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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近代历史上,国际社会为禁止制造和使用化学武器签订了一系列国际公约,但化学战的发生使国际公约屡遭践踏。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日本违背国际法在中国战场进行化学战,战后又大量遗弃化学武器,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1997年国际《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生效,规定:缔约国有义务销毁遗弃在其他缔约国领土上的化学武器。2012年是日本全部销毁遗弃在华化学武器的最后期限,理应遵照国际法承担起应负的历史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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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学刊》2021,(4)
日本将巨量核污水排入海洋的计划可能危及全人类整体利益、相关国家利益和公民个人利益,从而同时涉及国际法和国内法上责任救济的相关规定。保障跨界损害的"国际和国内救济"是国际法委员会有关责任条款草案中的原则要求,也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等诸多条约的相关内容所确认。统筹国际法和国内法上的责任救济路径来分析日本核污水排海问题,有助于更全面地解读相关法律问题并考量应对方案。从国际责任救济的角度看,日本承担的国际义务来自诸多条约和习惯国际法规定,而获得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支持并不能证明日本履行了所有国际义务。从国内责任救济的角度看,日本行为存在触犯各国的国内法律规定并面临各国政府和国民进行国内追诉的可能性。不管是通过国际法还是国内法寻求司法救济,均有其局限性,有必要结合法律、外交和舆情手段做好综合法治战略预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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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贸易和关税 国际贸易法是世界各国对外贸易的规范总称。联合国设有国际贸易法律委员会,它所起草并制定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已为各国普遍承认,我国也是参加国之一。这个公约对贸易合同的订立原则和程序、销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风险转移、损害赔偿、违反合同的补救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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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研究》2020,(2)
《国际捕鲸管制公约》自生效以来历经机制的变迁,国际捕鲸委员会逐渐从"捕鲸者俱乐部"转变为"反捕鲸者俱乐部"。自"商业捕鲸禁令"生效以来,日本一直以"科研捕鲸"的名义利用《国际捕鲸管制公约》的疏漏进行大规模捕杀鲸鱼活动并遭到国际社会的强烈谴责。2018年底日本政府更是宣布退出国际捕鲸委员会,重新开启商业捕鲸之路。文章从国际捕鲸机制对于国家的有效性视角来探究日本捕鲸问题,认为国际捕鲸机制的负外部性、国际捕鲸机制的有效约束力不足和日本国内因素影响了国际捕鲸机制对于日本的有效性。要改变国际捕鲸机制现在所面临的僵局,需要在对国际捕鲸机制进行自身完善的同时,日本也应当从生态环境的视角重新审视鲸类保护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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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罗宣言》是"二战"时期由中美英首脑共同具名颁布,并由苏联首脑认可的权威国际条约,该宣言认定台湾等由日本窃取的全部中国领土主权归还中国。中美英首脑签署,苏联随后加入的《波茨坦公告》庄严宣布执行《开罗宣言》。两份国际条约明确地规定了缔结国承担的权利与义务,也给条约对象国日本规定了不可违背的必须条款。日本投降被盟国接受,是因为其接受了《波茨坦公告》所列的各项必须条款,这些构成了《开罗宣言》作为国际条约的完整法理证据链条。钓鱼岛是台湾附属岛屿,其领土主权归属中国是不容置疑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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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规定,日本在实施排放活动前负有海洋环评的义务。无论最终是否实施环评,日本都必须实施初步评估。对于是否满足环评启动标准,日本享有一定裁量权。一旦启动环评,日本应尽到勤勉义务,尽可能考虑影响海洋环境的因素,以便对排放活动的海洋环境影响作出全面评估。由于日本是发达国家,在评判其环评内容是否合格时,应采用高于发展中国家的标准。日本在实施环评后,要履行提送报告的义务。对于提送报告的内容,日本可基于国家安全、商业秘密或知识产权等理由进行筛选,但其他国家与日本公众应享有同等的知情权。在提送报告后,应其他国家请求,日本还负有与其进行协商的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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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1已经过去了10周年,但是其遗留问题却依旧在发酵。经由对美国在关塔那摩基地被拘押人员处置信息的梳理,可以发现,美国在关塔那摩的羁押政策违背了美国自身在国际法下承诺的若干义务,暴露出美国人权政策的不足与偏狭。这其中也折射出现有国际人权法,如《禁止酷刑公约》与《国际人道法》等人权保障的公约,在实施中的两难之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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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国际法上的勤勉义务构成国际习惯法规则,而且在诸多国际条约和国际法律文件中均有所体现,但该义务的内涵和外延始终处于"碎片化"状态。随着近年来国际司法机构相关咨询意见和司法裁决的增多,《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的勤勉义务得以揭示,其内涵与外延日渐清晰。勤勉义务与国际法律责任密切相关。不过,作为行为义务,加之适用标准灵活,国际海洋资源开发进程中的勤勉义务在实践中并不必然导致国际法律责任。勤勉义务的消极层面无需夸大,对于负责任的国家而言,该义务反倒是一种激励。在建设海洋强国的战略目标指引下,中国目前应积极采取措施以规制其管辖和控制下的深海采矿和远洋捕鱼活动,从而彰显重视海洋环境保护的"负责任大国"形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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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人权公约与统一战线工作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尤俊意 《上海社会科学院学术季刊》2001,(2)
