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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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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生育权若干争议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生育权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一种人格权,无论男性还是女性均应是生育权的主体.未婚或独身者乃至死囚都应当享有生育权,至于其是否能够行使和实现生育权,则是国家立法政策的选择问题.  相似文献   

2.
生育权性质的法理分析及夫妻生育权冲突解决原则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生育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生育子女的自由和不生育子女的自由。生育权是人格权,具有绝对权、支配权性质。生育权行使的天然限定条件是夫妻生育权冲突的根源。生育权冲突的解决应遵循协商一致原则和妇女生育权优先原则。  相似文献   

3.
生育权的本质属性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随着社会的发展,个人在生育上的权利主张日渐增多,传统的生育观念无法解决这些问题。解决这些问题的关键首先要确定生育权的本质属性,这是对生育权进行保护的前提。从人类婚姻家庭制度的演变及传统婚姻家庭制度已受到多种生活方式的冲击和挑战来看,生育权是人格权,每一个人都享有生育的自由,都有权要求、主张自己生育权的实现。  相似文献   

4.
当夫妻生育意愿发生矛盾,在无法藉由第三人实现生育自由的前提下,双方将困于生育权相互冲突之境况,对此应采取“分阶段优先原则”予以处理。尽管该原则无法从根本上实现各方生育自由,但系最低伤害方案,且可作为夫妻间是否存在生育权侵权行为的判断标准,为嗣后的生育权救济提供依据。在夫妻法定共同财产制下,一方违反该原则时,应承担停止侵害等防御性侵权责任。在约定分别财产制下,若一方违反该原则造成“消极损害”,即致使对方生育意愿未实现,应承担相应损害赔偿责任;若造成“积极损害”,即致使对方生下不被期待子女,基于生命伦理与父母义务考量,子女抚养费之财产损害与生育权受侵害之精神损害不具有可赔偿性。  相似文献   

5.
生育行为作为人类繁衍子孙后代所特有的社会行为,是每个人类个体与生俱来的自然权利.生育权是一种人格权.我国刑法并未剥夺死刑犯的生育权,但由于其被限制了人身自由,故应通过相关立法完善来保障其生育权的实现.  相似文献   

6.
对生育权的法律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生育权是“人之作为人”所应当享有的一项基本人权,属于人格权范畴。国家可以对生育权进行了一定的限制。生育权受到侵害时,法律必须给予适当、有效的救济。  相似文献   

7.
论生育权的性质及其法律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生育行为是自然的生理行为,但人类的生育行为是有意识的生育活动,必然受到社会的影响和制约。人类的生育活动历经了自然生育阶段、生育义务阶段和生育权利阶段的进化。生育权是19世纪为女权主义者提出的基本人权之一,所以说,生育权是人格权,并非身份权。我国法律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由此引发男性是否具有生育权、独身者是否享有生育权、死囚犯是否享有生育权以及死后是否仍有可能享有生育权等一系列有关民法对生育权的保护问题,我国对生育权立法时,应充分考虑这些问题。  相似文献   

8.
论生育权的历史演变及其性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生育权是指自然人基于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生育子女以及如何生育子女的自由。基于某些原因,我国法学界对生育权的研究并没有给予充分的重视。生育权并非历来有之,而是先后经历了自然生育、义务生育和权利生育三个阶段。通过对“基本人权说”、“宪法权说”、“人格权说”和“身份权说”等诸种关于生育权性质学说的阐释,指出生育权作为自然人与生俱来的维系民事主体独立人格所必需的一项权利,应当既是一项基本人权,也是一项人格权。  相似文献   

9.
尽管我国《民法典》第110条未明文列举生育权,但其条文内容的开放性为生育权的人格权地位证成提供了制度空间。生育权的正当性源于其自由价值,当下我国生育观念在保留传统家文化的同时,也基本完成对生育自由价值的吸纳。随着生育政策进一步放宽,公法对生育权的合理规制不构成对私法上生育权成立的阻碍。尽管生育行为须男女两性配合完成,但关于是否生育的选择本质上由个人作出,故生育权归属于作为个体的自然人,而非作为整体的夫妻。其中,即使男性在生理上无法孕育子女,但因其妻是否妊娠直接关乎丈夫的家庭规划,所以丈夫也有参与决定是否生育子女的权利,这在人类辅助生殖领域体现得尤为明显,故男性也属于生育权的主体。生育权与身体权、健康权存在本质差异。虽然对生育权的行使往往落脚于对自己身体的支配,但正如婚姻自主权、缔约自由权早已从“行动自由”这一兜底性权利中分化出去一样,生育权也因具有极其独特的内涵与外延,而应与身体权区分开来。生育权与健康权的区别较为明显,前者是自由性人格权益,而后者是物质性人格权,且两者价值追求也截然不同。生育权具有典型公开性,社会认知对于生育自由的重要性早已达成普遍共识;从对现有裁判文书的梳理来看,生...  相似文献   

