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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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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黄进  邹国勇 《东岳论丛》2006,27(5):5-13
欧盟的民商事管辖权规则经历了从《布鲁塞尔公约》到《布鲁塞尔条例》、《布鲁塞尔条例Ⅱ》和《布鲁塞尔条例Ⅱa》一个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在该过程中,欧盟所确立的直接国际管辖权制度从一般民商事领域延伸至特殊民商事领域,并以多种连结点作为确定管辖权的依据,而且,管辖权规则在立法形式上实现了由公约向条例的转变,强化了欧盟法的直接效力。  相似文献   

2.
本文对日益增多的互联网上民事侵权案件的性质、特点进行了剖析,阐述了互联网上民事侵权案件管辖依据的有关理论.针对我国尚未对互联网上民事侵权案件管辖正式立法,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又存在种种不足的情况,对互联网上民事侵权案件地域管辖提出司法实践及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3.
协议管辖依当事人自治为基础,将管辖权的确定权交由当事人来完成,从理论上讲应该是确立管辖权最有效和最直接的方式。在互联网案件中,面对互联网的无边界性所带来的传统属地和属人管辖规则难以确定的情况,协议管辖尽显其在互联网案件中管辖权确定的确定性和可预见性的优势。但网络资源占有的不平等,使得对协议管辖有效性的判断,成为互联网案件协议管辖适用时需要考量的重点。  相似文献   

4.
互联网由于其即时性、无边界性、读者群体的无限制性等特点,突破了传统的传播手段在时间和空间上的局限.这些特点使得传统适用于一般媒体侵犯人格权的规则,难以有效地适用于互联网侵犯人格权的情形.由此,欧洲联盟法院2011年的判决就网络侵犯人格权的国际管辖权问题,突破了传统的规则,允许根据利益中心地标准行使管辖权.联系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为有效评估受害人的损害,尽可能给予受害人以充分保护,建议我国应借鉴前述欧盟法院的立场,除传统的“侵权行为地”之外,也采纳受害人利益中心地作为确立网络侵犯人格权的国际管辖权的依据.  相似文献   

5.
互联网具有无国界性、虚拟性、开放性等特点,打破了司法管辖的现实区域界限,使传统知识产权法确立的具有地域性、专有性特点的管辖原则对网络知识产权案件难以适用。有确定的连接点是确定涉外案件管辖权的基础,也是保证国际私法诉讼公平、公正进行的基础。确定网络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涉外管辖法院,最核心的问题是减小相关连接点的不确定性。我国要立足于现行《民事诉讼法》确定的管辖原则,同时借鉴国际私法诉讼中的最密切联系原则、协议管辖原则,灵活、高效地处理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涉外管辖问题。  相似文献   

6.
从法治的角度看,我国法院管辖范围的欠缺是:法院不管辖宪法案件和抽象行政行为。法院不管辖宪法案件,宪法中的民主、公民基本权利、国家法制的尊严和统一性等就得不到充分的司法保障;仅仅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宪法的实施困难很多,监督难以落到实处。法院不管辖抽象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就成为法律灰区,枉法行政和腐败现象也从而滋长。实际上我国宪法已经为法院管辖宪法案件和抽象行政行为提供了足够的依据,为了弥补我国法院管辖范围的欠缺,可采取以下两项措施:一、由全国人大通过专门立法,授权法院管辖宪法案件,同时确立法院管辖宪法案件的具体形式和程序;二、由全国人大修改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废除其中有关排除法院管辖抽象行政行为的规定,转而明确规定一切行政行为均应接受司法管辖。这对于推进我国法治化进程是具有重要意义的  相似文献   