国际人权公约是国际人权法的主要构成部分 ,也是国际法的组成部分。一旦加入国际人权公约 ,国家就得承担相应守约义务。我国即将加入的两大国际人权公约是目前国际上内容最全面、也是最重要的人权公约。其对我国统一战线工作提出哪些要求 ,我们应该如何应对这些要求 ,是我们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一项重要内容。在诸如自治权、一国两制、民族、宗教、结社等相关问题上 ,我们须处理好国家利益与国际公约、中国国情与实施公约、守约与保留等关系 ,通过不断完善国内法治环境 ,逐步创设各种必要条件来信守签约诺言 ,提高人权享受水平 ,以驳斥西方反华势力的无端攻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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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迄今为止最广泛、最全面、最有影响的管理和规范海洋活动的国际公约,已经并将继续对国际政治、经济和社会产生重大影响。美国虽然积极参与了《公约》的谈判和制订,但时至今日仍未批准《公约》,令人费解。本文回顾了美国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渊源,通过《公约》对于美国国家利益关联性的论述,探究美国未批准加入《公约》的缘由。本文认为,随着国际海洋形势和美国自身实力等因素的不断变化,美国出于自身利益考虑,批准《公约》是大势所趋。美国一旦批准《公约》,必将附加对其更加有利的额外声明、条件等,对此,我们应予以关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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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俊意 《上海社会科学院学术季刊》2001,(2):101-109
国际人权公约是国际人权法的主要构成部分,也是国际法的组成部分,一旦加入国际人权公约,国家得到承担相应守约义务。我国即将加入的两大国际人权公约是目前国际上内容最全面,也是最重要的人权公约。其对我国统一战略工作提出哪些要求,我们应该如何应如何应对这些要求,是我们贯彻法治国基本方略的一项重要内容。在诸如自治权,一国两制,民族,宗教,结社等相关问题上,我们须处理好国家利益与国际公约,中国国情与实施公约,守约与保留等关系,通过不断完善国内法治环境,逐步创设各种必要条件来信守签约诺言,提高人权享受水平,以驳斥西方反华势力的无端攻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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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中国与东盟各国外长及外长代表在柬埔寨金边签署了一份政治文件——《南海各方行为宣言》,该宣言第四、第五条被认为是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4/83条第3款"不危害或阻碍最后协议达成"的确认,并引申出"相互克制义务"。然而,相较于划界原则以及争端解决程序,相互克制义务尚未引起学界足够的关注,但作为各方在划界协议达成前所应遵守的义务,其重要性依然存在。随着制定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南海行为准则"的磋商进程逐步启动,该义务的重要地位逐渐凸显。因此,厘定该义务的概念及内容,并在此基础上探讨南海沿岸国在海域划界前应具体承担的义务,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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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年通过和开放签署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一部重要的海洋领域综合性法律文书,获得了国际社会的广泛支持。尽管《公约》构建了现代国际海洋秩序的法律框架,但《公约》并未穷尽关于海洋权利义务的所有事项。回顾《公约》通过40年的历程可发现,《公约》的谈判、通过、生效和发展无一不是时代的产物和利益的博弈,其精心构建起的微妙平衡反映了海洋管辖与海洋自由这一对相生相伴矛盾的互动。《公约》通过后的40年间,国家实践的差异、海洋技术的革新和自然环境的变化给包括《公约》在内的海洋法发展提出了诸多新挑战,外化表现为争端解决机制的不断扩权与随意滥用。中国与《公约》同行40年,在国内发展、国际形势和《公约》的共同影响下,逐步确立和深化了自身的海洋观念,践行着有特色的海洋实践。展望未来,中国应以更为积极主动的方式参与全球海洋治理,提出应对《公约》挑战的可行方案,增强“海洋命运共同体”重要论述的国际影响力,推动实现海洋的可持续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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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推回原则要求任何国家在面对难民(或避难寻求者)的时候,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其驱回到其生命或自由可能会受到威胁的领土的边界。它最早起源于国内法,后来进入国际条约,其中以1951年《难民地位公约》的规定最为完善,现在不推回原则已经成为国际社会解决难民问题时所遵循的一个基本原则。不推回原则的适用范围应突破1951年《难民地位公约》的字面规定,需要各国从本质上加以考察。"难民"这个词本身的含义要扩展,"不推回"这个词也需要全面考虑。不推回原则禁止引渡难民,不得将难民送回至其生命或自由受威胁的领土边界;禁止在边界拒绝难民入境,包括禁止采取"变通措施"以违反公约的目的而实施域外推回;禁止将难民驱逐出境。中国是一个负责任的大国,在国际事务中需要积极地发挥应有的影响力,扮演着积极的角色,在国际难民问题上,对世界各地的难民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在国际法中的难民问题和中国有着直接的关联,随着国际局势的进一步复杂化,难民问题对中国边境地区的稳定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为了自身的国家利益,中国应善于运用国际法,包括国际难民法中的不推回原则。在保护难民的立法问题上,需要既符合国际法的最新发展,又符合中国的具体国情,以便使中国作为一个负责任大国的国际义务有一个合理的定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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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同义务理性化发展视域下,违约行为出现了先前和向后扩张的态势,必然导致根本违约形态的拓展.不同法系对于投保人违反先合同告之义务应承担的责任经历了债法的改革及学理上的争鸣.投保人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过程中,若违反了先合同告之义务,致使保险人的保险利益丧失,而保险合同有效成立场合,能否构成根本违约?判断标准是什么?在实务中张某保险合同告之义务案引发了笔者构建缔约过失根本违约的思考.缔约过失根本违约的提出是合同义务理性化发展的必然结果,其判断标准包括合同有效成立、投保人违反的是先合同告之义务、投保人违反先合同告之义务造成严重损害致使保险人合同目的落空、投保人须主观上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以及保险人对投保人未如实履行先合同告之义务不知情.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