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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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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从历史到现实,澳大利亚对南极条约体系的影响进程始终与其南极国家利益的关联程度保持一致。20世纪前半叶,竭力巩固"南极主权"基础的澳大利亚对南极治理国际化反应冷淡。但南极局势因冷战日趋紧张复杂时,澳大利亚转而促成1959年《南极条约》的顺利缔结,以较少的代价继续维系其南极领土主张。在此之后,澳大利亚通过持续完善和发展南极条约体系并抵御其遭遇的外部挑战等手段,为本国南极利益提供现实保障并实现了与国际社会公共利益的协调。  相似文献   

2.
岛屿被认为是近年来国家间海洋争议中最为棘手的问题之一,不仅表现在相关国家对于岛屿主权的争夺,还表现在海洋划界时有关岛屿划界效力的激烈争辩。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赋予岛屿同陆地领土一样的延展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功能,因此岛屿对于海洋划界会产生重要影响。鉴于岛屿在海洋划界时的重要意义,我国必须在东海划界问题上争取钓鱼岛主权,并利用钓鱼岛提出有利于我国海岸基线确立、大陆架划界、海域划界的主张。  相似文献   

3.
200海里外大陆架外部界限的划定,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奠定的新的世界海洋秩序中意义重大.经联合国大陆架界限委员会对澳大利亚划界案审议并通过划界建议书后,使澳大利亚成为了世界上第一个能够依据国际法而使本国大陆架得以延伸至领海基线200海里以外的国家.澳大利亚划界案是迄今提交的最为复杂的划界案,整个过程中所体现出的高超的技巧、务实的态度、与周边国家的协调、充分的数据、灵活低调的外交策略等,为其他正在准备提交划界案的国家,提供了十分宝贵的科学和法律实践.  相似文献   

4.
冷战时代签署的《南极条约》规定,南极洲不“属于”联合国而归南极条约组织管辖。这一管理模式经受了来自联合国的挑战,但因南极条约体系所体现的宗旨和原则的合理性,以及大国政治的主导作用,《南极条约》没有受到实质性挑战,反而逐渐与联合国在南极事务方面达成了默契。南极洲与联合国的关系对中国政府的南极政策有重要的启示作用。  相似文献   

5.
日本主张超越200海里的大陆架外部界限的第302号内阁政令在2014年生效,涉及冲之鸟礁以北海域。冲之鸟礁不能维持人类居住及本身的经济生活,在法律上不能产生专属经济区及大陆架。日本在2009年向联合国大陆架界限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提出外大陆架划界案,使用冲之鸟礁作为法律及事实依据之一。委员会在2012年对日本划界案做出的建议(以下简称《2012年建议》)中,不接受次级委员会(sub-commision)对冲之鸟礁产生的外大陆架的建议,表示委员会不认同冲之鸟礁是日本主张的"具备完全权利的岛屿"。就冲之鸟礁以北的海域而言,日本第302号内阁政令的主张大于《2012年建议》。本文讨论日本第302号内阁政令公布的海域超越《2012年建议》的事实,以及该政令不把《2012年建议》当成依据是否违反《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6(8)条的问题。  相似文献   

6.
北京时间8月16日凌晨(纽约时间8月15日),中国政府代表团就《中国东海部分海域200海里以外大陆架划界案》向《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设立的大陆架界限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进行了陈述,并提请委员会审议。国家海洋局副局长陈连增表示,本次陈述是依据委员会《议事规则》要求进行的规定动作,同时也是在国  相似文献   

7.
大陆架界限委员会的建议对沿海国划定200海里外大陆架外部界限具有重要影响,但各国对委员会建议的性质与效力存在争议。从法律性质角度看,委员会建议不仅仅是"建议性"的,而是一种国际法上的法律行为,能够引起法律后果,产生法律效力,约束提案国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其他缔约国,甚至可能形成习惯法,对非缔约国产生约束力。委员会建议的提出和其效力的产生,还可能受划界争议等例外因素的影响。中国提交东海划界案,一方面在国际法上具有一定的意义,另一方面由于存在划界争议难以从委员会审议中获得有力支持,因此其效果不可高估。  相似文献   

8.
中韩相邻海洋权益问题研究   总被引:2,自引:2,他引:0  
李军  王传剑 《太平洋学报》2010,18(12):69-78
目前,中国和韩国相邻海洋权益争端主要集中在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划界问题上。中韩相邻海洋宽度不足以使两国各自划定200海里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划界分歧较大。我国主张公平原则、自然延伸原则,韩国主张中间线原则。针对该争端,我国应该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等国际海洋法规则,以其确定的争端解决原则和程序,调查分析划界的公平因素,以共同开发制度作为临时安排,通过协议最后解决划界问题。  相似文献   

9.
海洋划界后,出于对跨越海上边界的共享性渔业资源种群利用与管理以及生态系统整体性保护的需求,相关沿海国之间应开展渔业合作,《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其他有关渔业条约对此进行了原则性规定,但未形成具体的法律制度。海洋划界后的渔业合作的国际实践案例对有关国际规则的形成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本文对20个包含渔业安排的海洋划界协定或在海洋划界协定基础上签署的渔业协定进行归纳分析,总结出以区域为基础的渔业合作、以渔业资源配额为基础的渔业合作两种基本模式,对相关国家的具体合作内容和方式进行综合分析,对渔业问题在海洋划界时的解决途径、模式选择的考虑因素等问题进行了讨论,供我国在周边海域与有关国家解决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划界及渔业合作问题时参考。  相似文献   

10.
《斯匹次卑尔根群岛条约》以"主权明确、权益共享"的模式结束了北极重要岛屿斯匹次卑尔根群岛的主权争议,条约在把群岛主权赋予挪威的同时,将在群岛陆地及领水自由进出、捕鱼、狩猎、开展海洋、工业、矿业或商业等活动的权利平等地赋予所有缔约国,以此建立了一种公平制度,以实现对该地区的和平利用。随着国际海洋法发展,缔约国围绕群岛渔业保护区与大陆架海洋权益是否应平等赋予缔约国的争议不断涌现,挪威凭借条约赋予的主权而制定的各项制度也不断压缩缔约国在该岛平等权利的适用空间。作为该条约缔约国、重要的近北极国家和北极利益攸关方,中国北极权益的拓展与条约平等权利的实现息息相关,鉴此,中国应坚持《斯匹次卑尔根群岛条约》平等权是条约基石,主张基于条约序言"公平原则"的目的与宗旨对平等权的适用作进化解释,以保留基于平等权在群岛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享有的经济权利,对争议问题应加强与挪威和其他缔约国双边和多边沟通和磋商,以促进北极地区的稳定、开发与利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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