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法律咨询     
编辑同志: 去年我与当地一家工厂发生经济纠纷,起诉到法院后,一审法院判决我败诉并且负担诉讼费用的90%,我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又预交了上诉案件的受理费。请问,上诉案件受理费可以向第二审法院预交吗?如果我在上诉中胜诉,那么这两次的诉讼费用该如何处理?  相似文献   

2.
刑事抗诉权是检察机关认为法院判决、裁定确有错误而请求法院重新审判的权利,其本质属性是刑事诉权而非法律监督权.现行刑事诉讼法将刑事抗诉权定位为法律监督权不利于保证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不利于维护法院判决的稳定性.从诉权的角度解构刑事抗诉权,应当明确区分检察机关对未生效判决的上诉权和对已生效判决的抗诉权,并进行相应的制度建构.  相似文献   

3.
论行政诉讼判决的既判力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要从根本上解决法院的判决、裁定反反复复,一个案件多个判决、裁定的状况,就行政诉讼而言,必须真正确立行政诉讼判决的既判力,树立法院的权威。从比较法的视角看,确立行政诉讼判决的既判力,有必要解决以下问题:行政诉讼判决的类型和效力;行政诉讼判决既判力的效力范围、制度根据以及与其他相关原理的关系;行政诉讼判决的既判力的标准时间;行政诉讼判决的既判力与判决的不当取得之间的矛盾。  相似文献   

4.
赋予废弃判决拘束力,目的在于保护当事人及维护诉讼经济,此种拘束力系民事诉讼法为发回判决所特别规定。废弃判决之拘束力的客观范围限于否定原审判决且与撤销原判决有直接因果关系的法律见解及该法律见解的必要前提条件。重审法院及作出发回判决的法院均应受此拘束。在我国,发回裁定并不具有拘束上下级法院的效力,显有必要予以改进。  相似文献   

5.
南非和美国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比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比较南非和美国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规定 ,可发现两国有许多相同和不同之处。南非的“外国法院判决”只是指南非共和国以外的外国法院所做的判决 ,而美国除指美利坚合众国以外的法院判决外 ,也指美国国内各州法院之间的判决。在理论基础方面 ,南非并不是很确定 ,有“礼让”“重大关系”等学说 ,美国的传统理论是普通法的礼让原则。在程序上 ,南非采取登记方式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 ,美国境外的外国法院判决 ,由美联邦法院负责承认与执行 ,美国境内“姊妹州”的判决则分两种情况。在抗辩理由方面 ,两国都以原判决国法院缺乏管辖权为重大理由 ,但南非一般主张根据诉讼地法院的法律来确定管辖权 ,美国则以被申请法院地的法律来确定 ;南非法院不承认和执行可能被上诉或尚在上诉审中的判决 ,美国则只有一审判决作出便可申请承认和执行  相似文献   

6.
民事案件的执行,指的是人民法院按照生效的判决、裁定以及其他法律文字等执行根据,运用国家司法执行权,依据执行程序迫使被执行人实现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的行为。然而多年来,民事案件“执行难”一直是因挠法院的难题,也是社会所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本文从完善民事执行体制的角度,对司法实践中的这个难题作一些粗浅的探讨。  相似文献   

7.
行政许可案件判决方式研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对于行政机关违法的许可行为 ,法院撤销该行为并不能自然恢复原告应当享有的许可权益。现行法律规定的判决方式存在局限性 ,单纯的撤销判决无法满足原告的诉讼请求 ,而履行判决不适用于多数许可案件。为此 ,法院应当对许可案件进行全面审查 ,可以要求行政机关按照法院意图重新作出许可行为 ,其作用在于防止行政机关规避法律的行为 ,弥补现行判决方式之不足  相似文献   

8.
2005年6月海牙国际私法会议通过的《选择法院协议公约》,确立了承认与执行当事人双方约定诉讼法院的争议解决方式,并就法院的选择、承认及执行法院判决制订了明确的规则,为排他性选择法院协议的国际民商事案件当事人对案件审理结果提供了更大的可预测性和确定性。新海牙公约以列举的方式对公约适用范围进行了界定和限制,直接关系到各国民事管辖权和判决承认与执行的立法与实践。本文在研究公约新旧文本和报告的基础上,对公约的适用范围进行分析,并就我国加入该公约提出了建议。  相似文献   

9.
论国际私法的国家民族特征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国际私法中法律适用、管辖权以及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三位一体,国家民族利益是国际私法解决法律冲突、决定法律适用的核心问题,将国际民事管辖权和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等相关问题纳入国家主权范畴,从而可以确立国际私法的国家民族属性  相似文献   

