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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天水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34(1):61-69
网络淫秽表演的司法适用存在乱象,类案不类判现象严重,对其进行研究旨在保障案件处理的公正性。祛除上述乱象的根本在于采用法教义学方法界定网络淫秽表演的性质,分析其究竟是“淫乱”“淫秽物品”还是“淫秽表演”。对于私密性的淫秽表演,不能认定为聚众淫乱罪,而应以公然性淫秽表演为判断前提。司法案例确认了“网络淫秽表演是淫秽物品”的裁判要旨,阐明“淫秽物品”应同时具有淫秽性和传播性特征。有案例说明实践中存在随意解释“淫秽表演”之嫌,使得组织淫秽表演罪的内涵不当扩张。另外,私密性聚众淫秽表演有成立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解释空间,公然性聚众淫秽表演的司法适用应结合案件具体情形进行判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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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超令 《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21(4):44-48
对于淫秽物品的认定,虽然我国现行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有着明文规定,但对于如何认定淫秽物品,在刑法理论界一直存有争议,这也导致司法实践中对淫秽物品的认定不同。本文通过对淫秽物品的载体范围、淫秽物品“淫秽性”的判断标准、淫秽性与科学性、艺术性并存时淫秽物品的判断等几个方面出发,对于应该如何认定淫秽物品进行详细讨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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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网络的迅猛发展,部分网络直播呈现出泛娱乐化、内容杂乱无序、无门槛和消费女性文化等消极特点,极易触犯刑法而构成犯罪。网络直播主体包括主播、平台提供者和观看者。主播可能涉嫌的罪名有诈骗罪,赌博罪,开设赌场罪,聚众淫乱罪,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传播淫秽物品罪,传授犯罪方法罪和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平台提供者可能涉嫌的罪名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及其他相关犯罪的帮助犯;观看者可能涉嫌的罪名包括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故意杀人罪等。另外,在认定网络直播主体违法性认识时,应当将违法性认识必要说作为分析的前提,坚持责任说并将违法性限定为刑事违法性。在分析行为人是否具有违法性认识时,应当根据自然犯与行政犯相区别的原则和推定与例外相结合的原则作出判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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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网络版权侵权严重化与不同限缩入罪范围方法的影响,网络版权犯罪的入罪标准正处于扩张与限缩的张力之间。为防止迎合社会对“安全”的单纯想象而选择盲目扩张入罪标准,保留一种合理的限缩方法是妥当的。但学界通常依据法秩序统一性原理进行限缩的做法难以发挥实效。因为这一理论仅能够消极地通过前置法规定排除刑法处罚范围中不构成民事违法的行为,却无法揭示刑事处罚的上限。相反,累积犯理论与网络版权犯罪十分契合,为明确网络版权犯罪的入罪标准提供了理论支持。具体而言,累积犯理论中的“阈值”概念可以引导刑法将打击范围限定为恶意违法行为,以区别于合理的市场自我调节行为,从而贯彻谦抑性原则。“真实的累积效应”概念可以引导刑法去判断违法行为是否具有现实的普遍化趋势。根据累积犯理论的启示,《刑法》应当保留“以营利为目的”以论证“真实的累积效应”的存在;因非交互式传播行为在事实上缺乏普遍扩张的趋势,所以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不应当包含非交互式传播行为。同时,帮助规避行为具有普遍效仿的现实性,而破坏技术措施行为既包括直接规避行为也包括帮助规避行为。但是,由于这种普遍效仿的程度要低于复制发行和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因此,应当为破坏技术措施行为设置比复制发行和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更高的入罪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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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从第九十条至一百零四条都是关于认定和处理反革命罪的规定。其中除第九十条而外,都是关于认定和处理各种具体的反革命犯罪的规定。而第九十条规定的内容,则是认定反革命罪的基本原则,即规定了构成反革命罪必须同时具备的两个条件,以及反革命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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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对受贿犯罪的规定具体、严格,无论是在犯罪构成上还是在刑罚体系方面都与我国存在较大差异。借鉴新加坡受贿犯罪立法,我国立法者对受贿犯罪主体的规定应采用概括式与列举式相结合的方式,适当扩大主体范围;将犯罪对象扩大到“非财产性利益”,以顺应社会发展需求;降低入罪标准,遏制“贪小贪少不犯罪”的扭曲心理;废除受贿犯罪关于“死刑”的规定,以“罚金刑”代之,使刑罚的设置符合贪利性犯罪本质;同时要完善刑罚梯度,保证量刑的统一和公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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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犯罪”概念探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政治犯罪”和“政治犯”是内涵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政治犯罪”是一个严格的法律概念,它指的是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触犯刑事法律的一类犯罪。西方国家的法学家认为,“政治犯罪”往往同政治自由、民主、权利等问题相联系。在国际刑事司法合作中,“政治犯罪”是一个有用的和中性的法律术语。我国法律关于“政治犯罪”的表述有五种方式。按照侵犯客体的不同,可将政治犯罪分为纯政治犯罪、复合政治犯罪和牵连政治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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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东果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20(2):38-40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信息时代产生的一种新型犯罪,我国刑法第285条对此作出规定。