7.
下级法院报请是当前提级管辖案件的主要来源。探讨下级法院报请提级管辖机制,其表层意义在于阐释“动态管辖调整”与“法定管辖例外”的发生机理,即为何需要在法定管辖及静态管辖之外,设置“动态”及“弹性”等更具灵活性的规则;其深层意义在于通过我国审级架构中“平行式柱型结构”向“金字塔体系布局”调整的路径,让各级法院深入理解裁判文书所具有的规则意义、政策效应及利益衡量价值。但实践中,受认知受限、规定抽象原则、配套机制阙如三方面因素制约,下级法院报请提级管辖面临适用标准宽严无序、裁判文书格式不统一等问题,严重影响提级管辖机制适用性、有效性。对此,为充分发挥提级管辖机制效能,首先,要结合案件要素对提级管辖案件适用标准予以明确;其次,从关键环节入手,细化提级管辖运行流程;最后,以考核激励机制为导向,充分发挥提级管辖案件的示范价值。  相似文献   

8.
依据《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2、3款的规定以及学界的通说,对于网络侵权行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但是,连带责任性质的认定忽略了法律的效率价值与公平价值的平衡,忽略了请求权顺位的考量,也破坏了连带责任规则体系的严谨性;不仅如此,还导致了理论上与适用上的诸多难题。中国未来民法典应当以受害人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取代共同侵权连带责任请求权,以达到法律的公平价值与效率价值完美的平衡。  相似文献   

9.
李秋容 《学术论坛》2012,35(2):79-84
保护知识产权是虚拟研发这种高效研发模式健康发展的首要问题,而虚拟研发的虚拟性、开放性、合作伙伴多元性、技术多样性和知识产权的地域性,造成此类侵权案件的复杂性和司法管辖难题。国内外适用传统管辖规则解决网络案件的实践,以及探索提出的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论、长臂管辖权理论、新主权理论等观点,值得关注和借鉴。我国应当总结已有立法和司法实践,批判地吸收各种理论,关照我国技术和利益需求,结合此类案件特点,坚守和谨慎发展传统规则,考虑以原告住所地作为辅助依据,推崇协议管辖。  相似文献   

10.
论身体权的保护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侵权责任法》没有规定身体权,这是侵权立法对身体权保护的不足之一。在未来将身体权法定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或扩大解释《侵权责任法》第2条第2款,或借鉴他国作法将对健康与身体完整性的侵害作为一个独立诉因,这些作法皆可以实现对身体权的实质性保护。  相似文献   

11.
杨志祥  龙龙  钟慧英 《学术论坛》2012,35(1):180-184
知识产权确认不侵权之诉在性质上属于确认之诉。知识产权权利人已向原告及其利害关系人发出了侵权警告并且怠于行使权利,进而造成原告损失或者有损失之虞是法院受理这类案件的必备要件。确认不侵犯商业秘密案件有其特殊性。完善这一制度要从确立知识产权不侵权之诉证据规则、明确滥用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确认知识产权不侵权之诉与其他纠纷解决机制的关系这三方面予以保障。  相似文献   

12.
我国侵权冲突法立法已经历了一千多年的发展历程。《民法通则》、《海商法》和《民用航空法》规定了一般涉外侵权、海上侵权责任和民用航空侵权责任的法律适用规则;《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不仅对我国一般侵权冲突法进行了发展与变革,而且规定了产品责任、人格权侵权和知识产权侵权等特殊侵权行为的法律选择规则。我国侵权冲突法呈现出若干新的发展态势:侵权冲突法体系已经基本形成;涉外侵权法律适用规则日益多元化;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被全面引入侵权领域;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将在涉外侵权案件中发挥作用。  相似文献   

13.
刘承韪  刘磊 《广东社会科学》2022,(3):235-246+288
在私密信息的侵权责任构成上,隐私权保护规则适用的是过错责任,个人信息保护规则适用的是过错推定责任,《民法典》第1034条第3款确立的私密信息隐私权保护优先规则导致两种保护规则在侵权责任构成的过错要件上存在冲突。由于限缩适用《民法典》第1034条第3款前半句或《个人信息保护法》适用范围均难以彻底化解这种冲突,不妨考虑隐私权保护规则优先性的缓和化方案:隐私权保护规则下私密信息的侵权责任构成,应降低信息主体对过错要件的证明标准,这可通过事实推定规则确定侵权事实及个人信息处理者在此基础上是否违反成文法义务来实现。  相似文献   

