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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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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客体是一种权利的逻辑起点。一种权利的客体对于一种权利成为其自身而与其他权利相区别至关重要。在我国,知识产权的客体一般认为是无体物,从而认为无形性是其基本属性。其实,知识产权的客体与对象是一致的,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与物质产品(即民法意义上的有体物或物权的客体)相并存的一种民事权利客体,非物质性是其基本属性。民法典严谨科学的体系必须建立在对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一系列民事权利的相对准确界定和清晰区分基础之上。  相似文献   

2.
信息与知识产权的基本概念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知识产权的各个特点主要来自于智力成果(知识)的共享性,而其所以具有共享性,是因为其本质上属于一种特定信息,由此才导致知识产权乃至信息产权与物权的巨大差异。共享性只是知识产权客体的属性,而知识产权本身却是专有的、排他的。权利的本质是受法律保护的利益,知识产权中利益归属的单一性意味着知识产权本身不存在"多元性"或"多重性"。有观点认为知识产权的对象可以无数次地"再现",只是避开传统使用的关于知识产权客体无数次的"可复制"概念,并未建立任何新体系,只是文字游戏。  相似文献   

3.
作为一种新型权利类型,NFT属于民法和刑法共同保护的对象。NFT民事权利性质的确立,为刑事法益的识别提供内在依据与外在边界。在民事权利性质的讨论中,新型权利说的分离视角导致NFT的权利内容和边界不明;债权说将NFT作为网络技术服务合同的客体,但NFT与债权客体在管领支配、转让规则与救济方法等方面都存在差异;信息化时代的物权客体不局限于有体物,权利人对NFT具有排他性支配力,属于物权的客体。NFT具有经济价值性和事实上的支配可能性,属于刑法保护的财产性利益。NFT是数据的功能性体现,非法获取NFT的行为未侵害数据安全法益,不构成数据犯罪。NFT是知识产权的价值载体,区别于知识产权犯罪的客体。非法获取NFT的行为排除原权限,建立新支配状态,符合财产性利益盗窃的构造。  相似文献   

4.
从知识产权制度产生之初的朴素且模糊的权利认识,到近代劳动价值理论关于知识产权的正当性,以及法律经济学等理论关于用知识产权制度保护财产权的必要性和正当性的历史轨迹,我们可以发现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知识产权犯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权利人的知识产权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现行刑法中知识产权犯罪在分则中位置,其主要客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但是一种属于私权的财产权的侵犯,又怎能将市场经济秩序当作其犯罪的主要客体?所以,笔者建议采取目前大多数国家所采用的散在型立法模式,在相应的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中设置具有独立罪名和法定刑的刑法规范,在知识产权犯罪立法上予以改进:细化定罪标准;完善罪名体系;多样化刑罚种类。  相似文献   

5.
商标法在先权利保护的理论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知识产权是由许多子权利构成的权利体系 ,由于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权利客体的交叉重合、知识产权的分散立法模式等原因 ,在相当多的情况下易于发生权利冲突。作为知识产权子权利之一种 ,注册商标专用权与著作权等其他在先知识产权和其他民事权利冲突的现象也大量存在。应当从在先权利与权利冲内涵入手 ,深入探讨有关知识产权的理论依据 ,寻求解决在先权利与注册商标专用权之间的冲突  相似文献   

6.
试论民间文学艺术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是当前国际社会正在寻求解决方案的焦点和热点问题。民间文学艺术权是一种"特别权利",它类似于知识产权,但又不同于知识产权,它在权利性质、创新标准、客体范围等方面与传统知识产权都存在较大差异。它表现为非个体专有的独占性、长期性、不可转让性等特征。  相似文献   

7.
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是当前国际社会正在寻求解决方案的焦点和热点问题.民间文学艺术权是一种"特别权利",它类似于知识产权,具有非物质性,但又不同于知识产权,它在权利性质、创新标准、客体范围等方面与传统知识产权都存在较大差异.它表现为非个体专有的独占性、长期性、不可转让性等特征.  相似文献   

