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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见危不救犯罪化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问题的提出和论题的界定见危不救的危害性早被许多国家所认识并通过立法的形式加以明文规定。在我国 ,不同情况下的见危不救是客观存在的 ,关于这方面的报道也频频见诸报端。我国学者研究、介绍了西方国家关于见危不救的立法经验 ,引起了立法者的注意 ,在 2 0 0 1年的人大会议上 ,刘如琦等 3 2位代表提出 ,在我国刑法中增加“见危不救罪”和“见死不救罪”。1由于社会中见危不救行为的广泛存在 ,这一提案引起了学界的广泛关注 ,许多学者就此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争议很大 ,究竟什么是见危不救 ?对见危不救的惩处应该由道德还是法律来进行 …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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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他主义救助的法律干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利他主义救助进行法律干预,应着眼于提高救助收益或降低救助成本。可以设想的法律对策主要包括:设定关于利他主义救助的法律义务,对见危不救实施惩罚;为救助行为提供法律保护,包括减免救助人因疏忽大意而产生的赔偿责任,加重被救助人起诉救助人时的举证负担,以及惩罚被救助人的诬陷或讹诈行为;赋予救助人赔偿请求权,或由政府给予奖励。分析表明,赋予救助人以求偿权不如由政府奖励救助行为;对救助行为提供法律保护优于为救助行为设定法律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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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危不助犯罪化立法比较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见危不助罪多见于国外立法,但不同国家与地区关于此罪的规定各有不同,涉及救助的危险前提、危险的紧急程度、救助者的适格问题、救助条件限定及保护法益等方面.欧陆国家与英美法系国家在见危不助行为犯罪化问题上的态度较为不同.学界从行为自由、法律强制与道德义务、刑法因果关系、立法的司法实践可能性等方面对见危不助行为是否应当犯罪化进行的探讨,体现出不同立法背景与理论基础对犯罪化的价值选择差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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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危不救不宜入罪的三维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龚义年 《延边大学东疆学刊》2010,27(3):88-93
关于见危不救能否入罪,目前学界存在不同的观点,大多数人认为见危不救应当构成犯罪.然而,笔者却认为,见危不救不宜犯罪化.关于这一点,我们可以从人类本性、德法关系、刑法理论等方面进行多角度、多层次的递进式论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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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结构的变化,经济领域中的犯罪活动日益猖獗,发案率大幅度上升。因此,如何更有效地运用法律手段,坚决地及时地打击经济犯罪活动,确保改革与开放的顺利进行,是当前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工作中亟待改革的一件大事。以法律手段惩治经济犯罪,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以法律形式规定什么行为是经济犯罪以及对其如何处罚,它属于经济刑事立法的范畴,二是如何根据现行法律来惩罚经济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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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畏红 《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12):31-33
“生育”可谓是一个永恒的话题,它是与人类的产生相伴随的行为,从上个世纪六十年代开始,“生育权”就作为人类的一项基本人权逐渐进入民众的视野。但是,我国目前对于夫妻“生育权”法律保障问题的研究还不够深入,立法方面存在着以下缺失:一是有关生育权的法律规定相当滞后,与社会发展不同步;二是生育权的享有主体范围过于局限;三是法律救助渠道严重缺失。相对应地,有必要提出加强夫妻生育权法律保障的三点建议:一是进一步完善与我国生育权相关的立法,二是拓宽现有的生育权主体范围,三是完善生育权遭到侵犯的法律救助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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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限度的价值标准"体现了一类事实被纳入法律调整的必要性、普遍性和可接受性要求。这一标准适用于社会生活中心区的事实时是清晰的,适用于社会生活边缘区的事实时就变得比较模糊。以这一标准衡量,处于社会生活边缘区的事实,其入法的必要性、普遍性和可接受性较弱。"见危不救"即在此类事实之列。立法若考虑将此类事实纳入法律调整,便需在作"正向规定"的同时作一种"反向努力",以疏导和缓解此类事实入法所可能带来的各种矛盾或张力,在立法的正当性上向"最低限度的价值标准"适度回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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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年抗战制造了中国历史上为数较多的汉奸①,战后对其如何处置成为国民政府必须面对的问题。