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杨学友 《劳动世界》2020,(10):66-66
疫情是和平年代的战争,为了打赢这场战争,包括各级领导、医务、警务及社区相关人员在内的无数"逆行者"冒着生命危险,奋勇在防疫一线,当可歌可泣的他们遭遇生命、健康损害时,其合法权益必须受到法律的保护!在家待命突发疾病身亡,符合"视同工伤"[案例]刘中华系镇卫生院医生。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在省政府公布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背景下。  相似文献   

2.
概念解读工伤复发工伤职工工伤复发,是指职工因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经过医疗机构必要的诊断治疗,包括采取病情检查、确诊、药物治疗、手术治疗等医疗措施,确定工伤职工伤(病)情痊愈、终结医疗、终止停工留薪期,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伤残等级后或者正处于劳动能力鉴定过程中,工伤职工原有病情不同程度地重新复发。  相似文献   

3.
4.
咨询台:前不久,我单位一名40多岁的员工在家突发心脏病猝死.去世前,该员工连续加班近半个月,每天都是近22点才下班.按说其死因之一是过度工作导致,即通常所说的“过劳死”.眼下屈于各种压力,大城市白领处于“过劳”状态已日益增多,“过劳死”不仅威胁着生产线上劳作的普通员工,还呈现出向高科技领域、白领阶层蔓延的趋势.请问,“过劳死”是否属于工伤?  相似文献   

5.
铁打的军营流水的兵,企业也是如此,人员流动非常频繁,而这恰恰成了商业秘密泄露的重要途径,本案中的科技公司对阿才可谓是重用有加,让他担任网络部的主任,并把相关技术资料全部交给他,公司对此却未采取任何防范措施,这不能不说是一个深  相似文献   

6.
7.
<正>案情简介2012年10月25日,张某在下班途中不小心跌倒摔伤,造成左腓骨折,其先后到县、市两级医院住院治疗。2013年5月,张某向该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而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本案中,张某是徒步上班跌倒摔伤,没有搭乘任何交  相似文献   

8.
随着年初《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的正式施行,以及《社会保险法》的实施,工伤保险的相关法律规定已成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共同关注的话题之一,有关于工伤认定工伤待遇、工伤争议、工伤救济等诸多问题也逐渐进入了人们的视野。虽然现行法律、法规对工伤认定作出了列举式与排除式相结合的规定,但在实践中,某些特殊情形下劳动者受到的伤害是否属于工伤仍然容易给用人单位造成困惑。本文将从现行法律出  相似文献   

9.
咨询台:我是贵刊多年的忠实读者.现有一工伤问题向你们咨询。张某原系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2003年在为协调公司贷款等事宜进行工作餐时.张某因餐馆天然气泄漏引起燃爆被烧伤。其后.张某向当地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经调查.县劳动保障部门以燃爆事故为由对其作出了非因工受伤的认定。张某不服.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相似文献   

10.
颜梅生 《劳动世界》2016,(25):52-52
“员工休息时间吃饭、整理工具、办理交接、参加培训等,完全属于个人私事。期间,不能算上班,更不能向单位索要工资!”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往往对此理直气壮,而许多员工也觉得本应如此。其实,这并非绝对!  相似文献   

11.
12.
正为了有效破解债务偿还难题,目前许多地方尝试运用以劳抵债的方式清偿债务,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通过提供劳动抵偿部分或全部债务。然而,劳动者以劳抵债运行过程中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如果不存在劳动关系,那又是一种什么关系,是雇佣关系吗?以劳抵债过程中发生伤亡,到底属不属于工伤?一起以劳抵债猝死案引发了我们的思考。债务人以劳抵债期间猝死2012年年初,江苏省南京市市民刘伟每次到市民陆民承包的浴室洗澡、擦背、修脚都不给钱,总是拖着称下次一起  相似文献   

13.
潘家永 《劳动世界》2016,(22):33-33
《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和视同工伤的情形作了规定,但法律条文是“骨感的”,而事故伤害事件却是“丰满的”,许多边缘性案件屡有发生。判断此类案件是否属于工伤,应从工伤保险立法的精神出发,原则上从宽掌握。  相似文献   

14.
问:我退伍复员后到一家企业工作。在部队时曾因公负伤,经治疗,留有轻度残疾。最近一段时期以来感觉身体不适,经医院检查,确认是在部队时的旧病复发。请问我的这种情况是否属于工伤,可否享受工伤待遇?读者答:劳动部颁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对工伤的认定范围作了规定。  相似文献   

15.
16.
丁晓华 《中国劳动》2006,(10):30-31
目前,许多企业存在用工不规范的情况,劳动者特别是外来务工者,在工作中没有与企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一旦发生伤亡事故,由于涉及到法律责任的承担,双方便会围绕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发生争执。上期“以案论法”中的案例正是这一典型现象的反映,究竟谁是用工单位成了工伤认定过程中的争议焦点。那么,工伤认定机构在进行工伤认定时,是否有权对事实劳动关系进行确认?对于这一问题,在2004年1月1日《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施行以后,存在两种截然相反的回答。观点一:工伤认定中事实劳动关系的确认权应由工伤认定机构行使。持这种观点的人…  相似文献   

17.
18.
19.
案情简介:某公司职工华某于2016年6月在施工中摔伤,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五级伤残.同年10月,华某以某公司不愿承担其工伤康复治疗费用为由,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维护其工伤保险权益.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查明,某公司未为华某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不愿承担其工伤康复治疗费用的理由不能成立(华某伤情经过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具有康复价值).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国务院令第586号)及川劳社办[2009]135号等规定,裁决华某工伤康复治疗诉求成立,其相关费用由该公司承担.某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裁维持了该仲裁裁决.  相似文献   

20.
<正>《中国劳动》杂志2013年第7期刊登了陈新的文章《农民工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受到事故伤害是否应当认定工伤》。文中提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顾某(1946年11月生人)2009年6月开始享受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2011年1月与某公司签订了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9月20日工作时受伤。人社局认为顾某发生事故时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属于工伤,决定不予受理;法院判决撤销了人社局不予受理决定。陈新撰文认为,农民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伤,应按民事雇用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