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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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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王玲芳 《天府新论》2020,(6):101-109
涵摄模式下的法律论证要针对特定的案件事实寻找最密切的法律规范,不能用抽象的法律原则代替法律规则,从而向一般条款逃逸。在连接法律规范与客观事实时,要符合形式逻辑和价值判断的要求。形式逻辑要求法官在裁判时尽最大可能陈述大小前提逻辑的展开,寻找涵摄的中间项;价值判断则构建了规范与事实实质上的同一性,确保裁判结论的可靠性。基于司法裁判的特点,法官进行的法律论证需要受到限制,包括论证的具体性和论证克制的要求。  相似文献   

2.
运用逻辑、社会、规范等方式考察中国司法裁判说理中的法律论证问题,分析法律论证的构造对裁判说理的影响,提出在中国司法裁判说理中法律论证制度建设的目标设定及规范要求。  相似文献   

3.
蔡琳 《兰州学刊》2008,(12):103-106
法官如何说理是很重要的问题。法官如何说理、说什么理反映了法官对于司法职能的自我理解和法律认识。文章分析了法官在一个人身损害赔偿判决书中的论证策略,其中法官将说服普通民众和机械适用法律作为目标,同时预设了法律的正当性,将法律看成一个脱离的社会知识和道德直觉的绝缘体。为了裁判的正当性,法官应具有完备的知识体系。  相似文献   

4.
孙嘉奇 《天府新论》2022,(2):107-123
疑难案件是一个理论议题,它策动了制度性层面依法裁判、同案同判与个案正义之间构成性义务的竞争。进一步分析可以得出,只有依法裁判才是司法裁判的构成性义务,个案正义是它的另一种表达,同案同判是它的子项。传导至裁判论层面,法外裁判观虽落败,但仍旧能够为依法裁判观提供相当之参考,为司法所倚重的法律论证理论提供助益,由此产生“厚依法裁判观”。  相似文献   

5.
在我国司法裁判过程中,合理的对话环境并未真正形成,法官的权威色彩仍比较浓重,这种现象不利于司法裁判公正的实现。应正确适用法律以体现司法判决的合法性与正当性,设置公平的对话程序,构建合理的对话机制,使其他主体的言说在一定的控制下得以充分展示。须对法官的偏执武断进行有效的防范,从而确保法官在司法裁判过程中的公正性。  相似文献   

6.
法律规则的应用已经无法再视为在概念上形成的大前提之下的逻辑涵摄。由此引发了法律发现与法律论证问题。其中,法律发现旨在确立法律规范,而法律论证的功能就是证明法律规范的正确性。由于法律论证是一种讲道理的过程,它在一定程度上驳斥了法官判案是一种强权者的强盗式裁判的观念,因此被认为是排斥非法和任意的有效工具。然而,法律论证何以能够为法律以及依据法律做出的判决提供辩护?从现象学角度分析,作为论证对象的法律,既非主观臆造之物,亦非客观事物,而是具有公共性的裁判规范。法律论证是法官构造裁判规范过程的显现,它的辩护力量源自裁判规范的公共性。  相似文献   

7.
在不同的法律制度、机制和文化环境下,不同性质的先前经验可能会以不同的方式作用于司法裁判。具备体制内和体制外工作经验的法官具备不同的知识优势,进而通过不同的方式促进司法裁判。其作用机制因法官知识结构的差异而不同。在法治化程度较高的地区,体制外工作经验对司法裁判的促进作用更强,同时借助动用体制内的社会关系能提升具备体制外经验法官的司法裁判能力。理应化解甚至打破“行政”和“司法”并存甚至相互竞争的格局,培育法治文化和法律意识。启发立志于从事法官职业或正进行法官职业的人员理性的积累有助于未来司法裁判公正性的经验。  相似文献   

8.
司法不仅能定纷止争,还可稳定社会。但司法目的的实现要依赖司法权威,而裁判文书又是司法权威的最终载体,因此司法要使人信服,就必须加强裁判文书的论证力。针对现行裁判文书模式与实践,认为应从证据和事实、裁判理由、法律适用这些方面强化论证。  相似文献   

