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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个性化网络广告推荐技术研究评述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张大勇 《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5):108-112
网络广告作为新生代的广告媒介,与传统媒体广告相比,其优势主要表现交互性与生动性方面。但是在面临网站信息同质化的趋势,通过信息差别来细分市场,以此创造网站的竞争优势已十分困难。而网络个性化信息服务技术的发展,将是提升网络广告效果的重要手段。因此,在分析目前个性化智能推荐技术在网络广告应用研究中存在不足的基础上,提出将复杂性系统理论应用到网络广告的研究中,在理论上将突破传统理论研究范式的限制,对于研究网络用户消费行为和消费群体间的传染机制,提升网络广告的传播范围,将极具理论和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2.
于潇 《福建论坛(社科教育版)》2009,(9)
一、"网络广告"课程开设的必要性 1.网络广告的概念及其对中国广告业的影响 网络广告是广告主和广告发布者在遵循互联网协议的基础上,以网络为平台,由广告主自行或委托ISP建立的、基于www的站点或网页,以推销商品或提供服务为终极目标的经济信息或非经济信息传播形式.一般来说,网络广告也包括广告主、广告媒体、广告受众、广告信息和广告效果五个要素. 相似文献
3.
网络广告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应对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经济全球化的加速发展以及互联网的诞生和普及,为广告的发展提供了新的展示平台。基于网互联网平台,一种新型的广告态势——网络广告应运而生,它发展迅速并具有较为广阔的发展前景。从分析网络广告的概念、特点入手,着重分析现阶段网络广告的发展瓶颈,进而提出网络广告未来发展的对策,对网络广告的未来发展显得尤为重要。 相似文献
4.
姚志伟 《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7,3(6):121
当广告进入互联网时代,网络广告的海量性及网络广告平台的出现给原《广告法》带来了很大挑战。此次《广告法》的修订回应了这些挑战,其中最重要的修改之一是引入了新的网络广告主体即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新《广告法》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设定的义务模式为“明知或应知违法—制止”。这一义务是一个行政法上的第三方义务,类似的义务在我国网络治理领域早已有之。但新《广告法》的义务模式与通行模式有所区别,其义务模式没有采取类似法律中行政义务通常的用词“发现”,而是借用了来源于民法的“明知或应知”。从内涵上而言,“应知”意味着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承担行政法上的审查义务,但承担合理的注意义务。对于“制止”而言,应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广告发布过程中承担的不同角色而采取适当的必要措施。 相似文献
5.
上门广告 主动出击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广告早已深入到千家万户的生活中。为了扩大知名度,争取更多的客户,不少厂商已不满足于靠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来传播广告,纷纷采取了主动出击的态度,将广告送进社区,送上门去。眼下,在杭州市的各个社区里,上门广告已成了颇有气候的风景。对于送上门来的广告,其实我们并不陌生,有时走在路上,会有人冷不防塞过来几张印满广告的纸头;回家打开信箱,也常有许多花花绿绿的印刷品和纸片塞在里面;有时听到敲门声,开门见到的却是上门推销的陌生人,伶牙俐齿地向你介绍他欲推销的东西……送上门来的广告… 相似文献
6.
黄攀 《西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6(6)
网络广告中网络"疥疮"现象,垃圾邮件广告,违禁、虚假广告频繁出现等问题是多方面的原因造成的,既与目前没有专门正规的网络监管机构,缺乏一套规范的法规有关,也有相关监管部门缺乏高效的支撑技术和过硬的监管团队的原因。重点指出成立一个专门正规的网络监管机构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同时还应有一套专门的网络广告监管法律法规和全面规范的网络监测体系,提高监管部门的技术水平,加强网络广告监管机关自身的建设等。 相似文献
7.
胡华涛 《湛江师范学院学报》2007,28(5):127-131
由于广告商和客户在广告效果的认同上存在的差异,就有了衡量网络广告有效性的标准和定价模式应该是围绕广告的影响力还是实际点击数来制定的争论,网络广告信息流程的四个层级和两个目的层次规律表明了现有网络广告定价模式的非市场取向性和各模式之间的割裂,也反映了传统广告思维模式与新媒体广告思维在当下网络广告定价模式上的对立与冲突。因此,网络广告的定价模式应该以能够精确描述影响力和实际结果的衡量方法,并按网络广告信息流程的不同层级实现分层定价机制,这是当下网络广告定价模式研究的重中之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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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略论网络广告中的若干法律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网络广告作为一种新兴的广告媒介 ,越来越多地受到人们的关注。网络广告也带来了若干的法律问题 :如隐性广告、虚假广告、不正当竞争广告等等。本文对网络广告中的若干法律问题进行了分析 ,并针对网络广告与传统广告的不同 ,提出了相应的监管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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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细芬 《长江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36(3):195-196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上交易的流行,网络广告营销已成为企业的重要营销手段之一,它以成本低廉、覆盖面广等优势占据着市场营销的绝对优势,越来越受到企业的信赖。但是我国的互联网广告营销发展得还不成熟,存在着一些问题影响了企业网络广告营销的效果。此外,网络广告营销不是一次性的广告营销宣传,他是一个长久的、持续的过程,需要讲技术、讲策略。合理、巧妙地运用搜索引擎、网站广告投放等广告营销手段,做好企业宣传和企业产品营销,实现企业营销的健康、持续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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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志伟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34(6):38-46
现行法已经明确了竞价排名的法律性质是广告,但对竞价排名服务提供者的法律性质尚未明确,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此也存在争议.主流观点认为竞价排名服务提供者的法律性质为广告发布者,文章对此观点存疑.通过对《广告法》和《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的法教义学分析,对欧美相关立法和司法判决的解读,以及将竞价排名服务提供者与类似的网络平台——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的比较,可以证立竞价排名服务提供者是网络广告平台,其法律性质是《广告法》和《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 相似文献
14.
