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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工会论坛》2016,(3)
在民事诉讼中,诚实信用原则衍生出了当事人真实陈述义务。欧美不少国家都对这项义务做了明确规定,突出协同诉讼的重要性。现行《民事诉讼法》中"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系首次规定,强调诉讼诚信,规制恶意诉讼。当事人真实陈述义务在民诉程序中的价值体现为公正、安定和效率,其范畴包括案件事实的陈述和诉讼主张。法官在审理民事案件中识别当事人陈述的真实性的途径可归纳为当事人收集证据加以证明,对方当事人提出反驳或反证对抗和法院依职权主动识别。程序设置方面为当事人在最后陈述阶段提出虚假陈述认定,当事人在判决后一定期限内可单独提起侵权损害赔偿之诉,法院依职权在判决中直接认定。惩罚措施亦是规制路径中不可或缺的一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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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证据,是指能够证明劳动案件事实的依据,是仲裁庭认定案件事实、作出裁判的根据。我们在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过程中,要正确认识证据的三性,即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区分本证和反证、原始证据和派生证据、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之间的联系和概念,从而把握好案件事实的认定,作出公正的裁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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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证据具有与传统证据形式截然不同的一些特点,如可以广泛存储、快速复制和传播,并且具有精确性和全面性。但电子证据在管理方面比较脆弱,易被篡改、盗取或删除,在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审理过程中,对其的认定问题日渐凸显。因此,应结合其特殊性,重点对电子证据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对于电子证据证明力的把握也要谨慎对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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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责任,指谁负有提出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义务。如果负有举证义务的人不能提出证据,则有可能导致在诉讼中败诉。劳动争议案件的举证责任,可以理解为证明责任的承担,即案件的事实由谁来证明。劳动争议案件的举证责任问题。目前立法上尚无明确的规定,在实践中,由于无明确的举证制度,取证难、调查难等问题和矛盾日益突出。对劳动争议案件的举证责任问题,当前在仲裁工作中有两种观点:一是劳动争议案件的举证责任应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即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二是劳动争议案件的举证责任应由企业方当事人承担。劳动争议,即当事人双方因实现劳动权利和履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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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实行的是证据优势原则,即争议各方当事人谁依法提供的证据具有优势,即推定该方所证明的事实为法律事实,谁就有可能取得胜诉的结果。在劳动争议处理的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双方的证据效力对等,甚至是无法判断哪方的证据具有优势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推定哪方的证据所证明的事实为法律事实是劳动争议处理中不可回避的问题。在以财产为标的的争议中,仲裁员一般采用的是折衷的方法,即争议双方各自取得部分的财产权利。这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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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正及时解决争议,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仲裁立法原则指引下,对劳动争议案件证明标准,应是概括的类型化与抽象化。仲裁机构裁决劳动人事争议应当根据不同证明对象、标的及标的额,在优势证据和高度盖然性两种证明标准之间选择,并综合个案情况对适用的证明标准适当调低或调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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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广安某县人民法院向该县劳动争仪仲裁委员会作出司法建议。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审理劳动工伤案件时,直接认定是否构成工伤属超越职权的行为,凡今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中直接认定是否构成工伤的这类案件,法院不予受理,对此裁决书不作为证据采用,也不能作为当事人申请执行的依据。”对此司法建议,笔持不同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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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第6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第39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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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死者周某系某公司门卫,日夜值班。2008年12月28日上午9时许,在该公司前面的河面上发现周某死亡。同时,发现该公司的监控被人破坏,并有电脑部件失窃。为此,周某妻女向当地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申请提出工伤认定。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受理后,因公安机关向其出具证明为"对周某的死因系自杀、意外落水、或他杀目前无法定性",认为对周某的死亡作出工伤认定有待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遂作出中止工伤认定通知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法院驳回了周某妻女的起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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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7月某杂志介绍了北京市的一个劳动争议案例:2002年2月陈某因不服因违反劳动纪律而被公司辞退的决定,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状告北京某移动科技发展公司,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等.仲裁委开庭审理认定:双方当事人没有书面的劳动合同,陈某确实有几次在没有经过领导同意的情况下离开工作岗位,并且认定陈某在去年11月5日到9日期间未经领导批准离开工作岗位属于旷工行为,被诉人以此为理由作出辞退陈某的决定没有违反<劳动法>.但是,针对公司所说的已经给予陈某书面辞退证明,双方各执一辞.虽然有公司书面的辞退证明和公司有关人员出具的已将书面辞退证明给予陈某的证明材料,但陈某说没有收到任何的书面辞退证明,辞退证明是公司事后补办的,当时公司是口头通知他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