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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656 毫秒
1.
我国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范围模糊不清,造成司法实践的困惑。界定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范围应遵循刑法的谦抑性原则、权利保护与公民个人信息流通相协调原则,以及法益保护原则。建议采用新限制说对刑法所保护公民个人信息中的信息内涵与主体范围进行具体界定。  相似文献   

2.
传统上依赖私权维护的个人信息静态刑法保护模式不仅提高了信息流动的制度成本,还导致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适用僵化、不灵活,不利于信息保护与利用的平衡。场景化理论主张信息合理流动,对破解这一问题具有重要意义。场景化视域下,个人信息不是私权的客体,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不应保护个人对信息的绝对控制权,而应仅保护个人信息的合理流动权。动态刑法保护模式顺应了数字社会对个人信息场景化保护的要求,能有效实现信息保护与信息利用的平衡,应予以提倡。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适用,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方面,应重新界定其实质性内涵,发挥其限制入罪的机能;在行为对象上,要扩充高度敏感信息的内涵,使其适应个人信息分级保护的需要;在情节严重的认定上,要改变其中存在的根据单一标准认定情节严重的做法,通过场景整合,实现情节严重认定的综合化。  相似文献   

3.
信息化时代,个人信息数量迅猛增长,其经济价值显现的同时也面临被侵犯甚至引发犯罪的风险。面对当前公民个人信息受侵害的现实性与严峻性,以及相关法律对个人信息保护的局限性,为了避免因侵害公民个人信息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失,刑事立法对其进行了规定。但在实践中,刑法在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保护时,存在对公民个人信息界定困难、犯罪主观层面设置不合理、犯罪行为类型概括不全面和对“情节严重”认定粗糙等问题,导致部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难以得到刑法规制,影响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为了进一步完善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有必要明确界定公民个人信息范围、拓展个人信息犯罪的主观层面、延伸个人信息犯罪的行为类型、对“情节严重”标准予以明确。  相似文献   

4.
大数据时代,公民个人非敏感信息日渐呈现出数据资源贡献与数据资源受害的双面脸谱,公民个人非敏感信息刑法保护的现实需求与日俱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通过确立公民个人非敏感信息整体保护规则、分类定罪规则、区别量刑规则,努力为公民个人非敏感信息刑法保护提供司法准据.当前务实应对公民个人非敏感信息刑法保护的实践困境,应聚焦个人信息权,在宏观层面对接国家大数据战略,深化公民个人非敏感信息刑法保护的法治认识,在微观层面立足定罪体系性标准,细化公民个人非敏感信息刑法保护的数量规则.  相似文献   

5.
在《网络安全法》加大侵犯个人信息违法行为处罚力度、两高最新司法解释进一步扩充刑法第253条之一构成要件的背景下,行政法与刑法的界限问题、刑法自身的边界问题变得非常突出,直接影响到罪与非罪的认定。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不仅遭遇行政处罚和刑罚的界限分歧,还遭遇第253条之一构成要件要素自身的界限分歧,主要包括:"公民个人信息"范围的扩大使其边界范围模糊不清;"国家有关规定"的虚置化与冲突性导致其难以发挥罪状的限定作用;"人肉搜索"型侵害行为的范围具有不确定性;"非法收集"型侵害行为的入罪标准不具有实际可操作性。个人信息刑法保护问题本身跨越了宪法、行政法与刑法等法律部门的界限,其界限分歧问题实际上是刑法与宪法、刑法与行政法的界限问题,建立个人信息保护的宪法和行政法秩序、全面搭建个人信息保护的伦理秩序和规则体系可解决该问题。  相似文献   

6.
生物识别信息是用于自动身份鉴别、状态分析与属性估计的人体生理和行为特征信息,具有唯一性、稳定性、易收集性与公利性的特征.非法获取、提供与使用生物识别信息可能构成对他人人格权益、财产权益、公共秩序甚至国家利益的侵害.现行刑法与司法解释从个人信息犯罪"产业链"的源头与尾端对个人信息提供了相对完整的刑法保护,但无法实现对生物...  相似文献   

7.
本文对《刑法修正案(七)》中侵害公心个人信息权的犯罪构成加以梳理.并提出自己的观点。《刑法修正案(七)》中对公民个人信息权的保护,将具作为一个独立的人格权加以确认,不仅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也是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需要,对于刑法体系的完善又走出了重要一步,但还是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  相似文献   

