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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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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司法实践中把村支书实施的非法占有本行政村财物的行为定性为贪污罪,而根据我国刑法(包括立法解释)关于贪污罪犯罪主体的规定,村支书既不急于“国家工作人员”,也没有当然地被包括在“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的立法解释之内,因而村支书并非为贪污罪的当然犯罪主件,为维护罪刑法定原则,一方面只能依其行为性质和现有刑法规定定性处罚,另一方面需要完善相应的刑事立法。  相似文献   

2.
贪污罪是一种侵犯法律所保护的财产关系的犯罪。它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盗窃、骗取或者以其他方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在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构成贪污罪必须具备或符合以下四个特征: 一、贪污罪的主体不是一般主体,必须是“特殊主体”,即刑法中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根据1982年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的解释,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各级权力机关、各级司法机关、军  相似文献   

3.
司法实践表明,玩忽职守罪的发案率同前两年相比呈上升趋势,其突出特点:一是大要案多;二是领导干部要多;三是与经济犯罪有牵连的多,为有效地查处与预防此类犯罪,应注意如下几点: 一、要严格掌握本罪的构成要件。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擅离职守或者疏忽大意,致使国家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到重大损失的行为。根据刑法187条规定,构成玩忽职守罪的要件有三: (一) 本罪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所谓国家工作人员,根据刑法第83条规定:“是指一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相似文献   

4.
刑法第93条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问题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分四个方面探讨了刑法第93条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问题:一是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二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三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四是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相似文献   

5.
根据修订后的新刑法第九十三条对国家工作人员的有关规定 ,结合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 ,国家机关人员应包括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工作人员和“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国家工作人员两部分 ,其本质特征就在于“从事公务” ,因此 ,“利用职务之便”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客观构成的本质要件 ,也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与普通犯罪的根本区别所在。  相似文献   

6.
追究国家工作人员中的委派人员的刑事责任首先要界定其范围,可以从形式和实质要件两方面确定委派人员的适格性,形式要件指委派人员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委任,实质要件指委派人员从事公务,委派和从事公务是委派人员的根本属性,司法实践中认定是否从事公务对于判断委派人员的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7.
“国家工作人员”概念若干问题辨析   总被引:13,自引:0,他引:13       下载免费PDF全文
《刑法》第93条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除了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 事 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外,应可以包括各党派和政治团体的各级机关的工作人员及政协各机关的工作人员;应当将国有控股公司、企业包括在国有公司、企业的概念之中,在其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应当以国家工作人员论;但不宜将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组成人员及其同级的党支部组成人员视作“国家工作人员”。  相似文献   

8.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受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盗窃、骗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目前贪污罪发案较多,危害较大,必须严厉打击。本文拟就贪污罪的特征发表一些浅见。一、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受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由此可以把贪污罪的主体分为三类。  相似文献   

9.
《刑法修正案(六)》中对刑法第163条修改增加的“其他单位”一词,文章认为其仅限于与“公司、企业”具有同样性质的经营性单位,并不包括公立非营利性医疗卫生单位。公立非营利性医疗卫生单位(国家主体医疗卫生机构)中编制内的医生,代表事业单位从事与职权相联系的公共事务,属于《刑法》第93条第2款规定的“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主体身份。其收受药械经销商支付的基于处方权的“利益”的行为,并非“回扣”,而是违反医师执业规则“牟取的不正当利益”,可以定性为“受贿”。对于非索贿的受贿行为的确定,必须经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明确存在违反了诊疗原则地使用药械而使得他人获得不正当的交易机会,才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个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相似文献   

10.
论刑事责任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刑事责任是国家司法机关依照刑事法律规定,对实施犯罪的人所作的一种否定的道德政治评价。针对刑法学界关于刑事责任的某些模糊认识,说明刑事责任是犯罪与刑罚之间的媒介,犯罪是负刑事责任的前提,刑罚是负刑事责任的后果;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哲学依据是马克思主义的意志决定论,负刑事责任的法律基础是刑法具体规定的犯罪构成。  相似文献   