网络广告的发展趋势与策略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周祺 《成都大学学报(社会科学)》2000,(3):25-27
发布经联网上的网络广告数量正在高速增长,国内网络广告也开始起步。本考察了国内网络广告的发展趋势,并从开发广告相关资源、细分市场以实施定现传播,建立用户忠诚度和集成服务方式等方面提出应对策略。 相似文献
15.
刘婧婧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3(4):49-51
近10余年,网络广告在世界范圈里迅速发展,现已形成了一个具有巨大发展潜力的广告市场,不仅是因为其高效率、低成本等特点,网络广告还改变了广告主、广告代理商传递信息的方式;同时,也改变了消费者接受信息的方式.随着网络媒体的发展,与传统媒介广告相比,网络广告的传播形态正发生着变化,已成为融合了大众传播、群体传播、人际传播等多种传播方式优势的综合性广告形式. 相似文献
16.
长期以来网络广告的传播者以一种传者中心主义的思想来传播广告,不顾受众的接受意愿如何、接受效果如何,甚至于用技术强迫受众关注其广告;另一方面,受众本能地不愿接受广告,而网络广告的虚假与强制性,又加重了这种排斥情绪。在传受双方的这场博弈中,谁都不能不顾对方而追求自己利益的最大化,只有找到双方利益的平衡点,采用对双方都有益的方式才是最好的出路。因此网络广告的传者迫切需要改变观念,形成以受众为中心的广告传播新思维,依据受众的需求来制定网络广告传播策略,培养受众对于网络广告的关注兴趣,这才是网络广告发展的正确方向。 相似文献
17.
彭语良 《重庆邮电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18(4):542-545
当今社会,网络以其跨时空、跨地域、图文并茂的双向传播信息的超凡魅力,为人们创造了无限商机,它使广告和商业交易充分地结合在一起。而网络广告作为一种新型的营销手段也逐渐成为网络媒体与广告界关注的热点,网络广告已开始进入主流的传媒行业。介绍了网络广告的基本类型和基本特征,重点分析了网络广告引发的法律问题及相关法律制度的适用与完善。 相似文献
18.
《市场瞭望(下半月)》2014,(11):93-94
一提起移动互联网,很多人会说,我在互联网上打广告了,我把互联网看成一个媒体平台,或者还有人说,我已经在互联网上开网店了,我也在互联网上卖东西了。这都是企业利用互联网,不是真正把企业转向互联网的一个道。也有的企业说,我们也在用云计算、大数据这些技术,其实互联网为代表的技术都是公开的,而且可能是免费,或者是开源,所以用互联网的技术并不等于你的企业就互联网化了。 相似文献
19.
网络广告价值的体现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程士安 《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1):113-117
正确认识信息技术给传统营销带来的革命 ,是理解新经济条件下市场营销本质和核心的基础 ;数据库的出现为现代营销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网络广告的有效受众通过数据库浮出水面 ;微型营销的发展 ,消费者与营销者的关系模型的变化 ,一对一的对话和交流 ,已是现代营销的关键 ,网络为广告活动搭建了一个双向的自由空间 ,网络广告在营销传播中的位置凸现 ;与新技术、新媒体、新广告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出台以及行业的自律 ,是使网络广告价值最大化的有力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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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雪 《成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24(6):22-27
广告拦截软件是一种可以屏蔽网络广告的独立应用软件或者浏览器插件。认定广告拦截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须界定在网络环境中竞争关系不限于直接竞争关系,在《反不正当竞争法》没有具体规定的情况下,可以援用第二条的一般规定判断拦截行为应当承担竞争法责任。同时结合《反不正当竞争法》要保护的法益,通过对互联网行业发展利益、网络用户合法权益和拦截者的市场竞争利益进行衡量,明晰互联网环境下正当竞争和不正当竞争的边界。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