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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刑法解释论错误构筑了分类一元化的场景,将解释方法、解释效力与解释立场混同,从而导致了方法论的循环。历史解释本身就是规范性解释及其纵深发展的路径,其事实上并未摆脱客观主义与主观主义纷争的窠臼。所谓的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与其说是一种方法,不如说是一种立场,因而不能将这两类标准混为一谈。如果坚持从目的性角度出发进行解释,则选择客观主义的角度显然更有利于提升位阶的效力意义,避免循环论证。所谓体系性的解释只是涵摄过程中的一种类比,其本身并不是一种解释的方法,因为类比只不过是每一个涵摄方法中的一个步骤。合宪性解释形式上目前仍被归结为一种方法,但应当可以转化为刑法目的性的最高的一种理解方式。因此,刑法的解释次序必然依托于法规范的位阶,避免解释成为一种没有基础标准的纯粹的"商谈",这是解释位阶的基础。这就形成了一个规范理解的合规范性、合刑性以及合宪性的阶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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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法的具体适用中,应坚持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相统一的观点,同时根据中国社会的具体情况,提出在统一的实质和形式解释观之下,需要以形式解释为一般原则,以实质解释为重要补充的观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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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遗产有物质和非物质两种表现形态,其根本属性在于文化性、公共性,经济性则是次要的;文化遗产权主要由包括刑法在内的公法加以保护,辅之以私法保护。现代刑法中法益概念和机能发生着嬗变,文化法益为文化遗产的新型法益。我国刑法偏重于保护文物的传统法益而忽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法益,因而有必要对文化遗产的法益结构进行优化,适度加强对文化法益的保护力度,对相关刑法规定存在的缺陷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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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解释的主体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刘晓莉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3,(2)
没有解释刑法便无以适用,而解释存在的前提是解释的主体。基于对刑法解释实然主体的描述,结合法治的统一,"三机关"的基本职能,刑法解释基本思想的客观说等因素的认识,结论是法官是刑法解释的应然主体,刑法的解释必须通过法官对刑法与案件事实的理解、解释和运用三个环节得以实现。我国需要确立"一元多级,最高法院主导"的刑法解释体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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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刑法解释主体问题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刑法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规范,刑法的立法权由最高立法机关行使,刑法的解释权也应由相应的机关行使。但是,我国目前对刑法进行解释的机关很多,有最高立法机关、最高审判机关、最高检察机关,还有最高行政机关的职能部门、省级审判机关和省级检察机关等等。在这些对刑法进行解释的国家机关中,有的依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对刑法进行解释,有的不是依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而是根据行使职权的需要对刑法进行解释。这种多个国家机关对刑法进行解释的现状,是与我国当前施行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大政方针相违背的,也是违反现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另外,本文在列举和分析我国刑法解释主体的现状以及种种违法解释的同时,也一一指出了我国规定法律解释的法律之间的冲突问题。最后,笔者阐述了解决我国刑法解释混乱状态、规范刑法解释的见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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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的本质是侵害法益,刑法的目的是保护法益。保护法益的思想贯穿刑事立法及刑事司法的全过程,在犯罪进程中不仅要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对犯罪人也要坚持在刑法基本原则的框架内依法进行处罚,防止对犯罪人适用不当的刑罚,从而达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的法治目标。犯罪行为发生前主要通过一般预防来保护法益,犯罪行为发生中主要通过及时制止犯罪行为来保护法益,犯罪行为发生后主要通过对犯罪人及时进行处罚来弥补法益的侵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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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伦理视野中的环境刑法法益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环境刑法法益与环境伦理存在着联系,它们既有一致性,也存在着区别.我国环境刑法法益的选择或确定应遵循修正人类中心主义环境伦理观.我国环境刑法法益应当是人类的生存或安全.首先是人类的生命、健康或重大的财产这些直接法益,其次是人类的生命、健康赖于存在的自然生态系统或其中的要素这些间接的法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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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释方法的桂冠当属目的解释。当不同的解释方法得出多种结论或不能得出妥当结论时,应以目的解释最终决定。刑法的目的是保护法益。刑法分则罪刑式规范条文具有特定的保护法益内容,对各罪构成要件的解释必须符合该罪的法益保护目的。应以刑法规定为依据,遵循一定方法,确定各罪的法益内容。如诬告陷害罪保护的首要法益是公民的人身自由,次要法益是司法机关正常的刑事诉讼活动;非法经营罪的保护法益是国家对特定市场经营行为的正常管理秩序,司法实务中曾将买卖人体器官行为定性为非法经营罪,实际上买卖人体器官行为并未侵犯该罪保护法益,不应构成非法经营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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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红昌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24,(1):56-70+235-236
自1997年新刑法问世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又陆续出台了11个刑法修正案,主要以增设新罪尤其是轻罪为内容。这种频繁修改刑法增设新罪且主要系轻罪的立法模式无疑根源于积极刑法观。我国当前处于快速发展的新时代,不断增长的法益保护需求等决定了以积极刑法观为指引的轻罪立法具有正当性。虽然积极刑法观下的轻罪立法致使刑法扩张,并不必然违背刑法谦抑性,但是部分轻罪立法确实存在合理性疑问,而且轻罪立法的附随后果也具有诸多弊端。有鉴于此,我国积极刑法观下的轻罪立法应当重视条文内容的合理性优化,在固守刑法谦抑性的同时,也应注重提升立法科学性,并且应尽快针对轻罪设立前科消灭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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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价值是宪法的目的价值、核心价值,这决定了刑法目的是保护包括犯罪人在内的全体公民的基本人权。目前,我国刑事司法领域存在片面理解人权、忽视人权甚至侵犯人权等问题,破解问题之通途在于,建立保护与保障统一,情、理、法融合及以罪过原则为本的人权刑法解释观。目的解释作为这种解释观的根本方法,寓于法理与情理、规范与事实的类推过程之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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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曼媛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2,14(6):70-72
劳动权是我国公民受法律保护的基本权利。我国在《宪法》中赋予了公民劳动的权利。《劳动法》作为劳动权的专门法律具体规定了公民劳动权的内容和法律保护。《刑法》将严重侵犯公民劳动权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并且对不同的行为确定了不同的罪名 ,通过规定侵犯劳动权犯罪的权利范围、侵权行为、侵权主体和主观罪过的种类 ,把公民劳动权纳入刑法保护的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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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价值是一个有机联系的体系,这个体系是动态的,体系中不同的价值在不同时期的位阶是不同的。法的和谐价值自古有之,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人的观念和需要的变化,人们对和谐产生了更高的法律需求。当前,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谐对人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是基本的条件。同时,和谐程度也是人的发展程度和社会文明程度的一个标尺。重视法的和谐价值,研究并实现法的和谐价值,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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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益概念与多元的保护法益论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法益概念是作为社会的实在概念的“利益”与作为法的评价概念的“法的要保护性”相结合的产物,它能够发挥犯罪说明的机能、犯罪构成的机能、犯罪界限的机能、犯罪分类的机能和犯罪定数的机能等。历来的学说都是将一个刑法法规中只存在一个保护法益作为当然的前提,实际上在一个刑法法规中存在着复数的法益并存的情况,即,存在着复数的法益以“对等关系”或者“优劣关系”相结合的重叠并存形态和复数的保护法益并列且相互分离的并列并存形态。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