然而,该罪在罪名、犯罪客体和对象、犯罪主体、刑种和量刑、刑事管辖权等方面都存在一些立法缺陷。因此,从立法层面应规范罪名的表述,适当扩大犯罪对象的范围,增加单位犯罪主体,增加本罪的刑种,提高本罪的刑度,明确本罪的刑事管辖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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淫秽犯罪之所以受到刑法的否定性评价,关键在于该行为本身的淫秽性,而不是其对某些人进行侵害。在我国刑法中,淫秽犯罪的个罪之间既有共同特征,也存在不同的个性特征。共同特征突出其与其他罪的区别,个性特征表明个罪的独特之处,据此对此类行为定罪量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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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因其犯罪对象包含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而给定罪、量刑带来困惑 ;牟取非法利益不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构成要件。武装掩护走私应单独成罪。走私固体废物罪应在刑法第 1 5 1条第 3款后面补充一款规定 ,并规定单独的法定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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淫秽电子信息被解释成刑法中的淫秽物品,符合罪刑法定原则,不会造成刑法规范适用的障碍;它应该是指的以电磁等形式存储固定下来的可独立存在的电子对象,而非正在传递中的信息;它的类型多样,也包括含淫秽信息的软件等;它的判断标准不能脱离网络文化整体环境,不能脱离网民这个特定群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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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分国有资产罪的法理研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私分国有资产罪从理论上讲是单位犯罪,因而宜以集体私分国有资产罪为名。为了有效打击这种犯罪,应具体规定该罪的数额标准、主体和处罚原则,以维护司法公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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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刑法 ,是相对完备刑法而言的。后者是指刑法对犯罪的构成要件与法定刑均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空白刑法 ,则是指刑法规定了犯罪的法定刑 ,而将犯罪构成要件的一部或全部委诸其他法律或命令之情况。刑法条文中“违反××法规”的表述 ,即为空白刑法的表现。在空白刑法中 ,所指明参照的法律、法规 ,由于对犯罪构成起着补充说明的作用 ,因而称为补充规范。① 如刑法第 3 3 2条 :“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 ,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有传播严重危险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并处或单处罚金” ,本条规定了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的法定刑与部分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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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巍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14,(8):50-53
强迫劳动罪是根据《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原第244条规定的强迫职工劳动罪进行修订后确定的新罪名。修订后的强迫劳动罪拓宽了犯罪主体和对象,增添了犯罪手段和形式,加大了刑罚惩治力度。但在犯罪手段的有限例举问题上仍需要进一步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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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安全刑事合规即为预防数据犯罪、保障数据安全,以企业为主体、多方参与的合规治理活动,与行政合规、行业合规含义不同。其正当性根据在于,企业合规是责任伦理的要求,与单位犯罪理论不相冲突,并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相融合。数据犯罪具有法定犯特征,其前置法具有“滤罪”机能。《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以数据安全法益保护为核心,在前置性法律法规中居于基本法地位,前置法的认定须坚持刑事违法性判断的相对独立性。“滤罪”以刑法为底线标准,以行政法规为一般标准,以行业规范为参照标准。从刑事实体法的角度,“滤罪”包括入罪与出罪两个方面,包含刑事立法、定罪量刑、犯罪预防、刑罚执行等阶段。从刑事程序法的角度,“滤罪”即案件过滤,涵盖刑事诉讼中侦查、起诉、审判各个环节。数据安全刑事合规的滤罪模式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滤罪内容,以数据安全立法相关规定为基础,合理设置企业及其他组织、个人在数据处理活动中的数据安全保护义务,企业内外部数据安全监管,国家安全和司法执法协助义务,法律需要协调不同主体数据利益的公平分配;二是滤罪体系,明确数据安全分类分级保护的滤罪层次,将制定与实施企业数据合规计划融入刑事司法过程,并与行政部门监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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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的第11条第1款所规定的“拒不说明巨额财产来源罪”,不是经济犯罪,而是不作为犯罪,即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出合法收入,差额巨大,不能说明或拒不说明其来源,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此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与威信。从证据方面看,因我国刑事诉讼法实行无罪推定原则,被告人不负有举证责任。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