8.
《刑法修正案(七)》第7条将非法提供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纳入到刑法的调整范围内,其并不违反谦抑性原则,相反是对个人隐私的保护和社会秩序的安全的平衡。本条涉及的是两个罪名,从应然的角度应当确定为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与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对两罪的构成要件的正确理解有助于两罪的正确适用。  相似文献   

9.
从侵犯个人信息犯罪之立法变革可以看出对此类犯罪的刑法规制缺乏统一的前置法、刑法条文表述不准确、处罚行为范围较狭隘、救济程序不完善等诸多问题。为合理规制侵犯个人信息类犯罪,建议通过加快统一前置法的立法进程、删除刑法条文中不恰当的表述、明确刑法对此类犯罪的处罚范围、完善法律救济程序、建立国际间合作等方式,加强对个人信息的全面保护。  相似文献   

10.
刑法中针对敏感信息建构同意规则的突破口在于《个人信息保护法》第32条的规定。敏感信息二元同意规则的刑法构造具备理论根据和现实基础。二元同意规则以对信息法益属性的准确厘定为前提,在信息分类的基础上通过结合一般恐惧理论对敏感信息敏感等级进行划分,最终得出针对敏感程度极高的敏感信息同意无效的结论。刑法对于高度敏感信息同意无效的情形还涉及到后续保障问题的探讨,这又可以细分为司法及立法上的双重启示。司法上的启示主要以对《刑法》第253条之一“情节严重”的解释为切入点,即对侵犯高度敏感信息行为“情节严重”的入罪判断不应当再局限于“量”的标准。立法上的启示主要以侵犯个人信息的“行为”为切入点,以《个人信息保护法》为参照进一步细化刑法中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方式,最终拟提出增设“滥用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构想。  相似文献   

11.
隐私权是重要的人格权,必须立法保护。在我国《民法典》编纂前,已经初步形成以部门法为核心的隐私权保障体系。《民法典》沿用《民法总则》的保护模式,将隐私权从名誉权中脱离出来,与个人信息权并列为独立一节。民法对隐私权保护的转变直接影响到刑法的隐私权保护。在刑法中,隐私权的独立法益地位尚未呈现,涉及隐私权法益的保护采取依托于名誉权、个人信息权等法益的间接保护,可能导致隐私权法益保护的不周延和错位。鉴于民法承认隐私权的独立地位和刑法隐私权间接保护的困境,隐私权的刑法保护应着眼于风险控制。刑法需要探寻隐私权直接保护的新路径,以便构建我国隐私权全面保护体系。  相似文献   

12.
在双层社会背景下,针对短信嗅探犯罪的刑法规制陷入困局,由于保护法益范畴不明,导致无法对技术作出合理的刑法解释,并且适用的罪名存在竞合。短信嗅探犯罪的保护法益包括财产法益和公民个人信息法益,所以应该适用双重法益说。由于受双层社会场域特征的影响,短信嗅探犯罪实行行为的认定标准和刑法解释发生异化,应该基于保护公民个人信息法益来解释实行行为。在具体规制路径的选择上,应该适用盗窃罪来保护财产法益,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数罪并罚,并在量刑标准上“升维”,保持刑法谦抑性。  相似文献   

13.
个人信息立法最早从刑法领域展开,刑法先于民法、行政法的立法节奏极易引发保护体系的不协调,《个人信息保护法》出台后,行刑衔接问题逐渐凸显。一方面,刑法规制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类型有限,仅依靠法律解释难以实现保护范围的扩张;另一方面,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作为行政犯,前置法作出的违法性评价对定罪有着重要影响,不当引用前置法极易导致刑事保护范围的非理性扩张。对此,可在明确刑事犯罪与行政违法边界的前提下,将刑事法调整范围扩张至所有信息处理行为,尽量实现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规制范围的全面。同时,通过明示法规法保护目的的方式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划定合理的边界,避免处罚范围的不当扩张,实现合理的限缩并指引司法适用。  相似文献   

14.
抢劫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是指以暴力、胁迫或其他具有相当性的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由于不符合等质性要求、罪名的单一法益保护与行为的双重法益侵害间存在冲突、“情节严重”标准不匹配等原因,无法将“抢劫”解释入《刑法》第253条之一第3款的“其他方法”,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不适用。另外,个人信息不具备管理、移转可能性与价值性,不符合刑法上“财物”的认定标准,即使账号密码类个人信息与数据企业收集整理的结构化数据亦是如此,因此抢劫罪不适用。在当前立法尚未修改的情况下,将抢劫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拆解,分类探求刑法应对方法是相对合理的选择。但在未来必要时刻,当出现大量此类行为而现行刑法无法满足规制需要时,应考虑增设抢劫公民个人信息罪,以实现对公民个人信息权益的周全保护。  相似文献   