14.
《民法典》规定了有物质性人格权之称的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其中,其第1004条、1006条第1款、第3款,需要进一步的解释和完善。第1004条将"心理健康"纳入健康权但缺乏必要的限制,有权利泛化的风险。第1006条第1款确立人体组织、器官无偿捐献,如何定义无偿也是一个问题。第1006条第3款,对亲属捐献逝者遗体的规定过于严格。文章认为,心理健康应符合一定的客观标准才能作为健康权的内涵;人体组织、器官无偿捐献不应排除适度的补偿或奖励;捐献逝者遗体的主体不应限于配偶、父母、子女,应纳入逝者直系三代血亲并列出顺位。  相似文献   

15.
在影响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制度效能发挥的因素中,级别管辖的制约不可忽视。由行政行为案件管辖法院一并审查的制度设置,使得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主体以基层法院为主,实践中暴露出工作负担较重导致审查实效难以保障、后果考量掣制太多导致查否动能普遍不足、审查主体过散导致法律适用分歧更易发生等困境。应兼顾行政诉讼的主观性与文件审查的客观性,弥补司法监督的局限性与立法监督的滞后性,正视裁判结果对个案的羁束力与对类案的影响力,强化贯彻提级的精准性与管辖法院合理负担原则,以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为路径,确定以行政行为案件管辖法院一并审查为基础、以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和不合法可能性判断为双重提级依据,并从提请主体、启动条件、转移程序、权利保障、强制代理、判后处理等方面完善案件管辖权转移和提级审理的具体规则。  相似文献   

16.
许偲 《东南学术》2021,(3):236-245
互联网的无域性给国际知识产权法领域的立法、司法及学术研究者带来挑战,目前各国尚未订立一套统一的国际法规则来确定互联网环境下知识产权侵权的管辖权,但是一些国家和国际组织还是对此作出了探索和尝试,对传统的知识产权地域管辖规则作了一些创新和突破.国际上关于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的管辖权分配问题主要有访问规则和目标规则两类.综合考量互联网企业、网络信息传播、法官 自由裁量权等因素并结合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相比于访问规则,目标规则是更为妥当的路径.  相似文献   

17.
公平责任原则并不是《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归责原则,公平责任仅是适用过错归责原则中的一种特殊情况,是损害赔偿责任或者损失分担的特殊规则。公平责任的适用应有法律规定。《侵权责任法》第31条、第33条、第87条是适用公平责任的具体规定。第32条第2款也可看做是公平责任的具体规定,但不是第24条规定的具体运用。没有法律规定,不能以双方都没有过错为由而适用公平责任。  相似文献   

18.
宋尚华 《理论界》2009,(5):103-104
我国公司立法者在公司法总则第二十条第三款中对揭开公司面纱规则成文法化作了有益的探索,但是公司法的这种规定,脱离了揭开公司面纱规则自身的法律属性,难以达到立法者的预期.从法律条款的表述方式和语义来看,将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解释为侵权法规范的特殊条款,似乎更能表达该条款的真实含义.  相似文献   

19.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6条引入了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中的避风港规则,该规则能否在专利领域适用备受争议。将该规则适用于专利领域面临诸多困境,如网络交易平台有限的审查能力难以应对专利审查的复杂性,一些人会滥用该规则进行恶意市场竞争。基于专利的技术性、专利侵权认定的复杂性,网络环境下的专利侵权治理模式应由网络服务提供者中心主义转向网络用户中心主义,网络交易平台承担责任的规则应由"通知—删除"规则转变为"通知—转通知"规则。在我国《专利法》尚未作相应修订的前提下,法院在审理专利案件的过程中可对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6条的"必要措施"作扩大解释,要求不同类型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   

20.
由"毒奶粉事件"引发的三聚氰胺案件对我国侵权法提出了新的挑战,因果关系确定问题成为此类案件中受害人获取损害赔偿的最大障碍。在与此类似的DES案件中,美国部分州法院为适应社会需要而确立了市场份额规则,对受害人进行救济。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中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则可以替代市场份额规则。将市场份额规则与共同危险责任规则协调起来,可以为我国有害物质致损案件提供有效的救济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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