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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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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加入WTO后我国规制行政垄断的法律对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尤琳  陈世伟 《兰州学刊》2004,(2):119-121
加入WTO后我国可从以下方面规制行政垄断 :制定一部专门的《反垄断法》 ;设立具有较强独立性的专门反垄断主管机构 ;合理规划法院与反垄断执行机构之间的关系 ;完善对行政垄断案件的司法审查制度 ;依法控制行政权的权源。  相似文献   

2.
数字经济时代大型平台企业对具有竞争潜力的新兴平台公司或科技型初创企业实施的混合合并行为“反竞争效应”凸显,亟需反垄断法加以规制。潜在竞争与双边市场理论可为反垄断法规制存在排除或限制竞争效果的平台企业混合合并行为提供理论指引。现行平台企业混合合并控制制度在规制“扼杀式”混合并购以及平台“生态垄断”型混合并购时面临着适应性及有效性不足等现实困境。我国可在遵循“营业额”标准的基础上纳入“交易额”因素,以改善原经营者集中事先申报制度应对平台企业混合合并反垄断监管乏力状态;平台混合合并的反垄断审查参考标准应尽量多元化,数据控制力以及未来创新目标实现难易程度等标准应作为新的重点参考标准;可对符合经营者集中事先申报标准的超级平台企业混合合并适用竞争损害举证责任倒置规则,从而降低反垄断监管成本并减轻监管过度带来的负面效应。  相似文献   

3.
文章比较了中美反垄断制度框架,发现二者在规制领域、立法目标、立法语言、执法机构设置、法律实施模式、重点执法领域、执法规制原则、规制方式方面存在差异。基于比较制度分析方法,文章论证了这些差异不是偶然出现的,而是相互关联的,体现了反垄断制度的体系性特征和不同的反垄断逻辑。中国式反垄断在规制领域上兼及行政垄断和经济垄断,美国式反垄断以反经济垄断为主,由此形成了一系列与中国完全不同的制度特征。市场化阶段差异和法律体系差异则是导致中国和美国形成不同反垄断逻辑的主要外生因素。  相似文献   

4.
对行政性垄断的规制是我国反垄断法的特色和亮点,但《反垄断法》实施五年多来,在遏制行政性垄断方面成效并不明显。这是由于:反垄断法仅授予反垄断执法机构处理行政性垄断的"建议权",将行政性垄断行为排除于司法诉讼之外,规定了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情况。为此,亟待健全行政性垄断的法律责任制度,重构科学合理的反垄断执法和司法体系,还有必要进一步整合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  相似文献   

5.
我国反垄断领域的立法及司法实践均存在着“对垄断致损赔偿责任规定过于原则的不足且赔偿数额主要以填补损害为主”的问题,这极大地限制了反垄断民事诉讼在我国的发展。因此,学习国外垄断致损赔偿责任实践的有益成分,完善我国垄断致损赔偿责任制度中有关“损害计算方式、损害计算标准及赔偿力度”的规则,是促进我国反垄断司法实践不断前进的有效途径。  相似文献   

6.
自我国《反垄断法》颁布以来,相比反垄断行政执法的日益成熟,以垄断致损赔偿责任为主的反垄断私人实施却发展得较为缓慢。归纳目前我国垄断致损赔偿责任在司法实践中面临的困境,梳理国外反垄断私人实施中垄断致损赔偿责任的发展历程,尤其是明晰美国在反垄断私人实施中运用垄断致损赔偿责任制度的实践思路,对于完善我国以垄断致损赔偿责任为核心的反垄断私人实施机制具有积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   

7.
论我国的行政垄断及其法律规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尚不健全 ,计划经济体制导致的行政性垄断依然是阻碍市场经济发展的主要绊脚石。而我国规制行政垄断的现行法律体系也不健全 ,法律权威性差 ,因此急需在借鉴他国反垄断法的基础上完善我国的反垄断立法。  相似文献   

8.
本文从反垄断法的法律精神出发,指出现代反垄断法应奉行“行为主义”的垄断控制模式,规制对象主要是各种非法垄断行为,提出了我国反垄断法规制对象的具体内容及发展趋势,研究分析结果为科学界定反垄断法规制对象的司法实践和发展完善反垄断法的理论研究提供了参考。  相似文献   