9.
刘成安 《东岳论丛》2006,27(6):221-224
依法裁判是法治理念对法官的要求。司法三段论是依法裁判的逻辑表述。然而,由于制定法和司法三段论的局限性,依法裁判命题在法官审判活动中常遇窘境。通过法官解释构建个案的裁判规范,是救济制定法和司法三段论之不足、证立依法裁判之命题、维护法治之理念的法律方法。  相似文献   

10.
法律论证的理论探寻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陈金钊 《东岳论丛》2005,26(1):85-92
在三权分立原则影响下,司法领域中出现了严格法制的观念,依法办事成了法制的基本准则。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一系列形式主义的法制原则受到了挑战,作为证成法制的传统推理形式受到了质疑。一般认为,制定法规则或判例法规则很难直接作为裁判的依据,法官判案的标准是融各种法源与案件情景而建构的裁决规范。但裁判规范的建立也要经过各种法律方法的应用,通过论证(论辩),确立判案标准。论证作为一种传统的推理过程,现在已演变成法律论证,并由此衍生出许多新的意义。从理论上看,它可以使法官走出根据法律感判决的困境。继依法判案原则之后又一次使法官的判断添加了理性的色彩。法律论证弘扬了法律规则的开放性,使传统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有机地结合起来,开辟了法学研究的崭新的领域。因此,探讨法律论证兴起的背景、主要场景、目标以及如何进行论证与说服等理论问题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1.
司法裁判作为一种法律现象,是以一定的法律规范作为前提的,法律的权威只有通过司法裁判才能最终实现。树立程序优先的理念、提高法官的专业素质、限制“法官造法”以及给审判者设置审判者,是实现依法裁判的必要条件  相似文献   

12.
人工智能可用于评估司法裁判,取代以结案率为主的法官绩效考核方式,这一过程实质是运用人工智能完成法律论证.法律论证无疑需要经验,但是法律推理本身并不需要经验,并且人工智能通过观察学习案例和不断演练裁判可以建立与人类相似的司法经验.运用人工智能绩效考核的行政属性决定其并未突破法官独立审判的制度框架.与此同时,人工智能通过建构算法模型,预先已经将归属法官自由裁量的部分排除在外,与自由裁量权亦不冲突.总之,人工智能不仅能够克服既有法官绩效考核的缺陷、给予法官自由心证必要约束和辅助、间接规范我国诉讼使之同案同判,还有助于提升司法裁判公信力.  相似文献   

13.
杨知文  侯竣泰 《社会科学》2023,(10):183-192
在现代法治社会,对话性已成为司法活动的基本特征,司法结论的论证立场凸显了裁判理由的重要作用。在司法对话性的视角下,裁判理由作为对司法推理复杂过程的展示具有决疑色彩和论辩属性,其将法官裁判思维的运作与判决结论的推导环节以更加理性的方式呈现出来。争议焦点凝聚了诉讼当事人的主张及理由,解决案件争点是司法裁判对话的主题,裁判理由的建构应当以确认争议焦点为前提。由此,裁判理由的建构需要遵循判决结论作出的司法逻辑,它包括事实理由与法律理由的双重建构。事实剪裁与文本阐释是裁判理由建构的两种具体路径,它们帮助法官在司法裁判中形成相应的裁判事实与裁判规范,也是法官针对判决结论讲清事理、释明法理的法律方法。面向司法对话性的裁判理由建构能够让人们更容易识断法律适用的机理,增强案件裁判的可接受性。  相似文献   

14.
余韬 《学术探索》2014,(8):31-36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是处理不同效力层级法律规范冲突的基本规则。然而,行政审判中法官总体上对冲突规范的适用选择抱有明显的回避倾向。事实上,在现有法律框架下,法官有充足的理论和制度空间进行法律适用选择,排除与上位法相冲突的规范在个案裁判中的适用。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应当充分树立起职权自信,努力排除各种障碍的干扰,在遵守相关原则要求的情况下,准确判断、合理选择,并在裁判文书中予以充分、妥善地表达。  相似文献   

