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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仲裁协议的概述(一)基本概念所谓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自愿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协议。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理解仲裁协议这一概念:第一,从性质上看,仲裁协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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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作为一种争端解决方式,由于其方便快捷的审理程序,尤其对于仲裁员的自主选择,使其越来越多受到当事方的青睐,而仲裁协议是仲裁机构依法享有管辖权的重要依据,仲裁协议属于民事契约的一种,但是仲裁协议又区别于民事契约,尤其在协议的有效性上面,本文主要针对因为主体不适格的情形而导致协议无效,以剖析仲裁协议和民事契约的重要区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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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仲裁法》对仲裁协议的失效情形并无明确规定,但从其条文内容可见仲裁协议的失效的身影。学界一般认为我国仲裁协议失效的情形主要表现为当、事人合意放弃仲裁协议、仲裁裁决得到履行或者强制执行、仲裁裁决被法院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附期限的仲裁协议因期限届满而失效四种情形。笔者认为,其中第二、三两种情形并不能导致仲裁协议失效。我国对默示放弃仲裁协议在立法上有所冲突,应以《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为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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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当事人常约定经济、方便的仲裁代替繁杂的诉讼来解决未来可能发生的纠纷.但在一方当事人被法院裁定受理破产后,破产债务人在正常经营状态时与他人签订的仲裁协议在破产程序中是否还有排斥法院管辖的效力,我国新破产法并未对此作出规定,笔者实践中亦遇到此类问题,本文仅就破产程序中破产债务人涉仲裁时的法律适用展开讨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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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协议无论其以什么样的形式存在,都是主合同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同时其本身又具有一定的超然地位,仲裁协议的这种特点形成了其独特的法学魅力,并为学者所津津乐道。而在合同转让中,仲裁协议的效力问题则变得更加复杂,虽然有关此类问题的争议似乎已因仲裁协议的“长臂效应”理论而尘埃落定,但笔者认为此问题仍有继续探讨的空间,本文在前人的基础上对该问题作进一步的探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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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制度从本质上讲是一种民间的纠纷解决机制.由于其具有及时、保密、尊重当事人的选择权、管辖权确定性等优点所以既符合了经济和效益的价值目标,又有利于实现公正和公平.在市场经济高度发展的今天仲裁制度备受关注.争议事项具有可仲裁性,是仲裁合法的前提。将不具有可仲裁性的争议事项提交仲裁解决,会导致仲裁协议不可执行、仲裁裁决被撤销或被拒绝承认和执行的后果.本文将在争议事项可仲裁性问题产生的法理和现实依据基础上,对可仲裁性在适用标准上的变化进行分析,最终归结到我国对这一问题的探讨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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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是快速、经济地解决企业经贸争议的有效工具。企业经贸合同尤其是跨国交易,预先制定仲裁条款,或产生争议时签订仲裁协议,采用约定之仲裁法律或国际仲裁范例来裁判纠纷,能为企业经贸争议提供申诉与救济大途径。本文以现行台湾仲裁法律的主要构件为对象研究探讨台湾仲裁制度的理论基础,以为台湾地区内、外企业经贸合同签订与交易争议的求偿者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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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发生民事或经济纠纷时,当事双方往往选择仲裁机构来裁决。近年来,媒体上关于仲裁事项的报道逐年增多。令人遗憾的是,许多媒体将仲裁委员会的名称表述错了。仲裁机构的名称一般由“地名仲裁委员会”构成,如广州仲裁委员会,但媒体上不时可见“广州市仲裁委员会”这类错误的表述。有例为证:《羊城晚报》年月日版(社情民意版)在《购楼纠纷仲裁有结果》一文中说:“广州市仲裁委对此案作出裁决……”这里,“广州市仲裁委”应该是“广州仲裁委”。《南方周末》年月日(第期)时政版《上海应对退房问题》一文中有“……上海市仲裁委员会共同参与的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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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各国对仲裁及可仲裁性问题的认识发生了很大变化,总体趋势是:各国对可仲裁事项持较为宽松的态度,某些传统上被认为涉及公共政策或公共利益而不能仲裁的争议事项,现在已经在许多国家可以通过仲裁得到解决或正在向可仲裁的方向演变。本文分别从知识产权、破产等问题入手展现国际上对可仲裁事项的发展趋势,同时指出我国的有关规定,并提出了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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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仲裁的司法审查方式之中,存在着效率和公正两种价值的取舍问题。面对冲突并且必须同时存在的两个价值,最优的解决方法就是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满足被救济者价值追求,让追求效率者得效率,让追求公正者得公正。这种解决方法也有充分的依据和巨大的价值。通过对英国和美国法律实践的借鉴比较,美国出现的当事人通过仲裁协议扩张国际商事仲裁司法审查范围的方式,是意思自治运用于确定司法审查范围的最好方式,但是也要进行必要的限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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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对于发生的劳动争议实行“调解、仲裁、诉讼”的处理机制,我们称其为“一调一裁二审”的处理机制,即发生劳动争议要经过调解、仲裁和诉讼三道程序。调解程序是非必经程序,诉讼是保护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最终程序,而劳动争议是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并且还是法定的前置程序。当事人只有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只有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民事庭按民事诉讼程序进行审理。本文通过对现行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的现状、劳动争议案件处理体制的不足、原因分析及完善劳动争议案件解决机制之建议四方面来论述劳动争议案件处理机制的不足和如何完善,目的是呼吁建立新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从而灵活、快捷、公正、有效地解决劳动争议,维护劳动争议双方的合法权益,以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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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尔公司中国总部一员工在加班时突然倒地,50多天后死亡。死者家属与公司在赔偿问题上发生争议,向劳动仲裁部门提起仲裁。一名知情者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在这次裁定中,市领导要求相关部门要“妥善处理,不能让戴尔生气”。为何不能让戴尔“生气”?原来作为利税大户,戴尔在当地的地位非同一般。戴尔有意将总部迁至上海,当地政府则多次挽留。假如劳动仲裁部门对这起事件的处理让戴尔拂袖离开,那么当地会因此遭受巨大经济损失,甚至会发生连锁反应,包括或多或少“影响”了当地官员们的政绩。可见,戴尔“生气”会造成如此严重的“后果”,当地领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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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制度是劳动争议案件中的一项重要制度,而现存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制度规定甚为简略,尤其是关于劳动仲裁时效的起算点,规定不统一,造成司法实践的分歧和适用的混乱,笔者结合实践操作就劳动争议仲裁时效起算点进行探讨,以期共思。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