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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知识产权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新解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孙玉红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6,27(6):168-171
知识产权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不仅因侵权行为而异,而且因民事责任而异,因而有一要件、二要件、和三要件说。本文基于知识产权侵权责任的特有归责原则,论证了不同责任情形下的具体责任构成要件,其中,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知识产权行为的民事责任一般只需要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即可,法律另有规定之下尚需要侵权人的主观过错;侵权人承担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一般需要满足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和主观过错三个要件,法律另有规定之下只需要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和损害事实两个要件。 相似文献
2.
周艳红 《长沙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22(4):40-44
狭义的职务侵权仅指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的侵权行为。职务侵权责任具有责任主体的特定性、赔偿原因的职权性、可归责的违法性以及权益的实际受损害性几个方面的法律特征。职务侵权因侵害民事权利,违反民事法律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从我国立法和法理上考察,职务侵权责任是自己责任而非替代责任。应在未来立法中作出系统、全面的规定。 相似文献
3.
我国关于用人单位侵权责任的制度安排经历了从“单一”到“分拆”再到“统一”的历史演进过程。《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1款“统一式”的立法进路打破了所有制形式的限制,也顺应了国际发展潮流。然而,简单划一的“用人单位-工作人员”主体模型呈现出复杂的责任样态,既不能在法律逻辑上周延自洽,又不符合民商法发展的现实需求,故应当将法人侵权责任从用人单位侵权责任中分立出去,借鉴公司法中的先进制度,建构起新型的法人侵权责任。法人对其工作人员的职务侵权行为承担责任并非基于传统的雇佣关系,而是两者之间的代理关系与代表关系。在代理关系中,科层制的组织关系替代了雇佣关系和控制关系,成为了新的职务联结标准;在代表关系中,代表人的行为被视为公司行为,公司为此承担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
4.
赵康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1,22(7):84-87
产品侵权责任即产品责任是由于产品质量缺陷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而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建筑侵权责任是由于建筑质量缺陷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而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亦可称为"建筑质量侵权责任",简称建筑责任;服务侵权责任是由于服务质量缺陷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而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亦可称为"服务质量侵权责任",简称服务责任.产品责任、建筑责任、服务责任构成我国"三位一体"的质量侵权责任制度. 相似文献
5.
李淑芬 《山西煤炭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1):149-152
本文着重从有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存在、有损害事实存在、致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三方面进行论述,对环境侵权的救济进行了探讨,认为,要拓宽救济途径,将侵权法范围内的损害赔偿机制和社会赔偿机制及社会安全体制相结合,多渠道保障受害者的权益。 相似文献
6.
张浩良 《沈阳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9(5):459-464
学界研究主要集中于作为方式的侵权行为上,对不作为方式能否构成侵权行为关注不够。从理论出发,结合司法实践的需要,讨论不作为侵权责任的成立要件并提出立法建议。研究不作为侵权责任有助于理论与实践的协力,发挥立法、学说与判例的作用,促进侵权责任法在民事领域得到更好的运用。 相似文献
7.
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是自罗马法以来就已经形成的两类不同性质的民事责任。两种责任的构成要件不同,并有不同的区分标准,二者在特定的情况下会产生责任竞合的问题。传统的法律理论认为,侵权责任中的精神损害赔偿不能扩展到违约责任中,随着经济的发展,为了更好地保护受害方的利益,法学界和法院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这一传统原则,允许受害方在某些情况下可以要求违约中的精神损害赔偿。 相似文献
8.
刘惠明 《河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12(4):57-60
董事有"使公司守法经营的义务",因此,在公司违法时,即使董事没有直接违反以其作为义务相对人的法律、行政法规,也应按照公司法第150条的规定对公司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在执行公司职务时,不仅要遵守以董事作为直接义务相对人的法律、行政法规,而且还应遵守以公司作为义务相对人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相关外国法律.董事守法义务是董事善管注意义务的内容之一.在追究董事违法责任时,应慎用损益相抵规则. 相似文献
9.
试论公司董事第三人责任的性质、主观要件及归责原则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在我国近年暴露出来的公司治理问题中,中小股东及公司债权人的权益频遭侵害而不能得到有效救济的情况最为严重。其原因虽多,但公司董事第三人责任制度的缺失,对其责任性质、主观要件及归责原则的模糊认识,社会公众无法得到正确引导以及司法审判处于混乱状态等,为其几大根源所在。考虑到我国商法一般规则尚未确立,公司法处于民法特别法的地位,因此公司董事第三人责任的性质应当属于特别法定责任,主观要件应当有恶意或者重大过失,归责原则应当为过错责任以及特定情形下的推定过错责任原则,而不宜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相似文献
10.