15.
法律中的修辞论证方法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修辞论证(论辩)是一种重要的法律论证方法.在司法实践中,这种方法具有广泛的实际应用价值.裁判中的事实问题还是法律问题,均涉及修辞论证方法的运用.具体而言,法律中的修辞论证包括以理服人、以辞服人、以情感人、以德/势服人等策略.因而,修辞论证在当代政治与法律话语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相似文献   

16.
法律渊源是司法裁判过程中裁判依据的来源,包括效力渊源与认知渊源两种类型。它们在法律论证活动中扮演着权威理由的角色,从而使之有别于纯粹的道德论证。法律论证是提供理由来证成裁判结论的活动,以追求依法裁判(法的安定性)与个案正义(实质正确性)为目标,事实上是作为规则之治和理由之治的法治在司法裁判领域的要求。法律渊源的法治意义,一方面体现了从规则之治内部解决法律(裁判依据)的效力闭合性与内容开放性之间的张力,另一方面体现了赋予规则之治相对于理由之治的通常优先性。法治首先就意味着基于来源之实在法的统治。  相似文献   

17.
司法判决证立的理由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司法判决证立的积极理由是人们接受司法判决正当性的有效根据,其在简易案件和疑难案件裁判中有多种表现形式.司法判决证立的消极理由是导致法律论证本身和司法判决不具有正当性的论据,是法官应该避免适用的理由.消极理由有多种类型,批判性检验是其识别方法.应当建构全面的司法判决理由评判体系.  相似文献   

18.
一种逆向比较:法官的法律推理和当事人的习惯推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大陆法系中,法官的主要法律推理形式是司法三段论,在形式上属于演绎逻辑,反映“观念的关系”,具有确定性;但在实质上,司法三段论反映的是“事实的关系”,不具有确定性。因此,法官将法律条文作为大前提推导出当事人的法律后果,但是当事人不是根据法律条文而是习惯来推导出自己的法律行为。法官的司法行为和法律直接相连,但当事人的法律行为并不和法律直接相连,而是和司法裁判的结果直接相连,引导当事人行为的不是法律而是司法裁判。法官的司法行为产生规则之治,而当事人则服从习惯之治,即规则之治展现给当事人恒常的结果,完整的法治是由规则之治和习惯之治所构成。  相似文献   

19.
在现代司法体系中,法官占据着极为重要的地位。法官作为一个中立者和裁定者需厘清事实、引导程序、得出裁定,最终形成裁判文书。裁判文书不是一纸空文,其要义便是将法理与情理说清讲明。文书说理是法官无可推卸的司法责任,然而,就目前的事实情况而言,法官的文书说理并没有做到这一点。本篇论文通过对法官职业与文书说理的联系进行阐释,进而分析文书说理的现实困境及其产生原因,展现当代司法推进对法官职业的要求。  相似文献   

20.
张爽 《北方论丛》2023,(1):71-79
近年来,与“道德恐慌时代”的入罪化诉求相反,社会对于部分犯罪陷入了反向恐慌,达成出罪的高度共识。对于前者,即使不能入罪,刑事裁判凭合法性和公平性也能取得社会认同;而与后者共识相悖的刑事裁判仅此已不能证成其正当性,道德冲突已经从“公平”的职业伦理要求转向“正义”的良知底线,因此动摇了社会的遵法守法意识。为使刑事裁判道德可接受,说理必须以司法良知为道德基点。基于司法论证前提集的饱和要求,刑事裁判说理仅以法教义学诠释为前提是不充分的,司法良知作为说理的基点是刑事裁判社会证立的应有之义,与依法裁判立场并无冲突,也不会损害社会对可预测性的期待。相反,道德理由在教义学诠释传统下的隐而不彰,才是社会对刑事裁判作出否定性道德评价的重要根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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