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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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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现将劳动部劳部发〔1994〕490号《关于印发〈就业训练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在贯彻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即时向我厅反映。我厅将尽快组织制定我省就业训练规定的实施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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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经商财政部同意,现予发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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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劳动部制定的《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劳动部《关于发布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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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劳社发[2007]17号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29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我厅下发的《关于印发〈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工作方案的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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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已于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现就劳动法在贯彻执行中遇到的若干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适用范围1.劳动法第二条中的"个体经济组织"是指一般雇工在七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2.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3.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以及按规定应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员;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人员;其他通过劳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劳动法。4.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不适用劳动法。  相似文献   

7.
现将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转移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78号文)转发给你们,并请与以下意见一并按照执行。一、职工在省级统筹范围内调动工作,只办理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不转移。二、职工跨省级统筹范围流动时,应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和养老保险基金的转移。基金转移额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中累计个人缴费部分。当年缴费不足12个月的个人缴费额,调出地区(部门)只转本金不计利息,职工调转后,由调入地区(部门)对调转当年个人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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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劳动部《关于建立和实施名师带徒制度的通知》(劳部发[1998]61号)转发你们,请根据《通知》要求,做好本地区、部门建立和实施名师带徒制度的宣传和组织工作,在有条件的企业先行建立和实施名师带徒制度,并将本地,本部门开展名师带徒制度的试点情况及时报送省厅。为使名师带徒制度能顺利建立和实施,经研究,我厅确定成都、德阳、泸州、自贡四市的五家企业为省级试点单位。请四市劳动部门于5月20日前将试点企业的基本情况、6月30日前将试点企业开展名师带徒的具体实施细则报省厅职业技能开发处。名师带徒制度是对传统学徒制度的改造和补充,各地、各部门要予以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利用现有的高技能人才资源,开展多形式、多层次的名师带徒活动,培养跨世纪的合格技术工人。  相似文献   

9.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贯彻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情况专项检查活动的通知》(劳社厅函[2005]233号,下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你们根据当地实际。结合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力公厅关于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的情况,按照《通知》要求,与正在开展的蜀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检查活动一并进行。检查活动结束后,请于8月31日前将检查工作情况报送我厅劳动监察处.也可与检查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总结一并报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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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四川省劳动厅关于实施〈四川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各地在贯彻执行中的重要情况,请及时向省厅报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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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经商财政部同意,现予发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第一条为保证《劳动法》的贯彻实施,依法对违反《劳动法》行为进行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行为的行处罚适用本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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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劳动部《关于加快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6]420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制定措施,确保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顺利开展。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是将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发放工作从企业转向社会,由社会保险机构统一组织管理,采用多种形式,直接向离退休人员发放养老金的一项重要工作。实行社会化发放养老金,对于配合企业深化改革,减轻企业社会负担,适应市场经济需要,保障离退休人员生活,有利社会稳定,深化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树立社会保险良好形象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也是"九五"期间社会保险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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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市、州劳动局(人事劳动局):现将劳动部劳办发(1994)115号《关于劳动合同制工人医疗期满后定期复查问题的复函》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合同制工人医疗期满后定期复查问题的复函(一九九四年四月八日)劳办发[1994]115号四川省劳动厅:你厅《关于劳动合同制工人患病医疗期已满医疗单位要求患者定期复查应如何处理的请示》(川劳仲〔1994〕10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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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精神,切实加强我省劳动系统的精神文明建设,争取到2000年使我省劳动系统的窗口部位按照"三优"(优质服务、优良作风、优美环境)文明窗口标准和各部位职责标准完全达标,为劳动者和企业提供最佳服务。现将劳动部《关于在劳动系统中开展创建"三优"文明窗口活动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要认真学习和领会劳动部"通知"精神,提高对劳动系统开展创建"三优"文明窗口活动的认识,把创建"三优"文明窗口活动作为贯彻十四届六中全会精神,促进劳动系统及本单位精神文明建设,开创劳动行业新风的一件大事来抓。各市、地、州劳动局和厅机关要在学习和领会劳动部"通知"精神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实施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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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劳动厅:你厅"关于如何适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九条的请示"(晋劳办字〔1996〕93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劳部发〔1994〕532号)第十九条第二款中规定的"数次(二次及以上)违反《劳动法》的"是指:用人单位实施违反《劳动法》的行为后,再次实施气前次违法行为同样性质的行为.但对于用人单位实施违反《劳动法》的行为处于连续或继续状态的,在其行为终了时,计算为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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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明确劳动合同当事人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责任,我们制定了《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现予发布,请按照执行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一条为明确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责任,维护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一)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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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89号)发布后,各地区、各部门在贯彻执行中遇到一些具体问题。为此,经研究,我们制定了《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以下简称《规定》)确定的原则,现就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补充规定:一、《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所称"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系指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的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因劳动合同制度尚处于推进的过程中,按上述条款规定执行确有困难的,地方或行业劳动行政部门可在不违反《规定》所确定的总的原则基础上,制定过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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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我们制定了《〈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的经验和问题按两部的职责范围,分别报送。附件:《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附件:《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职工。第三条职工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4小时的工时制度。实行这一制度,应保证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不增加人员编制和财政支出,不减少职工的收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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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贯彻落实。附: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以下简称《通知》),是继《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之后,有关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又一个重要的指导性文件,是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有关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内容的具体体现。深入学习领会和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对于深化城镇企业职工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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