侵权救济范围更是侵权法不可承受之重。相应的对策是,重新建构环境侵权的归责体系,并发挥不同法律部门的制度合力对生态损害进行救济。  相似文献   

11.
跨国环境污染国际损害责任论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国际损害责任,即“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所产生的损害后果的国际责任”。跨国环境污染领域的国际损害责任,不同于合法行为引起的国际责任,也不同于危险行为、国际不当行为引起的国际责任,它有自己的特征和发展历史,国际损害责任制度的确立对跨国环境污染的规制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2.
能源紧张的全球化趋势使得各国都在加紧核电建设,然而一旦发生核电事故则会因核能的特殊性造成全方位长久的跨界损害。对核电事故的国际法律责任研究的重要意义日益凸显。核电事故的国际法律责任既包括传统的国家责任,也涉及跨界损害赔偿责任。两种责任形式既密切相关,其法律基础、责任履行方式又有所不同。当今核电事故的国际法律责任制度尚不健全,滞后于实践需要,日本福岛核电站事故造成的跨界损害至今尚未履行任何国际法律责任。国际社会亟需在相关草案基础上出台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公约,为核电事故国际法律责任的履行提供国际法规则。  相似文献   

13.
2020年5月通过的《民法典》在其侵权责任编中以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和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分别规定了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及损失赔偿责任,此二条款在形式上终结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实体法律依据不够明确的局面。但由于环境公共利益、环境损害修复与赔偿责任所具有的显著的特殊性,导致二者分别与《民法典》中的民事权益体系和民事责任体系产生龃龉,生态环境损害责任条款因此与《民法典》体系存在紧张关系,为疏解二者间的龃龉并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责任条款的规范意义,应对条款中的违法性要件进行目的性扩张解释,将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规定理解为在责任构成及责任执行方面对具体“国家规定”的全面引致。我国应在《民法典》生态环境责任条款的基础上,加快专门性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立法的创制进程。正在编纂中的环境法典宜对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制度进行具体的、专门性的规定,从而实现对《民法典》中的引致性、倡议性规定的补全。  相似文献   

14.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第七章“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规定了两种不同类型的侵权责任。“造成他人损害”侵犯的客体是《侵权责任法》所调整的传统的人身或财产(私)权益,“造成生态环境损害”侵犯的客体则是未被现行《侵权责任法》所调整的生态环境(公)权益。由此,广义的环境侵权概念可分为侵犯私权益的普通环境侵权和侵犯公权益的生态环境侵权。无论普通环境侵权还是生态环境侵权,其行为都涉及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的事实,因此在责任分担所考虑的因素、惩罚性赔偿等方面应适用形式上相同的规则。而由于普通环境侵权和生态环境侵权在侵犯的权益性质、原被告举证能力上存在不同,因此在归责原则、举证责任、第三人责任的规范上应体现出适用上的差异。为更合理地展现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的这种二元耦合结构,《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第七章的七个条文在排序和文字细节上尚有值得调整的空间。  相似文献   

15.
现行国际空间法对空间旅游中的游客的法律地位及空间旅游产生的相关国际责任没有明确的直接规定。根据《维也纳务约法公约》有关条约解释和协调条约冲突的规则,空间游客也应属于现行空间营救制度下的被营救对象。空间旅游中产生的国际责任主要包括空间旅游组织者对游客造成损害的国际责任、空间旅游组织者对他国造成损害的国际责任及空间游客造成损害产生的国际责任,这些国际责任制度亟待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相似文献   

16.
俄罗斯环境损害赔偿法律制度探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环境损害赔偿方面,俄罗斯有着十分完整的立法体系,其在环境损害的结果认定、责任承担和归属、构成要件等方面规定得较为详细,这集中体现在一系列法律规定之中,包括程序的和实体的两种类型。对中国立法而言,俄罗斯的环境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理论和实践,具有较大的借鉴价值和参考意义。  相似文献   

17.
目前严格责任原则在环境民事领域发挥了显著积极的作用,应该继续积累经验,使其更好的为环境管理服务;环境行政责任的归责原则不宜单一,要充分发挥各个主体的积极性必须采用多元归责原则。而严格责任理论与我国的传统刑法理论不相容,环境刑法理论引入严格责任原则的时机仍不成熟,更宜慎重。  相似文献   

18.
任何法律制度都包含违背其规定义务的责任制度,为保障受损害一方能有效追偿,法律确立了损害赔偿制度。中国国内民法规定有损害事实且该事实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国际法上确立国际责任制度,提出不论是国际不法行为还是国际法上不加禁止的行为皆应通过恢复原状、赔偿或补偿等方式来承担损害赔偿国际责任;空间法上损害赔偿主要见于《外空条约》的原则性规定和《责任公约》具体规定中。现有的空间活动损害赔偿制度存在着条约规定分散、术语定义模糊、缺少对外空活动私营化立法、条约间选择适用不明确等不足。因此,完善空间活动损害赔偿机制,应从统一外空条约方面入手,通过定期修订外空立法,进一步明晰对损害、发射国、空间物体的定义,增加外空活动私营化立法规定,使得损害赔偿条约间的选择适用更加明确。  相似文献   

19.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已成为环境法律制度的重要构成部分,但其具体规则还在不断完善中。基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公益保护目标,理论和制度上已经将生态环境损害界定为公益损害,但事实上生态环境损害可能包括私益损害,因此有必要对此进行区分,并将私益损害排除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之外。在分析生态环境损害与公共利益、私人利益之具体关联的基础上,按照主体特定化、利益特定化的标准辨识私益损害,以合理确定生态环境损害的范围。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和赔偿责任的具体承担中,须完善责任认定程序,根据私益认定标准区分出私益赔偿责任,并通过责任方式的衔接和配合,明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与环境侵权责任的二元区分结构。  相似文献   

20.
面对日渐增多的装修污染损害纠纷,分析其具体类型和责任规则是采取正确应对措施的前提。在装修污染致居住者损害的情形,应适用产品责任或者经营者责任规则追究损害赔偿责任;在装修污染致邻居损害的情形,应适用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规则,但应当根据其特殊性作出相应调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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