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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是地方政府为实施法律、执行政策,在法定权限内制定的行政法规、规章以外的用以规范行政主体或不特定相对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可反复适用的决定、命令、办法、指示等。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实施,有效弥补了制定法的缺陷,促进了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提升了地方政府参与社会治理的能力和水平。但同时,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的多样性、制定程序的随意性、监督机制的缺失以及制定过程中的以权谋私行为,容易侵害当地民众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地方政府的公信力和权威。为实现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法治化,应当通过明确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保障民众参与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权利、完善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制度以及健全“问题”规范性文件的惩戒机制等措施,有效提升规范性文件的质量。  相似文献   

2.
行政规范性文件在公共行政实践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在公共服务理念不断深入以及法治行政不断推进的今天,中国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体系还存在诸多问题.为了避免对行政相对人利益的侵害,防止行政权的滥用,应该从制定主体、实体内容、制定程序、监督救济体系等方面对其进行有效的规范和重构.  相似文献   

3.
新《行政诉讼法》确立了规章以下行政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制度,第五十三条对规章以下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作了具体规定,即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我国目前存在规章以下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失范现象,行政系统内对规章以下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的界定范围较广、种类较多,且地区间存在差异性规定,与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不符,不利于该制度的顺利施行。化解该困境可以通过修改现行有关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部门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结合新《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专门制定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管的行政法规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4.
行政机关对规范性文件在执行上的适用也要有一定的前提,并坚持一定的原则。确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效力,应遵循囿于法律、法规、规章,合法,符合国家政策,依据职权,履行程序的原则。在规范性文件的选择适用上,应遵循特殊规范优于普通规范,在后规范优于在先规范,强制规范优于任意规范的原则。行政规范性文件在适用过程中,可能会引发各种实际问题。因此,需要接受权力机关、政府机关、司法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相似文献   

5.
当前我国高校在规范性文件制定和使用过程中普遍存在制定主体混乱、制定程序不规范、文件质量不高、权威性和稳定性欠缺、监督机制缺失等突出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实现高校规范性文件的法治化目标,须在坚持法治原则的基础上,从规范文件制定、实施动态管控、建立监督机制等方面着手解决。  相似文献   

6.
我国行政赔偿范围比较狭小,有必要予以适当拓展:在行政赔偿事项范围上,应明确规定行政不作为损害赔偿,增加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损害赔偿;在行政赔偿损害范围上,应增加精神损害赔偿和间接损害赔偿的规定.  相似文献   

7.
我国政府从迈向数字化之际,数字技术运用就远远走在规则之前,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通过规划、意见、工作方案等规范性文件对各级政府、各行政部门提出数字建设要求,以内部行政的进路方式不断推进。但是,政府的数字化转型不仅是“流程再造”“模式优化”及重塑权力运行方式,而更多的是带来对既有规则的冲击。有必要通过区分内部行政与外部行政、重新界定权力与责任、跟进调适有关法律规则的方式,分别探寻数字政府法治化构建的基本路径。  相似文献   

8.
在我国,政府行政决策具有特殊性,往往关涉全局抑或区域。结合我国政府行政决策的运行特点和行政权力的历史惯性,希冀提升政府行政决策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即须以科学性、民主性和规范性的法治化为基本制度保障;而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和规范性又须以坚实透明、有机交融的高层协商民主和草根协商民主为前提条件。政府行政决策法治建设的重点离不开"三结合决策机制"的法治化,即着力夯实从国家到地方的各个层次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制度体系。唯有社会力量的有序介入和社会智慧的有效植入,才能使得政府行政决策的安全性和可靠性获得制度性的保证。  相似文献   

9.
行政规范性文件在我国行政法治实践中的作用不容忽视,从程序上控制其违法性已成为学界共识。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的公众参与为研究对象,明确提出了界定公众的三个原则,即利益相关原则、机会均等原则、特殊平衡原则。这就要求在参与的制度设计方面应该重视公告制度、征求公众意见制度以及听证会制度,以充分发挥程序设计的法律效能。  相似文献   

10.
规范性文件依据的普遍不明确给司法审查中的"上位法依据"判断带来了困难,法院往往采取极为宽松的审查标准,认可行政机关可依据上位法中的宽泛授权,乃至在上位法空白的情况下根据行政管理的现实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面对这种情况,坚持授权明确性的进路和运用上位法原则性规定进行审查的进路均存在局限;区分权利限制程度进路更加符合现代行政的发展特点,且与我国行政立法体制和《行政诉讼法》立法目的相契合.在具体判断方法上,我国司法实践中已经出现运用比例原则进行审查,将无助于实现行政目的和过度侵害相对人权利的规范性文件认定为不具有上位法依据的做法,这为我国后续的"上位法依据"审查提供了启示.而在比例原则的运用下,"上位法依据"亦可获得更加具体的内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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