10.
以对《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1条的评析为平台,首先从法理逻辑结构和社会转型的现实两方面着手,论述生育权、身份权定位的不当之处;其次,以人格权为目标重构生育权的理论前提,并论证人格权作为生育权理论前提的合理性与必然性。《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1条初步完成了立法层面生育权理论前提由身份权向人格权的转变,其深层内涵则透视出社会、国家和政府对妇女基本人权的认可与保障,体现了立法“以人为本”的主流观念。同时,也为社会转型过程中社会基本体制的构建提供了经验。  相似文献   

11.
生育权是作为基本人权的一部分而被提出和接受的。然而,生育权应有在私权领域存在的必要性。民事立法文本中生育权规范的缺失有其历史原因,并非立法对该权利的否认。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范生育权的初衷在于为司法界解决有关"生育权"的实际纠纷提供立法指导,但它同样也可以为"生育权私法化"的实现提供立法支持。  相似文献   

12.
死刑犯是否享有生育权,从2001年罗锋案之后就成为关注的焦点,引起了法学理论界的广泛讨论。生育权是一种自然权利,是人格权的一种。根据法无明文禁止的原则,死刑犯应该享有生育权。男死刑犯的生育权可以通过人工受精技术得以实现,.但由于主体的特殊性,其在实现生育权的时候应遵循一定的原则。女死刑犯的生育权由于法律禁止对怀孕的妇女适用死刑及一切形式的代孕,因而女死刑犯的生育权在现行的法律框架下无法实现。要充分体现对死刑犯生育权的保障,应该对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13.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立宪国家社会政治文明的体现。生育权作为人权的基本构成,理应受到国家法律保护。在无损他人利益的前提下,主张代孕生育权,对各方主体利大于弊。  相似文献   

14.
配偶间生育权冲突是最常见的生育权冲突现象,而人工生殖技术的发展在拓展配偶间生殖自由的同时,也加剧了相关冲突.结合各国配偶间生育权冲突配置的相关法例及学理争议的研究,分析不同制度的利弊,研究相关学说的得失,建议我国应立法对此规制,即对孕前的生育权冲突赋予夫妻平等的决定权;孕后的冲突应强调女方单方面的决定权,但应在合理期限内告知配偶.对于不能协调的生育权冲突,允许当事人通过解除婚姻以重新寻求生育权的实现.  相似文献   

15.
通过对生育权本质属性不同观点的分析、比较和综合,揭示观点来源,指出其缺陷之处,最终确认生育权是一种身份权。具体而言,生育权是合法夫妻之间互相平等地共同享有的一种配偶权。  相似文献   

16.
有关生育权,国际、国内法律都有相应的保护性规定。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关于生育权所引起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生育权的主体归属;生育权的具体权能构设;生育权的侵权认定。生育权最核心的问题是生育权的本质问题。对生育权的本质问题,目前学界有各种不同的观点,笔者赞同生育权是合法配偶双方所享有的身份权这一观点。我国将来制定的民法典应将生育权作为一种艺术民事权利予以明确并将其规范于身份权中;婚姻家庭法应对生育权问题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具体应包括生育决定权、生育请求权、生育方式选择权、对行使生育权的限制、侵犯生育权的行为以及救济等方面。同时,婚姻家庭法应在其“总则”、“家庭关系”、“离婚制度”中具体设置生育权的相应内容。  相似文献   

17.
无妊娠能力女性的生育权问题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针对《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3条对代孕技术行使的禁止性规定,从医学、法律、道德三个层面分析无妊娠能力妇女的生育权问题,认为她们也应该享有生育权,而禁止使用代孕技术则阻碍这类女性的生育权的实现,构成了对生育权的侵犯,法律应当从维护无妊娠能力女性生育权出发对相关规定予以修正。  相似文献   

18.
生育权的私权化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生育权在其产生之初,是为了防御国家对公民私生活不适当的干预.而本文以为仅仅将生育权作为一种人权保护是不够的,于是提出了"生育权私权化"的命题.即应将生育权确立为一种私权(民事权利),适用于私人之间.并且在我国没有宪法诉讼制度的情况下,建立生育权的民事保护体系的要求就显得尤为迫切.  相似文献   

19.
随着社会的发展,生育权实现了从身份权到人格权的转变.作为一项人格权,人人享有生育权,在押罪犯也不例外.我国法律对在押罪犯的生育权规定一片空白,实践中在押罪犯的生育权基本上无法得到实现.人权保障已经成为当前中国社会的主流价值,在全国上下关注在押罪犯人权保障的潮流背景之下,探究罪犯生育权的法理、立法和技术层面的支撑,以及实现罪犯生育权的制度设计,以期能够对立法、司法改革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20.
生育是一种权利,不仅是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客观要求,更是人们人权意识觉醒,为权利而斗争的结果。在权利性质上,生育权首先是一种基本人权;从权利特征上看,它又属于人格权,生育主体可以依其意志自由决定生育。在权利内容上,其应当包含生育知情权利、生育请求权利、生育决定权利及生殖健康权利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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