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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应以物权理论来规范林地承包经营制度。集体林权物权化是回应现实诉求,顺应社会发展趋势的内在要求。推进集体林地使用权物权化的措施是:赋予林农排他的林地占有权;落实林地使用权物权的经营权和处置权;确保林地使用权人的收益权;完善林地使用权的流转权;赋予林地、林木使用权以抵押权。  相似文献   

2.
物权法视野中的林权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林权虽然不是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但已被我国的林业政策和实务部门普遍接受。现行法上的林权制度,具体包括林地所有权、林地使用权、森林或林木所有权以及森林或林木使用权,虽然其中有些权利的法律性质或权利内容在物权法中尚未明确,但是应当认定这些权利均属于物权,具有物权的法律效力,可以适用或类推适用《物权法》的相关规定。  相似文献   

3.
物权法是我国确认财产、利用财产和保护财产的基本法,它的主要作用在于定分止争,物尽其用.为了发挥物权法的这一作用,我国<物权法>采用了物权法定主义原则.但是物权法定主义也有一定的局限性,应当通过一定途径加以缓和或者柔化,以顺应世界上物权缓和的发展趋势,解决我国<物权法>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新问题.  相似文献   

4.
对森林资源物权的研究不仅可以推动森林资源的优化配置与利用,而且对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及生态环境建设意义重大。本文首先阐述了林地物权的基本内涵,然后从所有权、他物权两个方面对中俄两国的林地物权进行了对比。在林地物权实际内容中,探讨了中俄林地种植权、采伐权、采集权、景观利用权、狩猎权、生态补偿权、林业扶持权7种权利的相关内容。此外,文章还从林地物权的灭失和移转两个方面对比了中俄在林地物权变动制度上的规定,最后对完善我国林地物权立法,推进集体林权改革提出了5项建议。  相似文献   

5.
由于森林、林木、林地的特殊性,现行法律对其作为林权抵押的客体限制过多,导致林权抵押缺乏其应有的物权属性。通过对森林资源物权属性的分析,将森林、林木、林地的上位概念森林资源作为林权抵押的客体,丰富了林权抵押的物权属性。林权抵押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主要依据政策的扶持,相关的保障制度还不健全。因此,加快立法规范的步伐,完善相...  相似文献   

6.
物权变动是物权法的核心内容.物权变动规则的确定一直是物权立法的热点问题.刚出台的<物权法>从我国现实的经济水平出发,结合现有的立法资源和物权变动理论,最终确立了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规则,实现了物权变动模式上的突破.  相似文献   

7.
物权法定原则是<物权法>最基本的原则之一,但是严格的物权法定之下的物权体系将是僵化和封闭的,这不仅限制了民事主体的财产自由,违背了私法自治原则,也不能吸收社会生活中出现的新型物权,存在一系列的问题.针对这个问题,各国学者都开展了研究,提出了物权法定缓和主义.但是在我国<物权法>中仅仅只有两个条文规定物权法定原则,这显然是不足的.  相似文献   

8.
林业物权的法律定位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森林是一种重要的生态资源,对人类的生存与发展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长期以来 ,我国森林资源的保护偏重于行政管理机制。随着国内市场化进程的深入,森林资源的财产 属性日渐突出,传统的行政管理模式已不能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建立以林权制度 为 核心、市场交易规则和相关管理规范为主干的森林资源法律制度,成为森林资源可持续利用 的前提条件和根本保障。我国物权法的实施与林权改革具有高度的一致性,也是进一步深化 林权改革的优先行动领域。当前,要实现林业管理工作与物权法的实施相配合,首先要 明确林权-林业物权-物权的关系,其中最关键的是要构建林业物权体系。  相似文献   

9.
林业物权变动:比较视野下的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在确权的基础上鼓励与规范林权流转。然而,林权流转并不必然导致林业物权变动。首先以我国林业物权变动为研究对象,厘清了林业物权变动与林权流转的区别;其次,采取比较分析的方法,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有关林业物权变动的规定与德国和日本的相关规定进行深入比较研究;再次,结合我国现阶段林业物权变动的现状,从林业物权变动模式和林业物权变动的各种限制条件两方面进行对比分析,总结我国林业物权变动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了简化林业物权变动程序,加快完善与林业物权变动相关的服务和配套措施的建议,以期为深化、完善林权制度改革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10.
<物权法>通过之前,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性质,见仁见智,但通说认为不动产登记行为是行政行为,这一通说是由我国目前有关不动产的立法现状决定的.<物权法>的颁布施行,改变了过去那种认为不动产登记是不动产登记机构行使行政职权的传统看法,明确要从服务于民事主体之间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角度,重新认识不动产登记的性质.本文以此为出发点,阐述了登记行为是当事人之问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是发生民法效果的民事行为,并结合<物权法>所确立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进一步阐述了我国不动产登记行为应为事实行为的观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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