9.
传统行政垄断规制采取的是行政系统内部自我纠偏的模式,此种模式对行政垄断规制效果较为有限。随着我国对经济竞争政策的重视,以及行政法与经济法理论的不断发展,行政垄断规制制度创新具备了成熟的时机。从行政垄断行为规制的制度困境、行政垄断规制制度创新的必要性入手,探究竞争政策视野下规制成品油市场行政垄断的制度框架。我国成品油市场存在着行政垄断行为,不仅严重减损石油消费者的整体福利,而且阻碍成品油市场化改革,影响国家对成品油市场的监管,为垄断企业实施限制竞争行为提供便利。成品油市场行政性垄断现象的产生主要是由成品油行业主管部门运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范性法律文件造成的,进而在竞争政策视野下应当降低或放开市场准入门槛、实现政企分离、有效实施竞争政策、完善行政垄断法律责任、协调竞争政策与反垄断法的关系。  相似文献   

10.
丁国峰 《江淮论坛》2010,(2):124-127,131
阻止行政垄断有利于提高消费者福利和公平竞争市场的形成,但我国《反垄断法》在规制行政垄断范围和法律责任方面存在不足。应将行政垄断纳入垄断行为范围,并增强行政垄断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11.
邬小丽 《江淮论坛》2005,22(3):65-71
既保护合法垄断,又限制或打击非法垄断,是我国反垄断立法的重点和难点。鉴于我国三类垄断的不同特点和性质,在反垄断立法时,一方面应规制国家垄断和自然垄断,另一方面应反对行政垄断。我国现行法律条款以及2002年的反垄断法草案对这三类垄断的规定很不完善。目前,酝酿了十年之久《反垄断法》即将出台。以本次反垄断法的制定为契机,优化我国反垄断法的立法体例,构建起完整的反垄断的法律体系,是当前一项紧迫任务。  相似文献   

12.
江山 《社会科学》2023,(1):181-192
在反垄断规制中,指南是反垄断法解释的主要文本载体和“更好规制”的重要工具,通过提供一致性的指引、守法示范和裁量约束,有助于促进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但中国反垄断指南的规范形式与效力实质一直不尽分明,这影响了反垄断法解释的充分展开,也阻滞了规制可及性、公正性和一贯性的提升,因此必须予以充分释明。在规范形式方面,首先应当确立反垄断指南以垄断行为为中心的完整体系结构,限缩行业、领域指南的扩张化倾向;其次在文本建构上,聚焦内容拓展和文本形塑,充分展开行为类型拓展和标准引入的探索,确立指南有别于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文体风格与制式。就效力实质而言,无论是在执法机构内部,还是对行政相对人与法院,反垄断指南都无法律上的约束力,但具有不同程度的事实上的约束力。借助反垄断指南更新与案例发展,这种约束力的范围与程度可以得到进一步廓清。  相似文献   

13.
我国公益创业起步较晚,责任意识不足,在公众中影响力不大,加之投资主体长期以来一直是政府,因而存在诸多问题,如公益创业经济法律制度主体资格不明确、经济法律责任不明确、市场监管不力等。对此,应建立经济法律制度中对公益创业主体的界定与审查,严格经济法律责任对公益创业的要求,健全反垄断法律制度对公益创业垄断趋势的防范,以促进我国公益创业健康有序的发展。  相似文献   

14.
一 垄断是一种原始的经济现象.规制垄断的法律亦历世弥久.早在公元530年的查士丁尼法典中即有反垄断的规定:"任何人不得垄断衣服、鱼、梳子、碗等生活日用品及其他用品,不管该垄断行为是行为人自主所为,还是经申请获得批准或者据钦定的法律解释而为;任何人不得密谋或者约定商品的最低价格."公元653年的中国《唐律》对欺行霸市、禁止联合限价等垄断行为甚至不惜动用了刑罚手段:"诸买卖不和,而较固取者,及更出开闭,共限一价,若参市,而规自入者,杖八十.已得赃重者,计利,准盗者."这表明,在简单商品经济时期,政府就非常注重保护市场竞争和消费者的利益.但现代意义上的反垄断法,毫无疑问应首推美国1890年的《谢尔曼法》.《谢尔曼法》及后来的一系列反垄断立法、法院判决和行政机关的反垄断指南,为当今世界各个国家和地区的反垄断立法、执法和司法提供了蓝本和借鉴.  相似文献   