15.
个人信息犯罪的刑法规制--以内地和澳门为比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法将严重侵犯个人信息的行为予以犯罪化,表明了个人信息包含的人身特性、经济价值和社会属性的重要性。中国内地通过两部刑法修正案确立和优化了个人信息犯罪立法,澳门因深受葡萄牙立法影响而具有独特法律品格。《澳门个人资料保护法》作为澳门规制个人信息犯罪的主要依据,为澳门个人信息安全提供了专门性和体系性的法律保护。通过比较研究,内地可在立法模式、规制方式和追诉机制方面借鉴澳门的有益立法经验。  相似文献   

16.
信息犯罪在行为方面、主观方面、结果方面都体现了多元化的特点,给刑法提出了新的挑战。《刑法修正案(九)》对于信息犯罪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加大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打击力度、增设有关网络服务提供者刑事责任的规定、增加单位犯罪的有关规定,但是也有一定的不足。回应信息犯罪,刑法需要注重对新犯罪行为的纳入、注重对犯罪结果多元化予以回应、为过失信息犯罪预留必要的立法空间。  相似文献   

17.
我国《刑法》第253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规定的行为类型仅限于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个人信息代表的转移行为,没有将非法使用个人信息行为纳入规制范围,造成刑事规制出现漏洞,体现了将个人信息自主片面地理解为转移自主、忽视使用自主的法益认识缺陷,进而仅以防范非法转移个人信息为入罪逻辑,使得个人信息法益刑法保护不周延。当前个人信息已然成为网络犯罪中的关键要素,非法使用个人信息现象愈演愈烈,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已经逐渐形成“提供者—中间商—非法使用”的完整黑色产业链,各环节分工明确、组织严密,通过非法使用个人信息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进而变现牟利是诱发个人信息泛在泄露以及违法交易激增的根源,刑法单纯打击制裁非法转移个人信息行为只能是治标之策,导致侵犯个人信息犯罪刑事治理效果欠佳。随着进入大数据深度挖掘应用阶段,数字经济蓬勃发展背景下根植于个人信息的人身性、财产性、公共性等复合法益属性的使用价值日益凸显,使得个人信息使用自主相较于个人信息转移自主更具核心法益地位,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重点理应从转移环节转向使用环节。非法使用个人信息属于下游行为,对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以及社会管理秩序造成极大损害或威胁,与处...  相似文献   

18.
我国《民法总则》颁行后,对刑法现实适用的影响与未来立法的导向不容忽视。一方面,刑法应当根据《民法总则》的内容对规范适用予以现实调适,具体包括:区分性质不同的虚拟财产予以具体的定性指引,秉持"扩张与收缩"并举的态度重置个人信息的保护区间,促成刑法上对财产权的平等保护等,这有助于刑法规范发挥社会保护作用的科学性与统一性;另一方面,《民法总则》所体现的最新立法理念与社会价值亦可以形成对未来刑法立法的导向指引,应当考虑适当调整刑事责任年龄,落实胎儿利益的刑法干预,继续环境本位的刑法探索,实现英雄烈士人格权益的刑法保护等,这有助于刑法规范发挥社会保护作用的时代性与前瞻性。  相似文献   

19.
侵害个人信息的行为在我国屡见不鲜,导致公民隐私权、名誉权乃至生存权被侵犯,生存幸福和生活安全状态受损。在个人信息越来越为社会的高度组织、经济的快速增长发挥重要作用时,又面临着被非法收集、转让、使用的尴尬。种种困境与悖论呼唤法律必须以强力姿态出面,为公民个人信息围起刑法保护的坚实屏障。刑法修正案(七)的出台提供了良好的契机,但有必要通过司法解释的完善和细化增强适用性,使严重侵犯个人信息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  相似文献   

20.
个人信息权益、数据权益、信息管理秩序、数据安全秩序,是大数据时代下刑法保护的新兴法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保护个人信息权益,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保护数据权益,二者都应作为个人法益保护。一方面,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同意”要件的规范化构造,以刑法对个人信息的保护程度为基础,在因“同意”而产生的合理预期范围内由信息主体承担信息社会的风险。另一方面,以私法上个人数据确权理论为依据,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对象应包含个人数据所承载的数据控制者的数据权益,处罚范围取决于个人数据上的企业投入及合法获取。非法获取个人数据的行为,可能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与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想象竞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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