惩奸不仅直接关系政府威信与政权维系,亦涉及惩戒邪恶与民族气节保持。复杂政治环境下,汉奸处置得当与否很大程度上影响民众对政府的合法性认知。由是之故,战后国民政府制定惩治汉奸的立法和政策,并依法处置了一批罪大恶极的汉奸头目。政府当局惩治汉奸的立法与研究,奠定了汉奸惩治的法律基础,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法律使用问题。然囿于仓促行事、政治法律纠结不清等因素,决定战后立法缺陷重重,以至影响惩奸效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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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中后期“以法治腐”的背后有其特定的社会生活场景和价值观念。文化决定了人们对腐败的认识与法律对腐败的界定是不统一的,从而造成法律对“黑色腐败”的惩治无力和对“白色腐败”的无从惩治。唯有通过文化自觉,培养国民的民主与权利意识,改变其“群体无意识”,才能为反腐创造有利的社会氛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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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中的心理惩罚成因分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心理惩罚作为教育中的一种普遍存在的现象,产生了极其不良的后果,影响了教育教学工作的顺利开展.要解决心理惩罚问题,必须分析清楚心理惩罚的成因.心理惩罚的形成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重视教育的社会功能而轻视教育的个体功能;社会、家庭期望过高,支持不足;教育内部的不平衡、不平等;教师教育素养缺乏;教师的心理健康状况不佳;法律法规模糊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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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千年来 ,中国民众视公门为畏途 ,一旦发生纠纷讼事 ,不是依靠体现国家王权的法律 ,而是依靠持续稳定的乡规民约调整解决 ,这种心理状态便是“无讼意识”。无讼意识作为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价值取向和传统 ,有它的社会、文化、经济根源。1.社会根源。这可以追溯到儒家的治国方略。儒家强调等级伦常 ,重视道德教化 ,通过确立名分 ,以使社会尊卑有序。即所谓“君君 ,臣臣 ,父父 ,子子 ,兄兄 ,弟弟 ,夫夫 ,妇妇”;认为“道之以政 ,齐之以刑 ,民免而无耻 ;道之以德 ,齐之以礼 ,有耻且格。”如果有人为了一己之私利而去打官司 ,那便是道德教化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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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为是对具体法律行为即契约和遗嘱的抽象,依据意思自治的原则而具有约束力。根据形式、内容和效力上与法律的共性,可以称之为“立法”,二者的差异又把它限定在当事人之间。民事交往从思想和物质的角度可以分为民事关系的制定和履行两个阶段。法律行为就是前者,它的直接后果是民事关系而非民事法律关系,这样理解才能破解“法律行为是合法行为”的错误理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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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果 《四川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1997,(4)
精神损害是本世纪发展起来的法律概念,它作为现代侵权法中一个突出的理论和实践问题,是与现代社会的人权发展相联系在一起的.精神损害赔偿是一种由于侵害人的致害,使受害人造成生理的、心理的或引起恐惧的损害,而由侵害人给予受害人一定经济补偿的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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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立法程序中的民主机制吴志鸿在现代社会中,法律被看作是一种“促进人类价值的实现”①的有效形式,因为它能够最大限度地容纳和体现民主的意志和愿望,调节社会利益的分配,促进社会价值的公平。行政立法作为一种规范公共权力与行政法律关系的制定活动,其内在精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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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悦悦事件”促使国人重新审视“搀扶跌倒老人被‘讹诈’”的社会后果。路人的见死不救行为普遍存在,但惩罚见死不救将造成自发的救助行为的过度供给。偏离最佳供需均衡点。仅凭借奖金激励,无法增加见义勇为的数量,重奖见义勇为还将引发道德风险,但适度高于救助者损失的奖金,可以实现财富再分配。动用刑罚惩罚讹诈者会造成激励不相容,而讹诈者的年龄和身体健康状况,决定了对其行政处罚并不可取,遏制讹诈的可行措施是,让讹诈者赔偿救助者因讹诈受到的损失。将‘逃逸’作为对肇事者惩罚的加重情节,可以抑制肇事逃逸。在事实不明的情况下,“好人”免责立法不具备适用条件。狂热的立法期待,使得“愤怒”与“狂欢”思维代替了论证和分析。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