15.
试论企业合并中的反垄断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当前,我国正在抓紧制定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平和自由竞争秩序的基本法律——反垄断法。而企业合并规制一直是反垄断法关注的重要课题,根据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要保护有效竞争,防止企业经济过度集中,就必须对企业合并进行控制。为此,本文对企业合并的涵义、企业合并中垄断问题规制的理论依据和立法实践、我国企业合并中垄断问题的规制、企业合并中的反垄断豁免进行深入论述,同时,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提出了我国反垄断立法的一些设想。  相似文献   

16.
作为数字经济时代重要的市场资源,数据能够为经营者提供竞争优势,潜在竞争者难以承受数据运营递增的成本,这些构成了数据垄断产生的缘由。因数据权属模糊、算法应用隐蔽多样以及数据作用具有多边性,现行的相关市场界定方法与以市场份额作为主要标准的市场竞争力量评价方法已无法有效适用于数据垄断。通过对国内外数据垄断案例进行类型化分析可知,经营者利用数据优势实施垄断行为,主要表现为经营者可利用数据共享机制与算法结合来实施垄断协议的行为,利用数据优势实施歧视性交易、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以及以数据整合为目的实施经营者集中的行为。现行反垄断法对于这些新型垄断行为并未形成有效规制,为了解决上述问题,通过设立以共同共有划定数据权属、禁止以格式条款获取用户数据、数据处理过程公开以及数据爬虫协议应以获得用户个人授权为基础等遏制数据滥用的条款,以反事实推演法认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增设滥用市场相对支配地位条款,在我国《反垄断法》《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禁止垄断协议规定》等有关经营者集中申报、审查相关规定中,增设以数据集中度作为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与以数据壁垒、限制创新等来判断经营者集中的竞争效果的相关规定,能够有效规制经营者利用数据优势实施垄断行为,维护数据要素市场竞争秩序。  相似文献   

17.
瑕疵行政行为司法规制在当下存在司法认定的标准确定难、司法规制的方式确定难、司法建议的贯彻落实跟踪难等诸多瓶颈。司法规制和监督的力度欠缺,易引起当事人对司法公正的怀疑,且有损法律的统一适用。走出瑕疵行政行为司法规制困境在于培养法治思维、构建瑕疵行政行为认定的实质标准、健全瑕疵行政行为的裁判体系、推进适法统一、完善司法建议工作机制。  相似文献   

18.
我国农产品生产流通各环节存在诸多影响农产品不合理定价的法律问题,具体体现在我国农产品生产种植缺乏风险预防分担机制,农产品生产地收购环节存在垄断收购,农产品运输环节垄断问题导致高额运输成本,农产品批发市场设立与管理的立法缺失,市场内经营者出现滥用农产品自主定价权及限制竞争行为。上述问题体现出我国农产品在价格立法、生产风险分担机制、农产品批发市场设立管理以及农产品经营者行为规制等方面的存在严重的立法缺失,亟需出台《农业保险法》、《〈价格法〉实施细则》、《批发市场法》等法律弥补立法空白,并采取反垄断措施,及时治理农产品的垄断行为。  相似文献   

19.
城市公共交通是政府规制的特殊行业,其运营中的非法垄断对行业的发展、消费者权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都有一定的危害.由于现行规制政策排斥竞争政策的运用,不仅缺乏针对性的反垄断立法,规制目标和规制手段也普遍缺乏反垄断的考量.因此,亟待结合国情和行业特点,制定包括反垄断内容在内的行业规制法,并通过加强反垄断执法和完善反垄断司法救济等举措,用反垄断规制实现对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干预体系的重构.  相似文献   

20.
钟原 《天府新论》2018,(2):66-75
大数据时代垄断协议呈现出智能化和隐蔽化的特征,前者是指算法成为垄断协议的参与者并有主导其达成和实施的趋势,后者意味着在大数据技术使市场透明度增加的情况下,垄断协议的形式将以默示合谋为主。这两大特点带来了反垄断规制在主体要件认定、主观要件认定和基本价值衡量等三个方面的法律困境,而依靠传统的概念思维无法有效化解上述困境,因此引入类型化规制思路成为一种可行路径。通过类型化规制思路的适用,协议主体要件应从算法或者其他计算机技术落实为其背后的设计者、改进者或使用者,同时对主观要件的证明也应从单一的沟通证据转变为以行为证据、经济证据为主,最后在基本价值衡量方面,该解决思路要求实现从经济效率维护到注重消费者利益保护的变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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