10.
通过对2013年至2015年选取的大陆法院88份裁决进行实证和比较分析,梳理大陆法院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判决的各种情形,从中可以发现大陆法院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判决至少存在实体层面和技术层面的问题.在实体层面存在认可和执行范围有限、申请主体不清、多审级裁决等问题;技术层面则存在无宪法性条款、相关法律原则作指导的问题,原因主要是相关法律法规本身的缺失.对此,笔者分别针对实体层面和技术层面提出自己的完善建议,以期对大陆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判决的发展略尽微力.  相似文献   

11.
1997年我国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以来,内地与香港在确立民商事判决相互认可和执行的法律制度方面取得了很大进展,然而,两地某些学者和司法人员在对民商事判决相互认可和执行的认知基础、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范围、内地法院判决的终局性和两地相互认可和执行判决中的公共秩序等问题的认识上存在着一些分歧,致使两地民商事判决的相互认可和执行的法律制度难以充分发挥其效用.因此,深入探讨解决上述问题的途径将有益于促进两地民商事判决相互认可和执行法律制度的完善和两地民商事关系的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12.
(1)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对其诉讼法院不予受理;(2)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期限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例如妻子怀有身孕,丈夫向法院请求离婚的;(3)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相似文献   

13.
二审终审制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重要的诉讼原则。其主要内容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所作的判决或裁定,如果当事人不服,或者人民检察院认为有错误,在法定期限内,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或抗诉。上一级人民法院就上诉或抗诉案件所作的第二审判决或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但是有二种情况例外:一是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或裁定,是终审的判决或裁定,不能上诉或抗诉。二是判处死刑的案件不适用这一原则。任何死刑案件,在二审后并不立即生效,还需要经过  相似文献   

14.
内地法院民商事判决在香港承认与执行时多会以判决不具备确定性或终局性条件而被拒绝,旨在维护法律权威的判决确定性制度在我国法律文化中缺乏存在土壤,香港法院应当尊重内地法律文化,从内地法律制度的视角出发认识内地法院判决,实现两法域之间司法权的互相尊重与协调。  相似文献   

15.
国际民商事交往的增加和经济一体化趋势的加强要求法院判决在国家间实现快速自由流动。在条约缺失下互惠原则成为中国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重要依据,但承载过重的国家主权色彩。中国现有法律中对互惠原则规定不明确,且法院践行严苛的事实互惠,不利于国家间法院判决的相互承认和执行,也违背当前国际私法立法和司法实践的主流趋势,还有损中国的国际司法公信力。废除互惠原则和促进相关条约的签订是摆脱法院判决相互执行困境的主要路径。  相似文献   

16.
二审终审制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重要的诉讼原则.其主要内容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所作的判决或裁定,如果当事人不服,或者人民检察院认为有错误,在法定期限内,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或抗诉.上一级人民法院就上诉或抗诉案件所作的第二审判决或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但是有二种情况例外:一是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或裁定,是终审的判决或裁定,不能上诉或抗诉.  相似文献   

17.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扩大和深入,以及我国参与国际民商事和法律交往的日益频繁,法院判决的承认和执行将成为我国法院与外国法院相互提供司法协助的一项重要内容。本文试图从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概念入手,探讨各国国内立法和主要的国际条约对此问题的规定,并对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加以阐释。  相似文献   

18.
从一起抚养案件判决的执行可以看出,民事执行中司法解释的演变可能会导致对判决主文不同的解读,执行法官要理性地比较判决的不同解读并进行选择。一般而言,在民事案件判决的执行过程中,应根据现行的法律及司法解释来解读一份判决。  相似文献   

19.
论民事再审程序提起的主体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针对民事再审程序提起主体的若干争议问题 ,本文认为人民法院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其提起再审程序的主体既不是本院院长 ,也不是审判委员会 ,而是“本法院”。法律应当规定地方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发现有法定抗诉情形的 ,有权直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而没有必要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当事人作为提起民事再审程序的主体地位应当得到肯定和保障  相似文献   

20.
国际私法虽然常被指称为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部门,但各国学者几乎一致认为,它除了包括国际民事诉讼中法院管辖权和法律适用(或法律选择)两方面的内容外,还必须包括就此种诉讼作出的判决在有关国家之间相互承认与执行的问题。对于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目前较普遍的实践是不主张对判决作实质性的审查,而是认为只要具备某些条件并且不存在某些情况,即可予以承认和执行。这些条件和情况,从形式上看,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肯定的条件,或称积极的条件,即要求外国判决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才可以在内国承认与执行,一种是否定的条件,或称消极的条件或必须排除的情况,即要求在遇有这些情况时,内国法院可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判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