8.
在“物必有体”的传统民法原则掩盖下 ,权利客体具有无体性的知识产权当然地被排除在物权范畴之外。然而 ,在将知识产品与物、知识产权与所有权对比后可以发现 ,知识产品与物在本质上是相同的 ,知识产权从属性上讲与物权并无牛氐牾之处。因此 ,以是否“有体”作为划分物与权利标准的做法已经不合理了 ,而应以“纯粹客体性”和“实在性”取而代之。在此基础上 ,应当以知识产品为中心 ,参照物权体系构造一个大于知识产权的知识产品权体系 ,以加强对知识产品权的保护 ,完善民法和知识产权法的理论体系。  相似文献   

9.
利益分享是大多数知识产权的基本属性,但是,地理标志的利益分享属性不同于一般的知识产权而表现为有自己的独特性。建立在特定的具体的历史的经济关系基础上的地理标志,其内在特性决定了其权利构造体系与传统的知识产权有很大的差异。地理标志的权利构造要求保证所有利益相关方必须通过适当制度安排获得并实现自己的权利或利益,这是地理标志权利体系构造的最终目的。地理标志知识产权权利构造体系是建立在专有权之上的利益分享,这种分享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地理标志知识产权的权利构造和地理标志知识产权的保护制度。  相似文献   

10.
当前对"环境权入宪"的研究存在着"肯定/否定"的二元对立立场,有必要对宪法环境权进行全面、深入的考察与分析。从法律解释的视角出发,可对宪法环境权进行深入的规范分析。在规范模式上,宪法环境权并非主体对客体加以绝对支配的权利,而是主体在良好环境中生活的权利;在规范属性上,宪法环境权表现为一种兼具规则和原则性质的"规则——原则模型";在规范构造上,宪法环境权包括权利主体、权利相对人、权利客体三方面的基本要素。在此基础上,借助"公权利/私权利"的分析框架,对环境权在规范意义上的不同面向展开分析,可初步得到环境权的规范体系。  相似文献   

11.
"斯诺命题"所揭示的科学文化与人文文化这两种文化之间的分裂已成世界范围内十分热烈的讨论话题,但迄今为止,学界的纷纭众说距问题的实质尚有距离.关键在于"斯诺命题"反映的并非仅只文化自身的问题,而是反映了人类主体与客体相分裂的错误立场造成的理论及实践困境,由此造成的一系列问题只有在改变这一错误立场的前提下才可能得到根本解决.世界范围内有关两种文化的热烈纷争提示我们21世纪的文化将是一种充分整合科学文化与人文文化的综合型文化,21世纪人类的发展也必须在主客体关系的和谐统一中才能谋求发展的可持续性.反省与纠正人类主客体相分裂的错误立场,建立一种主客体关系立场应是新时代必然而迫切的要求.  相似文献   

12.
对应着主客体的对应关系,犯罪主体的构成要件地位应予肯定,且可通过“逻辑起点”、“必要要件”与“首要要件”来描述其犯罪构成地位。作为犯罪主体的实体内容,刑事责任能力是指实施犯罪行为并承受刑事责任的行为能力。作为一种“相对恶的意志自由能力”,刑事责任能力具有“相对恶的意志自由性”这一属性,且其本质是“刑法规范违反性能力”或“刑事违法性能力”,是由“犯罪能力”到“受刑能力”的“过程性能力”和“结构性能力”。刑事责任能力不仅是“犯罪构成主体要件的核心”即犯罪构成“逻辑起点”的“核心”,而且是刑罚论最基本的“主体性前提”。在四要件犯罪构成中,犯罪客体必要性是主客体对应的哲学结论,是“社会关系法”的当然结论,是犯罪客体解释力的当然结论。犯罪客体的分类与分层是两个不同的问题。犯罪客体可进行同类客体层面的分类和直接客体层面的分类:前者是发生在“国家法益的犯罪”、“社会法益的犯罪”和“个人法益的犯罪”内部;而后者可采用数量多寡、载体形式等标准进行。特别是复杂客体,应予以“手段性客体”与“目的性客体”或“原因性客体”与“结果性客体”的结构性把握。至于所谓“随机客体”等,是需予澄清的“伪客体”。由“总客体”到“同类客体”再到“直接客体”,是犯罪客体的内容分层;而由国家层面的犯罪客体到社会层面的犯罪客体再到个人层面的犯罪客体,是犯罪客体的社会结构分层。犯罪客体的分层对应着犯罪客体的结构性,映现着刑法分则体系的体系性及其完备性。   相似文献   

