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金多才 《中州学刊》2002,(3):177-179
根据我国新《商标法》的规定,反向假冒注册商标行为属于商标侵权行为。文章对反向假冒注册商标行为的法律性质、有关国家和我国对反向假冒注册商标行为的法律规制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2.
董葆霖 《学术论坛》2007,(4):113-116
《商标法》通过保护商标专用权来规范市场的正当竞争。因此,《商标法》进一步完善的意义重大。《商标法》修改应在以下目标框架内进行:提高商标注册效率,缩短商标注册周期;服务经济发展战略,提高企业商标市场竞争力;强化对商标权的保护力度,完善商标注册和行政、司法保护程序;完善有关商标使用的规定,突出商标注册为经济发展服务的方向;明确法律术语的确切含义,改革和简化程序,缩短商标注册的周期;理顺和完善商标法律;取缔与《商标法》相冲突、与《立法法》相违背的部门规章。  相似文献   

3.
关于未注册商标法律保护的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对商标注册实行自愿注册为主、强制注册为辅的注册原则,只有经过注册的商标才能取得商标权。《商标法》考虑了未注册商标权利人的正当权益,但立法对未注册商标保护还存在着不完善之处。在未来的立法中应当扩大《商标法》的范围,对未注册商标予直接的保护,赋予未注册商标使用人在1年内优先申请商标注册的权利,规定未注册商标人的继续使用权利,赋予商标局在审查注册申请阶段和核准商标转让阶段,主动驳回商标恶意注册或者商标转让申请的职权。  相似文献   

4.
规制商标恶意抢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四次修订的重要内容之一。实践中,网络热词商标抢注的正当性边界与规制路径,正在成为适用商标恶意抢注规则的新问题。在知识产权法中的公共领域理论下,《商标法》既要通过商标制度促进和维护正当的商业竞争,又要为生产经营者与公众保留合理的公共领域资源。基于此,网络热词的商标抢注规制,需要在利益平衡理念下坚持《商标法》的公共领域保留原则,并将这一原则落实到商标抢注规制的制度设计与具体行政及司法程序中。  相似文献   

5.
我国《商标法》历经起跑到加速再到腾飞的过程,这也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发展、法制建设与法治进步的标志之一.《商标法》30多年的成长轨迹表明,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根据不同时期商标问题呈现的纷繁特点与多样内容,我国也相应地制定、修改了《商标法》.我们有必要精心爬梳与反思其法制历程,以期继续拓展我国商标法律制度的新领域.  相似文献   

6.
“渝富桥”商标异议案中五个程序的认定结果依次相反,这反映了《商标法》(2013)修改前近似商标注册审查实务中存在着严重的分歧。这种分歧源于原来的《商标法》对近似商标界定不明确,实践中对近似商标的内涵及其与准予注册之间的逻辑关系认识不一致。以体系解释的方法来理解《商标法》(2013)第30条,近似商标申请注册审查标准是一个多层级递进式的逻辑结构:第一步,对申请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的层进式审查:一是审查申请注册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标志是否构成近似;二是审查申请注册商标是否完全具备商品关联性、空间和时间重合性三要件;三是判定申请注册商标是否属于近似商标。第二步,对属于近似商标的申请注册商标,进一步作是否符合注册标准的层进式审查:一是审查申请注册商标是否容易导致与引证商标的混淆;二是审查有无阻却违法的事由;三是商标局决定是否准予初步审定公告或注册。  相似文献   

7.
张玉 《理论界》2002,(2):65-65
由于我国已加入WTO,而我国现行有关商标法的内容同WTO的诸多规则不相符合,修改商标法已成为当务之急。学者们提出目前有关保护商标权的法律制度存在较多缺陷。(一)立法分散、零乱、缺乏系统性,并在使用中形成法律冲突。如《商标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药品管理法》、《食品卫生法》、《投机倒把处罚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商标侵权行为,尤其是  相似文献   

8.
徐志杰 《理论界》2005,(8):61-61
根据我国新修正的《商标法》规定,商标的反向假冒属于商标侵权行为,但在实践中,对商标反向假冒规定有不同认识。本文对商标反向假冒行为的特征、法律性质及法律适用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9.
中国对未注册驰名商标实施的是适度保护制度,这一制度现状的形成具有深刻的历史因素。通过对未在中国注册的外国驰名商标保护典型案例的考察可见,未在中国注册的外国驰名商标被侵权的类型主要有抢注或混淆使用、申请注册中文商标、注册享有在先权利的标识、抢注对方商标、注册未续展而失效商标五种。中国法院关于未在中国注册的外国驰名商标的认定有其自身特点:一是认定驰名的地域范围是在中国领域内;二是判定未注册商标的使用含义时所持标准具有灵活性;三是在他人抢注与外文商标对应的中文商标这种典型案例中,中外文商标存在唯一对应关系是重点认定问题。2013年《商标法》修改后新增的若干针对未注册商标保护的制度,是中国商标法上对"使用"价值进一步肯定的结果,对于未在中国注册的外国驰名商标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0.
声音商标属于非传统可视性商标,无法贴附于商品或服务之上,未经使用难以发挥商标识别功能。即使声音商标中的声音要素存在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独创性,也不可推定其具有商标法意义上的显著性,因此,对声音商标的注册进行审查时不能采用固有显著性标准,而应采用"获得显著性"的单一标准。此外,通用声音和功能性声音即使经过使用获得了显著性,也不得注册为商标,这是保障公共资源不受侵蚀的法理要求。我国2016年修订的《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新增条款,对声音商标的固有显著性作了特殊规定并确立了声音商标审查采用获得显著性标准,但对于该标准的法理基础、适用范围以及声音商标获得显著性应具备的条件尚需进一步解释和明确。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