11.
期权受贿是期权腐败在刑法学上的反映,期权腐败是期权受贿在犯罪学上的根源。我国学者关于期权腐败的概念的研究有四种不同的层次。通过对“期权”涵义的再解读,期权腐败包括职前腐败与职后腐败两种情况。通过对期权腐败行为的具体分析认为期权受贿指将要担任国家工作人员或其他从事公务的人,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在担任国家工作人员或者从事该项公务后,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或者曾经担任国家工作人员或其他从事公务的人,担任公职或者从事公务期间,受他人请托,为他人谋取利益,在其离职或者结束公务之后向请托人索取、非法收受财物的行为。其在主体及客观方面具有显著的特殊性。  相似文献   

12.
何谓国家工作人员,它究竟包括哪些人员?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如何界定?这在刑法理论界与司法实践中都处于似清非清的境地,认识上的分歧长期存在。只是因为主要对象尚算明确,虽然在一定范围内也存在不少问题,界限不甚清楚,然而并未能引起理论界的深刻关注。1995年2月28自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其中第12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犯本决定第9条、第10茶、第11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的规定处罚。”那就是说,必…  相似文献   

13.
行政赔偿,又叫行政救济,是指行政机关或国家行政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其行为侵犯了公民或法人的合法权益,而给予适当的经济赔偿的制度。我国宪法第41条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民法通则》第121条也明确规定,“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  相似文献   

14.
我国刑法在贪污贿赂罪一章中规定了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等犯罪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的罪名。关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刑法九十三条进行了界定,并有相关立法、司法解释对其作进一步释明。但我国司法实践中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仍不免存在一定程度的偏颇,特别是在对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人员的认定方面不够严谨。往往更注重国家工作人员其“形”,不注重其“神”;或者是因无法查清其“神”而直接依“形”定论。笔者认为,应从委派的合法性、职责的合法性、权利义务关系的合法性角度,严格审查委派人与受委派人之间是否构成委托代为从事公务的关系,坚持“神”主“形”辅、无“神”则无“形”的原则;从而正确认定相关人员身份,为正确处理刑事案件提供依据。  相似文献   

15.
本文拟就受贿罪几个在实践上较有争议的问题,参照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下称《补充规定》),作进一步的探讨,以就教于法学界同仁。一、关于受贿罪的主体根据《补充规定》,受贿罪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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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公务犯罪主体概念的演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文章回顾了我国刑事立法中关于公务人员犯罪主体的规定,分析了建国以来的六个法律及司法解释中有关界定公务犯罪主体的具体方法,探求1997年新刑法中相关规定的立法渊源。重点考察1997年新刑法对公务犯罪的规定体系,从刑法解释学的角度归纳新刑法在对公务犯罪主体进行界定中所体现的二分法的特征。   相似文献   

17.
文秘写作指的是国家各级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工作人员需要从事的文字工作。 目前,我国的各级机关、单位中,有以从事文字和行政事务工作为主的专业人员(即秘书),也有不少人并不以文字工作为主,但又常常离不开文字工作。我们把这两种人统称为文秘工作者,把他们所从事的文字工作统称为文秘写作。  相似文献   

18.
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工作人员的涉农职务犯罪主体应该包括村民委员会工作人员、村党支部工作人员和村经济合作社工作人员。基于"从事公务"的标准,可以区别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工作人员构成贪污贿赂类犯罪还是其他类型犯罪,并进一步解决管辖冲突。  相似文献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3条关于国家工作人员范围的规定缺乏明确性与可执行性,界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必须结合法律规定,从我国实际出发。中国共产党机关应按照其领导的部门与事务进行分类,其中与国家机关相对应的实际上为国家机关,其工作人员应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设立在其他国有单位中的中国共产党机关为该单位的组成部分,其工作人员为国家工作人员。其他相关单位工作人员也应按实际情况分别界定。  相似文献   

20.
本文认为:我国受贿罪的主体属于特殊主体,包括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其他(包括依法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也可成为受贿罪的主体。在认定受贿罪主体时,应注意掌握两个条件,即特定身份和特定职务。国家工作人员配偶或家庭成员不能成为受贿罪主体。军职人员可以成为受贿罪主体。已离退休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成为受贿罪主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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