13.
受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即为法律关系 ,受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即为刑事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应是刑事法律关系主体双方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受刑法所保护的、被犯罪行为所破坏的社会关系 ,不应是具体的物、智力成果、行为。法理学、民法学、经济法学中均将法律关系客体界定为物、智力成果和行为 ,与刑事法律关系客体不一致。在理论上应将其统一起来  相似文献   

14.
物质世界的分化与统一是在实践中实现的,同时也是随人类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发展的。物质世界真正意义上的分化是以人类的出现为标志的,其中内涵了人与自然、精神与物质、主体与客体以及人化自然与自在自然之间等多重维度的分化。使人类从自然界中分化出来的真正动力是劳动实践,也正是在改造世界的劳动实践中,人类一方面使世界不断人化,同时又使自身的目的不断对象化,从而使分化的世界在以实践为媒介的交互作用中呈现出具体的历史的统一。  相似文献   

15.
犯罪行为引起的刑事法律关系是考察刑事诉讼主体问题的真正法理基础。国家与被告人作为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刑事诉讼的当事人 ,被害人及其近亲属不是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故不是刑事诉讼当事人 ,只是发动、支持公法性诉讼的公民追诉人。审判权与公诉权的分立 ,本质上是国家将自身作为自己的对象 ,并在自己(裁判者 )与作为对象的自身 (当事人 )之间建立绝对区分 ,体现了作为公共权力的国家的自我反思节制。其他刑事诉讼主体均不是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按照意志关系或者是国家的代表、被告人和被害人的代理人或帮助人 ,或者是不从属于任何一方的诉讼主体。  相似文献   

16.
从哲学理论上讲,客体就是行为作用或指向的对象,而作为法律关系内容的社会关系不过是为法律所刻意确认并加以调整,由一定的法律行为所引起的产物,这种社会关系本身不可能被行为所直接指向而成为行为客体。在传统的刑法理论中,刑法上的客体被仅仅局限为犯罪的客体,而在几乎所有现行刑法学教科书中,均把犯罪客体说成是犯罪行为侵犯的社会关系,这一违反哲学原理和法学原理的犯罪客体概念,本身包含着逻辑错误和定性错误。犯罪客体就是被犯罪行为直接侵害指向的人或物。  相似文献   

17.
从实践的、社会性的观点看,认识不但是能动的反映,而且是全面的反映;它不仅反映着客体的性质、关系、结构和功能,而且还反映着主体的需要、能力、活动以及主客体关系。因此,认识是对主体和客体的全面反映。如果我们承认物质概念的宽泛性、主体和客体的内在关联性、认识的差异性、认识类型的多样性以及马克思主义哲学各个部分的逻辑一致性,我们就不能不承认反映的全面性。  相似文献   

18.
环境刑法是行政刑法的分支,具有行政刑法的双重属性。言其双重性,一是指行为人破坏环境的行为既触犯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又触犯了刑事法律;二是指破坏环境的行为既应受到行政处罚,又应受到刑事制裁。不论是行政处罚,还是刑事制裁,均需要从4个要件,即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来综合考虑行为人的行为。由此,环境犯罪的主观方面就出现了叠加的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行政法上对于行为违法性认知的主观状态,第二个层次是刑法上对于危害后果认知的主观状态。研究环境犯罪主观方面的意义在于对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做出适当的处罚。  相似文献   

19.
民事诉讼证据收集的主体包括当事人、代理律师、法院三者,而并不包括检察机关。在证据收集程序中,当事人居于主导地位,代理律师发挥着重要的补充作用,而法院则对当事人取证行为予以阐明和指导,并可弥补当事人取证能力之不足。证据收集主体与对象之间的关系应定位于分工与协作,其中分工是前提,协作是本质与核心。证据收集程序中的协作具有双重内涵,其中证据收集主体与对象之间的协作更具有实质意义。证据收集主体与对象所负协作义务的法理依据各有不同,但其共同的深层依据则在于诉讼各方主体所负的"诉讼协力义务"。诉讼模式从"辩论主义"向"协同主义"转变的历史背景,为各主体在证据收集领域的"诉讼协力义务"奠定了正当性基础。  相似文献   

20.
所有权保留买卖作为现代民法权利分化的一种现象,在买卖双方以及第三人之间是一种独一无二的利益平衡方式。然而,国内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的转移没有明确规定,可以按照交易时的环境和条件,由能够控制风险的一方当事人承担标的物转移毁损、灭失的风险,较能实现当事人的利益平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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