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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与咨询》编辑部 《统计与咨询》2006,(5):6
9月27日,全省农业普查工作会议在哈尔滨市友谊宫隆重召开。省农业普查领导小组组长、副省长申立国出席会议并作重要讲话,并对全省农业普查工作提出要求。省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副组长、省政府副秘书长金济滨主持会议,省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副组长、省农普办主任、省统计局局长贲起利总结了前一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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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瞩目的我国第一次农业普查,是一次庞大的社会调查活动,仅金华市就投入普查领导和现场调查人员53034人。如此规模的普查,如何进行组织领导,是普查成败的关键。本文就具、市(地)两级普查领导机构和实施领导问题作粗浅探讨。一、现行县、市(地)普查机构组成方式及利弊农业普查是政府行为,它和历次普查一样,由政府出面协调,有关部门抽一名领导干部组成普查领导小组,一名分管的副县、市长任组长;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抽调干部组成办公室;办公室主任一般由统计局领导担任,实施所辖地域组织普查工作。这种组织形式,是目前各地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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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是世界上农业发达的国家之一,也是欧州的农业大国。法国农业普查历史悠久,仅从70年代以来就已组织开展了三次农业普查。今年6月,我有幸参加全国农普办组织的赴法学习考察,先后在巴黎和图鲁兹进行了gull和考察,听取了法国农业部、国家经济和统计研究所、各农产品行业管理协会、法国贸促会、兴业集团银行、国立人口研究中心、图鲁兹大区农业统计处等部门十多位专家的讲演和授课,考察了SOTEMA数据处理公司。通过学习考察,感到法国在开展农业普查方面确实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值得我们学习借鉴。从农业普查的组织与管理的角度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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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农业普查在即,是继经济普查后的又一次大型国情国力调查,此次普查规模大,涉及面广,调查项目多,技术要求高,组织难度大,这就要求各级普查机构、尤其是市、县两级普查机构,要认真做好普查前的培训工作,全面提高普查员、普查指导员的综合素质,圆满完成普查任务。做好农业普查业务培训工作,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培训前把好“两关”一是把好普查员的选聘关。农村青壮年外出打工已成主流,普查员选聘难是不争的事实。但仍要优中选优,选聘文化素质较高、责任心强、愿意做此项工作的尤其对当地基本情况比较熟悉的人员,担任普查员、普查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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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以来,我国各类单位的经济类型、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日趋复杂,原有统计调查体系已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为此按国务院要求,将于今年底在全国范围开展一次基本单位普查。本文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我省这次普查工作提出了几点要求,以便省内各有关部门更好地完成这一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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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8月23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了第473号国务院令.公布了《全国农业普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是国务院制定的一部专门规范农业普查活动的行政法规。它的颁布实施.对于进一步规范农业普查的各项活动.保障普查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维护普查对象的合法权益.促进普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笔者认为.各级农业普查机构和普查工作人员应当学好、用好《条例》.依法推动农业普查工作,确保农业普查数据质量。在工作中应一注意以下五个方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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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统计》2006,(2):48-48,F0003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先后进行了13次全国性的普查工作。其中,人口普查进行了5次、农业普查进行了1次、工业普查(含工矿企业普查)进行了3次、第三产业普查进行了1次、基本单位普查进行了2次,经济普查进行了1次。分别是1950年的第一次全国工业普查,1953年的第一次全国人口普查,1964年的第二次全国人口普查,1982年的第三次全国人口普查,1985年的第二次全国工业普查,1990年的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1993年的全国第三产业普查,1995年的全国第三次工业普查,1996年的第一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1997年的第一次农业普查,2000年的全国第五次人口普查,2001年的第二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2004年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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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统计》2006,(9):48-48,F0003
(2006年8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3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实施全国农业普查,保障农业普查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农业普查的目的,是全面掌握我国农业、农村和农民的基本情况,为研究制定经济社会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和科学决策提供依据,并为农业生产经营者和社会公众提供统计信息服务。第三条农业普查工作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第四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以及与农业普查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积极参与并密切配合农业普查工作。第五条各级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普查办公室)和普查办公室工作人员、普查指导员、普查员(以下统称普查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调查、报告、监督的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人对普查办公室和普查人员依法提供的农业普查资料不得自行修改,不得强令、授意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和普查对象篡改农业普查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不得对拒绝、抵制篡改农业普查资料或者拒绝、抵制编造虚假数据的人员打击报复。第六条各级宣传部门应当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和户外广告等媒体,采取多种形式,认真做好农业普查的宣传动员工作。第七条农业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足额到位。农业普查经费应当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从严控制支出。第八条农业普查每10年进行一次,尾数逢6的年份为普查年度,标准时点为普查年度的12月31日24时。特殊地区的普查登记时间经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可以适当调整。第二章农业普查的对象、范围和内容第九条农业普查对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下列个人和单位:(一)农村住户,包括农村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其他住户;(二)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三)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四)村民委员会;(五)乡镇人民政府。第十条农业普查对象应当如实回答普查人员的询问,按时填报农业普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农业普查对象应当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推诿和阻挠检查,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普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第十一条农业普查行业范围包括: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农林牧渔服务业。第十二条农业普查内容包括:农业生产条件、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农业土地利用、农村劳动力及就业、农村基础设施、农村社会服务、农民生活,以及乡镇、村民委员会和社区环境等情况。前款规定的农业普查内容,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第十三条农业普查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以决定对特定内容采用抽样调查的方法。第十四条农业普查采用国家统计分类标准。第十五条农业普查方案由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制订。省级普查办公室可以根据需要增设农业普查附表,报经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实施。第三章农业普查的组织实施第十六条国务院设立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和领导全国农业普查工作。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家统计局,具体负责农业普查日常工作的组织和协调。第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按照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统一规定和要求,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作为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成员单位,参与农业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做好本区域内的农业普查工作。第十八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参与并密切配合普查办公室开展农业普查工作。军队、武警部队所属农业生产单位的农业普查工作,由军队、武警部队分别负责组织实施。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农业普查工作,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第十九条农村的普查现场登记按普查区进行。普查区以村民委员会管理地域为基础划分,每个普查区可以划分为若干个普查小区。城镇的普查现场登记,按照普查方案的规定进行。第二十条每个普查小区配备一名普查员,负责普查的访问登记工作。每个普查区至少配备一名普查指导员,负责安排、指导和督促检查普查员的工作,也可以直接进行访问登记。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主要由有较高文化水平的乡村干部、村民小组长和其他当地居民担任。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