论人格权商品化侵权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林启 《湖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14(2):91-94
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市场经济的深化以及新闻传媒的发达,使人格权的商业利用价值显著提高,人格权商品化已经成为一种发展趋势。面对人格权商品化过程中出现的权利受侵害现象,明确其侵权责任,对于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预防并制止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人格权商品化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主要有擅自使用、假冒使用、模仿使用及诋毁使用等。判定人格权商品化的侵权行为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其侵权构成要件主要为行为违法性、有损害结果的发生、行为违法性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侵害人格权商品化的责任方式,应以财产损害赔偿为主,兼采其他责任方式。 相似文献
11.
邱业伟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12(4):89-93
本文对侵害公民名誉权的构成要件提出了新的观点,对侵害公民名誉权构成要件是否应具备“确有名誉权受到损害的后果”提出了质疑并进行了法律思考,对侵害公民名誉权的情形和承担民事责任方式提出了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12.
论公司注销后股东对债权人的民事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巧毅 《广东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9(2):44-46
合法设立的公司的债务,一般情况下由公司独立承担,与股东无关,但也有例外的情况。股东在公司设立、经营过程中、甚至注销后都有可能要对公司债权人承担民事责任。文章着重研究股东在公司注销后需对公司债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各种情形,以及股东承担民事责任的法理依据。 相似文献
13.
张景峰 《河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5):82-86
2005年《公司法》确立了一人公司制度。一人公司股东的有限责任具有法定性:一人公司股东在公司法上承担有限责任需要具备公司法所规定的规范前提,一人公司股东在司法中享受有限责任,需要依法完成举证责任。 相似文献
14.
朱炎生 《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5):40-47
我国<公司法>第28条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现物出资不实的民事法律责任,实际上包括出资不实股东的补缴差额责任,以及其他股东的连带差额填补责任.其立法目的在于防止公司设立过滥及虚假出资.然而,由于该责任设计本身存在的瑕疵,该条规定实际上非但不能满足立法目的的需要,而且给善意当事人带来损害.因此,未来<公司法>修订时应当根据资本充实原则及过失责任原则对之进行修正. 相似文献
15.
论我国著作权侵权行为归责原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陈晓燕 《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1999,(5)
我国著作权侵权行为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从司法实践的有关案例上分析、论证,在大多数情况下,应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我国立法应加以明确规定。 相似文献
16.
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探析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吴建中 《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0,(5):86-90
我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的条件和程序做出了规定,但规定比较简略,不够明确和具体,缺乏司法实践的可操作性.本文参照国外和台湾地区的公司立法例,对明确我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条件、完善股权转让的形式和程序等问题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17.
王灏 《辽东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12(1):32-35
侵权行为中的次级责任是指一方当事人应为另一方的侵权行为承担的法律责任。普通法中次级责任通常包括替代责任、共同责任、以及企业责任等。通过对普通法系侵权行为中的"次级责任"及英美国家中相关案例进行解读和分析能为明确中国法律意义上的侵权责任提供启示和帮助,促进中国法律的完善与适用。 相似文献
18.
刘梦祺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20(1):92-96
顺应在功能预设上从附属到主流、在合作导向上从人资混合到资合的发展趋势,尊重有限责任公司数量众多、大型企业众多的客观现实,贯彻形式上坚持、实质上改造的立场,是进一步修订公司法时对待有限公司的理性选择。为完善相关制度,应按封闭公司的特征对其进行塑造,通过去法定的人合性以凸显其资合性;应减少事前规制,强化设立和管理方面的自由度,强调相关制度朝示范性规范回归,同时应引进商业合同观念和诚信理念以有效解决股东之间的纠纷。 相似文献
19.
补充责任、相应的补充责任与责任人的追偿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郭明瑞 《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24(1)
补充责任为二人以上共同承担责任中的一种责任形态,责任主体须为二人以上,且责任人在承担责任上有先后顺序之分。补充责任不同于按份责任,也不同于连带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属于共同责任中的一种独立形态。《侵权责任法》中规定的补充责任有两种情形,相应的补充责任为其中一种。相应的补充责任是对补充责任的一种限制,补充责任人承担的责任应与其过错相应,并以此为限度。补充责任人承担责任后可否追偿,应依责任发生的原因具体分析。凡补充责任人承担责任为对自己行为承担责任的,不应发生追偿。相应的补充责任人承担的相应的补充责任是对自己的过错行为承担的责任,因此相应的补充责任人承担责任后不享有追偿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